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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

一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

如果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

一户"

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当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了。

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3、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政府办理批准手续:

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五、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4、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或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了,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租房屋后,出租的村民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

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变相的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

故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5、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

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

合法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以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

7、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四十九条规定: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本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时候,由于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限制,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很可能不能获得支持。

9、购买农村房屋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

(1)不要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

在购买农村房屋时,要向当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2)如果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

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是非法建筑。

  二、征地、安置、补偿

11、在征地报批前需要经过哪些前期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2)征地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补偿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1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是: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至于具体为多少倍,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

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13、土地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1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5、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补偿多少,应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通常,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能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因此,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无权直接向征地单位要求支付或者分配土地补偿费。

17、安置补助费是否可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

安置补助费是向被征地土地上的个人支付的因土地征用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种补助费用。

因此,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提供的一个社会保障,因此,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非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据情况予以支付。

其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则征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对需要安置的村民进行安置。

(2)如果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例如有的地方在征地时成立了负责安置的公司,那么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此类安置公司,由该安置公司对安置补助费统一进行支配和安置。

(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统一进行安置,则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征得被安置村民的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8、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否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为了弥补农民地上建设物或者附着物及征用土地上栽种的作物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其所有者。

所以,征地单位可以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民。

在通常情况下,征地单位不会直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村民,而一般会与土地补偿款一起直接支付给村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事项支付给村民。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分配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体组织支付的用于发展再生产的款项,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不能私分的,而应全部用来发展再生产。

但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的个别成员给花光了,而作为村民却没有落着任何好处,因此确定一定的比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中,已经被国家许多政府部门所认同。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补偿款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村民大会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村民的应得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0、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其土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21、进城务工人员是否能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手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这是应该鼓励的。

进城务工人员离开乡村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受益权益的分配,不能取消地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但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考取了公务员不应再分配,这是因为,如果考取了公务员其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了;

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显然与我国相关政策相矛盾。

22、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后是否参与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

在校读书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

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

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

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作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23、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分配?

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

(1)出嫁女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尚未迁出的,如果在嫁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从其他各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那么就不能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这是因为不能双重受益。

(2)如果出嫁女虽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尚未迁出,而在嫁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可以认定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任意剥夺出嫁女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24、新出生人口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许多地方因为新出生人口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给他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人一出生就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果以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拒绝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权利,这与法律精神不相符。

因此,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款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认定该新生人口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25、超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定个数的子女。

超生的子女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准许生养小孩范围而额外生养的小孩。

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小孩的一般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一定处罚。

所以,对于超生子女,如已接受了处罚并已执行到位,而且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如处罚未到位,户口未登记的,则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26、农村复转军人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复转军人在起初应征入伍时户口就在原地保留,在服役期间,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

其复员回乡,意味着重新回家种地,当然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自然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稳定的,应不予分配。

如果安排在经营状况极差的企业单位,本人面临下岗、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其在服役期间担负着保家卫国的光荣使命,所以村(组)仍应减半或酌情分配。

27、外来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外来人员主要有异地嫁来的妇女、入赘来的女婿、收养的子女等,这些外来人员如果落户合法,且已经脱离原来的村民集体,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如果外来户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其虽已落户现在的村集体,但还享有其原来村集体的权益,例如继续在原村集体承包土地,享受原村集体的各项待遇,那么其不享有现在的村集体的权益。

  三、土地承包

28、村民如何承包经营土地?

农民作为承包方要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具体来说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村民会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召开的形式可以是全体村民参加大会的形式,也可以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并且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投票选出承包工作小组。

其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因为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前,需有一个成形的表决方案,这样避免盲目地讨论承包方案。

再次,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方案依法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如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这一工作做得不好或者没有做,将导致后面的工作很难进行,即使进行了也可能不会生效。

再次,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公开承包方案是为了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清楚承包的事项。

最后,村民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村民此时可根据通过的承包方案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29、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方便承包方和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如果签订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以后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获得处理。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如承包的水田、旱地、水面、果园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的起止时间。

即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

(4)承包土地的用途。

约定是用于种植,还是养殖或者其他,但是约定的项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要求发包方提供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机耕、灌溉、资金及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承包方交纳承包费等等。

(6)违约责任。

如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土地,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方法。

再如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等。

(7)其他条款。

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3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土地的,法律对此是否有承包期限的规定?

法律对于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并没有做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因此,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期限可长或短,具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

法律之所以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期限进行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几乎都是出于商业目的,无需法律刻意保护。

31、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

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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