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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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

“甲方”、“乙方1”、“乙方2”统称为“各方”,任何一方被称为“一方”。

概述

为加快推进东江大堤(江南大道仲恺段)堤路建设工程项目(“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相关政策,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经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站成为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履行相关义务及责任。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站组织开展公开招标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引进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政府方出资代表惠州市高欣实业有限公司合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和应急响应、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本项目:

指东江大堤(江南大道仲恺段)堤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包括堤路工程、治涝工程、给排水工程。

1.2.甲方:

指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称“管委会”)。

1.3.政府方:

指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1.4.项目实施机构:

是指经管委会授权,并由其负责本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即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站。

1.5.政府出资代表:

是指经管委会授权,代表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出资代表,即惠州市高欣实业有限公司。

1.6.乙方:

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1.7.项目公司:

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合资组建且专为实施本项目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执行本合同、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事宜。

1.8.工程总承包人:

是指经本次PPP项目招标确定符合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中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工作。

1.9.工程总承包合同:

是指由项目公司就本项目与乙方二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内容包括:

乙方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图纸和项目公司或授权人的指令组织实施临时工程、永久工程。

1.10.投资建设运营:

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1.11.建设期:

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相关工程根据本合同第31.3条确定的完工日期之日止。

1.12.运维期:

是指工程根据本合同第31.3条确定的完工日期之次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运维期届满之日止。

1.13.合作期限:

由建设期和运维期组成。

1.14.可用性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符合本项目可用性(符合可用性绩效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款,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建设期财务费用、付费期投资回报,具体详见本合同第55条。

1.15.运维绩效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所支付的价款,具体详见本合同第56条。

1.16.融资交割:

是指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包括:

(1)乙方、政府出资代表根据本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资,并符合贷款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

(2)项目公司已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与资金融出方(包括银行等贷款金融机构)签署了所有融资文件,且就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17.征拆盘:

指本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盘整、回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1.18.项目设施:

指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开发、安装、运营维护的在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土地、设施、设备、文件及相关权益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项目公司应完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包括:

(a)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等;

(b)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

(c)项目相关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益;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9.项目移交:

本项目运维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20.移交日: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1.21.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1.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1.2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4.“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1或乙方2,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25.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

第2条合同目的、合同依据

2.1.合同目的

为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债务;

甲方决定通过引进投融资实力强、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2.2.合同依据

本合同的依据文件具体详见附件3。

第3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4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4.1.各方确认,本项目涉及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

(1)《东江大堤(江南大道仲恺段)堤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即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3)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经甲方认可部分);

(4)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5)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有);

(6)本项目的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有);

(7)本项目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各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及项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

4.2.除各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相关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

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有具体约定的,以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章合同参与主体

第5条政府方

5.1.政府主体: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甲方)。

5.2.政府方其它机构

(1)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站:

为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授权服务采购单位及项目实施监管牵头单位,项目移交接收单位;

(2)财政局:

指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

(3)审计局:

指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局,负责对本项目按照相关适用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4)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5.3.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6条社会资本方

6.1.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

并具备提供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6.2.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项目公司

7.1.项目公司出资人

7.1.1.政府出资代表持有项目公司的5%股权。

甲方保证协调政府出资代表按照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

政府出资代表按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参与本项目工程利润分配。

7.1.2.乙方作为中标社会资本,合计持有项目公司的95%股权,其中乙方一持有项目公司的95%股权。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共同对项目公司持股,具体按本合同第15.1.3条执行。

7.2.项目公司的设立

7.2.1.在本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与政府出资代表签署股东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并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时间为准)且开立银行账户。

7.2.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由乙方及政府出资代表按照本合同第7.1条约定通过股东合作合同进行约定,及时、足额实缴到位。

7.2.3.项目公司设立目的是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届时将由政府出资代表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商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在股东合作合同以及公司章程中予以反映。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

不得实施有损项目设施完整性的行为。

7.2.4.如政府方出资代表或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第7.2.1条、第7.2.2条设立项目公司并且实缴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守约方有权责令违约方及时改正,并且违约方应自守约方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每日按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内仍未及时改正并且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根据第69、70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7.3.项目公司的组织构架

