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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会议讲话Word下载.docx

八是,旧小区实行物业管理难的问题。

九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责任和如何履行职责。

十是,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研究转变职能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部分都在志峰同志的报告里作了说明,要在贯彻《条例》中逐步解决,要有一个过程。

我个人体会,物业管理不完全是一个房屋管理问题,很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

当前最重要的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要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探索解决好这些问题。

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

接下来,我结合自己学习《条例》的体会谈点认识,同嘉宾们一起研究讨论。

我认为当前贯彻《条例》,首先是省建设厅、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前期建设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问题非常突出。

《条例》从解决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出发,作出了很多规定,所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

嘉宾们谈到的旧小区问题,到底是房屋管理,还是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还是房屋管理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相结合,是很现实的问题。

各地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法律关系,认真分析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确定有效的步骤,推进《条例》的实施。

向社会各方宣传理解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深化改革和贯彻《条例》是我最近想的比较多的问题。

我理解贯彻《条例》的重点和难点是各方思想认识问题,尤其是主管部门、业主、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条例》调整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将《条例》贯彻好。

一、物业管理发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社会基础

我国物业管理历来是有社会需求,与经济体制、住房制度、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有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容貌、城市形象,是全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的是城市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

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产生、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房地产建设、销售和售后使用管理分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而得到逐步发展和规范。

我国物业管理的历史状况:

80年代初以前,我国广大居民住房产权主要是属于政府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所有。

居民住户是房屋的承租者,交付房租、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政府房管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负责环境管理,包括绿化、卫生、垃圾和厕所管理等公共部分,列支相关费用。

居(家)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对居住环境管理承担组织责任。

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打破单位单一投资建房,开始允许多渠道建房。

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形成对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的需求。

房屋建成后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外部环境则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这一管理模式,逐步强化了居民关心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所管公共部位的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公共财产的意识。

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带动了单位购房,随着这种需求的增大,开始形成服务于房屋所有人的物业管理。

特别是人们对良好的居住环境的需求,刺激了商品房的供应,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这种需求的经济负担和住房分配方式一样仍是单位负责,个人受用。

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引发出物业长期管理的需求。

我们房地产开发是实行滚动开发,预售制、规划批准建设范围实施周期长短不一,加上历史上新建房屋移交中产生物业费用由谁来承担问题,促使开发企业组建物业管理企业,满足开发企业的需求和购房业主在小区建设尚未全面完成情况之下的物业管理需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开发的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也是基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这就形成前期物业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物业管理也随之发展。

但存在公房出售之后的物业管理和仍由公房管理、单位管理的出售及未出售公房之间需求关系、管理方式等尚需研究和规范。

居民的住房需求,由直接关注住房面积大小、功能质量等内部需求,发展到对环境的需求;

从需要对房屋共用部分的管理,发展到同时需要对部分公共社会事务的服务;

从需要对房产和附属设施的完好,发展到实现房屋的保值、增值。

这些,使物业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更加明晰。

从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进程来看,物业管理涉及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也包括机关后勤服务改革,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基层政权职能到位和居委会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

在这些转变中需要立法来强调业主的自身的位置,规范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也有基层单位的改革转制问题,这也就是存在于《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的社会基础,需要明确相关法律制度。

二、物业管理中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或者讲相对人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既然存在着立法的社会基础,就应当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在改革和发展中推进物业管理。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既要调整解决好现有矛盾,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

因此,我体会,要贯彻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学习、宣传《条例》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规定法律关系。

这里我着重讲一讲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业主是《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

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所以,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这是宣传贯彻《条例》,形成共同工作氛围的基础。

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业主的责任,除了对房屋内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更重要的是还承担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由公约和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

多个业主之间必定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而公共利益和共同事务不是一个人代表的。

从我国固有的特点来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部分,必然存在业主和业主之间内在的联系,这就体现出业主公约。

因此,《条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在吸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既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

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公约等,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业主大会能够切实担负起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

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什么、达到什么服务标准,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当然,服务价格和服务水平必须相对应。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不是包罗万象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业主是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主体,他们之间违反合同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主要受《合同法》保护和约束,行政主管部门不要过多干预。

(四)前期物业管理必须加强

《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为什么《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建设过程中间,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关键。

