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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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京建拆〔2009〕450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规范和指导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二○○九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一、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的市场评估,提出本技术方案。
@#@@#@二、拆迁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拆迁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三、基准价格是指拆迁区域标准房地产价格减去标准重置价的差额。
@#@@#@四、标准房地产价格是指在拆迁区域内与被拆迁房屋物业类型相似的标准样本房屋平均价格。
@#@@#@
(一)标准样本房屋,是指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钢混或砖混结构;@#@@#@2、毛坯房或普通装修(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3、项目容积率大于1。
@#@@#@若拆迁区域环境状况特殊,也可根据区域环境状况确定标准样本房屋。
@#@@#@
(二)标准房地产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它评估方法。
@#@@#@1、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拆迁区域内可评估一个标准房地产价格,如果拆迁区域呈狭长带状分布,可将其划分为不同区段,分别评估各区段的标准房地产价格。
@#@@#@2、市场比较法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其它因素修正@#@3、可比实例,一般应在与拆迁范围具有相同特征的临近区域内符合要求的交易案例中搜集和选取,可比实例原则上不少于三个。
@#@前述范围内可比实例不足时,可将选取范围扩展为与拆迁区域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相似区域。
@#@可比实例应优先选取近期成交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
@#@@#@4、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成交价格一般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房屋价格;@#@@#@②成交价格应选取楼盘或项目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选取个案价格,但须修正为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均处于一般状况下的价格。
@#@@#@5、市场比较法中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其它因素等各项因素的修正,均采用百分率法。
@#@@#@①区域因素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因素。
@#@具体内容应根据用途确定。
@#@@#@②个别因素修正内容主要包括:
@#@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
@#@具体内容应根据用途确定。
@#@@#@③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五、标准重置价是指标准样本房屋的重新建造成本价格。
@#@可根据造价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六、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平房和中式楼房按照房屋的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分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的办法计算,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折算成单价;@#@楼房按照楼房基本价格及增项价格分别依成新折扣的办法计算。
@#@房屋的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计价计算。
@#@@#@七、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见附件一)确定。
@#@@#@八、因素修正系数包括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及其他情况修正系数,按照相关修正体系(见附件二、三)确定。
@#@@#@九、本技术方案涉及相关评估技术问题,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容积率修正系数(K)表@#@附件二:
@#@朝向修正系数表@#@附件三:
@#@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表@#@ @#@ @#@ @#@ @#@ @#@ @#@ @#@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一:
@#@@#@容积率修正系数(K)表@#@容积率r@#@修正系数K@#@r<@#@0.1@#@2@#@0.1≤r<@#@0.2@#@1.9@#@0.2≤r<@#@0.3@#@1.8@#@0.3≤r<@#@0.4@#@1.7@#@0.4≤r<@#@0.5@#@1.6@#@0.5≤r<@#@0.6@#@1.5@#@0.6≤r<@#@0.7@#@1.4@#@0.7≤r<@#@0.8@#@1.3@#@0.8≤r<@#@0.9@#@1.2@#@0.9≤r<@#@1@#@1.1@#@r≥1@#@1@#@注:
@#@@#@
(1)被拆迁房屋容积率,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
@#@@#@
(2)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的容积率修正系数(K)按照1.3计算;@#@成套楼房(主要指有独立的居室、厨房及卫生间)的容积率修正系数(K)按照1.0计算;@#@非成套楼房的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其房屋附属设施(主要指厨房、卫生间)的实际配套情况在1.0-1.3之间选取。
@#@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附件二:
@#@@#@朝向修正系数表(住宅平房)表一@#@朝向@#@北@#@西@#@东@#@南@#@修正系数@#@-2%@#@-1.0%@#@0%@#@1%@#@注:
@#@@#@
(1)平房朝向指房屋坐落的自然朝向。
@#@@#@
(2)非成套楼房朝向按平房朝向进行修正。
@#@@#@朝向@#@南北@#@南@#@东南@#@西南@#@东西@#@东@#@西@#@东北@#@西北@#@北@#@修正@#@系数@#@2%@#@1.5%@#@1%@#@0.5%@#@0%@#@-0.5%@#@-1%@#@-1.5%@#@-2%@#@-2.5%@#@朝向修正系数表(住宅楼房)表二@#@附件三:
@#@@#@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表@#@总层数@#@层次@#@一@#@二@#@三@#@四@#@五@#@六@#@七@#@高层@#@半地下@#@-5%@#@-5%@#@-5%@#@-5%@#@-5%@#@-5%@#@-5%@#@-5%@#@1@#@0%@#@0%@#@0%@#@-1%@#@-1%@#@-1%@#@-1%@#@0%@#@2@#@2%@#@2%@#@0%@#@0%@#@0%@#@0%@#@-1%@#@3@#@1%@#@2%@#@1.5%@#@1.5%@#@2%@#@0.5%@#@4@#@-2%@#@1%@#@1%@#@1.5%@#@0%@#@5@#@-2.5%@#@0%@#@0.5%@#@0%@#@6@#@-3%@#@-0.5%@#@0.5%@#@7@#@-4%@#@0.5%@#@8-11@#@1%@#@12-(顶层-1)@#@2%@#@顶层@#@-2%@#@注:
@#@@#@
(1)全地下房屋修正系数为-10%,12层以上的住宅楼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合理修正。
@#@@#@
(2)非成套楼房不进行楼层修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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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9号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
@#@该定作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200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字第8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法立函第6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
@#@“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
@#@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
@#@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住所地:
@#@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
@#@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
@#@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
@#@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5号。
@#@@#@负责人:
@#@米光明。
@#@@#@1999年6月9日,康达公司(供方)与宾馆筹建处(需方)用格式合同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产品名称为宾馆家私,总金额1497200元,并注明以上宾馆家具详见清单及供货时间;@#@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为供方以火车集装箱运达需方太原车站;@#@验收标准按供方认可图纸,如有异议在20天内解决;@#@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又约定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条款。
@#@之后宾馆筹建处向康达公司提交了施工说明及清单,并于同年7月28日签订增补协议。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康达公司按约交付宾馆筹建处家具,宾馆筹建处除预付45万元定金外,其余价款107万余元以家具质量不合格拒付。
@#@双方协商未果,康达公司于2000年2月8日,以购销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
@#@同年2月22日该院受理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康达公司以愿意与宾馆筹建处协商解决为由于同年4月24日申请撤诉,4月26日,该院以〔2000〕杏经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康达公司撤回起诉。
