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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岗位设置、人选及薪酬配置均为动态,随工作需要及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绩优多得、岗动薪变。

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各所的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额和绩效工资额组成。

计算公式如下:

S=Z1+J1=T1(0.6+0.4K1)

S为所年度工资总额;

Z1为所岗位工资额;

J1为所绩效工资额。

T1=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年度预算到款利润-上年度到款利润)×

35%。

K1为绩效考核系数,即所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之百分比。

每年初,对各所工资总额进行预核时,达到所年度平均经济增长率以上的研究所,K1值按0.6计,低于所年度平均经济增长率的所,K1值按0.5计,上年度亏损者,K1值按0.3计。

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参照研究所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的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额和绩效工资额组成。

B=Z2+J2=T2(0.6+0.4K2)

B为部年度工资总额,Z2为部岗位工资额;

J2为部绩效工资额。

T=(上年度部工资总额÷

上年度部月均在编人数)×

(当年月均在编人数)×

(1+各所平均工资增长率)。

K2为绩效考核系数,即部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的百分比。

每年初,对各部工资总额进行预核时,K2值按0.6计。

第十三条岗位工资由岗级工资与技能工资组成,其中岗级工资全额占岗位工资全额的90%,技能工资全额占岗位工资全额的10%,计算方法如下:

(一)岗级工资

管理、技术、综合岗位序列岗级工资=0.54G1×

P

营销岗位序列岗级工资=G1(0.34P+0.2D1)

作业岗位序列岗级工资=G2(0.6+0.3D2)

其中:

G1=广州市年度平均工资÷

12个月

P为薪倍,详见岗位与薪倍对应表(附件三)。

D1为月基本销售定额完成率。

G2=广州市当年最低月工资。

D2为月计时或计件基本定额完成率。

(二)技能工资=学历(学位)年限工资+职称(职业资格)工资=X×

(1+n×

5%+m×

2%)+U

X为不同学历(学位)对应的工资基数,详见表4-1。

n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在院工作的年限,m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组织调入或招录进入院前可追溯的工作年限,核定日期为每年8月1日,整年计算。

表4-1学历(学位)工资基数表

学历

学位

高中以下

高中

职高

中职中专

高职

高专

本科

双学士

硕士

博士

无学位

有学位

课程班

有学历或学位

有学历和学位

X(元)

60

80

100

120

150

180

200

220

240

260

280

注:

学历指全日制学历且与所在岗位要求的专业对口,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和解释。

U为职称(职业资格)工资。

详见表4-2

表4-2职称(职业资格)工资表

职称

员级

助理级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U(元)

50

400

600

职业资格

普工

国家五级

国家四级

国家三级

国家二级

国家一级

45

注:

内聘资格按表内标准下浮20%,具备与岗位对应双重资格者,就高不就底。

第十四条绩效工资可拆分为月度、季度、年度、任期绩效工资。

月度、季度绩效工资以考核业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以平衡计分卡积分为主计算。

任期工资由年度绩效工资计提一定额度,至任期届满发放。

具体按院制订的《绩效管理办法》和各部、所、公司制订并经报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各所的绩效工资可根据到款收入和利润的完成情况预提并按月或季度考核发放。

各部的绩效工资可按预核数的40%预提于前三个季度考核分配,但预提总额不超过绩效工资额预算数的60%。

年度绩效考核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经营部与各部、所结算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实际使用额度未用足部分按绩效工资予以结算,如超额使用,则超出部分从绩效工资中扣减。

职能部门工资总额中,随所工资平均增长率而增加的工资总额,由院领导按考核部门结果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福利计算方法或标准。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住房公积金按广东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费按《广州机械院培训培养管理办法》实施。

劳动保护费按国家《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执行。

商业保险:

为经常出差人员、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假期按《广州机械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费按《广州机械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执行。

通讯、中餐、旅游、节日、计生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见附件四。

第五章中高管人员薪酬

第十六条中高管人员是指由院聘任并列入中层管理人员名单的部、所、公司行政正副职,发文明确享受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人员,院领导。

第十七条中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不含福利、院长奖、长期激励),年薪由岗位薪和绩效薪构成。

计算公式为:

岗位薪=平均岗位工资×

薪倍

绩效薪=平均绩效工资×

薪倍×

绩效系数

平均岗位工资:

中管人员按其所在部门的职工平均岗位工资,高管人员按全院职工的平均岗位工资计算。

薪倍:

根据经营规模、管理难度、产业特征等因素确定。

中管人员的薪倍率由院领导碰头会确定,其值范围为2-7。

高管之院长和财务总监薪倍由国机集团确定(按院长的年薪除院平均工资得出薪倍),其他高管人员薪倍由院长确定,其值范围为7-12。

绩效系数:

按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绩效考核综合确定。

具体见《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方案》。

第十八条中高管岗位薪即年薪的基薪,按月发放。

绩效薪当年计算,90%当年发放,10%预提至任期届满考核发放。

第十九条中管人员年薪全部进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高管人员兼任部、所、公司职务并以所兼部门工作为主者,年薪的70%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

第六章工资支付及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工资标准均为税前标准,职工应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各部、所、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

确需加班的,应合理安排时间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

生产、综合岗位的职工加班以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加班申请为准,加班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可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殊工资均占用工资总额。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采用谈判工资。