7.3.1.股东会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项目公司权力机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

(1)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3)修改公司章程;

(4)影响本项目公共社会服务的事项,包括不限于本项目已投运的各项工程(道路、堤防、水闸、泵站工程等)的围闭或封锁、运维工作分包、中止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5)以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乙方认为须经股东会一致决议的重大事项,具体以政府方出资代表、乙方约定的股东合作合同、项目公司章程为准。

7.3.2.董事会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

项目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董事由政府出资代表委派。

7.3.3.监事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设三名监事。

7.4.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动

7.4.1.除本合同第7.1.2条、第15.1.3条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进入运维期后的2年内,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变更或变相转让。

7.4.2.在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

7.4.3.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无论基于任何原因,项目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仲裁,如项目公司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被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司法查封、冻结等,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整个事件缘由及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随附相关全部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项目公司股东应承诺不加任何延误地用项目公司项目设施之外的其他资产置换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项目公司股权,以消除前述及于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措施,并确保项目公司股权不会被强制处置。

7.4.4.由于项目公司股权变动引起的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的变更,由各方协商确定。

7.5.项目公司股权变动、项目公司控股权变动、项目公司重大资产转移处分,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6.关于项目公司的具体事宜,以政府出资代表、乙方共同签署股东合作合同、公司章程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项目合作

第8条项目概况

8.1.项目位置与范围

本项目位于仲恺高新区潼湖镇辖区内,起自梁山径,穿过梁山径垭口沿东江左岸延伸,接广和围后下穿博深高速,沿省道S120至东莞桥头镇,全长约16.09km。

详见附件1。

8.2.项目内容

8.2.1.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以博深高速为界分为广和段和S120段两期建设;

第一期广和段长约7.40km,由梁山径段及广和围段组成,其中梁山径段长约2.00km,广和围段长约5.40km,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48m和52.50m,双向8车道,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设计时速60km/h;

第二期S120段长约8.69km,由沿江路段及镇区段组成,其中沿江路段长约6.60km,沿江路段长约2.09km,道路红线宽度为52.50m和62m,按城市主干道设计,双向8车道,设计时速60km/h。

根据本工程现状及建设要求,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堤路工程、治涝工程及给排水工程,具体如下:

(1)第一部分为堤路工程,共分为四段:

a.梁山径段(桩号K0+000~K2+000):

K0+000~K1+500为梁山径连接段,长约1.50km,新建道路,道路红线宽度48m;

K1+500~K2+000,在广和围老堤上进行加固,长约0.50km,道路红线宽度48m;

城市主干道,双向8车道,设计时速60km/h。

b.广和围段(桩号K2+000~K7+400):

长约5.40km,其中险工险段堤线内移,长约1.85km,其余均在老堤上进行加固,长约3.55km,道路红线宽度52.50m;

c.沿江路段(桩号K7+400~K14+000):

长约6.60km,沿现状省道S120布设,堤路结合建设,道路红线宽度52.50m;

新建两座污水提升泵站,1#污水提升泵站规模为2.3万m³

/d,2#污水提升泵站规模为3.1万m³

/d。

d.镇区段(桩号K14+000~K16+090),长约2.09km,沿现状省道S120布设,位于东江潼湖围堤防的保护范围,无防洪任务,道路红线宽度62.00m;

(2)第二部分为治涝工程,包括拆除重建广和站闸,拆除重建11座穿堤排水涵闸,其中龙和圩、老虎头及永平排水涵闸排泄截洪渠洪水,其余8座穿堤排水涵闸排泄围内8条小河流的水。

(3)第三部分为给排水工程:

①给水工程管道DN400共计16.08km,DN600给水管道共计6.70km,临时供水管道DN300共计5.50km;

②雨水工程管道d600~d1600,总长度为35.90km;

③污水工程重力管道d500~d1500,长度10.60km,压力管道DN600~DN800,长度1.60km,1#污水提升泵站规模为2.3万m³

实施内容包括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及给排水工程,最终以经批准的控规、市政专项规划、相关单项工程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准。

