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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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厂内铁路线最小曲线半径如表1,最大纵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表1                            (m)

最小曲线半径线路名称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其它线

200

表2                             ‰

最大纵坡线路名称

蒸汽机车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15

20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内燃与电力机车

25

1.5

液保槽车、液体金属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2.1.8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

如有困难,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

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轨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容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机车作业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与制动、撤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X;

b.道岔区不小于4LX;

c.装卸线不小于3LX;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X。

2.2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标GB146棧担埂废藿绻娑ㄍ猓杏ψ袷叵铝泄娑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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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35KV以上的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

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

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

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

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

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信号、安全标志

2.3.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观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2.4道口安全

2.4.1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观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

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观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

,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少;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

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

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列车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设施等。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

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

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

体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2.5.3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明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表3                            km/h

序号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1

厂内正线运行

牵引运行

40

3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推进运行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重车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空车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注:

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观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气、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观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观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5.8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车棚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蓬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

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

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纵超坡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扳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2.6液体金属、溶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溶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

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桂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溶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列车。

2.6.5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隙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

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

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溶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

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列车隔线通行。

2.7.6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和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行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

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道路运输

3.1厂内的道路

3.1.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

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车辆

3.2.1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

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

如安装车棚。

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

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

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车辆装载

3.3.1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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