与其他的销售行为不同,房屋产权的销售是一个过程。

因为房屋建设实行的是滚动开发,业主在滚动开发中,获得产权,不可能等到开发商销售完所有物业,购房人全部入住,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才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也就是前期物业管理,客观上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

《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来签订。

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对象不仅是建设单位,主要还是逐渐入住的购房人。

根本上讲是业主长远利益的保证,包括对批准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预防,可以减少开发企业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

所以,《条例》要求,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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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诚意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居委会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要理顺两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学习贯彻《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作用是,协助基层政权做好居民群众政治思想工作,调解居民邻里矛盾,维护居民道德行为规范,创造良好、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

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通过业主公约来确定的组织。

居委会是和社区对应的组织,业主大会是和物业管理区域对应。

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

《条例》设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意见的义务。

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

与其他企业一样,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服务,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落实《条例》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应当从房管部门改革和改进工作抓起

关键要清理公房出售专项维修资金的挪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账户到人。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这是保障物业管理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完好使用和维护业主长远利益的必要措施。

因此,必须完善制度,严格征收,专项使用,加强监管。

(七)政府机关要转变职能做好实施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其实就是市场行为,民事行为的特性要求给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政府不能干涉民事主体自由从事市场活动,不能主动介入到这种活动中去,更不能随便运用自己拥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干预。

政府部门既要尊重业主在物业管理上的自主权,也要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权。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为他们从事市场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彻底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观念和做法,明确哪些是自己管的,哪些是民事行为交给市场解决的,一旦有民事纠纷,应鼓励多走一点司法程序来处理,做到依法行政,既到位,又不越位。

(八)抓好公房管理部门改革,有步骤推进实施物业管理,抓好试点稳妥推进

社会对环境的需求是地方政府关心的。

公房管理改革不仅是房管部门的事,关键是人的居住环境,有居民本身要求,也是城市形象问题,要有紧迫感,要积极参与。

各地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地方政府的参谋,制定方案,推进改革实施。

(九)建设部和省厅市局的工作问题

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领会《条例》精神,并充分总结物业管理发展的历史过程。

通过这些工作,把握物业管理的难点、重点和方向,这样工作才有前瞻性。

第一,要把法律关系弄清楚。

要明确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业主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的责任。

第二、要尽快完成配套法规的制定,对过去的法规进行清理,要有计划,明确出台的时间。

部里有关司局向我反映,向地方征求意见的立法经常不能按期回来。

当前部里要建立一个考核各省厅市局的制度,把法制工作作为考核省厅市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并把考核结果向省区市政府通报。

第三,要同心协力,解决法制建设问题。

我讲的同心协力有三个层面。

一是上下同心协力,我们这个行政管理的各部门要同心协力,二是左右同心协力,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求部里其他司的司长来参加会议,《条例》对有关质量安全,规划问题,城市建设中的水、气等改造的问题,都有规定。

贯彻落实好《条例》,我们的相关部门能不能同心协力很重要。

三是我们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同心协力,特别要与民政部门,与当地政府有关社区管理的部门同心协力。

我们要如实地告诉别人,对你们工作有什么要求。

当然部门之间的工作是有不同侧重的,要在分歧中找共同点。

(十)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还要加强。

法规司、房地产业司要组织开展好有关宣传活动。

要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城市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作用,对协调业主共同利益和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

对业主的宣传,要增强业主自律意识,推进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

只有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条例》的贯彻工作才能做好,才能规范社会人和行政部门的行为。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这是国务院领导对《条例》颁发实施的要求。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更要倾听群众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同志们,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学习好《条例》,贯彻好《条例》,按《条例》的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切切实实地保护好广大群众的权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

同志们:

县委十四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把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县作为统领今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

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议,主要目的是认真分析我县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创建满意物业管理,构筑和谐文明小区作为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县的一项基础基础性、民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努力使群众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升。

会前,我们现场观摩学习了华?

