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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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教育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一、前言2015年10月9日,教育部发布了《2014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公告显示2014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2804.46亿元,同比增长8.04%。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一直在不断高速增长,2000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仅为3849.08亿元,如今已将近为当年的10倍,复合增长率约为24.90%,教育行业在中国有非常巨大的市场,21世纪以来市场上也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教育企业。

把企业做到上市相信是许多企业家心中的目标,身处教育行业的企业家们也不例外。

不过国内教育行业政策上非盈利、非企业法人的影响在较长时期使得教育企业想要在国内A股上市困难重重,最终不得不另辟蹊径,转至海外市场上市。

但作为非国际化的教育企业身处海外市场,企业在海外知名度不高,因此无法让企业获得预期的估值,持续融资也相对困难。

新三板的出现为教育企业上市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新三板政策环境宽松,财务门槛低,申请手续少,对于许多教育企业来说新三板不失为一个进入资本市场好的选择。

截至2015年11月4日,广证恒生统计新三板中与教育行业有关的企业为60家,远远超过了在海外上市及A股上市的教育企业数量。

相信未来有更多的教育企业会尝试通过新三板进入资本市场。

广证恒生推出关于教育企业申请挂牌的案例分析专题,希望能为计划挂牌的教育企业提供帮助。

二、教育企业挂牌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要符合六大条件。

根据教育企业的特点,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批教育企业挂牌时多会针对第二个条件——“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向企业提出反馈意见。

关于教育企业特有的一些反馈意见,广证恒生总结分为了以下四类:

(1)业务资质问题;

(2)非营利性问题;(3)特有产品风险问题(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4)持续经营问题。

下面广证恒生就每一类问题进行对应的案例分析。

2.1、业务资质问题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教育行业所涉及的业务包含的范围很广,如职业培训,幼教,K12,出版,广播,印刷等等。

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教育行业所涉及的这些业务大多对资质有要求。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条例第二点: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下中有一点指出:

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

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批教育企业的时候,业务资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关注点。

【新三板案例(朗顿教育831505.OC):

培训服务类教育企业业务资质问题】

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教育”)于2014年11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

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朗顿教育的经营范围包含教育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投资咨询等。

朗顿教育从事为职业教育培训类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相应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中就其教育培训类业务资质问题提出了意见。

公司从事教育培训。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取得情况。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的业务作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依法取得经营所需的全部业务资质;

(2)鉴于公司从事的培训业务,就挂牌是否存在障碍。

下面截取了朗顿教育在《补充法律说明书

(一)》中就业务资质问题的回复以供参考。

公司已依法取得经营所需的全部业务资质

本所律师已《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披露了公司及其下属培训学校的业务资质取得情况,内容如下:

(1)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获得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的授权,为大华南区(包括广东省(含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独家特许授权培训(考试)中心。

(2)公司下属的培训中心拥有的培训资质情况经核查,公司下属的两家培训机构均依法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于2008年1月1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4401067000107号),并于2012年5月3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换发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10670000571号)。

经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核准的办学内容为:

商务管理、企业管理、商务英语、电子商务。

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于2013年10月22日,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人社民4400003130008号),核准的办学内容为:

理财规划师(二、三级),财务管理师(二、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二、三级)。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尚未开展业务。

朗顿教育在回复中详细如实地罗列出了其教育培训资质的文件,证明了公司业务已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解决了业务资质方面的问题。

【新三板案例(阿法贝832233.OC):

申请挂牌时业务资质未完成年检】南京阿法贝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法贝”)于2014年11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提到阿法贝将教育和生活融入动漫,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孩子构造一个幸福的童年乐园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原创动漫创作、编剧、导演、动漫形象设计。

针对阿法贝从事动漫创作业务,全国股转系统就其业务资质问题,提出了以下反馈意见。

2010年12月7日,阿法贝取得江苏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产发【2010】45号文,经认定,南京阿法贝多媒体有限公司为动漫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目前该资质仍在年检中,年检通过后会核发新的《动漫企业证书》。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动漫企业证书》展期情况进行核查,对公司获得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从全国股转系统提出的问题中可以看到,阿法贝获得的《动漫企业证书》在申请挂牌时已过期,需进行年检展期,阿法贝在申请时无合法文件证明公司有动漫业务资质。

针对全国股转系统提出获取证书是否存在障碍这一问题,阿法贝做了如下回复。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第十条要求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的情况如下:

(1)经查询股份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份公司是依据中国准据法设立的注册地在江苏的境内企业。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审字【2014】第00588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3年度,阿法贝有限公司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00.00%,超过60%的标准。

(3)股份公司全部作品均系原创作品,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股份公司全部员工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重为27.27%。

(5)股份公司公司拥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2013年,阿法贝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9.94%,超过8%的标准。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股份公司的《动漫企业证书》正处于年检中,股份公司获得《动漫企业证书》不存在障碍。

