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201803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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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回填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承包内容:

土方回填

合同类别:

包工包料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年月版的施工图纸及要求完成土方回填、压实、摊平等工程施工。

2、工程承包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土源采购、机械、设备及人员进退场,土方机械开挖与回填,汽车运土、卸土及土方分层填筑、摊平、压实、整形及相关必要的临时排水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台班费用和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金额。

3、工程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方式承包施工。

第三条工程承包价款及计量方式

1、合同价格:

本合同不含税固定包干单价元/m3。

本合同结算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利润、管理费、施工风险费、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2、工程造价:

工程量暂定为立方米,不含税工程造价暂定为:

元(大写:

暂定人民币),增值税%,含税工程造价暂定为:

元(大写:

暂定人民币)。

3、工程量计量:

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土方回填前甲乙双方应办理现场原始实际标高签证,回填至甲方确定的设计标高后双方办理完工标高签证,这两个原始记录将做为甲方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的依据。

回填施工后若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回填高度,按实量给予扣减,超过标高的甲方不予补差,乙方可在天内将超过标高部分土方运出场外,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4、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附件二:

土方回填前自然地貌标高现场测量记录

附件三:

土方回填后现场高程测量数据

附件四:

土方回填后现场坐标测量数据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办法

1、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每期完成工程量时,双方按实签证确认,经甲方验收审批、核算后,按现场实测工程量的80%付工程进度款。

2、本项目土方回填全部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有关土方回填施工资料、现场及结算书送甲方审核。

工程结算书自甲方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手续,结算手续经双方确认后一个月内结清。

3、履约保证金在该专项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免息退还。

4、乙方必须编制员工工资表,在甲方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向工人发放工资。

工人工资表原件一份上交项目部财务室。

5、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开具正规合法建安工程发票。

第五条施工技术及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工程质量要求:

2.1、每层压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2.2、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2.3、回填土必须按规定分层夯压密实。

取样测定压实后的干土质量密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的干土质量密度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应大于0.08g/cm3,且不应集中。

环刀取样的方法及数量应符合规定。

2.4、回填土料含水率必须适当控制,工地简单检验,一般以手抓成团、落地开花为宜。

杜绝含水量过大的腐植土、淤泥质土、泥炭土、杂填土作回填土料。

2.5、填方区如有地表水时,应设排水明沟将水排走,适当降低地下水水位标高(填土基地下0.5m)。

2.6、回填土方必须分层碾压,每层土层厚度须小于0.3m,最终填土密实度不小于90%。

回填施工中应按所使用的土料、结合压实机械性能,通过试验确定含水量控制范围、每层铺土厚度、压实遍数、机械行驶速度、严格进行水平分层回填,使施工能达到合同密实度的要求。

2.7、雨天严禁土方回填施工,并应做好工作面上的保护工作。

3、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标准、规程,服从甲方项目管理人员的指挥及安排。

每夯实层工序施工完成后,应先自检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层施工。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标准。

4、乙方施工过程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及现行检评标准合格,一切返工的工料费用及造成工期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以下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主要设备、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事故;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事故中毒。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4、甲乙双方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履行签字手续,交底材料归档备查。

每周项目召开安全例会制并作好记录。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在限期内整改,过期不整改者,将按每次2000元罚款。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

甲方应督促乙方施工现场人员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如乙方违者按每人/次50元罚款。

8、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设施设备、工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如乙方野蛮、擅自施工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11、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1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工人名单和相关证件,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件,人员确定后人员应相对稳定,凡需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变动。

18、凡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乙方应保持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20、乙方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1、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工期及进度

1、合同约定总工期:

日历天,以发包人最终确认的为准,应满足发包方施工进度要求,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应完成全部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否则视乙方未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工期。