@#@同日,宾馆筹建处作为原告以康达公司为被告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代反诉状,起诉状日期为4月21日),该院当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8日向康达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
@#@同年4月27日,康达公司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该院于4月27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应诉通知书》、《排期开庭通知单》。
@#@宾馆筹建处和康达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异议。
@#@经两地法院协调未达成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理由是:
@#@第一,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
@#@根据合同法对购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合同虽然是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纸签订,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则明确表明了该合同实质上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因为如果是购买家具产品的购销合同,则不需要由需方提供款式、按施工说明和家具图纸交货等。
@#@第二,关于本案的管辖。
@#@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而未约定管辖的法院。
@#@因本案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9〕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应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如康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筹建处的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有关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常州市有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康达公司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但如果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则无论按被告住所地(康达公司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均应由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法院管辖。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理由是:
@#@其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与名称相符,虽有加工定作的条款约定,但主要条款约定是购销事项,因此应认定为购销合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东站,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即便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其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
@#@“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这一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选择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在太原,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有关人民法院按合同法解决,双方协议选择管辖合法有效,因此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其三,康达公司曾以宾馆筹建处为被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于2000年2月18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准其撤诉,并且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该案立案时间比常州市中级法院立案时间早一天。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通知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通知》认为: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管辖法院。
@#@本案合同是购销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键是合同的名称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
@#@本案合同名称虽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及宾馆筹建处给康达公司《关于定货太原皇家大酒店、政协宾馆施工说明及清单》的具体内容即“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均明确表明康达公司加工的家具是按照定作人筹建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亲自为定作人完成,而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一定要求标的物的特定性。
@#@因此,本案合同性质应为定作合同。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中对履行地并未约定,交(提)货地点不能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
@#@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常州市,常州市应为合同履行地。
@#@@#@
(二)《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项中并未选择在上述地点仲裁或起诉,而是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该约定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认定该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43号200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05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高法函〔2001〕19号报告均收悉。
@#@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下称双环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下称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新疆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双环设备厂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用于英吉沙县城供水系统改扩建的玻璃钢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利用自身的设备和技术特别制作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定作关系。
@#@故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双环设备厂按要求制作供排水公司所需玻璃钢管及零部件,并负责在英吉沙水厂工地安装,制作产品行为地和安装地都应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宜兴市法院和英吉沙县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三、鉴于本案宜兴市法院立案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喀针地区、英吉沙县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将全案卷宗移送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3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高法立字第20号请求指定管辖函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辖字第1号报告均已收悉。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因加工承揽电控柜发生的纠纷。
@#@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先由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出成柜产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生产、制造出来。
@#@因此,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
@#@基于被告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一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和第36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终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附: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
@#@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黄河路0-2小区黄海公寓F11号。
@#@@#@法定代表人:
@#@孟庆凯,经理。
@#@@#@被告:
@#@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新港西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黄军,经理。
@#@@#@1998年5月29日,海韵公司与三电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电公司负责按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对柜内的元件安装、接线,生产出电控柜,并按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在柜顶部开出穿线孔;@#@双方各按附件清单负责购买和安装接线的元件。
@#@双方将柜体、元件的数量、型号、外观清点后,运到天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该公司有关标准生产制造。
@#@由西门子公司进行原理图的转化设计及装置的生产组装,三电公司负责提供装置内部的安装和接线质量,并确保装置与图纸要求一致,由三电公司负责运到烟台交付给海韵公司。
