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型
DH>1500
注:
1:
DH=内径(m)×设计水头(m)
2:
岔管内径:
取最大内径。
11
压力钢岔管
12
压力钢管伸缩节
4
清污机
13
回转式清污机
规格
型号
耙斗式(单位:
m3)
回转式(单位:
m2)
小型
耙斗容积≤1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30
中型
1<耙斗容积≤3
30<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大型
耙斗容积>3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14
耙斗式清污机
注: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规格型号采用向下覆盖原则,即取得某种规格产品的许可证后,可生产比取证规格小的同产品单元及同产品品种的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水利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4号
邮政编码:
450044
电话:
0371-65595668,67714055
传真:
0371-67711090
电子信箱:
xkz@chinatesting.org
联系人:
曹树林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栏按表1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产品品种填写;“规格型号”栏按表1规格型号填写(如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及相应的数值等)。
例:
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为:
平面滑动闸门,其宽、高和设计水头分别为6m、7m、6m,应填写如下:
产品类别: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
闸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平面滑动闸门、中型6×7-6m>200。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台(或逐套,对压力钢管是逐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平面滑动闸门
GB/T14173-2008《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HG/T3096-2001《水闸橡胶密封件》
SL74-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T248-1999《水工钢闸门系列标准—充水阀》
平面定轮闸门
平面链轮闸门
HG/T3096-2001《水闸橡胶密封件》
SL74-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T57-1993《平面链轮闸门技术条件》
人字闸门
HG/T3096-2001《水闸橡胶密封件》
SL74-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JTJ308-2003《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弧形闸门
HG/T3096-2001《水闸橡胶密封件》
SL74-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37-1991《偏心铰弧门技术条件》
JTJ308-2003《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拦污栅
SL74-19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蝶阀
GB/T14478-1993《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门基本技术条件》
SD316-1989《锥形阀型号、型式及技术条件》
GB/T12224-2005《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13927-2008《工业阀门压力试验》JB/T6902-2008《阀门液体渗透检查方法》JB/T6903-2008《阀门锻钢件超声波检查方法》JB/T6439-2008《阀门受压件磁粉探伤检验》JB/T6440-2008《阀门受压铸钢件射线照相检验》
锥型阀
球阀
压力钢管
SL432-2008《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7-2007《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注:
以设计要求为准
SL281-2003《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DL/T5141-2001《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压力钢岔管
压力钢管伸缩节
SL281-2003《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DL/T5141-2001《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GB/T12777-2008《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
GB/T12522-1996《不锈钢波形膨胀节》
回转式清污机
SL382-2007《水利水电工程清污机型式基本型号技术条件》
SL381-2007《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耙斗式清污机
材料、焊接、防腐蚀、无损检测四个方面的相关标准:
SL36-2006《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105-200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GB/T9445-2008《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5616-2006《无损检测应用导则》、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2970-2004《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6402-2008《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GB/T5677-2007《铸钢件射线照相检测》、GB/T7233-1987《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GB/T15822.1~3-2005《无损检测磁粉检测》、GB/T18851.1-2005GB/T18851.2~3-2008《无损检测渗透检测》、JB/T6061-2007《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2-2007《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8466-1996《锻钢件液体渗透检验方法》、JB/T8468-1996《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主要人员要求
