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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2、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六条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累计资助15000元;

对成功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3000元;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获得登记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元。

第七条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累计资助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在两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按资助2个国家计,累计奖励10万元;

对成功进行PCT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2万元。

第八条对在本区内审核通过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的,凭认证次年的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累计资助10万元。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按省级资助额以1:

1比例配套资助;

对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省级资助额以1:

0.6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在区内新注册设立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运作满一年、完成发明专利代理20件以上且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的,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对取得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成功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元;

获得授权的额外每件累计资助2000元。

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此专项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推动专利维权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2万元的维权费资助,同一主体年度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等科技研发机构,分别资助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获得同级多项认定的,按标准叠加资助。

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对新获得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资助100万元、60万元。

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资助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第十八条区级孵化器通过年度运营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结果等次,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市级以上孵化器不参与区级考核,对营运情况良好的孵化器,按其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市扶持标准以1:

第十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培育或从市外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

对孵化器引进的在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三年房租补贴按每天0.5元/平方米标准核算,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二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企业研究开发费资助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按占比(税务部门核定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进行核算,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500万元,鼓励和促进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

设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实行先备案,验收后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同一单位每年最多资助一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二十二条扶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为项目第一完成者的,就高按1:

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为项目第二完成者的,就高按1:

0.5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过完工评价并提交申请后,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事后奖补资助。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基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而新购生产型或研发型设备超过50万元的,在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过完工评价并提交申请后,按占比(申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投入总金额)进行核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统计数据库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资助标准如下:

(1)总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资助10万元。

(2)总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资助15万元。

(3)总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

(4)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资助3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十七条鼓励本区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官方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比赛,对获得名次和奖励的,就高按1:

1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对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宣传、培育和辅导,重点扶持斗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举办、知识产权创造及成果转化等。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承接科技机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移服务事项,对筹备本区“双创”类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事项并验收合格的,每场次资助不超过5000元。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条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积极参与斗门区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对入选科技创新智库并实际有参与区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评审的,可享受对应的智力付出补贴,每人每天最高资助1000元。

七、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向本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辅导本区企业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认定的,分别每项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的),每项资助1万元;

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本条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8、减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成本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减轻本区企业科技类项目申报的成本,对履行报备手续且被推荐后顺利完成申报的,按项目所属国家、省、市级,分别每项资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十三条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累计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对新投产工业企业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20万元可直接奖励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

第三十四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其中30%的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投产超过一年的工业企业,年度新增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次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其中30%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第三十六条支持规模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能,按不同规模、不同增幅给予不同档次的定额奖金,其中,对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照奖励金额上浮10%给予奖补。

新投产的企业无上年对比数不在奖励之列。

奖补标准如下:

(1)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下,增幅10%-15%,奖励5万元;

增幅超过15%,奖励7万元。

(2)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增幅10%-15%,奖励9万元;

增幅超过15%,奖励12万元。

(3)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增幅10%-15%,奖励15万元;

增幅超过15%,奖励18万元。

(4)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1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增幅10%-15%,奖励20万元;

增幅超过15%,奖励25万元。

(5)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增幅10%及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七条对我区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对展位费、设备运输和安装费,除按省市相关政策标准补贴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十八条对利用旧厂房、旧生活设施升级改造及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给予补贴,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产业转移项目,对已获上级部门确认为产业转移项目的,我区按照其在项目转移地开设的企业自成立日起6个月内所投入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10万元;

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区,生产基地转移当地的企业,除可享受企业运营费用补贴外,另外按照企业自成立日起6个月内投入生产设备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共计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完成关闭退出的,经现场核查确认,将按照企业在清退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拆费用、运输费用、在岗职工人遣散费用等总清退费用的80%给予企业补偿,每家企业补偿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四十一条支持我区“十百千计划”培育库企业与市“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企业服务资源池对接。

对成功与市“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企业服务资源池中的服务机构签约的培育企业,我区给予企业实际产生服务费用25%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十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第四十二条对纳入我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名单、区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筹建重点产业项目,参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给予项目投资企业同等金额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纳入我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名单、区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在建重点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年度项目投资任务且工业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工业投资额达到0.1亿元—0.3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5万元奖励;

2.工业投资额达到0.3亿元—0.5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8万元奖励;

3.工业投资额达到0.5亿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10万元奖励;

4.工业投资额达到1亿元—3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15万元奖励;

5.工业投资额达到3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30万元奖励;

6.工业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50万元奖励。

十二、解决重点企业员工女子入学需求

第四十四条对列入我区“十百千计划”十亿级以上培育企业、研发平台依托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重点引进企业,其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的非珠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经所在园区、镇(街)初审,报区科工信局和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当年区学位名额分配情况,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在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十三、加快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

第四十五条降低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成本,对成功申领并兑现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企业,每年度最高按服务券实际兑现额度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六条大力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工作,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最高奖励30万元。

企业通过国家或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十八条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对企业在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应用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方式

第四十九条对全区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重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的扶持,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十五、适用范围

第五十条本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

(1)在斗门区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税务缴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斗门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2)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内院校、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3)在本区内企业工作或持有本区居住证明的个人;

(4)富山工业园管辖企业不适用此办法。

十六、资金申报流程

第五十一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扶持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1.区科工信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和工作计划,对外发布本办法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编写和证明材料的收集工作。

3.区科工信局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资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财政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4.区科工信局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报送区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有否企业涉及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情况。

5.区科工信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7天。

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对有异议的项目,区科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情况。

6.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工信局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配合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十七、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申报资助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区有权对未拨付资金予以不发放、对已发放的资金予以追回;

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本办法各项资金。

对提供直接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信息保护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资助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政府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逐步建立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区科工信局负责联合区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接受资助的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和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资助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资助单位应当按年度将当年获得经费的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的总结报告及证明材料报送区科工信局,由区科工信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申报资金企业当年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扶持资格。

对不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安全生产检查、统计调查等工作的,可取消企业当年扶持资格。

十八、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资助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资助”、“奖励”、“补贴”等是指斗门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不含项目对应由市级财政安排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均为一次性事后无偿资助,且以正式文件及相关证书为准;

提及的“累计”是指市区两级财政奖补资金叠加;

提及的各“专利”事项均为自主研发,不含受让、受赠、购买。

第五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认定的,资助独立可叠加,已获下一等级资助的不作扣减;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项获得不同等级的认定的,资助按最高等级标准进行,若下一等级已获认定并获得资助的,扣减已获资助额再给予差额资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涉技术改造资助互相独立,可叠加享受。

第五十八条区科工信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斗门区、不改变在斗门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资助的企业(项目)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时间,从2018年1月1日算起。

原《斗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斗门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斗门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斗门区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斗门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斗门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扶持办法》、《斗门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斗门区促进两化融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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