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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

8、自然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

9、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环境防治法;

10、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

11、诉讼法:

①、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②、主要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二、法的形式:

1、指法的效力等级主要包括: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行政规章;

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

⑦、国际条约;

2、宪法的效力:

①、最根本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地位;

效力最高;

②、宪法由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③、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法律的效力: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②、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并高于其它法律;

③、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可分为两个部分即是a):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即规范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会性的社会关系法律;

例如: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b):

一般法律: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2)、除基本法以外的某一方面关系的法律;

3)、例如: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4、行政法规:

①、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③、例如:

《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5、地方性法规:

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其法定的范围执行的法律规范;

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②、地方性法规只在其辖区内有效;

③、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节:

民法:

一:

1)、《民法通则》立法的目的:

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2)、《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本章重点介绍有四部法律《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4)、关于《合同法》单独用一章进行论述;

二、民法分几个问题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3、代理制度:

4、债权制度:

5、物权制度:

6、知识产权制度:

7、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个小节:

民事法律关系:

★、共讲述三个问题:

1、民事法律主体;

2、民事法律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个小节:

债权制度:

共讲述三个问题1:

债的概念:

2:

债的发生根据:

3:

债的常见分类形式:

1:

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共记住4个方面:

①、合同:

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②、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非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

③、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而受益人应当支付管理费的子债称无因管理之债;

④、侵权行为:

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被侵害人要求得到赔偿的权利,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a):

意定之债:

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的债是合同债;

法定之债:

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最常见的债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之债;

②、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

为两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债务的称按份之债;

b)、连带之债:

其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履行任何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有比例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方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第5个小节:

物权制度:

共讲述三个问题:

1:

物权的概念:

2: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概念:

①、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②、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物权的法律特征:

a)、直接支配的权利;

b)、排他权利;

2、物权的分类:

共有3类:

①、所有权:

是物权的核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

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5个方面:

a):

土地承包经营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地役权;

e):

居住权;

③、担保物权:

3、物权的保护:

★、重点记住的问题:

【1】、用益物权的特点:

a)、对他人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b)、用益物权强调的是通过占有、使用而使本人受益;

c)、居住权是指对他人的住房使用的权利;

第6个小节:

知识产权制度:

共讲述4个问题:

1:

知识产权的2:

著作权;

3:

专利权:

4:

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述:

①、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②、知识产权的特征:

a)、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既是财产权;

b)、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c)、专有权:

与物权一样独占使用权力,与债权不同;

d)、地域性:

只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执行;

e)、时间性:

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2、著作权:

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②、著作权的内容;

③、著作权的归属;

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a)、美术作品;

b)、建筑作品;

c)、图形作品;

d)、模型作品;

②、著作权的内容:

a)、人身权:

⑴发表权;

⑵署名权;

⑶修改权;

⑷保护完整权;

b)、财产权:

⑴使用权;

⑵许可使用权;

⑶转让权;

③、著作权的归属:

a)、第一类职务作品:

⑴公民为完成法人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造的职务作品;

⑵该类职务作品归公民所有;

但是法人有权在业务⑶转让权;

范围内优先使用;

⑶在两年内作者未经法人同意,不得与他人使用;

b)、第二类职务作品:

⑴公民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造的职务作品;

⑵该类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

其它权利归法人使用;

3、专利权:

①、专利权的主体;

②、专利权的客体;

③、专利权的侵权与保护;

①、专利权的主体:

共有3种:

a)、发明人或设计人;

指非职务发明创造;

b)、发明人或设计单位;

指职务发明创造;

c)、受让人:

通过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②、专利权的客体:

a)、发明:

对产品、方法进行新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

使用20年;

b)、实用新型:

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新技术方案;

使用10年;

c)、外观设计:

对产品形状、图案提出新技术方案;

商标权:

①、商标权的基本知识;

②、商标权的侵权与保护;

①、商标权的基本知识:

a)、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注册商标并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b)、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使用10年;

c)、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合同;

【★】本小节记住的重点:

【1】知识产权的特征:

b)、知识产权的客体:

c)、专有权:

d)、地域性:

【2】第一类职务作品和第二类职务作品掌握两点:

①区别在于是否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著作权的归属;

没有合同的归受托人;

【3】专利权的客体:

【3】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

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使用10年;

第7个小节:

诉讼时效制度:

共讲述4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即胜诉权;

2、诉讼时效的种类:

共分为四种:

①、普通诉讼时效:

为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

为1年;

a)、身体伤害;

b)、延附或拒付租金;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d)、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③、特殊诉讼时效:

a)、国际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b)、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

为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①、定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时计算;

②、从受伤之日起算;

没发现从发现之日起算;

③、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①、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a)、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中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其他障碍指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2】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发生可以使诉讼中止的事件发生;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3种情况可以中断诉讼:

a)、起诉:

