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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性:

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wto与知识产权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首次纳入议题,形成了协议,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以后,trips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内最重要的协议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的结合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4、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取得版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版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

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2)取得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工业产权不能自动产生,权利人必须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办理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关国家工业产权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才能依该国的法律规定获得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对人类的继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类的进步和福祉取决于其在技术与文化领域所取得新的创造成果的能力,而知识产权在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宗旨对于人类发明创造活力的继续进行具有及其关键的作用。

第二,从法律上对这些新的创造成果予以保护,可以鼓励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额外的资源投入到发明创造活动中,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创新。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可刺激经济的增长,近年以来很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等)的发展都是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

三、普通人如何受益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对推动着人类进步的创造力和人的努力给予奖励,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例如,有研究估计:

要不是专利保护对人们将来能得到用以资助研究工作的收入提供保证,所有现代医药的近2/3便不会被开发出来:

为世界各地无数人们带来乐趣的价值亿万美元的电影业、音像业、出版业和软件业,若没有版权的保护便不会存在;

没有反对假冒和盗版的可靠的国际保护和执法,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就不会放心和有把握等。

对于广大社会公众来说,知识产权制度至少可以给他(她)们带来一下几方面的益处:

(1)鼓励和促进创新,加速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人们在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中,创造出更多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光辉灿烂的智力成果,加速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从而最终使人类社会受益。

(2)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改善人民生活

比如商标权的保护,会促进使经营者提高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其最终受益者还是广大消费者。

(3)提供直接获得受益的机会

普通人也可以通过创造活动,获得知识产权,从而从知识产权的转化或实施过程中获得直接的收益。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

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等来实现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影响比较大的条约或公约主要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节目信号公约》、《录像制品国际注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

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或公约,这些我国已经加入的条约和公约,也同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理论研究中,有些学者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还规定:

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著作权就是指版权。

【篇二: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

一知识产权的起源及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自18世纪的德国。

源于君授特权。

专利权源自君王授予工商业者对某些商品的“垄断”经营的特权。

知识产权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

“patent”本身是“公开”之意,通常意义上的“property”是一种对世权。

法学中讨论财产权、所有权问题时,实际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一切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

法国民法中以财产权开头,德国民法以物权开头。

“无形产”(intangiblemovables,chosesinaction),这种动产的存在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充分体现(英美法系),包括:

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汇票、提单等)、股票股份。

英国的《财产法》(lawofproperty)教科书把财产分为无类:

土地(land)、货物(goods)、无形动产(intangiblemovables)、货币(money)、基金(funds)世贸组织规范的范围归纳起来就是三种财产的流通,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通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

世贸组织规范里,把记录表演的音像制品属于服务贸易,而不是商品贸易。

因为音像带只是把服务固化的手段,真正的价值在于“表演”而不是把它固化下来的音像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知识产权”定义:

版权、邻接权、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权利、科学发现的有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权利、商标有关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有关权利、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利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多数国家把商业秘密包括“know-how”的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部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去保护。

中国也是如此。

1996年欧洲通过《数据库保护指令》将无原创性(独创性或创作性)的数据库作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准客体”,以补偿数据库制作人所付出的非创造性劳动与投资。

(见章节“问题”)

有些大陆法系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但民法上的“取得时效”等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所以把知识产权定义为物权有些不严密)

物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例外,有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行为。

如,表演权客体是表演行为),债权客体为债务人的行为。

伯尔尼公约的追溯条款:

非成员国一旦加入公约,必须开始保护其他成员国还在保护期内的版权作品。

多数国家接受的原则:

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新民事法律适用中如何规定?

见章节“问题”)

美国版权法第二百零三条,无论版权转让合同期为多久,也无论作者签约时的许诺,版权均可在35年后“反弹”回作者手中。

(查阅具体条文?

见章节“问题”)商标法由于特点不多一般不用单独列入合同法分则。

技术合同则需要单独成章放在合同法或专利法中规范。

许多国家把版权合同放在版权法里规范。

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受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商标许可合同要式。

(立法趋势)

专利应当具备“三性”,商标应当有显著性特征,版权保护的必须是有创造性的作品。

二知识产权的主体

发明人与专利权人

参见:

《中国专利诉讼》程永顺著,“专利权归属诉讼”章节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美国出于宪法第七项第八款关于“鼓励发明人”的规定,而不授予“发明人”之外的人以原始专利权。

商标权主体

我国商标只能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权利人(可以代理),但不可许可他人为自己注册商标。

版权主体

版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中国,版权人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法人能否成为作者,各国有争论。

美国把雇员在雇佣状态下的一切作品都记到“雇主名下”。

(与美国专利法处理相反)

英美法系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没有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委托人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电影版权归制片人(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制片人)。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标的客体

被表示商品本身的通用名或图案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有些国家把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只能一同转让,因其单独转让于不同人容易引起混淆。

《巴黎公约》对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保护。

wto的trips条款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方式。

证明商标(certificatemarks)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且不得转让,其内容恰恰是一般商标所不允许的。

产地商标(indicationofsource)不得转让。

商标以“显著性为中心”

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

参考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的域名争议仲裁规则:

1.是否恶意注册;

2.域名是否与申请人先行民事权利冲突,是否构成近似、混淆;

3.被申请人是否有相关的民事权利。

copyleft

gpl(generalpubliclicense)、lgpl(lessergeneralpubliclicense)、aphache、bsd、mit

top,back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在认定是否侵害知识产权和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的问题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确认是否赔偿被侵权人或确定倍偿额度时,适用“过

错责任”。

一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有防止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民事赔偿适用“填平原则”(未见《民法通则》明问规定?

