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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对违章联责扣分分值表

有分管领导

无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扣分分值=分值×

6.25%

部门第一责任人扣分分值=分值×

3.125%

有主管安全领导责人

25%

专业第一责任人扣分分值=分值×

12.5%

班长扣分分值=分值×

50%

违章责任人扣分分值

(按最高扣分计算,以下简称“分值”)

无专业无班组部门

无专业有班组部门

有专业有班组部门

专业

部门

部门安全主管领导扣分分值=分值×

附件1:

四川华电攀枝花发电公司

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月份职工违章积分扣分统计表

序号

违章人

姓名

违章简要情况

扣分情况

年累计积分

联责人

扣分

批准:

审核:

填报人:

附表1件2:

违章扣分表

违章描述

1

习惯性违章

扣21分

1.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1.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1.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1.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员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1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1.2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21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22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23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1.24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1.25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1.26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1.27

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1.28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29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1.30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1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1.32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33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1.34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1.35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1.36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37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1.38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1.39

进入油库区不关闭无线通讯设备或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1.40

无票进行操作

1.41

操作中图便利,委托他人代为操作

1.42

无人监护进行操作和作业(有规定的除外)

1.43

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1.45

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

1.46

随意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7

检修作业工作票未收回就进行恢复操作试验

1.48

代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条件或安全措施

1.49

酒后作业,酒后或无证驾驶

2

违章作业

2.1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扣7分

2.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2.3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

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2.5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2.6

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2.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在栏杆上坐立

2.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2.9

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2.10

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2.11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2.12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2.13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2.14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2.15

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2.16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2.17

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18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19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20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2.21

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2.22

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23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24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2.25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2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27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2.28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29

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2.30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31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2.32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采取防止误启动和制动的措施;

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33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34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35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36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2.37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38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39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2.40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2.41

进出高压开关室不及时关门

2.42

使用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的电气开关设备

2.43

电力设备拆除后,未对带电部分进行处理

2.44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就进行作业

2.45

使用端部无防滑装置的梯子,或使用无限制开度的拉绳的人字梯进行作业

2.46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时就进行作业

2.47

使用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的临时爬梯进行作业

2.48

未对工作地点的深沟、深坑四周设安全警戒线,夜间设警告指示红灯就进行作业

2.49

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的登高工器具进行作业

2.50

未设置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就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2.51

未对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设置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就进行作业

2.52

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进行高处作业的

2.53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进行作业的

2.54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2.55

操作时不按规定进行唱票、复诵、核对名称,或不按照倒闸操作票填写的顺序进行操作(事故处理除外)

2.56

操作前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执行操作票时不按照顺序逐项打“√”开展操作

2.57

操作中出现问题不中止操作、不汇报

2.58

没按规定执行地线模拟图板规定

2.59

没有按规程要求设置临时遮栏、警告标示牌

2.60

冒险蛮干,或经他人劝阻不听而违章作业

2.61

地线拆除后没有及时登记、整理和放回规定位置

2.62

测量绝缘前后,没有将被试设备对地充分放电

2.63

非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或终结手续

2.64

工作负责人代工作票签发人签票

2.65

进入、攀登设备、房间等,不核对名称、编号、色标、警告标志

2.66

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单上签字或他人代签

2.67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不共同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

2.68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2.69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2.70

传送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2.71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专人监护

2.7271

在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安全距离的现场进行作业的

2.7372

生产、施工现场未按规程规定设置的安全设施就进行作业的

2.7473

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不能满足工作要求而冒险作业的

2.7574

其它未构成习惯性违章的违章作业行为

3.1

违章指挥

3.2

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扣8分

3.3

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3.4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3.5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6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7

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3.8

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3.9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3.10

不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华电四川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

3.11

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3.12

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3.13

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

3.14

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

3.15

安排单人进行至少二人同时进行的工作

3.16

其它未构成习惯性违章的违章指挥行为

4

违反劳动纪律

4.1

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串岗

扣2分

4.2

上班时间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工会等部门组织的活动除外)

4.3

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无关的书籍杂志(女工杂志除外)

4.4

在工作场所内做私活

4.5

上班用电话开玩笑

扣5分

4.6

故意影响他人休息

4.7

听168台

4.8

用工作电话查询、委托股票者

4.9

在公司报通信费的人员,无故不接、回电话者

扣3分

4.10

职工上班时间打瞌睡者

4.11

职工上班时间睡觉着

4.12

上班时间将脚放在操作仪表盘、桌子、柜子等上面不文明行为者

4.13

参加各类会议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开会议者

4.14

参加各类会议不请假缺席者

4.15

攀、坐、站、倚、行的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4.16

其它未构成习惯性违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

管理性违章

5.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扣9分

5.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5.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5.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5.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5.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5.8

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5.9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5.10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5.11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5.12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13

不能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如班前会、班后会、安全分析例会、安全网例会等

5.14

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5.15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5.16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5.17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5.18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5.19

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5.20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

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5.21

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5.22

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

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集团公司、华电四川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

5.23

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5.24

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25

违章使用临时工

5.26

其它未构成习惯性违章的管理性违章行为

6

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方面

6.1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检查

6.2

公司检查发现问题,部门未发现的除6.3-6.17条款外的

每次扣2分

6.3

公司检查发现问题,部门发现但未安排整改的

6.4

公司检查发现问题,部门发现并安排整改但未按规定整改的

每次扣1分

6.5

未按公司整改要求按期整改,按原扣分分值基础上加倍扣分

加倍扣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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