向法院起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b)、债权人提出要求: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保全证据;

c)、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但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丧失的诉讼时效只是胜辩权;

【2】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追索工程款一般为2年;

【3】短期诉讼时效:

有4种;

并特别注意以下两句话:

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⑵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

【5】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内,发生可以使诉讼中止的事件发生;

事情结束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申请延续;

第四节:

建筑法

一、概述:

需要记住的两个方面:

1、立法的目的:

a)、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b)、维护市场程序;

c)、保证质量和安全;

d)、健康发展;

2、本节共讲述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许可制度;

2、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3、专业人员执业等级制度;

4、工程发包制度;

5、工程承包制度;

6、工程分包制度;

7、工程监理制度;

二、第1个小节:

施工许可制度:

共讲述4个问题: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2)、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法定条件;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类别;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a)、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在开工前符合法定条件

b)、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工程情况;

2、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法定条件:

共8条:

①、用地手续已经批准;

②、已办理规划许可证;

用地手续之前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必须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

a)、没有招标或公开招标;

b)、肢解分包工程;

c)、没有资质的工程;

⑤、施工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a)、在编制方案设计文件阶段,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

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b)、编制初步设计阶段;

应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

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c)、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

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⑥、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a)、工期不到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的50%;

b)、工期一年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的30%;

c)、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或实行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类别:

公有5类: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a)\30万元以下的工程;

b)、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②、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抢险救灾的工程:

④、临时性建筑工程;

⑤、军用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共记住3条:

①、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a)、领取许可证3个月内不开工的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不申请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b)、申请延期两次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②、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a)、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b)、中止工程已年以上的,开工前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③、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a)、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补办许可证;

b)、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立即停工,并处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是开工前;

建设单位领取;

【2】对于非规划区域的建筑工程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3】不需要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工程: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4】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谁去报告:

建设单位;

②、什么时间内:

一个月内;

③、向谁报告:

发证机关;

而不是主管机关;

④、核验许可证的时限:

中止施工满一年;

三、第2个小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共讲述4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

①、从事建设工程企业包括a)、建筑施工企业;

b)、勘察单位;

c)、设计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等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②、从四个条件依据划分资质:

a)、注册资本;

b)、专业技术人员;

c)、技术装备;

d)、完成建筑工程业绩;

③、新成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后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

①、资质序列: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②、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分为①、甲级;

②、乙级;

③、丙级;

【1】划分资质等级的依据:

【2】建筑企业资质的分类a)、施工总承包;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四、第3个小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共讲述2个方面的内容:

1、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是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2、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①、参加统一考试;

②、需要注册;

③、在各自的执业范围执业;

④、均接受继续再教育;

五、第4个小节:

工程发包制度:

共讲述3个方面的内容;

1、发包形式:

①、招标发包;

②、直接分包;

2、工程总承包:

可分为①、施工总承包;

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勘察、设计)任务;

②、工程总承包:

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全过程或若干个过程进行承包;

③、工程总承包的类型:

a)、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b)、设计—施工(D—B)总承包;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六、第5个小节:

工程承包制度:

1、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记住4个问题:

①、禁止施工单位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②、禁止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③、禁止施工单位外借资质和执照;

④、施工现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不是本企业职工的,视同非法分包;

这里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

2、联合承包:

①、可以两个及其以上的单位联合承包;

并负连带责任;

②、按照资质等级小的单位承包;

3、禁止转包;

七、第6个小节:

工程分包制度:

共讲述4个方面的内容;

1、分包商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分包工程:

①、施工总承包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②、专业承包可以将劳务分包;

③、分包企业可以承揽劳务工程;

2、分包单位的认可: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

但是不可以指定分包单位;

3、禁止违法分包:

①、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

②、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将主体结构分包;

④、分包工程再分包;

4、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1】禁止违法分包:

【2】连带责任:

八、第7个小节:

工程监理制度:

1、概述:

①、工程监理:

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②、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是委托代理;

2、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进行监理;

④、外国资金、贷款的项目;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3000万以上的社会公共工程;

3、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①、工程监理依据:

a)、法律、法规;

b)、技术标准;

c)、设计文件;

d)、工程承包合同;

②、工程监理内容:

a)、监理的内容和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的内容和权限由监理合同约定;

b)、三控制即:

质量、资金、工期;

安全管理也归监理管理;

③、工程监理权限:

a)、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b)、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禁止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①、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②、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③、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

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3000万以上的;

【2】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厂家、设备厂家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3】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任务;

【4】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节记住的重点:

【5】划分资质等级的依据:

【6】建筑企业资质的分类a)、施工总承包;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8】禁止违法分包:

【9】连带责任:

【10】①、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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