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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革实验教学体系,减少验证性实验,更新实验内容,并有计划地开设设计型、研究性、综合性实验项目。

同时,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教学,在调整课堂教学时数的基础上,加大应用能力培养和实训课程的在教学中的比重。

三、计划的课程结构模式和特点

新的教学计划在两大课程类型基础上构建四大模块。

1、两大类型:

①必修课:

由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构成

②选修课:

由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限选课、公共任选课构成。

2、四大模块:

①专业知识教育模块

由各专业的专业理论教育、业务专长培养所必须开设的各门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构成。

②实践能力培养模块

由专业实验、专业实习、公共外语教学、计算机基础教学、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类课程、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环节、职业技能类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就业指导类课程、劳动等构成。

③综合素质教育模块

由两课教学(思想政治素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类公选课(科学素质)、人文学科类课程(人文素养)、公体与心理健康教育类课程(身心素质)、入学教育(0、5周)、军事训练、(1.5周)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2周)等构成。

④个性发展教育模块

由各类任意选修课教学和各种课外特长类、竞赛类项目等活动构成。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

1、总学时要求

文科控制在2500—2600之间;

理科控制在2600—2800之间。

2、课程比例要求

专业课:

55%,其中,专业必修课占专业课中的65%(含专业实践);

专业选修课占专业课中的30%;

专业任选课占专业课中5%。

公共课:

45%,除按规定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外,其余均为素质教育、技能教育、特长教育等方面的综合类任选课。

3、两课教学要求

改革两课教学形式,深化两课教学改革。

其活动课时数不应低于总课时的5%,可采取音像教学、讨论会、报告会、辩论会、知识竞赛、写论文、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详见《巢湖学院关于深化两课教学改革的几项措施》)。

4、各专业课程设置要求

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各专业主干课程的开出率必须达到100%,且课程名称要符合本科专业目录的要求。

各专业就业指导课程不得少于48学时,具体时间可根据教学计划适时安排。

5、课程性质要求

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专业基础课必须是专业必修课。

低年级以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高年级应逐步提高选修课的比例。

学院鼓励各专业在第三、四学年开设相近相关专业的一些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作为本专业的任意选修课。

6、教学环节要求

专业实践课包括:

专业实验课、专业实习课、微格教学、职业技能类课程、社会实践考察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

本科专业实习不得少于8周(包括校内见习2周),以安排在最后一学期1—8周为宜。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安排6—8周,安排在最后一学期实习之后(最后学期13—15周)。

五、教学计划时间分配(本科)

本科教学共四学年,八学期。

总周数(含假期):

共200周,其中,寒假各4周,暑假各8周。

教育周数:

八学期总计160周,平均每学期20周。

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学期:

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新生晚开学1周、军训和入学教育2周)。

第二学期:

上课周数17周,考核周数2周。

第三学期:

上课周数18周,劳动1周,考核周数2周。

第四学期:

第五学期:

上课周数19周,考核周数2周。

第六学期:

第七学期:

第八学期:

实习8周(含校内见习2周),毕业论文和毕业

设计8周,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2周。

六、几项具体规定

1、各专业教学计划周学时数应控制在20—25学时范围内。

2、课程安排要充分考虑最后一学期的特殊性,除任选课和就业指导、实习指导等课程外,不得安排必修课和限选课。

3、加强公共外语教学。

公共外语开设两学年,教学时数不得少于260学时。

公共外语教学结束后,有条件的系(部)可开设专业外语、双语教学课程,外语系、公外部也可开设全院外语方面的任选课,为学生提高外语水平提供条件。

4、强化计算机基础教学。

公共计算机课程在第一学年开设,时间跨度一学年。

文科开设144学时,其中,讲授学时54,实践学时(上机)90;

理科开设180学时,其中,讲授学时72,实践学时(上机)108。

同时,在公共机房里实施开放式管理,保证学生课外上机训练,锻炼和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

5、体育教育按规定开设两学年,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44学时(理论教学为16学时)。

公体教学结束后,可对大三、大四学生开设全院体育任选课,增强学生体魄,满足特长教育需要。

6、心理学、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在师范专业开设,其他专业为任选课。

其中,心理学54学时,在第四学期开设;

教育学54学时,在第五学期开设;

教育技术学36学时,在第六学期开设。

7、两课教学按规定课时开设,但应着力改革满堂灌的纯理论教学形式,提高实践教学比重。

8、安全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在各专业开设,课时数为16学时,以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培养大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

9、军事理论课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6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

10、卫生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公共任选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0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卫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的自我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

11、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公共任选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6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以满足身心素质教育需要。