全国股转系统在提出问题的时候指出的是阿法贝取得证书是否存在障碍,而并非就阿法贝当时没有合法业务资质证明提出反馈意见。

阿法贝也就获取《动漫企业证书》的标准一一与公司实际情况对应进行回复,最后证明公司在获取证书过程中不存在障碍。

解决了动漫业务资质上的问题。

最后阿法贝于2015年4月16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爱乐祺831797.OC):

法律对业务资质审批无明确规定】北京爱乐祺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祺”)于2014年9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指出爱乐祺主要从事婴幼儿早期教育培训服务,属于早教,幼教行业。

全国股转系统就这一点提出了如下反馈意见。

公司是一家专为0—6岁的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公司分公司及加盟店业务开展是否取得了必要的许可、资质或备案;

(2)公司、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加盟店开展相关业务所具备的环境、人员、条件等是否符合一般试点地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3)公司应对未来监管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这里截取了爱乐祺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幼教业务资质问题的回复,以供参考。

经本所律师梳理我国有关早教业务的有关规定后,本所律师注意到,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除对幼儿园、托儿所规定了明确的准入制度外,对于以教育咨询公司形式从事早期教育业务的服务机构尚没有明确的准入、从业人员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向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丰台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安市雁塔区、保定市安新县的教育部门咨询,该等区域尚未明确公司从事早教业务的准入制度,教育部门亦暂不受理婴幼儿早期教育办学、培训的审批或备案申请。

另经本所律师向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教育主管部门咨询,新设的早教机构应当在教育部门申办,但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早教机构由工商部门、镇街监管,教育部门不予监管。

另经查,王忠恩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关于设立安新爱乐祺早教中心的说明》,其自取得授权以后,拟新设法人作为经营主体,运作安新爱乐祺早教中心。

截至说明出具之日,王忠恩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的设立手续,安新爱乐祺早教中心尚未实际运营。

王忠恩将待法人设立后,以法人的名义正式运行安新爱乐祺早教中心。

王忠恩已知悉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早教业务的准入、从业人员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规定尚不明确,若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补办相应资质、证照或备案的,王忠恩将为经营主体积极办理有关资质、证照或办理备案手续。

王忠恩承诺,若因此造成安新爱乐祺早教中心任何损失的,将由王忠恩自行承担。

此案例中,幼教,早教行业的资质办理规定在法律中存在空白。

企业无法根据相关法规证明已取得相关资质批准。

在此情况下,爱乐祺通过咨询相关主管单位,确认该行业法律法规中存在空白,并在最后承诺若政策调整,会积极补办相关资质办理手续。

全国股转系统在之后的反馈中亦无再就资质问题提出意见。

最终爱乐祺在2015年1月13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教育企业业务资质问题解决建议】

针对教育企业业务资质问题,我们可以分三类情况讨论。

(1)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业务资质要求,并且企业已获得业务资质批准。

此情形下企业注意:

需详细描述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该业务的要求,并罗列企业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业务资质要求,但企业在申请挂牌时无法出示文件证明业务资质的合法性。

企业在回复时需指出公司已在申请办理相关文件,但仍未获得批复,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明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障碍。

(3)如若法律在相关业务领域存在空白,建议企业可参考爱乐祺一例,指出法律在该业务领域中对资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并作出承诺:

“如有需要,会积极补办相关手续。

”2.2、非营利性问题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条例第二点“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中第三点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而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亦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非营利性质以及挂牌指引中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冲突。

针对这一问题,股转系统通常会就教育企业的营利性问题提出反馈意见。

【新三板案例(朗顿教育831505.OC):

培训服务类教育企业非营利性问题】尽管朗顿教育在第一次反馈回复中证明了公司教育培训类的业务资质的合法性,但全国股转系统获知朗顿教育有民办两家培训机构后,就这两家培训机构的的营利性质提出了第二次反馈意见。

公司下属的两家培训机构是否具有营利性。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下面截取了朗顿教育在《补充法律说明书

(二)》中就培训机构的营利性质问题的部分回复以供参考。

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朗顿职业培训学校系经合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

(1)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章程》第五条规定,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要求依法获得合理回报。

根据《广东朗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

从前述章程可以看出,两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2)两家培训机构(主要是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在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的同时,取得了一些收益,其净资产额相对于设立时有了较大的增加。

本所律师认为,这些收益的获得以及净资产的增加,符合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理由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该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每个年度可以获得净收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下属的两家培训学校从办学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针上看,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学校。

但两家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收益,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朗顿职业培训学校在从事非营利活动过程中获得收益的行为,合法合规。

不同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引条例中的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与“非营利性质”属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也是许多教育企业进入A股的最大障碍。

朗顿教育通过了说明两家培训机构尽管是非营利性机构,但公司能合法从中获得收益,取得回报,证明了企业拥有持续经营能力,解决了股转系统提出的问题。

最终朗顿教育于2014年12月09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案例(佳一教育833142.OC):