@#@合同签订后,被告三电公司收到60万元预付款后未交付产品,原告海韵公司以购销合同纠纷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三电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是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制造电气柜,故该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为天津,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处理。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烟台)为合同履行地,驳回了三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电公司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认为,从合同内容看,本案合同标的物属特定的,是为满足被上诉人的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定作电控柜纠纷,天津西门子公司及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定作地均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天津西门子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购销法律关系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撤销原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受移送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先由三电公司按照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做出成柜产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生产、制造。
@#@三电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基于被告三电公司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一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36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
@#@@#@四、评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案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起诉,但从合同的内容看,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这两类合同的区别在于:
@#@1.本案标的物的制造者是三电公司及天津西门子公司,三电公司无权转交他人生产该产品,而买卖合同不受此限;@#@2.海韵公司对三电公司的加工制作过程有权进行监督,而买卖合同买方则无权监督生产过程;@#@3.本案的标的物有特定性,得按海韵公司的要求制造,生产成品只适用于海韵公司,而不适用他人。
@#@因此,该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不是产品购销合同,而是加工承揽合同。
@#@@#@
(二)加工承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如何确定管辖三电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并未实施加工制作行为,仅仅是收到预付款,并不能认定合同已经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约定的主要加工地是被告三电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最后加工地是天津市西门子所在地。
@#@因本案被告在自己住所地就未实施加工行为,谈不到进一步去天津履行合同的问题。
@#@本案合同约定的最后加工地与被告三电公司住所地一致,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由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本院决定由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告他字第3号报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01号报告均收悉。
@#@关于合肥市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晓峰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下称模具帮、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
@#@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函〔1995〕7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他字第12号请示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函字第17号请示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年10月27日,吉林省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下称吉土供应站)与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下称牡铁供应站)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
@#@合同履行后,经结算,吉土供应站尚欠牡铁供应站部分货款。
@#@为了保证吉土供应站正常经营并促使其履行债务,1992年1月21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吉土供应站为供方,牡铁供应站为需方,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货物由供方代料加工,出仁率25%,加工费每吨两千元左右”。
@#@据此,应认定本案合同其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吉林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裁定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实体判决,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上诉期限,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4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告申呈字第1号《关于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船舶航运主管部门对内河船舶船员的职责已有明确规定。
@#@在有关规定和运输企业的实务操作中,都没有给予船员(包括船长)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签订合同的职权。
@#@航行于我国境内各港口之间的船舶,除需服从所属航运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调度外,依据我国有关安全航行的法规的规定,还需经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部门的批准,";i:
2;s:
84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践中,本市法院民庭受理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党和国家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重大决策部署。
@#@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以下统称住房限购政策),妥善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
@#@@#@二、(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四、(对已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在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上签约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中,当事人对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网签是否正确等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其可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反映。
@#@当事人向相应行政部门反映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等待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
@#@@#@五、(对未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虽未办理网上签约,但买受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见附件一)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本纪要第三条的内容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对其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负有举证责任。
@#@买受人应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见附件二),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陈述真实。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致法院无法审查核实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不免除买受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当根据买受人提交的证据主动审查买受人家庭是否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做出认定,必要时应当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方式规避上述政策规定,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
@#@@#@六、(对“京十五条”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本纪要第五条涉及案件中,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2011年2月17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本纪要第五条第一项的内容处理。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全面审核,判决支持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前向受理法院的主管院庭长汇报,必要时可向二审法院汇报;@#@原则上不宜以出具正式调解书的方式确认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在相应的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尚未审结的,不受该政策规定的住房限购条件的限制。
