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007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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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2007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目前大中型水轮发电机普遍采用静止整流励磁系统,所以删除了对励磁机、永磁机安装的检查内容。

其余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7、附件6工程建设情况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单位、文号及日期;

增加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文号及日期;

将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单位、文号及日期,更改为工程开工批准单位或核准单位、文号及日期。

8、附件7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由原来的77个增加到132个(其中设计方面的规程、规范增加较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部2006年版的“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等重要法律、法规性文件;

增加了6个档案管理规范;

用30个新规程、规范替换了老规程、规范;

删除了企业标准。

9、新增加的附件8-附11,是土建工程施工及金结、机电安装质量20份通用检查统计表格(其中土建17份,金结、机电3份),质量监督巡视前,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便巡视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这些填好的表格只作为监理和施工单位汇报材料的附件,汇报材料中应有文字说明。

修订主持单位、修订执笔及审核人员

主持单位: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审 

核:

李一凡 

杨建平 

吴云喜 

武英利

 

李 

晖 

郭占池 

李文普 

李正平

张书军 

徐树铨 

叶卫星 

王家红

符乐林 

叶志仁 

郑思蕙 

朱镜芳

于彦洲 

奚中廷

执 

笔:

许心渊 

丁永生 

柯天河 

陈毓骐

 

李青杰 

朱家鹏 

侯 

堃 

张四维

关 

江 

武英利

目 

1.总则 

 

6

2.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式 

 

7

3.质量监督实施程序 

 

4.工程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9

5.质量监督巡视组专家应当具的条件 

 

10

6.质量监督巡视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1

7.质量监督巡视报告的主要内容 

11

8.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12

9.附则 

13

附件1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 

14

附件2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25

附件3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7

附件4 

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48

附件5 

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53

附件6 

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64

附件7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73 

附件8 

土建工程质量检查表格 

81

附件9 

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98

附件10 

立式水电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01

附件11 

灯泡贯流式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04

附件12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106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2007年版)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近年质量监督工作实践,在对原《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

(2002版)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大纲。

1.2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

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

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1.3 

水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质量行为。

1.4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

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1、2、3、4、5。

1.5 

本大纲适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其它水电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式

2.1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视制度,分定期巡视和阶段监督检查。

2.2 

定期巡视根据工程建设情况一般每年1-2次,定期巡视要提出质量监督巡视报告。

2.3 

阶段监督检查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分为:

工程截流、工程蓄水、

机组启动(根据电站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启动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次数)、枢纽工程竣工几个阶段。

阶段监督检查应提出阶段质量监督报告。

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验收。

2.4 

质量监督巡视工作方式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个别了解和抽查原始资料等形式。

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部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关键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查。

抽查资料要重点抽查各项试验、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

检查原始资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和适时反映工程质量状况。

与各参建单位座谈采取分别座谈的形式,应讲究实效。

质量监督实施程序

3.1 

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中型水电建设工程也可由项目法人向工程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中心站受理后报总站备案。

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见附件12)。

3.2 

根据项目法人的申报,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双方职责、监督取费和其它有关事宜。

3.3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等情况安排质量监督计划,并适时开展质量监督巡视工作。

3.4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确定质量监督巡视专家,每次一般4-6人。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对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力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为了保证质量监督的质量,应安排合理的现场工作时间,一般每次巡视时间为4天左右。

3.5 

质量监督巡视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前,一般应提前2-3周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准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3.6 

根据现场巡视情况,巡视组应提出质量监督现场巡视报告,并在形成正式巡视报告前听取有关工程建设方的意见。

3.7 

质量监督机构将质量巡视组提出的现场巡视报告印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研究巡视报告,并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个月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总站、中心站应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总站提出的质量监督巡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要抄送有关部门。

3.8 

各阶段验收时,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3.9 

省(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告所负责的中、小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情况。

每次质量监督巡视后,应及时向总站报送质量巡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4.1 

工程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和生产等单位,在接受

巡视检查之前都应按本大纲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4.2 

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预可研、可研、水保、环保、开工等批准(核准)的部门、时间、文号、文

名;

(3)工程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机电设备、金结设备制造单位名称,资质

等级及所承担的工程任务;

(4)工程形象面貌;

(5)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及自我评价;

(6)己完工程质量状况及自我评价;

(7)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8)安全监测综合分析;

