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修订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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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分成等),按月缴纳,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可扣生计费用和免税费用

律师个人雇佣的助理

律师支付费用,属“劳务报酬”;

按次(或月)缴纳,定额定率扣费用后,适用20%并加成

二.受雇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雇佣律师、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都是律所的雇员,其取得的律所取得的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雇佣律师,从律所采取分成(并承担办案费用)或取得工资奖金等(不承担办案费用),只是律所与雇佣律师结算方式差异,不改变“工资薪金所得”性质

2.兼职律师,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并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3.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律所雇佣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扣生计费用,但无社保)

4.行业特殊规定:

律师分成方式的收入中包含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办案费用,允许按比例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也允许扣除,但此二项费用:

(1)不能在律所重复扣除;

(2)作为律师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减项

注:

1.律师的性质必须区分清楚:

出资(或合伙)律师与雇佣(或兼职)律师

2.雇佣律师的分配方式应确定:

关系到分成比例;

能否扣除办案费用或报销费用

3.按各类律师、每位律师,分别核算各自的收入和费用

4.办案费用的具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国税发〔2000〕149号

办案间接费用,能否报销;

分成以外是否还取得其他工资、补贴

5.分成律师纳税申报时,宁波目前的申报系统,应以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填报当月“工资薪金”(与总局的申报表不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1,500元-4,500元

1455元-4155元

10

105

4,500元-9,000元

4155元-7755元

20

555

4

9,000元-35,000元

7755元-27255元

25

1005

5

35,000元-55,000元

27255元-41255元

30

2755

6

55,000元-80,000元

41255元-57505元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一)工资薪金个税的基本征税规定

1.月度工资薪金

按月征收;

每月扣除生计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生计费用标准:

一般人员3500元/月;

涉外人员(3500+1300)元/月

2.年终奖

(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生计费用标准,单独计算

除12后找适用税率,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生计费用,先补足生计费用差额后,差额除12后找适用税率,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二)工资薪金个税的征(免)范围

因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而取得的各种名称和形式的报酬

1.名称多样: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加班工资等

2.形式不一:

货币外,实物、报销等

3.与会计核算无关:

计入职工福利或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都属于工资薪金应税范围

项目

涉税处理说明

相关人员适用

行政人员

※雇佣律师

※离退返聘

生计费

3500元/月(4800元)

适用

——

冷饮费

标准内不征;

超过部分并计

社保

标准内:

单位负担部分不计;

个人负担部分扣除

超标准:

单位部分并计;

个人部分不扣

通讯费

300元/月内允许扣除

适用(分成存疑)

差旅费补助

不属于工资薪金(标准自行制定,但需合理)

独生子女补贴

不征税

托儿补贴

困难补助

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工伤保险待遇(含近亲属)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当地上年社平三倍以下,免征;

超过部分征收

年金(领取才征)

单位部分不计;

个人部分扣除

单位:

上年1/12;

个人4%

慰问离退休

每次作为一月,可扣生计费

办案费用

相应收入的35%可扣除

仅限分成律师

个人培训费

按实际发生

报销费用

1.个人费用:

并入工资薪金

2.律所费用:

不属于工资薪金

3.分成律师已扣除的办案费用,不能报销重复在律所扣除

4.个人的培训费:

已个税扣除,不能再报销

三.律师个人名义聘请助理的个人所得税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扣税,由律所代扣

支付给聘请的助理支出,已包含于分成律师的办案费用中,分成律师缴税时,不能再行扣除;

也不能由律所再行支付(除分成另行约定外)

四.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律所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出资律师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缴、多退少补;

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预缴时

从预缴纳税申报表看

(1)按出资律师分别填报

(2)通常按当期累计实现利润为基础,(也可以按计划利润或上年同期所得),分配为各出资(或律师)的当期累计所得额(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和特殊费用的扣除,但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扣除合伙人生计费用);

某出资律师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律所累计实现利润-弥补亏损)×

出资或约定比例×

适用税率-投资人减除费用】–速算速算扣除-当年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额

适用税率,按当期所得累计数,不换算为全年所得

合伙律师的生计费用,不宜重复扣除(即已计入成本费用,不另行扣除)

