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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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泵站安全运行;
(六)泵站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强烈地震或运行中发生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重大事故。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泵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泵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泵站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泵站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泵站安全鉴定成果(汇编)进行审定。
大型泵站、省属和省指定泵站由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其他泵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单位)。
第七条
省属以外的大型泵站和省指定泵站安全鉴定成果(汇编)由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查。
第八条
泵站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分类指标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中6.0.4条款执行。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
泵站安全鉴定包括泵站安全评价、泵站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泵站安全评价:
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泵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有关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开展泵站安全评价。
鉴定承担单位对泵站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格式见附件);
(二)泵站安全评价成果审查:
由鉴定审定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泵站安全鉴定审查,成立审查专家组,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审查会议等形式,对泵站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进行审查,形成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
鉴定审定单位审定并印发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泵站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泵站安全评价;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编写或委托鉴定承担单位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的建议;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配合鉴定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作补充检测或复核计算分析工作时,及时组织实施。
(七)编写泵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并汇总形成泵站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
(八)配合安全鉴定专家组工作;
(九)筹措泵站安全鉴定经费;
(十)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受鉴定组织单位的委托,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的建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范对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试验,评价检测部位和设备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泵站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泵站安全评价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单位和专家的审查意见,补充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和计算等工作,根据工作职责修改完善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审定单位的职责:
(一)组建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专家现场安全检查;
(三)组织召开泵站安全鉴定审查会;
(四)审查泵站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
(五)审定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第十三条
专家组职责
(一)对泵站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客观公正、讲究科学,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查安全鉴定报告成果(汇编);
(三)得出安全鉴定结论,评定工程类别,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对专家组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现场检测承担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认证合格证书,复核计算和安全评价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备检测或进行复核计算和安全评价的设计资质时,经鉴定组织单位同意,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复核计算或安全评价工作。
经水利部或省水利厅认定的科研机构,可承担泵站的安全鉴定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由泵站主管部门的代表、泵站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水机、电气、金属结构和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还应有水利规划、水文计算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大型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9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
中型泵站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
(三)泵站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泵站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专家组成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开展工作。
专家组成员名单由泵站安全鉴定审定单位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中型泵站的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执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八条
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技术管理、水文水情、规划、机电设备等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对工程安全状态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的建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以泵房、主机组为检测重点,针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设备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现场检测主机组的抽样检测比例应满足《泵站安全鉴定管理规程》(SL316-2004)4.1.4中的抽样要求,项目及内容应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各项检测、复核成果应与原设计、现行规范要求作量化分析比较,并作出相应评价,确保泵站现场安全检测的全面性和定量定性分析的准确性。
参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检测或核算值
原设计
现行规范要求
评价
备注
第二十条
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结构强度、抗震强度、水泵工况点、电气设备和载流导体的安全性、流道过流能力、虹吸出水流道真空度、断流设施可靠性、消能防冲性能等进行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泵站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泵站安全评价报告。
其中泵站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应根据《泵站安全鉴定管理规程》(SL316-2004)第六章的要求进行量化分析后得出。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鉴定为三类泵站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安全鉴定为四类泵站的,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等使用或报废、重建,大型泵站、省属和省指定泵站降等使用或报废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未处理前,管理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泵站安全应急管理措施,研究提出病险状态下泵站运用限制条件,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均应附相应的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泵站安全鉴定成果(汇编)和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报送泵站除险加固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报送泵站安全鉴定成果(汇编),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六条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工程性质,分渠道安排。
公益性工程在各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经营性工程可列入生产开支,计入成本核算;
准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
在批准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在相应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