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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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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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会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抑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广泛开展市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决策建议,承办政策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中医科技实体,不断增强本会自身实力;

(十一)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医学院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工作,已获取中医药师以及相当职称,在中医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

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及其他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在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取得相当医师职称后,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

热爱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科技实业家、企业家及与中医药相关的民营事业单位的中医药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六)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教高学术威望,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医药学科发展中具有带头作用,成绩卓越,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在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登记办理,再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即为本会会员;

(三)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为本会团体或资深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同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推选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市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增补或撤换理事会以上人员,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

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南充市中医药学会×

×

专业委员会”。

专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进行换届。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的主任委员(原则上在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大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财政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2012年月日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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