8.2.2.项目运营维护内容按本合同第八章执行。

第9条项目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

9.1.项目合作模式

9.1.1.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运作。

甲方将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全部交给由乙方以及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根据本合同约定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合作期为12年;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基于符合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符合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和应急响应、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服务进行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9.1.2.根据联合体在投标时的约定,乙方1、乙方2的分工为:

乙方1与政府出资代表按照约定方式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项目投融资、组织实施等工作;

乙方2作为具有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与项目公司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9.1.3.本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进度目标要求制定并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整体建设计划,经甲方、乙方/项目公司确认的整体建设计划作为本项目进度的总体指导。

(2)在符合整体建设计划以及相关工程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下,项目公司应制定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并报甲方确认。

(3)整体建设计划如调整的,则各期工程建设计划也应随之调整,但应经甲方、项目公司书面确认。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项目公司应按照确认后的各期工程建设计划予以组织实施。

(4)由于乙方/项目公司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制定并获甲方书面认可的整体建设计划、任一期工程建设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13.1.1条约定建设期投入的投资估算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且在前述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提出经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69条终止合同。

9.2.项目合作内容

基于本合同第9.1条的约定,本项目的合作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的投融资;

(2)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建设;

(3)项目后续运营维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4)项目移交。

第10条合作期限

10.1.本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运维期,共12年(其中一期合作期限合共12年,二期合作期限合共10年),具体如下:

10.1.1.建设期

一期工程的建设期为2年;

一期工程完工后,二期工程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形下开始建设,建设期为2年。

10.1.2.运维期

一期工程的运维期为10年,二期工期的运维期为8年。

运维期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运维期可以顺延。

10.2.因本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各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本项目合作期限。

特别约定:

由于客观原因(如项目用地征收问题等)导致甲方与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年内就二期工程动工建设或建设进度无法推进,各方有权就二期工程项目终止合作,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项目公司在此前为该期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核定可用性服务费,参照本合同第72条予以支付。

10.3.因公共管理需要,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提前移交的,应当充分保障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支付其相应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具体由各方届时另行商定。

第11条排他性约定

11.1.除各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

11.2.除各方(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以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

第12条合作履约担保

12.1.建设期履约担保

12.1.1.就一期工程而言,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该期工程建设期投入的投资估算总额(150616.16万元)的5%(即7530.808万元)的建设期履约担保;

就二期工程而言,乙方应在该期工程施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该期工程建设期投入的投资估算总额(280367.33万元)的5%(即14018.3665万元)的建设期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2)出具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

12.1.2.建设期履约担保有效期:

自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之日起至①本项目相关工程按第31.3条完工,但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无需由项目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全部工程按完成移交之日起90日;

或②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协议并完成移交,自移交日之日起90日;

①、②情形中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2.2.运维期履约担保

12.2.1.乙方/项目公司应于本项目相应工程根据本合同第31.3条确定的完工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之根据本合同第40.2条、第56条计算的一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的运维期履约保证金(具体以财政局核定金额为准),甲方与乙方/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2.运维期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自乙方/项目公司提交运维期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①相关工程根据本合同第九章完成移交之日起90日;

12.2.履约担保兑取条件: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即满足履约条款的兑取条件。

如发生甲方根据本合同兑取履约担保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并且乙方应在履约担保被兑取之日起的30日内将履约担保补充至本合同约定的金额。

甲方行使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项目公司履约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3.如乙方/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补充上述履约担保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相关履约担保的剩余金额(如有)。

甲方根据本条兑取的相关款项系用于担保履约担保所担保的相同义务。

如果乙方在甲方兑取相关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了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则在乙方履行前述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兑取的相关款项以弥补其因乙方该等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如有)后,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12.4.履约担保退还:

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乙方、项目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已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甲方通过兑取履约担保的方式使得乙方、项目公司已履行违约责任的情形),甲方应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予乙方。

12.5.连带责任担保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3条项目总投资

13.1.本项目投资规模估算

13.1.1.根据初步估算,本项目建设期投入的投资估算总额约为43.10亿元(不含付费期投资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等)。

本项目建设期投入的初步投资估算详见附件2。

13.1.2.根据初步估算,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期内前三年暂按1,039.73万元/年(含税价),具体根据本合同第40.2条确定的运营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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