@#@@#@七、(合同存在欺诈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明知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
@#@@#@九、(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适用范围)@#@本纪要所称的“房屋买卖”,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
@#@当事人依据房屋赠与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以参考适用本纪要相关内容。
@#@@#@国家和本市就住房限购政策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发生的其他争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3@#@";i:
3;s:
10603:
"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一节总则@#@1.0.1为加强对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方案设计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1.0.4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1.0.5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1.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
@#@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排顺序为:
@#@@#@1)封面(要求写明方案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扉页(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总负责人签认名单);@#@@#@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6)投资估算。
@#@@#@2.一些大型或重要的城市建筑根据工程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费用另收)。
@#@@#@第二节总平面@#@2.0.1在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2.设计图纸。
@#@@#@必要时还应附有总平面鸟瞰图或总体模型。
@#@@#@2.0.2设计说明书@#@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数、高度;@#@以及建筑容积;@#@覆盖率;@#@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化率;@#@必要时及有条件情况下计算场地初平土方工程量等)。
@#@@#@2.0.3设计图纸@#@1.用地范围的区域位置;@#@@#@2.用地红线范围(各角点测量座标值、场地现状标高、地形地貌及其它现状情况反映);@#@@#@3.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如用地外围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四邻拟建建筑及原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等)。
@#@@#@4.总平面布局,其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的考虑;@#@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流、人流的交通组织分析(并应说明按规定计算的停车泊位数和实际布置的停车泊位数量);@#@以及其它反映方案特性的有关分析;@#@消防、人防、绿化等全面考虑。
@#@@#@第三节建筑@#@3.0.1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书;@#@@#@2.设计图纸;@#@@#@3.透视图或鸟瞰图。
@#@必要时还应有建筑模型。
@#@@#@3.0.2设计说明书@#@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
@#@@#@1)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合资协议书批文等;@#@@#@2)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3)城市规划、人防等部门对建筑提供的设计要求;@#@@#@4)建设单位签发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5)可作为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文件。
@#@@#@2.建筑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简述建筑地点及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建筑用地的有关情况,如用地大小、形状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朝向等情况。
@#@@#@3.方案设计所依据的技术准则,如建筑类别、防火等级、抗震烈度、人防等级的确定和建筑及装修标准等。
@#@@#@4.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自然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利用,日照、自然通风、采光,建筑空间的处理,立面造型,结构选型和柱网选择等。
@#@@#@5.垂直交通设施。
@#@包括自动扶梯和电梯的选型、数量及功能划分。
@#@@#@6.关于节能措施方面的必要说明,特殊情况下还要对音响、温、湿度等作专门说明。
@#@@#@7.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及参数,如建筑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的面积,层高和建筑总高度。
@#@其它如住宅中的户型、户室比、每户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不同标准的客房间数、床位数等。
@#@@#@3.0.3设计图纸@#@1.平面图(主要使用层平面);@#@@#@1)底层平面及其他主要使用层平面的总尺寸、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可用比例尺表示);@#@@#@2)功能分区和主要房间的名称(少数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可以用室内布置代替房间名称)。
@#@必要时要画标准间或功能特殊建筑中的主要功能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3)要反映各种出入口及水平和垂直交通的关系。
@#@室内车库还要画出停车位和行车路线;@#@@#@4)要反映结构受力体系中承重墙、柱网、剪力墙等位置关系;@#@@#@5)注明主要楼层、地面、屋面的标高关系;@#@@#@6)剖面位置及编号。
@#@@#@2.立面图:
@#@根据立面造型特点,选绘有代表性的和主要的立面,并表明立面的方位、主要标高以及与之有直接关系的其它(原有)建筑和部位立面。
@#@@#@3.剖面图:
@#@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主体建筑的纵向及横向相应部位。
@#@一般应剖到楼梯,并注明各层的标高。
@#@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还要注明层次及各层的主要功能关系。
@#@@#@3.0.4透视图或鸟瞰图视需要而定。
@#@设计方案一般应有一个外立面透视图或鸟瞰图。
@#@@#@3.0.5建筑模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设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制作。
@#@一般用于大型或复杂工程的方案设计。
@#@@#@第四节结构@#@4.0.1在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4.0.2设计说明书@#@1.设计依据@#@主要阐述建筑物所在地与结构专业设计有关的自然条件,包括风荷载、雪荷载、地震基本烈度及有条件时概述工程地质简况等。
@#@@#@2.结构设计@#@主要阐述以下内容:
@#@@#@1)结构抗震设防内容;@#@@#@2)上部结构选型概述;@#@@#@3)新结构采用情况;@#@@#@4)条件许可下阐述基础选型;@#@@#@5)人防地下室的结构做法。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简要说明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关系;@#@深基坑的围护措施及其他事项@#@第五节给水排水@#@5.0.1在方案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5.0.2设计说明书@#@1.设计依据:
@#@@#@简述本工程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及其它专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2.给水设计:
@#@@#@1)设计范围;@#@@#@2)水源情况简述;@#@@#@3)用水量统计;@#@@#@4)给水系统;@#@@#@5)消防系统;@#@@#@6)热水系统;@#@@#@7)重复用水、循环冷却水、中水系统及采取节水节能措施。
@#@@#@3.排水设计:
@#@@#@1)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2)排水系统说明;@#@@#@3)污、废水的处理设施;@#@@#@4)中水系统的处理设施。
@#@@#@4.卫生洁具等涉及到建筑标准的设备器材的选用。
@#@@#@5.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六节电气@#@6.0.1在方案设计阶段,电气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6.0.2设计说明书@#@1.负荷估算;@#@@#@2.电源;@#@@#@3.高压配电系统;@#@@#@4.变电所;@#@@#@5.应急电源;@#@@#@6.低压配电干线;@#@@#@7.主要自动控制系统简介;@#@@#@8.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光源类型、照明器型式;@#@@#@9.防雷等级、接地方式;@#@@#@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七节弱电@#@7.0.1在方案设计阶段,弱电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7.0.2设计说明书@#@1.电话通讯及通信线路网络;@#@@#@2.电缆电视系统规模,接收天线和卫星信号、前端及网络模式;@#@@#@3.闭路应用电视功能及系统组成;@#@@#@4.有线广播及扩声的功能及系统组成;@#@@#@5.呼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的功能及组成;@#@@#@6.专业性电脑经营管理功能及软硬件系统;@#@@#@7.楼宇自动化管理的服务功能及网络结构;@#@@#@8.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及系统;@#@@#@9.安全保卫设施及功能要求。