,但《消保法》和《专利法》60条有所突破。

穷竭原则有地域性。

版权

欧美引入的版权侵权判定三步法:

1.“抽象法”,把属于“唯一表达”方式的部分去掉;

2.“过滤法”,把不属于关高版权范围的他人、前人的成果“滤”掉;

3.“对比法”,把原、被告作品进行对比看有几分相同之处。

美国软件版权保护经历了:

1.sso(结构、顺序、组织)判定侵权到(1986年判例);

2.在sso的基础上,“抽象法”、“过滤法”和“对比法”三步判定侵权(1992年判例);

3.产品菜单、操作方法、软件接口不受版权保护(1996年判例)。

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写作主提”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邻接权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播放者权

保护年限首次10年首次50年首次50年首次50年商标

商标三年不使用第三人可申请撤销。

(防御商标如何处理?

回答1:

没有第三人提出,商标不会撤销。

郑成思回答:

一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只允许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去注册。

商标可能一夜驰名,也可能多年驰名后消声遗迹。

商标虽然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却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近似”标识,因商标牵涉公众利益。

“反向假冒”,即撕下别人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卖。

中国商标法中没有处罚依据,但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对类似行为规定,构成侵权。

美国商标法1125条视“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

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法律、判例也有类似构成侵权的规定。

商标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郑成思认为包括中国),在经过权利人许可的特定情况下,适用穷竭原则。

(如,内包装经授权使用商标,之后在外包装、再包装上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信息未被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普通知晓,或不易被相关领域工作人员获得;

2.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有关信息的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下列行为,应予以禁止:

1.工业、商业间谍行为;

2.违约行为;

3.泄密行为;

4.对方以上述任行为得到的商业秘密,作为第三方,在明知或应重大过失不知而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

在经营活动中,损害或必将损害其他企业商誉或声誉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混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知识产权的评估

商标评估注意点

是否注册

是否读过争议期(我国是5年)

是否接近保护期终点,延期是否有问题

是否有关于商标的合同

驰名商标的特权

驰名商标可以挤出驰名后抢注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受保护

驰名商标在侵权认定时,对方近似判定的可能性相对大

商标价值评估方法

“受益现值法”

“市场比较法”

“割差法”,总资产减去有形资产,得到无形资产,再减去其他无形资产价值,得到当前的商标价值。

商誉评估

无固定公式

有人把企业比作汽车,把商誉比作汽车的“冲量”。

在汽车有形资产熄火的情况下,汽车还能向前冲一段距离。

商业秘密评估

商业秘密往往不披露是无价之宝,披露了一文不值。

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和商誉有联系。

版权评估

是否是“演绎作品”的版权人

作品中是否有抄袭他人的成份

在实行登记制的国家,版权是否登记

有关作品是否有新版本

是否已接近保护期

需要版权中的什么权利

五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保护”指调整国内法使之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互联网侵权有两种观点:

1.可以连接下载到网站的地点都可以认为是侵权地,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仅仅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认定版权归属适用什么国家的法律?

(查看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定?

六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规定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宽限期”、“临时性保护”、“宽限期”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版权独立”(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版权认定依照受保护地法,不依照来源地法)、“经济权力”、“精神权利”、“保护期”、“追溯力”、“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苛刻实际意义不大)等。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美国主导,但至今没有一个发达国家签字。

该公约未生效。

七阅读后的疑问

数据库保护指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研究

个人认为编排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汇编作品。

它查询方便,使用时有时只使用当中符合条件的几条数据,而不像其他作品往往是整体或主要部分的使用。

并非所有数据库作品的组织编排都有“具有独创性思想表达”,《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被认定为“汇编作品”,使得把它作为汇编作品的前提是该数据库的编排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同样的,如果数据库的查询语句有“独创性”也应当拥有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版权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查看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定)

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公约条款判案,还是只能依据国内法(国内法会根据公约修改)。

倾向于认为,只能依据国内法(国内法会根据公约修改)。

其他

【篇三:

读书笔记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摘要: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

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那么具体的分类又包括哪些?

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

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信息

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

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

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

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

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

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

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

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

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

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

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1.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

公司的长远规范,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这些,内部文件也商业秘密。

令人惊奇的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文件。

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

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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