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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强度等级

通用水泥

1

通用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

2

钢渣硅酸盐水泥

32.5、42.5

3

砌筑水泥

12.5、22.5

4

镁渣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

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

6

磷渣硅酸盐水泥

7

钢渣砌筑水泥

特种水泥

快硬硅酸盐水泥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铝酸盐水泥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低热微膨胀水泥

油井水泥

道路硅酸盐水泥

8

硫铝酸盐水泥

9

白色硅酸盐水泥

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11

明矾石膨胀水泥

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13

彩色硅酸盐水泥

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15

钢渣道路水泥

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熟料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注:

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2.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允许企业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强度等级低于52.5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

1.2.1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

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2.2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

(1)限制新建项目:

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3.7.2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

(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3.7.3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

(1)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3.7.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7.5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3.7.6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泥”;

“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泥”,若是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还应按水泥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例如:

“水泥(水泥厂)”、“水泥(粉磨站)”;

“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产品单元”填写“通用水泥”、“特种水泥”或“熟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表1“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填写,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品种和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例如“通用硅酸盐水泥42.5”,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例如“铝酸盐水泥”。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4.1.1.5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急发改运行[2006]609号)规定,提交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

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

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

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

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交企业。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7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5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

执行标准

GB175-2007

GB13590-2006

GB/T3183-2003

GB/T23933-2009

JC600-2002

JC/T740-2006

JC/T1090-2008

GB199-1990

GB200-2003

GB201-2000

GB748-2005

GB2938-2008

GB10238-2005

GB13693-2005

GB20472-2006

GB/T2015-2005

JC933-2003

JC/T311-2004

JC/T437-2009

JC/T870-2000

JC/T1082-2008

JC/T1087-2008

JC/T1099-2009

GB/T21372-2008

5.1.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相关标准

标准代号

备注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4

2.

水泥包装袋

GB9774-2002

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2573-2008

4.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16780-2007

5.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2008

6.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12960-2007

7.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205-2008

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08-1994

9.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750-1992

10.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345-2005

1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2001

12.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419-2005

13.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8074-2008

14.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

GB/T12959-2008

1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7671-1999

16.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JC/T312-2000

17.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JC/T313-1982(1996)

18.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JC/T421-2004

19.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JC/T453-2004

20.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603-2004

21.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JC/T738-2004

5.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

表4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工序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要求

备注

原料

处理

原料破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厂原材料情况及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原料烘干设备

煤、粘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

原料输送设备

原料均化设备

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生料

粉磨

*物料密闭储库

*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物料输送设备

配料计量设备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生料粉磨设备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熟料煅烧

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1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预热器。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分解炉。

*3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

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4销售熟料企业用

立窑

成球设备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回转窑

*1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2分解炉

冷却机

熟料输送设备

*3熟料密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4熟料装车设备

熟料装车设备应密闭并有收尘

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水泥粉磨

*1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

*1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

*2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3生产特种水泥可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水泥厂、粉磨站必备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配料计量装置

*2熟料预粉碎设备

*3水泥粉磨设备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水泥均化及配制

水泥输送设备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水泥储库

*双轴搅拌机

Φ900×

2600以上。

*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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