合伙律师的无票费用和其他可扣除费用通常于汇缴时调整

2.年度汇算清缴(3月底前)

从年度申报表看:

(1)分别对出资律师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2)出资(合伙)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作二层次调整:

即律所的利润调整为所得,再对出资律师特殊费用按定扣除后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出资(合伙)律师汇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心

3.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步骤

(1)确定律所的年所得额

律所年所得额=律所当年利润±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纳税调整项目:

按税法规定条件和标准,就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作调整

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还原:

领取的工资或业务分成;

缴纳的社保;

缴纳的补充保险;

三项工资附加(含培训费)等(需要区分出资律师费用与律师事务所费用)

(2)分配律所的年所得额

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律所年所得额×

出资或约定比例

(3)计算确定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律师分配的律所年所得税-出资(合伙)律师的费用(即前调整部分)-生计费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当事人签字确定费用(按出资律师个人年收入为依据分级计算)

4.律所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采取纳税调整法,即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所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决定因素:

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和可弥补亏损

(1)收入总额

律所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

①以律所名义的各项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

②代垫代付费用,如诉讼费、执行款、赔款等,增值税作为价外费用,并计收入纳税(多负担增值税及附加);

但律所的所得计算时,实际发生支付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或者直接往来款冲销)

③出资(合伙)律师个人的行为,如投资、财产租赁,不并入律所收入

(2)扣除项目

①内容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②扣除项目的要求

真实、合理和相关

③扣除方法

能否扣除、如何扣除

扣除的两个层次问题。

综合起来税前扣除如下:

支出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支出

收益性支出

按实扣除

限额扣除

附加扣除

资本性支出

结转扣除

折旧或摊销分期扣除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不允许扣除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是无法列举齐全的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不同于不允许当期扣除或当期全额扣除有性质区别

A不允许扣除项目为如下情形之一:

有悖于真实的、有关的、合理的扣除项目

违法支出的项目

没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项目

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标准或要求的项目

B税收政策列举的不允许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⑤限额或结转扣除项目

依据

标准

保障保险

从业:

工资总额

省级范围和标准(基数和比例)

超额不结转

补充养劳、医疗保险

各5%

借款利息(非金融;

个人)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和收入

发生额60%并不超收入5‰

超过不结转

⑤限额及结转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实发工资

14%

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超过结转

(无限期)

广告费和宣传费

收入额

15%

超过结转(无限期)

年度亏损

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不超过5年)

⑥分期扣除项目

方法

年限(参照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残值自行确定)

房屋建筑物:

最低20年

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最低5年

运输工具:

最低4年

电子设备:

最低3年

无形资产

摊销

有合同或期限,从合同或期限

无合同:

不低于十年

长期待摊费用

除开办费,不低于3年

5.出资律师分配后可扣项目

生计费用

每月3500元

标准范围内实际缴纳的

上年社平3倍工资以内

公益性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

30%

出资律师的无票费用

个人年营业收入50万元的部分,按8%;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

(二)部分扣除有关的政策规定

1.有效凭据

(1)有效凭据的税收意义

我国以票管税,票据既是收入纳税主要依据,也是支出方冲抵税收(或税前扣除)的最主要依据,通过票据相互牵制,防止税款流失

(2)凭据的涵义——会计上的原始凭证

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最直接的依据

(3)凭据种类

业务分类

种类

内部发生业务

自制

外来

境内

经营性

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征收营业税

各种营业税发票

未套监制章的发票

非经营性

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资金往来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本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接受捐赠、罚没收入等

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等)

社会团体会费、收费、捐赠

社会团体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部队票据

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民事赔偿、补偿等行为

收款凭证;

个人:

签收

境外

取得发票(境内或境外)、合同、税务备案或税收证明、付汇情况等资料

(4)有效凭据的主要要求

①取得的凭据与发生的业务相吻合(凭据种类、记录内容、数量、付款等;

