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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表2.0.2

给水设备类型

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并有淋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

分区

最高日

(升/人/日)

平均日(升/人/日)

时变化系数

20~30

10~20

2.5~2.0

40~60

20~40

2.0~1.8

85~120

55~90

1.8~1.5

130~170

90~125

1.7~1.4

170~200

1.5~1.3

10~25

45~65

30~45

60~95

140~180

100~140

180~210

35~55

20~35

60~85

40~65

95~130

65~100

110~150

185~215

145~185

25~40

60~90

40~70

150~190

120~160

190~220

45~60

85~125

注:

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用水量,但未包括浇洒道路、大面积绿化及全市性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根据所在分区内的给水设备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等足以影响用水量的因素确定。

第一分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

第二分区包括: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便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部分包括:

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

第四部分包括:

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五部分包括:

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分。

其他部分的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标准。

第2.0.4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燉人燉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燉人燉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第2.0.5条 

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 

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

第五章 

输配水

第5.0.1条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一、尽量缩短线路长度;

二、减少拆迁,少占农田;

三、管渠的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5.0.2条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

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5.0.3条 

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

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

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工业企业的事故水量按有关工艺要求确定。

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水量。

第5.0.4条 

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5.0.5条 

输水管渠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检查井和通气设施。

检查井间距:

当管径为700毫米以下时,不宜大于200米;

当管径为700至1400毫米时,不宜大于400米。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第5.0.6条 

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在树枝状管段的末端应装置排水阀。

工业企业配水管网的形状,应根据厂区总图布置和供水安全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5.0.7条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第5.0.8条 

管道(渠)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5.0.9条 

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的流速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

第5.0.10条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第5.0.11条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第5.0.12条 

输配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有条件时,宜采用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非金属管道。

第5.0.13条 

承插式铸铁管一般宜采用橡胶圈、膨胀性水泥或右棉水泥接口;

当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青铅接口。

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一般可采用橡胶圈接口。

第5.0.14条 

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段和分区检修的阀门。

配水管网上的阀门间距,不应超过5个消火栓的布置长度。

在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隆起点和平直段的必要位置上,应装设排(进)气阀;

低处应装设泄水阀。

其数量和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5.0.15条 

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第5.0.16条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

当金属管道需要内防腐时,宜首先考虑水泥砂浆衬里。

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第5.0.17条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的设施,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5.0.18条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5.0.19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0.20条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城镇的管道综合设计要求;

工业企业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厂区的管道综合设计要求。

第5.0.21条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筑物、铁路和其它管道的水平净距,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条件、管内工作压力、管道上附属构筑物的大小及有关规定等条件确定。

一般不得小于表5.0.21中的规定:

第5.0.22条 

给水管应设在污水管上方。

当给水管与污水管平行设置时,管外壁净距不应小于1.5米。

当给水管设在污水管侧下方时,给水管必须采用金属管材,并应根据土壤的渗水性及地下水位情况,妥善确定净距。

第5.0.23条 

给水管道相互交叉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米,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第5.0.24条 

当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工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并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5.0.25条 

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一般宜设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

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

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米,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米。

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5.0.26条 

在土基上,输配水管道一般应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

在岩基上,应铺设砂垫层;

对于淤泥和其它承载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地基,必须进行基础处理。

第5.0.27条 

集中给水站设置地点,应考虑取水方便,其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米。

第5.0.28条 

城镇水厂内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的接触时间要求,当厂外无调节水池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一般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10~20%计算。

厂外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厂送水曲线,用水曲线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缺乏资料时,亦可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确定。

第5.0.29条 

工业用水的贮水池和水塔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调度、事故和消防等要求确定。

第5.0.30条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如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一个。

第5.0.31条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

第5.0.32条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3图例

3.0.1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管道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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