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2016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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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测队责任区:

各采区轨道巷

7、下皮带责任区:

各采区皮带巷

8、下机电责任区:

井下各变电所

第5条监测队职责

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

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9条井管站职责

1、检查管理入井人员识别卡佩戴情况。

2、人员入井前在检卡处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3、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10条安监处职责

参考系统监测数据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第11条其余井下作业单位职责

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12条劳资科职责

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将调令交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三章设计、计划与安装

第13条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工作。

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14条监测队负责制定系统的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并建立设备台帐。

系统设备的备用量应满足矿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配置不小于使用数量20%配件、材料。

第15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16条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所有设备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并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17条系统在安装前要对安装地点、设备型号、监控范围、所用线缆、线缆走向、如何连接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18条全矿的系统的安装、调试由监测队负责,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线缆敷设、吊挂,安装和固定分站、识别器等工作。

第19条系统分站的电压等级为交流127V、660V,分站要有可靠的供电。

所有设备在供电调试前,必须查看设备铭牌上的技术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20条矿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21条系统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22条井下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23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24条系统分站电源应取自专用供电127V电源。

专用供电电源未覆盖区域,系统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系统分站电源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25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26条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

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读卡器)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读卡器)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

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读卡器)。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

设置分站(读卡器)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读卡器)。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读卡器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读卡器)。

第27条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28条配备两台移动分站(读卡器)用于抢险救灾。

第四章联网要求

第29条联网上传数据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五章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30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31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32条监测队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系统日常维护、管理以及系统设备的故障处理工作。

负责地面中心站(机房)、井下各设备、线缆、牌板等得标准化工作。

第33条实施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除识别卡。

对无效的识别卡由劳资科出具有效单据,信息中心负责更换,旧识别卡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系统数据库的资料调整。

第34条矿各部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安排专人到劳资科考勤室核实本单位员工入井数、考勤核对工作,并以此作为有效报工入井数量。

第35条。

井管站负责监督管理入井人员佩戴识别卡使用情况,检查人员入井前在井管站检卡处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识别卡无效、与本人信息不符一律不得入井。

第36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主动到井管站检卡处查看识别卡是否工作有效后方可入井,对于不检卡者入井无考勤责任自负

第37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到矿调度室、灯房和澡堂办理借灯、更换衣服和识别卡,而且必须佩带识别卡方能入井。

第38条各队组员工有调入、调出、变更工作的,必须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并附调动通知书,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员工信息。

第39条各个使用队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负责其责任区内系统设施的日常看管、卫生清理等工作。

第40条各使用队组需每班检查责任区内的分站、读卡器工作是否正常,读卡是否有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调度室和信息调度,由监测队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带病”运行。

第41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分站及识别器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严禁用水管冲洗系统设备。

第42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系统设施的标准化管理、防爆管理、设备完好等工作。

第43条因队组作业地点变更需要拆除系统设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同意后,由监测队组织人员进行统一处理。

第44条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监测队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排除后要及时通知调度室。

第45条值班员发现定位卡有欠压和求救信息时及时记录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各队组,佩戴有欠压和求救信息的定位卡人员到信息中心核实。

欠压识别卡信息中心更换电池;

求救识别卡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汇报调度室后两日内未到信息中心核实的人员,将给以停工处理,停工时间为定位卡恢复正常功能为止。

第46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定位分站(读卡器)安装完毕后,确认正常工作,由监测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测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移交单样表见附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移交使用单》。

第六章领用、回收和报废

第46条监测队负责设备的编号、管理工作,并登记入账。

监测队负责安装所需是设备从供应科设备管理部领取。

第47条使用队组配合,监测队按实际数量回收系统设备。

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各队组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丢弃。

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及时通知监测队进行回收。

相关设备应保证其完好标准。

第48条监测队负责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无法维修的要及时报损、报废。

第49条系统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装置;

2、通过修理,虽然恢复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达不到防爆性能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50条定位卡的领用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监测队经行发放;

外来人员及外工队伍定位卡领用时每张定位卡按500元押金交付后发放。

第七章系统中心站管理

第40条信息中心要保证监控中心站系统软件安全运行,系统服务器识别卡信息要根据实际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更改,系统Web浏览页面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变化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41条监控中心站系统服务器不得安装和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值班人员不得使用系统计算机进行其他工作或打游戏。

第42条各级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系统无关的其他任何信息。

第43条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

密码要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更改、删除系统数据库内任何信息。

第44条必须为系统服务器配备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或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网络服务器、系统所有服务器应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自动升级更新病毒库。

第45条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46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八章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47条监测队每季度绘制、更新《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布置图》。

第48条监测队要建立健全如下规章制度:

A、设备检修、维护制度B、巡检记录C、故障报告制度D、岗位责任制E、操作规程F、值班制度

第49条信息中心定期对系统数据库历史数据进行备份保存。

第九章处罚规定

第50条对私自拆除识别卡、损坏识别卡的;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51条对于本部门有员工调入、调出或者工作变动的,没有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更新员工信息的,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第52条对于员工入井前不验卡,识别卡失效由个人承担,除扣除个人当月所有入井数量后,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53条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的队组,照原件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54条对于丢失、损坏识别卡的,按照原价赔偿(500元/卡),由劳资科开发收据,信息中心以收据为凭据为使用者重新发放识别卡。

对于丢失、损坏识别卡后和欠压后不办理的人员进行停工处理,且给予200元的罚款。

对于无故按求救的人员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55条对没有及时清理其责任区内设备外表煤尘的使用队组,对队组罚款500元。

第56条对于使用队组因维护不当,造成识别器无法考勤、丢失、损坏等情况的,按照设备双倍赔偿。

第57条对于系统专用电缆挪作他用、丢弃的队组或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处理,电缆长度不到10米罚款200元;

超过10米,每米20元。

第58条设备必须全部回收,专用电缆及光缆回收率不得低于90%。

如果回收数量不够,则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59条对于没有及时处理故障的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60条对于非系统管理人员擅自操作系统软件,造成系统瘫痪等无法进行入井人员考勤的,罚款事故当事人500元,情节严重导致系统硬件损坏的,照损坏元件双倍赔偿。

第61条各队组员工有调入、调出、变更工作的,未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更改员工信息,造成考勤误差,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并对其所在队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62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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