2、若乙方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7天内仍然不开工的,甲方可理解为乙方放弃本工程。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将本工程重新发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施工过程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工期要求和甲方的施工计划制定详细的机械设备投入及工作计划;合同工期计划与甲方的施工计划安排不一致的,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承包人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合格并将工程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在两天内无条件撤出全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其它设施。

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如因发包人、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原因不能施工的,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八条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基础平面及剖面图一套(满足施工与结算需要)。

(2)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

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指定好开挖、回填的位置、数量及时间要求,按设计要求监督回填施工。

如因发包人原因(政府原因除外)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连续延误超过叁日,自第肆日起每日每台挖掘机补助800元(捌佰元)误工费,每日每台运输车辆补助500元(伍佰元)误工费(机械的类型、数量以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的为准)。

(3)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责任:

(1)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础平面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土方回填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送发包人、监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审定的《土方回填专项施工方案》严格依照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确保在土方回填过程中对建筑物成品的保护,不得对建筑物造成任何破坏,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若发生质量问题返工清运,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严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夜间土方回填基坑周边的照明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如果接到发包人、监理单位的通知而未执行的,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负责办理土方运输相关手续及与市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负责清运过程中所经道路卫生的清理,若因垃圾洒落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土方开挖及清运过程中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邻里纠纷的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承包人应随时注意地下所有隐蔽物,如水、电、气等情况,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周围环境损坏的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协调关于土方回填方面的当地各方面的关系,否则因此而导致的停工及工期拖延等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8)本次土方回填分多次进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开挖,由此发生的一切配合及施工费用(含机械多次进退场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因本工程场地原因需承包人在回填工期及回填范围内随时服从发包人调度与指挥。

(10)承包人应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发到每位农民工,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代为扣除,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由此事件造成承包人被罚及新闻曝光通报批评时,发包人再按所罚金额给予同等金额加罚。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童工,若发现使用童工每人次处以3000元(叁仟元)扣款。

(12)承包人承担施工噪声、扰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不应收取任何配合费用.

(14)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工地大门处设有洗车台时,乙方负责自卸车的冲洗工作,如未冲洗上路造成的罚款,乙方承担。

工地出入口的卫生清扫,在土方挖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清扫、洒水工作。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应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缴交甲方财务部;若乙方未能按期缴交甲方,签订合同无效。

乙方并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转、分包,发包人经查核属实,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另外组织施工队伍,且发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所有,不予退还承包人。

其所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和提交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的不予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并另外组织施工队伍,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内容仍然生效,承包人每延误壹天工期支付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如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每提前壹天工期奖励壹万元给承包人。

3、承包人擅自变更经发包人评审确定的回填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在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不予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4、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2日内无法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和办理合同结算。

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5、承包人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承包人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同意承担每次壹仟元的经济处罚。

7、承包商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规定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7.1、逾期完工违约金

如果因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工程进度表”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则每项每延误一天承包商向业主支付1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

7.2、施工质量违约金

如果因承包商原因工程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承包商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承包商向业主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3、安全保证违约金

如果承包商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安全目标,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人身群亡事故、特大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事故,承包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事故,承包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3)发生人身重伤、一般事故,承包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4)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业主遭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由此引起的业主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8、合同履行中,对乙方罚款的事项,应由甲方及监理双方共同签字的罚款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

若因地址、名称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送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第十二条其他

1、如承包人施工进度缓慢,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支援机械、人工。

机械、人工按合同包干结算单价的两倍付给发包人。

2、发包人指定为工作联系人,承包人指定为工作联系人。

日常业务应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络。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变更工作联系人,需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对方。

3、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城市规划等因素必须解除和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在接到正式通知伍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之日本合同变更或解除。

5、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经双方结算清一切手续后终止。

7、本合同未详尽约定的事项,可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解决不了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8、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工程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评价时间

评价内容:

□基坑土石方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价: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工程部经理:

工程总监: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最终评价意见:

□通过质量评价、同意按合同付款

□未通过质量评价、不同意按合同付款

总监理工程师: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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