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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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
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二沙岛环境品质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部分
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约10KM的工程线路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等勘察工作。
2.设计部分
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审定的方案设计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等。
2.2设计其他服务
(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
(2)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3)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
(4)协助发包人编制第三方检测工程量清单。
2.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
按合同要求.
3.施工部分
3.1施工内容包括:
本项目为****。
3.2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
3.3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3.4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
3.5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
3.6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3.7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科学化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立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承包人应在每一个施工工点安装的带全方位云台、室外防护罩及带自动光圈镜头一体化高清摄像机,并通过网络实现与发包人监控中心连接,在监控中心可通过键盘、鼠标操作,可实现云台的上下、左右,镜头的远近、自动长短焦变化的操作,摄像机的安装数量应满足实现对施工现场情况的全方位、无死角监控。
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相应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二)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施工项目措施费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及单价措施费单价按下浮后单价包干、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按下浮后合价包干、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
若该项目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价为准。
承包人进行设计时必须按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能超过设计方案的要求。
(三)设计及施工的限额及标准
工程总投资估算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万元。
设计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
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编制和审核均直接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不另行送审项目预算;
城市维护项目只需进行预算审核。
概(预)算审核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
工程概(算)编制包含编制概算、预算以及协助发包人就概算和预算的评审等工作与项目主管部门对接。
概(预)算编制时,勘察设计费应按《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2018〕898号),套用送审时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自本项目中标公示完之日起计,201年月日完工。
各节点工期如下:
勘察部分:
本工程的具体勘察工作开工日期为中标公示完之日,5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设计部分:
1、初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中标公示完后5日内;
2、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预算,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通过后5日内;
3、其余各阶段政府部门、发包人、施工图评审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或者评审意见的,要求在收到意见3日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
施工部分:
暂定日历天。
自发出开工令起,201年月日完工。
承包人应于中标公示完后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
包含勘察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放线、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
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
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四、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08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施工要求: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暂定为:
_¥万元(大写:
人民币_)。
其中:
(一)暂定勘察部分:
¥万元(大写:
人民币),投标下浮率为:
%;
(二)暂定设计部分:
人民币_),投标下浮率为: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10%(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
(三)暂定施工部分:
%,合同约定下浮率为5%(合同约定下浮率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
上述的
(一)~(三)项费用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暂定合同价作为合同价款拨付的依据。
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合同价签订第一个补充合同,具体如下:
1.勘察部分:
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为准,单价固定不变,根据经发包人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工作量调整合同价。
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
(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
勘察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
经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的工作量。
2.设计部分:
设计部分补充合同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设计费×
(1-合同约定下浮率)×
(1-设计费中标下浮率),按规定若不需送审预算评审的以经评审的概算为准,并且不再计算预算编制费。
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合同。
补充合同价款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此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具体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
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暂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的工程量计算。
其中,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
若实际工程量高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
a.因中标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计量支付;
b.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进度款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
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工程量;
(2)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不下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
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措施费单价×
(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的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
(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
工程量+∑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
(3)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
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概(预)算中的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除总承包服务费按包干计取外)。
(4)税金:
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市造价站等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
(5)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税金。
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仅供报价所用,投标报价明细表所报单位价值只用作参考。
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以批复的概算清单为准。
5、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在设计费投标报价中需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编制单位由主体单位内部自行考虑,费用申报自行考虑。
6、若在签订第一次补充合同后续仍有补充合同,计价基础按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并按上述约定原则进行计价。
六、价款支付
(一)预付款/首付款支付
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施工、勘察、设计各部分按穗建计[2012]686号文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合同预付款/首付款,约定如下:
1、勘察部分:
首付款为勘察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2、设计部分:
首付款为设计部分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3、施工部分:
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提供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完成设计审核后及财政拨款到位后,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加快工程类财政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6]216号),发包人向承包人暂定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最高可支付不超建安工程费概算的30%,该笔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逐期扣回。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额)的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逐笔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的比例(a)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20%≤a<30%
