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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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8新增,对高温管路的绝热包扎作出规定。

(4)2.2.6.92.2.6.11新增,对燃油、滑油及冷却系统的备用或备品泵作出规定。

第2节轮机,2、新增或修订,船舶安全,第2章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5)2.2.7.2新增,对舱底排水管的布置要求。

防止舷外或压载舱内水进入货舱、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6)2.2.11.1及2.2.11.5新增,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结构强度提出原则要求和防止油及其他污物进入锅炉产生不利影响。

(7)2.2.15.3

(2)新增,对操舵装置的结构强度作出规定。

(8)2.2.15.3(6)、新增,对液压油、液压管路尺寸、结构布置及挠性连接规定,以保障操舵装置安全。

(9)2.2.15.5中对操舵装置和船长小于30m的动力操舵装置转舵时间进行了补充。

第2节轮机,2、新增或修订,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

(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一、总体说明,1、消防安全目标,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

(1)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分为若干个区域;

(2)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3)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4)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一、总体说明,2、功能要求,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

(1)完全满足内河法规的消防要求;

(2)等效设计应由部海事局经规定程序进行认可。

一、总体说明,3、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

(1)按其功能分为:

火灾的防止;

火灾的抑制;

灭火;

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

脱险。

(2)对特种船舶和特定处所提出了要求:

滚装处所的保护;

油推(拖)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一、总体说明,4、构架,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新增对载运闪点60以上2000总吨以上船舶,其货油区域要求设置固定甲板泡沫系统。

2、3.1.5.6(5)新增,A级分隔免除耐火试验的结构型式。

二、新增和修订,第1节一般规定,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2.1新增防止火灾发生的功能性要求。

2、3.2.2.33.2.2.4允许使用闪点小于60,但大于43的燃油,并对其明确了要求。

3、3.2.2.5(3)在设计压力低于0.7MPa且设计温度低于60的燃油管系中可使用普通铸铁阀件,此外,安装在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用球墨铸铁材料制成。

4、3.2.4.13.2.4.4对机舱天窗、门和窗的设置要求从客船拓展为各类船舶。

二、新增和修订,第2节火灾的防止,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5、3.2.5.2

(1)、

(2)新增对客船上可燃材料总体积限制规定。

6、3.2.8.1对新增对废物箱以不燃材料制作的规定。

7、3.2.9.1

(2)新增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油船驾驶室置于艏部。

8、3.2.9.2

(1)、

(2)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其面向货物区域的舱壁耐火等级,由A-30提升至A-60。

二、新增和修订,第2节火灾的防止,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3.1新增功能要求。

2、3.3.4.2新增对非主竖区界面设置细节的规定。

3、3.3.4.3:

客滚船、大型客船机器处所和滚装处所限界面的耐火等级由A-30级、A-15级调整为A-60级。

船长30m及以上(大型客船除外)、车客渡船等类型客船机器处所、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其他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分隔等级由A-0级修订为A-15级。

二、新增和修订,第3节火灾抑制,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4、3.3.6.13.3.6.3,在油船的耐热和结构性分隔方面,将油船分为1000总吨及以上,10002000总吨,2000总吨及以上3个档次,分别对其结构防火作出规定。

5、3.3.9.1明确规定A级防火门、B级防火门和不燃材料结构舱壁上门的材质要求。

6、3.3.10.7补充了厨房排烟管穿过起居处所或易于发生火灾的处所时,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二、新增和修订,第3节火灾抑制,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4.2.2在表3.4.2.2中增加2000总吨及以上、闪点超过60油船货油区域设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

2、3.4.2.2将油船货油区域需配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由原“500载重吨及以上”改“为300总吨及以上”。

3、3.4.5.1对滚装处所灭火器的设置作出适当调整,规定:

设有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间距不超过20m。

4、3.4.5.8新增: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不导电。

二、新增和修订,第4节灭火,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5.1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

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

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二、新增和修订,第5节脱险,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3、3.5.2.11将04法规2008修改通报中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等)脱险通道的要求纳入,同时,将SOLAS公约中对于客船脱险通道尺寸的详细要求纳入,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脱险通道尺寸,切实保障船上人员的逃生安全。

4、3.5.6对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餐饮趸船等,船上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数量和布置予以了规定。

5、3.5.3新增货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6、3.5.4新增油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7、3.5.5新增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要求。

8、3.5.6新增客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求。

二、新增和修订,第5节脱险,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6.2补充和完善了闭式滚装处所通风要求,并对通风系统防止空气分层和形成气囊作出了规定。

2、3.6.3对救生艇的布置位置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3.6.4.2补充了机器处所位于滚装甲板时,该处所的门应自闭,防止车辆产生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机器处所。

4、3.6.5补充滚装处所应限制某些设备的使用,包括可能构成可燃气体着火源设备,如柴油机、明火燃烧设备等。

二、新增和修订,第6节滚装处所的保护,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本节将原有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消防用品的要求整合纳入本节,并作少量内容补充完善。

2、3.7.2.3补充了对商品汽车滚装船压力水雾的设置规定。

对商品车运输船,其车辆式样统一,车辆尺寸明确,便于船方掌握,因此,当其滚装处所压力水雾灭火能力不降低时,如果水雾喷嘴可合理使用,则可以适当降低水雾喷嘴与车辆顶部之间的距离。

二、新增和修订,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3、3.7.5.4(3)补充了由主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模式,因为内河船舶不一定都设有应急电源。