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核定,进入所在部门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人员的实习补贴,进入实习生所在部门工资总额。

由院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统一安排的顶岗实习生,统一按《实习生补贴标准》(见附件)发放实习补贴,不享受福利和其它工资性待遇。

熟人介绍的实习生,院提供实习机会,不支付任何工资、福利性费用。

试用期、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部退休、离岗退养、歇业在家、歇业打卡者的工资标准见附件五。

各所、公司精减人员,不减少工资总额。

各部减少人员和编内缺员,减少工资总额,但只减少对应岗位的岗位工资额度,不减少绩效工资额。

第二十三条在职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在职的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标准。

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调整。

第二十四条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的职工,独生子女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不占用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工资支付形式

(一)在职职工月工资由院每月15日通过银行发至职工工资卡中。

(二)绩效工资在奖励兑现时由院财务经营部通过银行发至职工工资卡中。

(三)按照规定应由本人缴纳的各类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个人所得税等,由院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享受指导老师(师傅)补贴者,其享有的津贴不占用工资总额,也不计入个人年总收入。

第二十七条岗位工资可每月调整一次,需要调整的部门请于调整上月月底前将调整方案报人力资源部,不报或不能批准视作不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职工对自己薪酬有疑问的,可通过部门领导查询,或向人力资源部反映。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制、修订的起草和废止的申报,并监督和指导实施,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由院长办公会做出调整决定。

薪酬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制订、修改、废止的审议。

工会参加本办法制订、修改、废止的审议。

院长办公会负责本办法制订、修改、废止的批准。

部、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工资总额的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11年1月起实施。

此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

1、《人工成本构成》

2、《工资总额构成》

3、《岗位与薪倍对应表》

4、《部分福利标准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

5、《实习生补贴标准》

6、《特殊工资工资标准》

附件一

人工成本构成

构成项目

定义

职工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用

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企业自行建立的各项补充性质的保险和为企业内部从业人员负担的商业性保险。

社会保险费用以企业实际缴纳和支付为原则,其中包括由企业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的部分、企业自行负担的部分和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个人缴纳和负担的部分。

职工福利费用

是指在工资以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用。

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企业举办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如:

独生子女费、丧葬抚恤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设施费、探亲路费、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目前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计提,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方面的支出。

除此之外,还要列入从其它渠道支出的有关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企业购买或负担的、职工可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食品、饮料、服装和保健用品等方面的开支,或是以此名义支付给职工的货币收入,但不应包括企业劳动保护费会计科目中支出的劳动保护设备购置、维修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等项费用。

职工住房费用

是指企业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付的费用。

主要用于交纳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补贴、职工宿舍折旧等。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后拨缴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其它人工成本

支出

企业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是指企业对长期不在岗却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职工所承担和支付的生活费用。

职工招聘解聘费用是企业在招聘解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如:

广告费、场租费、交通费、手续费、劳务费等项目。

企业补贴给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经费是指企业向附属于企业的或与企业有资助关系的中、小学和技工学校支付的各项费用。

其它用于职工的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以上类别而应计入企业人工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附件二

工资总额构成

组成项目

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附件三:

岗位与薪倍对应表

岗位

薪倍(对岗级工资与绩效工资)

序列

岗级

0.3-1

1-1.5

1.5-2

2-2.5

2.5-3

3-3.5

3.5-4

4-4.5

4.5-5

5-5.5

5.5-6

6-6.5

6.5-7

7-8

8-9

9-10

10-11

11-12

管理序列

一级

院正职

院副职

比较副职

二级

部门正职

部门副职

三级

分部正职

分部副职

四级

主管

管理员

办事员

技术序列

专业带头人

首席工程师

主任工程师

主管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营销序列分别由低至高设立销售员、助理销售师、销售师、销售主任、销售经理,对应的薪倍为0.6-0.8;

0.8-1.0;

1.0-1.2;

1.2-1.4;

1.4-1.6。

附件四:

部分福利标准补贴标准和适用范围

福利项目

适用范围

标准

通讯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由各部门掌握和制订标准,但不得高于500元/月。

职能部门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制订。

中餐

全体正式员工

10元/每出勤一天

国庆、元旦补

入院满半年的正式员工

离退休员工

标准由人力部每年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提出。

按发放月的前一个月底开始计,满一年者全部享受,半年及以上不足一年者,半折享受,半年以下者,不享受。

中秋补

正式职工、离退休员工

计生补

正式职工中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者

5元/月

旅游补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附件五:

实习生补贴标准

项目

月标准(元)

1

中专中职

900

2

高专高职

1000

3

1100

4

硕士研究生

1200

5

博士研究生

1300

附件六:

特殊工资工资标准

月工资标准

试用期

非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员工,试用期工资按正式入职岗位月工资的80%计发。

不享受绩效工资

初期

研究生初期工资,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计发,博士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10%计发,不再享受绩效工资

见习期

见习期的本科生,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发,专科生和无学位的本科生,按市社会平均工资50%,均不再享受绩效工资

学徒期

按市最低生活标准,加本办法所列技能工资、学历工资计发

熟练期

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加本办法所列学历工资计发

6

歇业打卡

按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福利

7

歇业在家

按市最低生活费,不享受五险一金之外福利

8

离岗退养

按院{2004}18号文

9

内部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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