10%
30%≤a<40%
20%
30%
40%≤a<50%
60%
50%≤a≤60%
40%
100%
注:
a=已完工程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
(二)进度款支付
勘察费按节点工作量支付,递交完整的勘察结算资料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勘察进度款的90%,且上限为补充合同价的90%。
设计费按设计工期分节点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
项目概(预)算批复后可支付至补充合同价的60%;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可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80%
3.施工部分:
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概(预)算批复后,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80%,且累计上限为已签订补充合同价的80%。
(三)结算款支付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勘察费(不计利息)。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5%。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设计费(不计利息)。
待工程完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合同结算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期任期终止证书后,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结清施工费结算余款(不计利息)。
(四)工人工资支付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穗建造价[2017]7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对施工部分承包人约定如下;
1、承包人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不得挪用。
凡需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需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文件要求做好实名制及相关工作。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该工程中标价为万元,暂约定该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为15%。
3、支付期限为发包人确认进度款计量批复后一个月内。
七、工程变更
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概(预)算结果调整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后,就该补充合同产生的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应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
1.变更的提出
(1)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
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
(3)设计方案的变更:
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不得由中标单位提出。
(4)施工工期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有)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材差调整,可由中标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
具体如下: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粤府令第205号)》的精神,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
调价原则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人工、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主要材料(按补充合同附件有关主要材料价格表所列示的主要材料)在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所采用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两个时期的材料价格进行比对,材料价格变化在±
5%(含5%)以内的按签订补充合同的材料价格执行,不作调整;
材料价格变化超出±
5%的部分作材料价差调整,超出+5%的部分补偿,低于-5%的部分扣回。
主要材料价格表有列示但签订补充合同时《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的材料不参与价格调整。
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项目措施费均不予调整。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但如物价下跌,则仍按下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
3)、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
(1-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
调整的造价应计取税金。
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
a、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
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所采用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0.95)|
b、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
1.05)|
《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如有不同品牌的,则取算术平均值)。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
4)、需调整价差的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
5)、价款调整以季度计算,承包人于中期计量支付报表中分期上报。
监理单位收到后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发包人最迟于结算前予以审定,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6)、发包人负责造价涨落的初审、资金申请和扣减。
调价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部分,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市住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核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实际进度日期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承包人应及时申请工期索赔,调整计划进度。
2.变更的计量计价
(1)非中标单位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
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中标单位承担;
(2)变更单价的确定
①补充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
②补充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其计价依据执行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取费标准参照经评审的工程概(预)算成果。
变更单价=新增单价×
(1-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
3.工程变更的管理
(1)严格执行事前变更,做好变更事前、事中控制。
工程变更未获批准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不另计价。
(2)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变更应有一定预见性,并做好提前报批工作。
(3)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经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意后(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作为中标单位进行变更设计的依据。
由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中标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按建设管理单位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审核事宜,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
(5)中标单位按月填写《工程变更汇总月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各类工程变更项目、原因、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6)各建设管理单位应简化工程变更审核流程,成立工程变更专项审批小组限期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预算。
如通过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审查,中标单位可立即开展施工,且同时报送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7)其余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的以及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合同结算
本工程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结算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一)勘察部分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结算价=∑补充合同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
实际工程量。
(二)设计部分
采用第一次补充合同价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三)施工部分
以补充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分综合单价或合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结算价=(∑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措施费单价×
实际工程量+∑补充合同按宗包干的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其他项目费+税金。
(四)合同结算价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价为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
”
九、预付款担保
本工程预付款保证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部分合同价款的20%,即大写:
人民币(小写:
¥万元)。
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预付款抵扣完毕之日。
十、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部分合同价款的10%,即大写:
提交形式为保函,须广州市内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
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十一、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的各成员方的约定
1、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发包人备案。
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
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3、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处罚联合体中的责任方并处罚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联合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