5.2.1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
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面积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值。
表3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面积的要求
规
格
设
施
超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厂房面积(m2)
5000
3000
1500
600
注:
厂房面积是指用于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所有的厂房面积之和。
25
5.2.2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规格、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所申请产品的需要。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表4。
检验、试验及计量设备见表5。
所使用的检验、试验及计量设备的性能(如精度、灵敏度、量程和准确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见表6)。
表4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其要求
产品品种
及规格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其要求
平台面积平方米
钻床钻孔直径
龙门刨(铣)床加工长度
车床加工尺寸直径×长度
起重设备载荷kN
焊机种类
矫形设备公称力kN
平板机平板宽度
刨边机或其他坡口加工设备加工长度
数控切割机切割宽度
半自动切割机、焊接材料烘干装置,门叶整体加工设备
平面滑动闸门
小型
10
18
2000
320×1000
50
焊条电弧、气体保护
50
-
-
-
中型
20
18
3000
320×1000
160
同上。
另增加埋弧焊机
100
-
-
2000
大型
50
32
6000
500×1500
320
同上
200
1500
5000
3000
超大型
100
63
8000
620×3000
500
同上
300
2000
8000
5000
平面定轮闸门
小型
增加镗床(镗孔直径≥30mm),其它同小型平面滑动闸门要求
中型
增加镗床(镗孔直径≥50mm),其它同中型平面滑动闸门要求
大型
增加镗床(镗孔直径≥100mm),其它同大型平面滑动闸门要求
超大型
增加镗床(镗孔直径≥130mm),其它同超大型平面滑动闸门要求
平面链轮闸门
小型
同小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中型
同中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大型
同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超大型
同超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人字闸门
小型
增加磨床(加工工件长×宽≥1000mm×300mm),其它同小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中型
增加磨床(加工工件长×宽≥1500mm×500mm),其他同中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大型
增加拼焊和组装平台(工作面积≥25平方米)、磨床(工作长×宽≥2000mm×600mm),其他同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超大型
增加拼焊和组装平台(工作面积≥64平方米)、磨床(工作长×宽≥3000mm×800mm),其他同超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弧形闸门
小型
增加弧台(面积≥10平方米)、卷板机(宽×厚≥2000mm×12mm),其它同小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中型
增加弧台(面积≥20平方米)、卷板机(宽×厚≥2000mm×12mm),其他同中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大型
增加弧台(面积≥50平方米)、卷板机(宽×厚2000mm×30mm)和铣镗床(镗孔直径≥100mm),不再要求有镗床,其它同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超大型
增加弧台(面积≥100平方米)、卷板机(宽×厚2000mm×40mm)和铣镗床(镗孔直径≥130mm),其他同超大型平面定轮闸门要求
平台面积平方米
钻床钻孔直径
龙门刨(铣)床加工长度
车床加工尺寸直径×长度
起重设备载荷kN
焊机种类
矫形设备公称力kN
平板机平板宽度
刨边机或其他坡口加工设备长度
数控切割机切割宽度
半自动切割机、焊接材料烘干装置
拦
污
栅
小型
10
18
2000
320×1000
50
焊条电弧、气体保护
50
-
-
-
中型
20
18
3000
320×1000
160
同上。
另增加埋弧焊机
100
-
-
-
大型
50
32
6000
500×1500
320
同上
200
1500
5000
3000
超大型
100
63
8000
620×3000
500
同上
300
2000
8000
5000
钻床钻孔直径
刨床刨削长度
镗床镗孔直径
铣床加工尺寸长×宽
车床加工尺寸直径×长度
起重设备载荷kN
摇臂钻床钻孔直径
立式车床加工回转直径×切削高度
卧式镗床
数控车床或加工中心
铸造或锻造设备、热处理设备
蝶
阀
小型
18
300
100
300×200
360×1000
50
18
-
-
-
中型
18
500
100
500×300
500×1500
100
18
1000×600
100
-
大型
32
800
130
800×500
630×3000
200
32
1500×800
130
-
超大型
63
1000
130
1200×800
800×4000
300
63
2000×1200
130
有
锥
型
阀
小型
增加磨床(加工工件长×宽≥1000mm×300mm),其它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蝶阀要求。
中型
增加磨床(加工工件长×宽≥1500mm×500mm),其它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蝶阀要求。
大型
增加磨床(加工工件长×宽≥2000mm×600mm)和珩磨设备(孔径≥φ30mm、行程≥100mm),其它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蝶阀要求。
超大型
增加磨床(最大工作长×宽≥3000mm×800mm)和珩磨设备(孔径≥φ60mm、行程≥200mm),其它同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蝶阀要求。
球阀
小型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要求与水利水电工程锥型阀相对应的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的要求相同。
中型
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