物业管理公司、新世纪物业管理公司xx分公司、商务局家属楼三个物管企业和居民住宅小区在加强物业管理,创办市民满意物业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刚才,公用事业管理局史局长汇报了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关于下一步工作的意见,讲得很好,希望嘉宾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接下来,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基础配套、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广大居民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是事关全县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大事”。

因此,我们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物业管理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小康不小康,首先看住房,提高居住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严重短缺的问题已初步得到缓解,随着廉租房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镇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也有望在很快的时间内得到较好地解决。

时下,广大群众在住房矛盾和问题已经由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对政府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提供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积极适应这一新形式的变化,全面细致地把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绿化养护、环卫保洁、治安防范、社区服务等物业管理工作做到位,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体现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

第二、加强物业管理是提升城市品位的客观需要。

三分建设,七分管理。

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品位的提高,既要靠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标准的建设,更要靠高水平的管理。

物业管理承担着服务群众、维持秩序、管理设施的重要任务,是城市管理的基础。

物业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

争创“国家级园林县城”、“全国卫生县城”和“全省环保模范县城”,实现“生态文化山城,绿色能源之都”的奋斗目标,首先需要通过规范的物业管理,形成美、洁、亮、绿、畅的城市形象,建成文明和谐的社区,增强城市的活力和魅力来实现。

一个小区建好了,管好了,就是一片风景,就会形成强大的示范带动作用,进而推动全县面上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三、加强物业管理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住宅小区是城市的细胞,和谐社区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一环。

随着我县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的物业管理,可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近年来,我县物业管理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了居民的业余生活,对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形成邻里之间和谐的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快建设小康和谐魅力新xx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健全的物业管理对于维护社区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配备安防人员、增加物防技防设施等途径,不仅在防止偷盗等常规案件上发挥了主要作用,而且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刑事犯罪、遏制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正视困难,切实增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物业服务企业从无到有,物业行业从小变大,物业市场开始初步形成。

目前,县城共有成片住宅小区13个,住宅楼房215栋,房屋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居住人口2.1万人,人均居住面积28平方米。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4家。

其中:

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3家,四级资质的1家,注册资金450多万元,从业人员约100人,服务住宅楼房48栋20万平方米。

从整体上看,在全县物业管理工作在总体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居民消费意识都不成熟的条件下,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推行物业项目招投标、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县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为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构建和谐家园、创建良好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目前全县物业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亟需加强和改进的问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一是小区构成复杂,管理混乱。

在县城范围内,既有开发商建设的住宅小区,又有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修建的居民点,还有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楼,皇甫小区、心晴花园等少数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西关居民点、国土小区、财税小区等由街道办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简单的卫生保洁,分布在各单位机关院内的自建房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多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没有资质,物业管理由开发商自建自管,与业主之间也没有任何协议,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广大业主的权利没有充分发挥和保障。

二是建管衔接不配套。

一些老小区规划起点低,设计标准不高,配套设施不健全,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破损严重,住宅小区绿地被占,违法建设,下水道堵塞、供水压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小区建设相对滞后。

部分新住宅开发小区,在建成后竣工验收等环节不到位,水、电、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往往在居民入住后陆续显露出来,进而给物业管理造成一定难度。

三是维修基金筹集不到位,管理不够透明。

个别开发商没有按规定预留维修基金,有的即便建立了维修资金,开支任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或被挪作他用,给房屋的维修、改造带来很大困难,后续维修没有保障,最终影响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四是服务管理不到位。

绝大多数物业管理工作仍处在简单的、低标准、低层次的服务上,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水平低,收取管理费用后,服务仅停留在初始化的清扫保洁上,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与业主全方位、深层次的服务需要相距甚远。

一些物业管理人员服务能力不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整体评价不高,引发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对立和矛盾。

五是缺少工作合力。

目前,我县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该讲在管理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应有一个责任单位落实和解决。

但是,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工作责任还没有完全到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的甚至听之任之,充耳不闻,居民生活中的一些“急、难、愁、忧”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我县物业管理向规范化方向迈进

政府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规范物业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培育发展物业服务市场。

因此,一方面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章立制,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支持发展物业服务业,使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构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房产企业和建房单位承担责任、小区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

县委十四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把xx建设成为历史文化灿烂、生态环境优良、产业兴旺发达、适宜居住创业、独具特色魅力的城市。

实现这一目标,规范物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物业管理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狠抓源头,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管理的提标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面推行物业管理,要将物业管理从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统筹考虑,纳入规划,推行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备案制度。

一是住宅开发项目各种配套用房和设施必须足额配备。

在规划设计阶段,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把关,必须确保按国家的标准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纳入规划,并足额配备停车、环卫、绿化、治安等设施设备。

在物业交付使用时,要实行综合验收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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