@#@@#@第八节采暖通风空气调节@#@8.0.1在方案设计阶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
@#@@#@8.0.2设计说明书@#@1.采暖通风和空所调节的设计范围;@#@@#@2.采暖、空气调节的室内设计参数及标准;@#@@#@3.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4.采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5.空气调节冷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6.采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及其控制;@#@@#@7.通风系统简述;@#@@#@8.防烟、排烟系统简述;@#@@#@9.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节动力@#@9.0.1在方案设计阶段,动力专业设计文件主要为设计说明书@#@9.0.2设计说明书@#@1.供热@#@1)热源及燃料;@#@@#@2)供热范围;@#@@#@3)耗热量估算;@#@@#@4)锅炉房、热交换站面积、位置及层高要求;@#@@#@5)环保、消防安全措施。
@#@@#@2.供煤气@#@1)煤气气源;@#@@#@2)煤气供应范围;@#@@#@3)煤气计算流量;@#@@#@4)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节投资估算@#@10.0.1投资估算文件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10.0.2投资估算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2.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3.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10.0.3投资估算表@#@投资估算表是反映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总文件。
@#@它是由各单位工程为基本组成基数的投资估算(如土建、水卫、暖通、空调、电气等)。
@#@综合成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和室外工程(如土方、道路、围墙大门、室外管线等)投资估算,并考虑预备费后,汇总成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编制内容参照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但不包括其他费用。
@#@@#@";i:
4;s:
12208: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来源:
@#@问法网法律数据库@#@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9]14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 第三条 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 职业道德:
@#@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 工作表现:
@#@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 工作绩效: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 第四条 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
@#@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 第五条 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 优秀:
@#@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 合格:
@#@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 基本合格:
@#@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 不合格:
@#@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
@#@@#@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
@#@@#@ 第六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
@#@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
(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 (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
@#@@#@ (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 (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
@#@@#@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
(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 (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 (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
@#@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
@#@@#@ 第十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
@#@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
@#@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
(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
@#@@#@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
@#@@#@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
@#@@#@
(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
@#@@#@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
@#@@#@ (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
@#@@#@ 第十八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
@#@@#@
(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
(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
@#@@#@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
@#@@#@ 第十九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
@#@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
@#@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
@#@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
@#@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
@#@@#@ (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 (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
@#@@#@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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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
24067:
"持股平台设立的相关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相关法律文书@#@1、关于召开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2、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3、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表决票@#@4、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记录@#@5、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6、议案一:
@#@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7、议案二:
@#@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8、附件一: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计划@#@9、附件二:
@#@股东会会议工作流程@#@10、附件三:
@#@增资扩股协议@#@第二部分@#@持股平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相关法律文书@#@1、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协议@#@2、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流程@#@
(1)保密承诺函@#@
(2)入伙风险提示书@#@(3)合伙人承诺函@#@(4)合伙企业入伙确认书@#@3、关于投资有限公司的决议@#@4、附件一:
@#@投资合作协议@#@5、附件二:
@#@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决议@#@6、附件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第三部分@#@有限公司与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相关法律文书@#@1、关于召开有限公司2017年第___次股东会会议通知@#@2、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3、有限公司2017年第____次股东会表决票@#@4、有限公司2017年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记录@#@5、有限公司2017年第____次股东会决议@#@6、议案:
@#@关于有限公司引进新股东的议案@#@7、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投资有限公司的决议@#@8、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第一部分@#@有限公司@#@有关设立持股平台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关于召开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尊敬的股东:
@#@ @#@@#@您好!