真票假开、虚开代开)

②取得的凭据属于本纳税人发生的(台头、付款)

③取得的凭据应真实有效的(假票、过期票据)

④取得凭据能全面证明发生业务情况(不仅有发票,还需要有辅助资料)

会议费:

会议通知、签到、会议资料和费用标准和清单

购进实物(如宣传品、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

清单、收领记录

2.职工福利费

从业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的14%内限额扣除

(1)职工福利费范围(参照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工资以外,给予从业人员的补偿费用,讲究人人都能平等享受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不并计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具体费用支出(宁波规定)

①通讯补贴

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在福利费列支

②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

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③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④幼托保育费

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⑤职工旅游的支出(视同实物工资)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⑥食堂费用

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职工就餐费用,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可以作为福利费用(年终聚餐)

⑦因职工伤亡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⑧过节费

发放的过节费用或实物,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3)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不一定不并计缴纳“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特殊外,总体而言

①属于律所综合开支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属于报销性质的支出(非货币发放或实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货币性福利(除特殊外),并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的%内限额扣除。

超额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文件(财建〔2006〕317号)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宁波对企业所得税规定)

4.车辆费用

车辆性质

可扣除项目

不可扣除项目

律所购置

折旧、保险、车船税、油费、修理费和桥境费等

不真实、不合理

台头不符

购置:

需缴纳车船税

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租赁

无偿

油费、修理费、桥境费

因票据台头:

保险和车船税

有偿

租赁费、油费、修理费、桥境费

(1)个人将车辆销售给律所应纳税费

增值税及附加:

个人使用过固定资产免税

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原值)×

20%(通常旧车小于原值)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2)租车费用税费(税务机关代开票时征收)

增值税:

起征点以下(500元/次):

免征

起征点以上:

租金÷

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12%

通常起征点以下,也不代征

月租金×

(1-20%)×

20%

无证户:

乘人车:

10%(合计约%)

非乘人车:

5%

5.办公用房

房产性质

可扣除费用

不可扣除费用

折旧、房产税、摊销装修费

真实、合理

按原值年缴纳%房产税

律所租赁

房产租金(票据)

由出租方按租金缴纳12%房产税

个人房产出租综合税:

出租住宅租金:

起征点以下(30000元/月):

租金的5%

起征点以上:

租金的6%

出租商铺等租金:

起征点以下:

租金的8%

取得租金发票后,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影响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与适用税率相比较)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

适用对象:

出资(或合伙)律师。

雇佣人员,不存在核定问题

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雇员(包括分成)

出资律师

账面未反应(计入成本):

不纳税(实质为出资律师税后部分支付)

律所收入×

核定所得率×

分配比例×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账面未反应:

不纳税(但出资律师对应的支出不能扣除)

【(律所的所得额律所收入×

核定所得率)×

分配比例-生计费用-其他扣除项目】×

账面有反应:

按工资薪金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为查账征收后,通常将原来只由出资律师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出资律师和雇员(分成律师)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核定征收方式下,账面明确反映雇员工资或律师分成的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且雇员未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较大税收风险

【案例】某律所与分成律师约定,业务收入的70%作为分成律师的收入,律所不承担分成律师的各项办案费用及其他费用。

假定分成律师李律师某月的收入为10万元,采取分成方法(为方便,假定一人所,且合计所得超过10万元)

李律师对应收入,分别涉及出资律师和李律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情况下,缴纳的税有差异

(一)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所得率25%)

1.李律师收取款项,由出资律师税后支付

(1)李律师取得分成收入:

10×

70%=7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

7万元

(2)出资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5%×

35%=万元

出资律师税后收益:

30%-=万元

2.李律师收取款项,作为提成计入律所的成本费用

10×

70%=7万元

(10×

70%-10×

70%×

35%)×

30%=万元

李律师取得税后收益:

=万元

二)查账征收

1.李律师收取款项,未计入成本费用

(2)出资律师由于没有可扣除项目,全额为所得(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应纳税个人所得税:

30%=万元

(2)出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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