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12章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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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临时参议院,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立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

h,13,1911年10月14日,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任湖广总督;

11月1日,又任命其为内阁总理大臣。

h,14,1912年2月12日,袁世凯逼迫宣统皇帝下诏宣布“逊位”。

宣统退位诏书,h,15,临时大总统权力的转移,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职;

2月14日,参议院以十七票全票选举袁世凯为第二届临时大总统。

h,16,孙中山防范袁世凯专权的努力,三项办法:

临时政府必须设在南京;

新总统到南京受任;

新总统必须遵守临时约法。

h,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1912年2月7日,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会议,由宋教仁主持起草;

3月8日,约法通过;

3月11日,公布。

h,18,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二)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h,19,1.确立主权在民和民主共和原则2.责任内阁制3.三权分立4.民主自由原则,h,20,(三)临时约法的意义与局限,1.意义

(1)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确立了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3)确立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推进民主资本主义的发展2.局限因人立法,h,21,三、其他政令法规,

(一)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

(二)保障民权,革除社会陋习(三)推行司法改革,h,22,一、主要立法特点二、主要制宪活动三、其他主要立法四、司法制度,第二节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h,23,一、主要立法特点,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大量援用清末法律专设机构频繁立法编订判例与解释例大量制定特别法,h,24,二、主要制宪活动,

(一)中华民国约法

(二)中华民国宪法,h,25,

(一)中华民国约法,制定背景,h,26,1913年3月10日,袁世凯派人在上海刺杀宋教仁;

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召开。

h,27,袁世凯与国会的较量,1913年7月12日,参众两院各选出30名委员,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0月5日,袁世凯干扰宪法起草正常程序,强迫国会先行通过并公布大总统选举法;

10月6日,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

10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宪法,试图制约袁世凯;

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天坛宪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追缴其议员证章证书;

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借口不足开会法定人数,非法解散国会。

h,28,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1914年1月26日,袁世凯指使亲信组织中央政治会议,并制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准备起草约法;

2月18日,“约法会议”开幕;

2月20日,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咨文案,约法会议开始起草约法。

5月1日,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h,29,2.约法的主要内容,共十章六十八条,三个突出特点:

(1)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2)取消国会制,改设立法院与参政院;

(3)推行总统专制集权制。

h,30,

(二)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背景,h,31,1916年6月7日,袁世凯死后次日,黎元洪副总统继任总统,皖系军阀段祺瑞任国务总理。

8月1日,段祺瑞被迫恢复国会,并召开第二次常会,继续讨论“天坛宪草”;

h,32,1917年2月,段祺瑞代表亲日派主张对德宣战,遭到黎元洪等亲英美派的反对;

5月,段祺瑞向国会提出宣战案未获通过,要求解散国会,黎、段之间发生“府院之争”;

5月23日,黎元洪罢免段祺瑞职务,段退居天津组织军务总参谋处与黎对抗;

“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h,33,6月,黎元洪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张勋在段祺瑞唆使下,强迫黎元洪解散国会后,将其逼走;

7月1日,张勋与康有为合谋,拥戴宣统复辟;

7月12日,段祺瑞举行“马厂誓师”,赶走张勋,拥立冯国璋代理总统,自己为临时执政。

“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h,34,从护法运动到“安福国会”,1917年7月,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解散国会,发动护法运动;

8月,一部分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召开国会非常会议,议决成立护法军政府,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

1918年,为了抵制孙中山及国会非常会议,段祺瑞决定重新选举国会议员。

由皖系政客王揖唐等,在北京安福胡同组织俱乐部,包办选举;

8月,国会召开,被称为“安福国会”;

9月,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

h,35,直皖战争及曹锟上台,段祺瑞以“三造共和”自居,利用“安福国会”欺骗民众,推行专制独裁和亲日政策,使日本侵华势力迅速扩张,影响到英美等国在华利益,他们支持直系军阀向皖系军阀开战;

1920年7月,段祺瑞战败下台,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控制北京。

他们以“恢复法统”为幌子,恢复第二次被解散的国会,继续进行“制宪事业”。

h,36,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23年10月初,国会重新开幕;

10月5日,曹锟以贿选手段当选总统;

10月10日,曹锟就任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h,37,2.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中国第一部宪法,但未施行。

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吸收中华民国约法部分内容,篇章繁多,结构庞杂,有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

h,38,主要特点有:

(1)强调民主共和国体的不可修改;

(2)采取责任内阁制与参众两院制;

(3)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h,39,

(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立法(三)商事立法(四)诉讼立法,三、其他主要立法,h,40,

(一)刑事立法,1.以“隆礼”、“重典”为指导思想;

2.颁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3月10日)及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8月12日)、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

3.编定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

袁世凯执政时期,1915年2月10日完成,两编十七章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部:

段祺瑞执政时期,1918年完成,两编四十九章三百九十三条;

4.颁布大量单行刑事特别法规。

h,41,

(二)民事立法,1.沿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2.起草“第二部民律草案”1914年2月,设立法律编查会,开始起草民法典;

1918年4月,改设修订法律馆,继续制定民法典;

1926年,完成“第二部民律草案”,共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一千三百二十条。

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援用。

3.制定单行民事条例,h,42,(三)商事立法,主要制颁单行商事法规:

1914年1月,颁行公司条例;

同年3月,颁行商人通例;

同年7月,颁布商业注册规则;

同年12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

1921年3月,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

1923年5月,颁布商标法等。

h,43,(四)诉讼立法,1.颁布大量单行诉讼法规2.颁行民刑诉讼法典1921年,颁行刑事诉讼条例八编514条,民事诉讼条例六编755条。

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h,44,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h,45,

(一)司法机关体系,1.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2.兼理司法机构县知事兼理司法3.特别法院系统军事审判机关4.平政院1914年成立,另设肃政厅;

1916年,撤消肃政厅。

h,46,

(二)诉讼审判制度,县知事掌握司法权军人干预司法审判广泛采用军事审判恢复封建诉讼特权,h,47,一、立法概况二、宪法及其关系法三、刑法及其关系法四、民商法及其关系法五、司法制度,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h,48,南京国民政府,h,49,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二)立法阶段(三)立法特点,h,50,

(一)法律体系,1.成文法(六法全书)2.判例、解释例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3.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及蒋介石的手令,h,51,“六法”的变化,最初: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各自的关系法规。

变化:

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其各自关系法规。

h,52,

(二)立法阶段,1.法统建立时期2.法统发展时期3.法统解体时期,h,53,(三)立法特点,

(一)国民党行使立法权

(二)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三)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h,54,国民党行使立法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政治会议,h,55,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原则,h,56,二、宪法及其关系法,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h,57,1.产生背景2.主要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h,58,1.训政纲领的产生背景,借用孙中山提出的建国理论:

(1)建国三时期学说

(2)权能分治论(3)五权分立论,h,59,

(1)建国三时期学说,1914年孙中山中华革命党党章规定:

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宪政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h,60,

(2)权能分治论,h,61,五权分立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h,62,2.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政权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行使政权;

2.关于治权国民政府执行五项“治权”;

3.关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议决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解释。

h,63,

(二)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约法共八章八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特点:

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2.实行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3.保障四大家族官僚垄断资本;

4.虚伪规定人民自由民主权利。

h,64,(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三方面特点:

1.取消“训政”统治形式,五院之上,改设总统,集中控制各项大权;

2.取消“训政纲要”,增加“国民大会”,有名无实;

3.剥夺地方各省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制度。

h,65,(四)中华民国宪法,1.制定背景2.主要内容,h,66,抗战胜利及重庆谈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投降,抗战取得全面胜利;

8月25日,中共发表对目前时局宣言,提出民主建国方针;

8月28日至10月10日,举行重庆谈判,签署国共代表会谈纪要。

1.制定背景,h,67,政协会议协议,政协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的基本原则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民族区域自治;

“关于人民自由,即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

”,1946年1月10日,政协会议在重庆召开,通过了召开国民大会、改组国民政府、拟定宪草等协议。

h,68,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6月,国民党向苏皖解放区发动全面内战;

11月15日,国民党召开伪“国民大会”;

随后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该宪法,12月25日施行。

h,69,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实则一党专政。

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总统权力的行使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制约。

h,70,2.主要内容,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但“保障民权”为幌子,实则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

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h,71,三、刑法及其关系法,

(一)刑法典的制定与修订

(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三)刑事立法的特点,h,72,

(一)刑法典的制定与修订,1.旧刑法典的制定(1928年)2.新刑法典的修订(1935年)新刑法的内容特点

(1)加重处罚“内乱”和“妨害国交等罪”。

(2)采纳西方通行的刑法原则,并注重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

(3)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h,73,

(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一类:

与共和体相一致、对刑法典起到补充作用的刑事单行法。

陆海空军刑法(1929年9月)大赦条例(1932年6月)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6月),h,74,

(二)刑事特别法规的制定,二类:

为维护专制统治秩序而颁布的、破坏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单行法。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12月)惩治盗匪条例(1944年),h,75,(三)刑事立法的特点,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规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2.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3.国民政府的刑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并且单行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

h,76,四、民商法及其关系法,

(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二)单行商事法规(三)民商法内容与特点,h,77,

(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总则编:

七章一百五十二条,1929年5月23日公布债编:

二章六百零四条,1929年11月22日公布物权编:

十章二百二十一条,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亲属编:

七章一百七十一条,1930年12月26日公布继承编:

三章八十八条,1930年12月26日公布,h,78,

(二)单行商事法规,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h,79,(三)民商法内容与特点,确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与剥削制度维护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的垄断地位与经济利益保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特权与经济利益维护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h,80,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三)特务法外司法,h,81,

(一)司法机关体系,1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及其所属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最高人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大法官会议

(2)地方司法机关四级三审制(3)特别司法机关第一类军事审判机关第二类特种刑事法庭第三类行使司法权的特务组织,h,82,

(二)诉讼审判制度,1.秘密审判制度2.检察制度3.“司法独立”原则4.“自由心证”原则,h,83,(三)特务法外司法,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中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统),h,84,一、名词解释1.“六法”2.训政时期约法3.中华民国宪法4.三五刑法5.特种军事法庭,课后练习,h,85,二、简答题:

1“训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民法的主要特点。

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三、论述题:

试述三五刑法的基本内容。

试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发展、变化过程。

试评述保安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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