@#@经公司董事会商定,于二零一七年六月____日在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有限公司2017年第___次股东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6月___日(星期____)上午9:
@#@00会议方式:
@#@现场会议 @#@@#@4、会议表决方式:
@#@股东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5、会议召开地点:
@#@有限公司会议室@#@6、参会人员:
@#@ @#@@#@
(1)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
(2)公司董事、监事;@#@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2、《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三、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 @#@@#@1、登记时间: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符合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请于2017年6月_____日上午9:
@#@00前在会场签到。
@#@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3、登记地点:
@#@有限公司会议室 @#@@#@4、联系人: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五、附件(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月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并行使下列权限:
@#@@#@一、就大会所有议题发言并参加表决;@#@@#@二、参加表决时,委托人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案表决如下:
@#@(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1、《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2、《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代理期限:
@#@自委托日起至股东会闭会止。
@#@委托人持股份数为股。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二、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日期:
@#@年月日@#@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占比@#@(万股)@#@身份证号@#@住所地址@#@出席会议@#@人员签字@#@1@#@@#@2@#@@#@合计@#@三、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表决票@#@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
@#@万股持股比例:
@#@%股东签字:
@#@@#@序号@#@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议案一@#@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议案二@#@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说明:
@#@@#@1.请表决人在议案名称所对应的三项表决意见中选择一项打“”表示表决意见;@#@@#@2.如对表决内容不表示意见,则该表决意见以弃权论;@#@如对同一议案表示二个以上的表决意见,则该议案表决结果作废;@#@@#@3.本表决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四、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召开时间:
@#@2017年月日@#@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出席大会人员:
@#@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列席大会人员:
@#@公司高管@#@会议召集人:
@#@@#@大会主持人:
@#@@#@大会记录人:
@#@@#@会议主要内容: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有,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管等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股东会以及相关负责高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表决结果:
@#@赞成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拟设立持股平台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符合公司利益及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表决结果:
@#@赞成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上述议案审议完毕后,先生宣读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会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17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各股东/股东代表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圆满结束。
@#@@#@股东签字:
@#@@#@@#@@#@到会董事签字:
@#@@#@@#@@#@@#@到会监事签字:
@#@@#@@#@@#@记录人签名:
@#@@#@姓名@#@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河五、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于2017年6月日在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合计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00.00%。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股东会以及相关负责高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表决结果:
@#@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签署页)@#@股东签字:
@#@@#@@#@到会董事签字:
@#@@#@@#@到会监事签字:
@#@@#@记录人签名:
@#@@#@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六、议案一:
@#@@#@关于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各股东(代表):
@#@@#@现就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以下简称“公司”)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方案。
@#@@#@ 一、增资扩股的原因和目的@#@此次增资扩股的目的,提高现金流,解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 @#@二、增资扩股的规模及公司总股本@#@ 现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拟增资扩股。
@#@计划募集资金万元。
@#@@#@ 三、增资扩股方式、对象及操作模式@#@ 本次增资扩股采取定向募集方式。
@#@@#@对象:
@#@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干、债权人和投资人。
