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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招标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2.3招标项目的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按2003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外部招标),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司采用内部招标方式时除外: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4单项合同标的额200万(含)以上的招标项目,经广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内部招标形式的,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按集团要求执行;

500万(含)以上按集团要求执行。

3内部招标范围

3.1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万(含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建筑安装及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3.2达到上述3.1标准的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选择其他非投标方式采购时(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入围合作等方式)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应参照本办法实施细则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3.3单项施工、建筑安装及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其它项目由成本造价部组织财务资金部、审计法务部及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共同比价和讨论初步商定后,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不纳入招标范围。

3.41万元(含)以下的物资(不含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购适用采购管理办法,定点供货单位的选择参照招标管理办法。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由采购处、财务资金部和审计法务部共同商讨决定。

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5宣传推广及中介机构费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审计法务部、财务资金部及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共同商讨决定,10万元以上的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3.6达到招标标准,但因特别因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照非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参考《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

4招标基本原则

4.1遵守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提高公司效益的原则;

4.2任何公司、部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3招标活动不受地区限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4.4招标委员会是公司招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招标委员会授权财务资金部和审计法务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施监督,并有权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5管理分工、职责

5.1招标委员会由总裁、分管财务、工程、采购副总裁、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成员由总办会确定并公布,委员会职权:

(1)审批招标立项申请;

(2)审批确认招标工作组成员和招标工作组组长;

(3)监督、指导招标工作组招标活动;

(4)对招标活动有否决权;

(5)对招标活动中重大事项的裁定、决定权;

(6)受理、裁决招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投诉;

(7)审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批评标规则和招标文件;

(8)审核、批准公司招标活动的定标结果;

(9)公司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5.2招标工作组

总工室、财务资金部、审计法务部和成本造价部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是小组固定成员;

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派员作为该项招标活动的临时成员。

固定和临时成员的权利义务同等。

固定成员待本办法实施后30天内由成本造价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每次招标不再另行核准。

临时成员无需核准。

5.2.1招标工作组组长

(1)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签发招标书、评标方案、评标报告、招标活动会议记录,对招标委员会负责。

(2)招标工作组组长由招标工作组成员共同推选(需是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成员),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招标工作组组长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工作组成员重新推选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5.2.2招标工作组职能

(1)组织内部招标活动;

(2)投标人资格预审及后审,确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3)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4)起草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案;

(5)起草评标报告、招标活动会议记录;

(6)组织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释标答疑及现场勘查;

(7)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报告;

(8)综合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评标意见拟定评标报告。

5.2.3招标工作组所有对外文件收发、对内传递、会议记录等程序事务由成本造价部指定专人负责。

5.3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

  

(1)制定年度内或项目招标工作计划;

  

(2)办理立项申请;

  (3)执行招标工作组审议意见;

  (4)组建部门内招标工作组成员、组织招标工作会议、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6)办理非工程类合同的签署、执行、验收及履约情况报告;

  5.4监督部门

审计法务部和财务资金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受招标委员会委托监督招标工作组招标活动;

  (2)审计法务部参与招标全程,并实施监督;

(3)按合同管理办法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5.5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公司邀请的专家及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总工室、财务资金部、成本造价部、审计法务部共同派出的代表组成(总数控制在13人以内,招标工作组成员不得兼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邀请的专家及招标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外,其他各部派出的代表自本办法实施后30天内由招标工作组讨论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各部门对选派的代表根据情况有权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1)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标‌,‌向投标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不清楚的内容予以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严格参考标底。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工作组综合评标委员会委员意见后草拟)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对评标过程保密。

‌5.6时间控制

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在立项申请时拟定招标工作时间计划,有特殊情况的经招标工作组决议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章招标启动

6招标形式

招标形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他形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入围合作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5家以上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在招标立项申请中提出适当的方式,报招标委员会确认。