4、3.7.7.3

(1)补充等效9L液体灭火器灭火性能的气体灭火器容量的规定。

(2)删除手提式灭火剂备份的要求。

因为灭火剂的更换和检验应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5、3.7.7.7补充了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设备要求。

二、新增和修订,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1、3.8.3:

油推(拖)船的相关技术要求在04法规上整合而成,因新版法规在消防方面的变化,应关注:

(1)推(拖)船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一般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全封闭式围壁结构,围壁上的门、窗应为活动气密式。

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推(拖)船,面向船首围壁及干舷甲板上舱室的门、窗应活动气密式。

并应设置专用或兼用的吸烟室,其靠舷外的门、窗亦应为活动气密式。

(2)舱室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应合理布置,以减少油蒸气的吸入。

(3)消防泵的排量和压头应满足船队的需求。

(4)主机总功率1470kW及以上推(拖)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炮。

二、新增和修订,第8节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2、3.8.4新增:

油趸船的特殊要求,其主要为:

(1)就油趸船而言,货油区域系指趸船上货油泵舱或货油泵所在区域、货油污油水舱柜、货油管系所穿过区域以及停靠油船货油区域等范围。

(2)环围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外部限界面,其面向货油区域的全部限肉紧面及距离限界面3m范围之内应隔热至“A-60”级分隔。

(3)油趸船应设置固定水消防系统和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以保护本船及所停靠船舶的货油区域。

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可由岸上提供。

二、新增和修订,第8节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船舶安全,第3章消防,(4)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水幕的设置范围应延伸至装卸区域两端以外各5m。

(5)油趸船应至少设置2具消防炮,其射程应能覆盖所设计停靠最大船型货油区域的任何部位。

消防炮庆能提供水和泡沫两种灭火介质,泡沫宜采用低倍泡沫。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不小于所设计停靠油船最大单个货油舱8.0L/minm2,且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40min。

3、3.8.5新增化学品趸船的特殊要求,其防火和灭火要求与油趸船相同,但应注意灭火介质适用性要求,且趸船上不允许设置液货舱。

二、新增和修订,第8节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船舶安全,第10章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总体说明

(1)消防船为新增法定技术要求;

(2)消防船按所配置灭火设备的数量和性能分为3类;

(3)消防船在结构性能上的特点为局部结构加强,特殊工作状态的稳性和操纵能力;

(4)在系统和设备设置上的特点为举高升降装置,人员保护设备和水幕隔热系统。

第1节消防船,船舶安全,第10章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总体说明

(1)浮油回收船为新增内容;

(2)类似油船:

浮油回收船分为回收闪点60及以下或以上两种类型;

(3)浮油回收船关注的主要技术要点为:

危险区域划分;

回收油贮存舱的结构及布置;

作业状态下的完整稳性;

三峡库区作业船舶对破损稳性的特殊要求;

消防上与油船要求的异同;

泵及管路的布置。

第2节浮油回收船,船舶安全,第10章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总体说明:

1)应用太阳能电池船舶为新增内容;

2)重点关注的技术要求为对太阳能光伏组件和控制器的技术要求。

第3节应用太阳能电池船舶的补充规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5篇船舶安全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危险货物运输,1.1.1适用范围:

明确该类船舶适装的货物;

明确载运不同货物或采用不同方式载运货物应满足不同的技术要求,把包装运输危险货物与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剥离。

1.1.3禁运在禁运剧毒化学品的基础上,补充禁运感染类和放射类等对内河危害性极大的货物。

第1章通则,危险货物运输,新增:

1、2.1.1.2船舶残存能力要求。

2、2.1.1.3货物上船前的包装要求。

3、2.1.1.4货物积载的要求。

4、2.1.1.5配置积载与系固手册。

5、对3.2.2着火源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的重新编制,对载运易燃易爆货品的船舶,按货品类别明确了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配置等细化要求。

第2章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新增:

1、3.1.1.3船舶残存能力要求。

2、3.2.2载运易燃、易爆货物船舶危险区域划分及电气设备的配置要求。

第3章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说明:

本章为新增,其技术要求同油推(拖)船。

第4章载运危险货物驳船的推(拖)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5篇船舶安全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1章通则,1、1.1.1适用范围新增,防止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要求。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1、2.1.1.1新增PPM定义,删除“特殊保护水体定义”;

2、2.1.4.1明确了配有油类记录簿和油污应急计划的船舶,即: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配备。

3、2.2.1.9新增“对于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110kW小型船舶,若设置污油舱(柜)较困难可设置简易储存桶存放污油”。

4、2.2.4.1补充修订:

燃油舱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因船舶的碰撞而造成的溢油,对单舱容积为30m3及以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6m。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1、5.1.1明确了适用范围: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船舶应尽可能设置简易的收集设施,避免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

2、取消原3.2.5粉碎消毒的有关规定。

3、5.2.2新增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计算公式。

4、5.2.3.7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与IMO的相关指标统一。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6.2.1.4新增垃圾收集装置的总容积的计算公式。

2、6.2.1.9新增垃圾收集装置的布置不应对人员通过、逃生等造成不利影响。

该条款考虑到垃圾箱的布置要求。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1、本章要求为原对三峡库区航行船舶要求;

2、新增对SOx的排放要求。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第9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本章为新增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底系统不得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防污底漆应持有证明其不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对于现有船舶如需要更换防污底系统,同样应满足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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