@#@@#@操作模式: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投资入股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1@#@@#@2@#@@#@3@#@有限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企业@#@合计@#@100@#@ 四、增资扩股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现有产业扩展、现有厂区的开发利用及其他新项目的开发。
@#@@#@ 五、增资扩股的办法@#@ 1.本次增资扩股,由出资者自筹资金。
@#@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自然人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不设配股。
@#@@#@ 2.增资扩股后,原股东权益由新老股东按增资扩股后的出资额共享。
@#@@#@3.本次增资扩股,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经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予以公告。
@#@@#@六、增资扩股步骤@#@(见下图)@#@ @#@ 七、其他事项@#@1.出资者自愿认购股金。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购,不强求、不摊派。
@#@@#@2.公司只对有资格的出资人员负责,不允许员工代购份额,若出资人员因代购份额等所引起的纠纷,公司概不负责。
@#@@#@ 3.出资者权利及义务按《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办理。
@#@@#@ 4.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七、议案二:
@#@@#@关于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各股东(代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制创新,拟对员工进行持股平台,现已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现将持股平台对象的范围及持股平台计划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请予以审议。
@#@@#@一、持股平台对象:
@#@@#@ 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干;@#@债权人及投资人。
@#@@#@二、《持股平台计划》@#@见附件1@#@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八、附件一: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计划@#@2017@#@前言@#@1、本持股平台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本持股平台计划中的股份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份,参与对象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与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通过增资扩股,作为公司的新股东,持有公司对应股权占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参与者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的分配与处置,以合伙协议为准。
@#@@#@3、本持股平台计划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治理决策机制;@#@@#@
(二)促使运营团队与业务骨干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有效的平衡;@#@@#@(三)融资,扩大业务规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一)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持股平台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
(1)审批公司持股平台计划;@#@@#@
(2)决定修改、废除、终止持股平台计划;@#@@#@(3)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
(二)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为持股平台计划的运营机构;@#@@#@
(1)持股平台计划的起草、报批;@#@@#@
(2)持股平台管理规章的制定;@#@@#@(3)人员资格审核;@#@@#@(4)股份动态调整管理。
@#@@#@(三)董理会指定专人作为持股平台计划的执行人,负责遴选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
(1)协议拟定签署;@#@@#@
(2)存档、工商登记及其他有关持股平台的事务。
@#@@#@第二章 @#@ @#@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第六条:
@#@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为: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业务骨干和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
@#@@#@以上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对象: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同时,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还包括本公司的加盟商、经销商、供应商等其他经过资格审核的业务伙伴。
@#@@#@第八条:
@#@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所获得的份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决定。
@#@@#@第三章 @#@持股平台计划的基本模式@#@第九条:
@#@有资格成为对象的人员自愿参加公司持股平台计划。
@#@@#@第十条: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对象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持股平台的实施方式:
@#@公司现有总资产万元,参与持股平台的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持股平台出资万元,持有公司@#@%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本计划对象名单由执行人负责确定。
@#@@#@第四章 @#@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条件@#@第十三条:
@#@持股平台对象出资到位,即按计划实施;@#@@#@第十四条:
@#@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时间:
@#@本计划经股东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 @#@持股平台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本持股平台计划锁定期为二年,自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实施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
@#@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正式确认后,按照持股平台与公司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发放分红。