(9)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0)前一次巡视报告中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11)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上述内容中,项

(1)、

(2)、(3)一般在第一次巡视时由业主单位编写;

项(6)中

每次巡视时除了文字分析说明外,还应有监理和施工单位填写的有关土建、机电和金结质量

统计表格(见附件8-11)。

4.3 

根据工程的不同建设阶段,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主要包括勘测设计技术文件,招

投标文件,设计月报、监理月报、监理傍站记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的具体方法、

程序、效果等资料,施工方案、方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的签证等。

质量监督巡视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5.1 

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

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规程、规范,具备丰富的水电建设经验。

5.2 

从事水电建设、管理1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3 

具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述能力。

5.4 

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5.5 

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巡视工作。

5.6 

质量监督巡视组专家应持证上岗。

质量监督巡视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6.1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情况。

6.2 

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6.3 

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各方有关资料,检查工程质量状况。

6.4 

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6.5 

分析研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

议。

6.6 

客观、公正地编写巡视报告,对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做出评价。

阶段巡视的质量监

督报告应对工程是否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做出结论。

巡视组成员应在巡视报告上签字。

质量监

督机构对工程不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7质量监督巡视报告的主要内容

7.1 

工程概况。

7.1.1枢纽概况:

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任务、规模、枢纽布置、各主要建筑物特性等

(枢纽概况可只在第一次巡视报告中编写)。

7.1.2工程建设情况:

项目基建程序审批过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

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情况、工程主要分标及承建单位(含资质)、主要工程建设目标等情

况。

7.1.3工程形象面貌:

工程建设计划要求与实际施工进展等情况。

7.2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及评价:

7.2.1前一次质量监督巡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7.2.2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及评价: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包括工程建设质量

目标、质量管理机构、职责、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实施等情况。

7.2.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7.3 

工程质量状况及评价:

对己完工程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但不进行质量等级评

定。

7.4 

意见和建议:

对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

7.5 

质量监督巡视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8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8.1 

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监督巡视组提出的巡视报告,提出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8.1.1工程概况

(1)枢纽概况

(2)工程建设情况

8.1.2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施情况

8.1.3相关工程形象面貌及与续建工程关系

8.1.4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状况及评价

8.1.5相关工程质量状况及评价

8.1.6问题和建议

8.1.7质量监督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具备阶段性验收条件。

8.2 

质量监督报告的格式见附件6。

附则

9.1 

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2年4

月制订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试行)》终止执行。

9.2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

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1 

工程项目审查,立项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审查和专业审查(主要包

括:

项目预可研、可研报告以及输电方案、征地移民安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等),有关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非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工程立项申请和核准手续。

有关批复文件、投资方协议书、项目法人注册情况和项目核准文件是否齐全。

1.2 

工程招标情况

检查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制造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是否明确工程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是否有转包现象。

1.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3.1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生产等单位实施。

1.3.2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已按国家现行管理办法审批。

1.3.3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是否经过专题试验、分析,技术经济论证和审批程序。

1.3.4 

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1.3.5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和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4 

质量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4.1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适合本工程的质量责任制。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1.4.2检查项目法人是否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合同承诺投入本工程的管理、技术力量和设备等资源。

项目法人应检查工程分包的项目、分包比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

1.4.3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他单位建立现场试验室和测量机构,或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试验测量,以抽检和复核施工承包单位上报的试验测量数据。

1.4.4检查项目法人是否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负责主要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及设备运输监督。

1.4.5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状况。

1.4.6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档案。

对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1 

机构及人员配备

2.1.1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检查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总监、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

2.1.2检查是否有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同体监理以及转让监理现象。

2.1.3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规定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2.1.4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设备、仪器是否按照监理合同规定按时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整定。

2.2 

监理工作制度

2.2.1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制定适合本工程情况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是否明确质量要求、质量目标,质量标准是否满足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

2.2.2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

2.2.3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过程控制程序及实施办法,验收及检查签证制度和档案管理办法等。

2.3 

执行情况

2.3.1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职责。

2.3.2检查监理单位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抽检情况和成果。

2.3.3检查监理单位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和旁站监理记录。

2.3.4检查监理对进场材料、设备出厂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材料的检验及开箱检查、抽检情况。

2.3.5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实行质量检查验收签证和质量评定制度,检查验收签证原始记录和单项工程质量综合分析成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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