未经招标委员会确认的招标形式或故意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为无效招标。

7招标立项

7.1立项申请

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在招标项目启动15日前,填写招标立项申请表,说明招标项目情况,明确该项目招标总体需求。

7.2立项审批

  招标委员会对申请审批同意后,交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实施。

8组建招标工作组

招标工作组组长接到经审批的立项,通知招标工作组全体固定成员,经全体固定成员讨论决定邀请成员后组成招标工作组。

9招标文件编写、审批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工作组根据公司示范文本及本部门业务具体需求编写(或委托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审计法务部审核,招标工作组通过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交资源集团及方正集团审批后方可发布。

10招标公告及确定参加投标单位

经立项审批后的招标项目应当对外公告,何种形式公告由招标工作组视情况决     定,招标工作组安排专人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各部门都可以推荐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

                 第三章投标

1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组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报名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公开招标项目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后确定正式的投标人,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因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经招标工作组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2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通知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由招标工作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表》。

13发放标书

招标工作组向通过审核的投标人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放招标文件并安排工作人员对投标人释标答疑。

14投标保证金、实地考察

14.1为预防、控制招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200万以上工程在招标中采取投标保证金制度,金额为总标的的2%(资料费另收)。

同时对于大型项目的招标,推行实地考察、审厂验证等多种方式(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

14.2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担保),具体规定参加《实施细则》。

是否对投标单位实地考察由招标工作组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15收取投标书

15.1收取标书的时间为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满20日止,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收取。

15.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15.2招标工作组指定专人接收投标书,投标书应送达招标工作组封存,并做好签收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16确定评标方法

招标工作组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或评标前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或最低投标价格法等评标方法。

17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开标

17.1开标时间: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7.2开标地点:

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7.3开标检查:

投标人、招标工作组组长、审计法务部监督人员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审计法务部现场检查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否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17.4唱标内容:

投标人名称、投标商务报价等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内容。

17.5开标由成本造价部派出加入评标委员会的人员负责主持,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并指定专人记录开标主要情况。

18评标

18.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及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标,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

18.2评选中标人基本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9评标报告

19.1评标报告由招标工组组在评标结束后5日内综合评标委员会意见出具,报送招标委员会。

19.2评标报告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招标项目介绍;

  

(2)招标过程介绍(包括招标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情况介绍);

  (3)投标情况介绍(包括投标人情况、文件递交情况、报价情况);

  (4)评标情况:

评标程序、评标方案及评标结果(包括推荐的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中标通知

20.1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数目由招标工作组在确定评标方案时确定,并可以确定中标侯选人的数量。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招标工作组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20.2中标通知

原则上招标工作组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0.3商务洽淡、签署合同

招标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商务洽淡、签署合同等具体事宜。

                第五章监督管理

21招标归档文件

21.1招标归档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述文件:

  

(1)招标立项申请表;

  

(2)招标资格预审或后审资料;

  (3)招标书;

  (4)投标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文件;

  (5)评标报告;

  (6)中标通知书;

  (7)各项会议纪录;

  (8)商务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1.2资料移交

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归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应将所有招标材料真实完整移交成本造价部保管,因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在移交招标资料时注明,在合同履行完毕时移交成本造价部。

22纪律责任

22.1保密义务:

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中知悉招标活动的人员,对标底、招标工作组成员、评标方案、评标情况或其他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包括名称、投标书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包括与招标工作无关的员工)。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工作组成员禁止的行为:

  

(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谈判、采购、签署合同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在招标过程中(包括事前、事后)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书、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文件的;

  (8)评标过程中未按评标方案评标,或其他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9)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3责任追究

公司员工有未遵守基本纪律情形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采取辞退等措施,并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承担给予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纪中标的处理

有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而影响招标招标、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4.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

24.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同尚未签署或履行(部分履行)的,撤销中标、解除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4.3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上级主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25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具体操作等相关规定将在《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制定。

实施细则同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26本办法由审计法务部、成本造价部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批准生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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