@#@分红标准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对象岗位级别、绩效表现、个人意愿以及出资能力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投资合作协议》及《有限合伙协议》为准。
@#@@#@第六章 @#@ @#@持股平台计划的终止@#@第十九条:
@#@本计划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
@#@@#@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情形时;@#@@#@
(二)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该计划不能实施。
@#@@#@第七章 @#@ @#@附则@#@第二十条:
@#@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年月日@#@九、附件二:
@#@@#@股东会会议工作流程@#@(内部适用,仅供参考)@#@时间@#@工作安排@#@注意事项@#@完成情况@#@10@#@收集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制作议案@#@预定会议室@#@根据可能参加会议的人数,预定合适的会议室。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对外公告会议通知和议案@#@通常和董事会决议一起公告;@#@@#@会议通知应确定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日。
@#@@#@安排制作会议礼品或纪念品(如需要)@#@申请截止日的股东名册@#@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向中登公司申请@#@15@#@参会人员的会前提醒@#@1、电话提醒董事、监事、高管会议的时间、地点;@#@@#@2、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提前安排外地股东、董事、高管行程@#@1、给在外地的股东、董事、高管预定机票、酒店、安排接送司机(如需要);@#@@#@2、确定在外地的股东、董事、高管的行程,并提醒做好相关接待及后勤工作;@#@将相关安排通知外地股东、董事、高管。
@#@@#@会议资料准备@#@1、制作会议PPT;@#@准备股东名册;@#@@#@2、准备签字笔、纸、名牌。
@#@@#@准备以下会议资料:
@#@@#@1、会议通知;@#@@#@2、会议议案、附件资料;@#@@#@3、会议议程、规则;@#@@#@4、签到表;@#@@#@5、表决票;@#@@#@6、会议决议(草稿);@#@@#@7、会议纪要(草稿);@#@@#@8、公告(草稿)。
@#@@#@会议准备、会议室提前调试@#@1、通知行政部采购水果、茶点;@#@@#@2、领取瓶装水;@#@@#@3、准备投票箱。
@#@@#@调试会议室:
@#@调试空调、音响、投影仪、电子牌。
@#@@#@25@#@会场布置、会议安排@#@提醒司机接送参会人员(如需要)@#@1、打开空调、音响、投影仪、电子牌;@#@@#@2、摆放好会议资料、茶点、水果、水。
@#@@#@资料准备@#@会前资料准备:
@#@PPT、通知、议程、表决票、决议、纪要的签名页。
@#@@#@股东签到@#@1、仔细核对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2、授权委托的,需核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卡等资料。
@#@@#@统计到会股东人数及股份数额@#@会议开始前统计完成股东人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并提交给主持人宣布@#@分发表决票@#@将表决票发给参会股东@#@纪要@#@纪要股东发言要点@#@收取表决票@#@投票箱@#@计票、监票、统计票数@#@注意股东签到人数和表决票数及总股份数是否相符@#@完成决议、纪要、法律意见书@#@完成会议决议、纪要、法律意见书@#@主持人宣读决议并询问股东是否有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董事在决议、纪要上签字@#@仔细检查签字文件,看是否存在漏签@#@会场清理@#@删除重要电子文件等@#@26@#@会后重要事项@#@完成公告,并上传至交易所。
@#@@#@27@#@会议资料整理归档@#@会议资料内容包括:
@#@@#@1、会议审批单;@#@通知邮件;@#@非直接送达电话确认情况表;@#@@#@2、会议通知;@#@@#@3、会议议案、附件资料;@#@@#@4、签到表;@#@@#@5、表决票;@#@表决票统计表;@#@@#@6、会议决议(6份);@#@@#@7、会议纪要(2份);@#@@#@8、法律意见书(2份);@#@@#@9、股东资格的相关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证明书)@#@10、授权委托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有)。
@#@@#@决议执行情况跟踪@#@1、制作";i:
6;s:
3107: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此次系统开发的对象是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尤其是计算机的应用及普及,已经深入到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从过去繁复的手工劳动中得以解脱。
@#@图书馆管理系统软件为图书馆带来了极大方便,因此,开发一套完善的图书馆管理系统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该校近几年来的快速发展,办学模式多元化,在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该校主要领导迫切要求开发出符合该校实际的图书馆管理系统,为学校图书馆管理提供一个快速、简单规范的管理平台,同时也方便学生学习。
@#@@#@
(二)可行性分析@#@1.管理可行性分析@#@随着信息经济学院的图书馆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该校图书馆在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并建立了成熟的管理制度、齐全的规章制度,汇集了正确的原始数据,使管理工作有了制度支持与信息支持。
@#@@#@根据以往在图书管理中出现的困难与不便,图书馆的高层管理人员对新系统的开发持积极的态度,肯定新系统的开发,并且为新系统的开发与实施创造了各种良好的条件,制定了有利于系统实施的管理方法。
@#@目前管理方面的条件已经能够满足图书馆管理系统的开发以及日后的实施,所以在现阶段下开发一个图书馆管理系统是可行的。
@#@@#@2.技术可行性分析@#@该系统是根据科学的管理方法与编程技术而开发设计的,能符合各种技术要求,拥有较高的存储能力、较高的处理速度、较为安全的信息保护。
@#@@#@该校为该系统的开发提供软件、硬件技术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购买较为先进的技术、配置性能好的计算机设备,且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经培训后掌握了丰富的管理知识、系统操作知识,能在系统运用阶段很熟练地运用该系统,即使遇到了简单的技术问题,也能很快地自行解决。
@#@所以,该系统在技术方面具有可行性。
@#@@#@3.经济可行性分析@#@该系统的开发必须有技术方面的支持,而这些技术支持主要为计算机各种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支持,因而发生的费用主要有:
@#@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用、管理和维护费、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费等,而这些费用经预估后,其在学校资金能力范围之内。
@#@@#@并且该系统的经济效益高,能减少处理相同工作量的工作时间,提高管理效率,同系统开发成本相比,该系统的经济效益是较高的,它能加快学校资金的周转,减少资金不必要的积压,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提高取得信息的速度,这给该校带来了无形的经济效益。
@#@@#@最终认为该系统完全可行,并根据其特点决定采用VB6.0作为开发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