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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所称债权人,是指依法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借款或再融资的所有法人机构,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11)项目前期费用:

是指本项目下各单项工程开工前甲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勘察、设计、可研和监理费用。

(12)建安费:

本协议所称建安费,是指在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全部已完工的单项工程(以先到时间为准)后,按“XX市[2015]15号”文的规定,以《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税前下浮***%(其中询价类材料设备不参与下浮)后经某镇财政局最终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3)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本协议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在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全部已完工的单项工程(以先到时间为准)后,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投入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所有费用之和。

(14)甲方实际投资额/投入资金:

指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实际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前期费用。

(15)项目公司实际投资额/投入资金: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实际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

(16)项目公司实际累计投资限额:

指项目公司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投入的资金最高限额,除非本协议乙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实际累计投入建安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亿元。

(17)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附件一所确定的独立立项的每个工程。

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按照施工计划分别施工,分别计算建安费。

(18)投资回报:

指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可获得的固定回报。

投资回报以项目公司经某镇财政局审定的实际累计投入建安费用为基数,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年回报率计算。

(19)年回报率:

指计算年投资回报的比率,本协议约定年回报率为%。

(20)股权转让总价款:

指甲方受让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1)单项工程回购款:

指每一单项工程交付后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由项目公司投入单项工程资金、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以及建设期利息四个部分组成,该回购款依据本协议构成股权转让总价款的一部分。

(22)建设期资金成本/利息:

本协议所称建设期利息,是指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资金占用成本。

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建设期资金成本。

(23)单项工程建设期:

即本协议项下每个单项工程的建设周期,自单项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施工方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

(24)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施工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确认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管养、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的验收。

(25)单项工程交付之日:

指单项工程按照相应验收规范及程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履行交接手续之日。

若甲方要求提前使用的,则开始使用之日即为单项工程交付日。

(26)回购期资金成本/利息:

指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项目回购期的资金占用成本,以经某镇财政局审定的项目公司实际投入建安费为基数,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回购期资金成本。

(27)单项工程回购期:

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自交付之日起,至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最后一笔款项之日止的期间,单项工程回购期为4年6个月。

(28)单项工程保修期:

指施工方向甲方交付单项工程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维护修复工程的责任期间,自单项工程交付之日起一年。

(29)自然季度:

本协议下每公历年,分为四个自然季度,第一个自然季度为1、2、3月;

第二个自然季度为4、5、6月;

第三个自然季度为7、8、9月;

第四个自然季度为10、11、12月。

(30)不可抗力:

指协议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事件,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1)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

2)叛乱、变革、暴动、兵变、国民军或政府的篡权、阴谋、骚乱、内乱、恐怖行动;

3)由政府或实际权力机构进行的或命令进行的没收充公、国有化、动员、征用等或由地方或国家政府机构采取的其它成与未成的行动;

4)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流行病、检疫、瘟疫;

5)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原子核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

(31)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导致:

1)项目融资、设计、建设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2)环境保护法律的变化增加工程的投资成本。

(32)融资文件:

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与股权融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33)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34)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以及/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35)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36)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37)政府部门:

指国务院、广东省、FS市、XX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职能部门。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协议如对“日”无特殊声明,均为公历日;

(2)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的元。

(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4)任何条、款、项、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项、段、附表或附件。

(5)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

公文、公函、快递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及电子数据。

第二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为实现对某镇XX大道、XX景观等工程提升改造,经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称XX区政府)同意,本协议甲方决定采用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合作建设“XX镇城镇建设项目”。

甲方于年月日发出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招标文件提交了有效的投标文件,经评审,并报XX区政府同意,甲方确定公司中标,即公司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同时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

第三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协议及与其相关文件,并承诺按照“全面、适当”原则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

(2)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法律权利能力。

(3)甲方及其签约代表均已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甲方保证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5)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的项目合法所有人享有和承担。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协议及与其相关文件,并承诺按照“全面、适当”原则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

(2)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法律权利能力。

(3)乙方及其签约代表均以具有所有必须的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乙方保证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5)乙方保证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以及充分的财务能力、管理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能够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每一项义务。

(6)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履行本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第四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第五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5.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如融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均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

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六条政府方主体

6.1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6.2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项目公司具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

(2)按照约定比例投入建设资金;

(3)组织竣工验收,接收项目工程;

(4)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获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5)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法律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社会资本主体

7.1乙方基本情况

7.2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2)为确保收回投资和取得投资收益,要求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相应履约担保;

(3)自行或引入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4)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工程按进度建设以及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项目全部单项工程施工完毕且结算审核后将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

(6)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法律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八条合作内容

8.1项目范围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附件一“项目工程一览表”所载明工程进行PPP合作,包括XX镇道路建设、绿化景观提升等市政配套工程。

8.2合作方式

乙方单独或引入其它方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甲方与该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项目建设费用,共同建设、管理本项目。

项目全部单项工程完成施工后,乙方退出合作,甲方依约定受让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8.3项目资产权属

(1)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工程建设单位;

(2)项目公司在项目工程建设期间依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共同承担建设、管理责任。

第九条甲方权利的行使和责任承担

9.1甲方在合作中行使以下权利:

(1)监督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对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2)自行或委托监理人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有关资料;

(3)监督乙方的融资情况以及项目公司资金使用状况,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适当;

(4)监督项目公司运作情况,必要时有权对项目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查阅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5)工程完工后依照本协议约定安排和进行验收,接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或根据需要要求施工方移交已完工单项工程;

(6)本协议赋予的其它权利。

9.2甲方在合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项目所有前期工作;

(2)承担本项目15%的建设费用,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可研和监理费用;

(3)聘请/委托监理等中介机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协调与地方主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融资操作以及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

(6)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预付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相关款项;

(7)向乙方提供单项工程建设用地并确保乙方能够正常施工;

(8)本协议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乙方权力的行使和责任承担

10.1乙方在合作中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决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

(2)依照法律规定运作和管理项目公司;

(3)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4)按照预定收回项目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

10.2乙方在合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除了甲方已经取得的本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应当由乙方取得与本项目相关之所有批准文件;

(2)按照约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

(3)对项目公司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按照约定或甲方要求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手续;

(5)按照本协议或国家规定缴纳乙方应承担费用;

(6)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项目建设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

(7)协助和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公司资金来源合法、公司存续期间运作规范;

(8)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9)项目全部单项工程施工完毕且结算审核后后将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

(10)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风险承担

11.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风险由乙方承担:

(1)工程建设风险;

(2)项目公司运营和管理风险;

(3)项目融资风险;

(4)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商业风险。

11.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风险由甲方承担:

(1)因法律、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2)项目最低需求风险。

11.3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关于项目公司的约定

12.1项目公司的设立

(1)甲方不参与设立项目公司,但对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约定有监督权、检查权和知情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90日内自行或引入其他股东设立项目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首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余在三个月内分期注入完毕。

(3)乙方引入其他股东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当确保:

1)其他股东仅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不得利用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地位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应当履行的投资义务施加不利影响;

2)因为项目公司股东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证据证明该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义务行为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除外;

3)项目公司股权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时,乙方应当确保全部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或处于控股地位。

(4)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合法,项目公司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经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注册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以营业执照载明日为准)10日内,督促项目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形成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促成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承担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2.2项目公司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设置

(1)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及决策机制、项目公司章程,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报甲方备案;

(2)项目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当由乙方委派人员担任,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可由乙方委派或聘任,且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

(3)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设置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4)项目公司就以下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应当事先提交相关事项交由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形成决议:

A.项目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B.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为融资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

C.乙方以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等支付保障条件进行借贷融资的;

D.乙方为本项目融资需要质押项目公司股权的;

E.项目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件,结果足以影响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乙方有义务确保项目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3项目公司的管理

(1)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前,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以确保甲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A.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有);

B.项目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C.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以及新股东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D.重大人事变更;

E.甲方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2)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投资与经营,不得为本项目建设以外的目的对外借贷、融资,不得处置本项目资产,不得将本项目资产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甲方之前聘用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总价款,转让前项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于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至甲方之日前十天,由此产生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得计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总价款。

12.4乙方对项目公司承担的其他责任

(1)项目公司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承担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对项目公司依据12.3第(3)项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不得向甲方或其指定接收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以及公司资产,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本协议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收回投资以及获得投资回报的方式

13.1甲乙双方约定,以甲方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方式实现项目回购,乙方据此收回投资及获得收益。

13.2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由本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工程回购款之和构成。

第十四条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全部单项工程交付之日止。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关于项目合作的特别约定

15.1甲方应当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与项目公司共同作为发包方和乙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总承包人;

15.2在乙方作为承包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本项目工程或其中单项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则项目公司有权中止承担出资义务,若甲乙双方在30日内无法就另行委托施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5.3本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工程交付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应当在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最后一笔单项工程回购款之前30日内,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专门约定。

第十六条甲方的履约担保

16.1项目公司成立后(以营业执照载明日为准)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16.2如果经乙方同意由第三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甲方应当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16.3乙方同意在回购期内根据回购款支付情况分期解除担保,具体适用在相应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十七条项目总投资

17.1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万元。

其中市政道路工程类,总投资约万元,绿化景观提升类,总投资约万元,外立面改造类,总投资约万元。

具体单项工程及其投资预算详见附件一。

17.2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估算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材等原材料采购费等。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以经某镇财政局审定为准。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计划及投资控制责任

18.1甲乙双方确认,项目投资由甲方和项目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18.2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工程投资额之和不得超过万元,甲方承担项目总投资的15%,项目公司承担85%,乙方对项目公司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投资比例亦适用于每一单项工程。

18.3双方每月按照经审核确定完成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所有单项工程竣工。

1)甲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逾期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天按照应付进度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为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单项工程延误的,每延误1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十九条项目融资

19.1甲方除了依照本协议约定比例投入资金外,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以及与之相关风险。

19.2乙方及项目公司可以自行融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

(2)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

(4)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可集约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发行公司债券,但乙方须在集约本项目发行债券前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甲方及其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

(5)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融资方式。

19.3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乙方以自己及关联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为本项目以外事项或其他法人提供担保;

(2)以本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融资;

(3)将本项目资产对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再担保;

(4)其它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的前期工作

20.1甲方应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项目立项及批复;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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