12、《交响音乐赏析》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在全院学生中开设,以34学时纳入教学计划,向全体学生进行交响音乐的普及教育,以培养学生具有高雅的审美情趣,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七、教学计划基本内容与格式

系专业教学计划

1、培养目标2、培养规格3、学制、学位、总学时(学分)

4、相近专业5、主干学科与主干课程

6、专业教学计划时间分配表

7、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

(1)(公共必修课类)

8、业教学计划进程表

(2)(专业必修课类)

9、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3)(专业限选课类)

10、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4)(专业任选课类)

11、系外公共任选课开课计划表

12、专业教学计划汇总表

(1)(课程类型构成汇总)

13、专业教学计划汇总表

(2)(课程模块构成汇总)

14、主要课程简介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成立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

院字[2005]281号

各单位: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巢湖学院学位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董武清

副主任委员:

傅爱国

委员:

柳友荣史国东鲁有周陈恩虎苏传娥胡是平朱引玉罗发海

钱云朱仁义万新军李正孙晓青郑尚志

办公室主任:

柳友荣

办公室副主任:

史国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巢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字[2006]70号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如下:

1.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业务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⑵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成绩考核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⑴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⑵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⑶学习期间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或受过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⑷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

⑸因特殊原因,经研究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系(部)、教务处、院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

工作程序如下:

1.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领导组。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复审,并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3.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院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其它

1.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领导组研究同意,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处分外,经院学位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3.在修业年限内因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于结业后两年内返校重考。

如考核合格达到规定标准,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五条本细则由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巢湖学院教研室设置办法(试行)

院字[2003]第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研室是指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

它关系到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研室的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模式,教研室的院级管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

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教研室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

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教研室向所在系提出建议,并由系(部)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教研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学院根据各系(部)的学术力量、教学与科研任务、学科发展动态,调控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

2.一定的学术实力,应有2名或2名以上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3.具有明确的主干学科;

4.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与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

学院扶持发展的例外。

第八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

教学系(部)提出具体设置建议;

教学职能部门审核;

院长办公会审批;

院党委组织部下文。

第九条 

教研室原则上要以三级学科设置。

同时可适当结合本系(部)特点进行设置。

以专业命名的教研室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主干学科。

除上级明文规定之外,不提倡用课程命名教研室。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

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具有相应学科(专业)讲师以上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享受院正科级待遇。

聘任程序是:

系主任提名;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注:

系(部)秘书的聘任,参照第十、十一条进行。

副科级秘书工龄须在三年以上,正科级秘书须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年龄均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领导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3.领导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系(部)提出建议;

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教研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材料和考试材料;

组织本教研室各相关课程的试卷(题)库建设;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所在教研室获得学院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教研室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整地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

由系(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

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室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8次。

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

参加本系(部)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的主任申请。

教研室主任不得以学术之外的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巢湖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院字[2005]241号

一总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加强教研室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教学系(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二职责范围

第四条教研室主任职责

1.主持本教研室的工作,完成院、系(部)下达的教学研究任务。

2.负责安排布置教学任务,审核教学进度计划,检查专业课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教师教研活动出勤,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学研讨,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开展观摩教学,提高专业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

4.拟定专业课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负责试卷(题)库建设,负责选定专业教材。

5.配合院、系(部)开展教学检查,作业检查,试卷分析检查,试卷审核与抽查、归档。

6.召开各种类型的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7.安排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科目的任课教师。

8.督导本教研室教师业务进修,制订进修规划。

9.负责对本教研室人员的考核和评聘工作,并按期将考核结果上报系(部)领导审查归档。

10.配合系(部)领导做好专业设置及调整工作,负责新专业设置的论证和申报工作。

11.拟定本教研室教学改革项目,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和成果推广工作。

12.做好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工作规程

第五条教研计划的编制程序:

每个学期开学两周内,教研室应制订本教研室的《学期教研计划》,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教研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1.教研活动的内容为:

教育理论学习,教学方法研究,学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研讨,课程开发与精品课程、重点专业等建设研讨,实习技能的改进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等。

  2.教研活动的方法有:

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教学经验,集体备课,学术研究,分析教学质量,组织教师互相听课,教学评议,项目申报研讨,组织公开课及教学观摩活动等形式。

  第七条各教学系(部)每两周组织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并把研究内容列入月计划之中。

第八条教研活动要按计划进行,并做到有内容、有记录,要保证出席人数,缺席者要填写理由。

  第九条教研计划调整时须书面报告教务处。

四附则

第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巢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05]177号

为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报到者,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院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院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按时(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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