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江苏佳一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一教育”)于2015年3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提到了佳一教育是一家专注中小学课外辅导服务、教学内容服务和图书产品策划与销售的专业教育培训服务企业,同时公司正在研发其他学科教学材料、学生学情在线评价系统及其他衍生产品和服务。

佳一教育属于K12教育行业,是民办的教育企业。

全国股转系统就其民办教育企业资质问题提出了反馈意见。

公司中小学课外辅导业务的行业限制,除工商局外,是否需要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教学点开始是否有特殊要求;公司两所取得民办教学许可证的学校的存在形式及合法合规性。

下面截取了佳一教育《补充法律说明书

(二)》中就民营教育资质的部分回复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六十六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

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按时接受年检,缴纳税款等。

佳一教育目前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持有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811000030663),佳一教育开展中小学课外辅导业务除需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外不需要经过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

佳一教育下属各教学点的职能主要是在工商部门审批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课外辅导业务。

教学点开设并无特殊要求。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5年1月27日向佳一教育出具《证明》,证明股份公司近三年来在淮安工商系统企业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各教学点均合法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中小学课外辅导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的业务,除工商局外,不需要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教学点开设并无特殊要求。

与朗顿教育不同的是,佳一教育在申请挂牌前向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2015年3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里面提到“对兴办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佳一教育在申请挂牌前向工商局登把公司登记为“经营性”性质,成功避免了教育企业“非营利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冲突,佳一教育最终于2015年7月29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教育企业非营利性问题解决建议】朗顿教育和佳一教育两家公司通过不同的方式解决了教育企业在非营利性上的问题。

总结两家企业在反馈回复中的内容,广证恒生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企业注意:

1、若确认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性企业,企业需在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解释公司可合法合规地获得合理收益,证明企业在非营利的情况下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

2、否则,在申请挂牌前,企业可在申请挂牌前向当地工商局咨询当地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如果政策允许,可向工商局申请把企业更改为营利性民营教育企业,从而避免审核过程中“非营利性”的问题。

第二个方式适用公司地点处于已进行了民营教育企业分类改革地区的企业。

2010年12月国务院曾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就规定了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办法。

此后,全国各地也先后进行了相关改革,例如佳一教育所处的江苏省就在2015年初发布了相关规定。

广证恒生建议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可积极向当地的工商局咨询相关政策并用于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于2015年9月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修正案指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若法案最终获得通过,全国各地的民办学校均可以登记或变更为营利性法人。

2.3、特有产品风险问题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教育企业与许多企业不同,属于轻资产企业。

企业创作的产品可以说是教育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出版行业中的知识产权,教育平台供应商的软件系统等。

因此如果教育企业涉及到了相关产品的纠纷,风险问题中,企业资产都会承受重大的损失。

因此,在企业申请挂牌时,企业产品的风险问题亦是全国股转系统的关注点。

【新三板案例(圣才教育831611.OC):

知识产权问题是否存在纠纷】北京圣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才教育”)于2014年8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挂牌材料。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指出公司主营业务为为参加职业资格、考硕考博的考生或学员提供考试辅导图书及在线教育培训服务。

由于公司涉及到图书出版业务,知识产权是图书出版中的重要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中就此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作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图书编辑出版发行业务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合法;

(2)公司图书编辑出版发行业务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存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有无潜在纠纷。

下面截取了圣才教育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问题的回复,以供参考。

核查程序:

对公司高管、技术研发部门主要人员、骨干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编辑的图书进行抽样。

核查内容:

公司编辑出版的图书均是考试辅导类教辅,参考资料的来源主要是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笔记、讲义及习题(含答案解析)性质的考试辅导图书,均由公司编辑人员策划、撰写而成,属于原创或汇编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截至目前没有发生过图书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未发现潜在纠纷。

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目前使用的相关知识产权真实、合法,公司图书编辑出版发行业务所使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未发现潜在纠纷。

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公司编辑出版图书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做出重大风险提示。

圣才教育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了公司没有发生过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并且也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没有潜在纠纷。

最后指出企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圣才教育最终于2015年1月9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尽管最后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反馈意见,但广证恒生建议如若有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除了提到以上几点外,还应提到公司针对自由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如若出现纠纷,公司应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风险问题会影响到公司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应针对该风险做好规避措施以及处理备案,尽量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公司的损失。

【新三板案例(博冠科技833108.OC):

信息安全问题的风险】西安博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科技”)于2015年4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了挂牌申请文件。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指出其主营业务为教育信息化的软件研发和服务,博冠科技的主要产品有博冠科技网上阅卷与成绩分析系统、博冠科技云教育服务平台、博冠科技招生管理系统。

这些平台系统中会收录大量学生的个人信息及成绩信息,信息安全泄露的风险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声誉及资产损失。

针对该问题,全国股转系统提出了以下反馈意见。

公司主要产品为网上阅卷系统与成绩分析系统、招生管理系统等。

请主办券商结合公司内控治理情况补充核查公司如面临信息安全漏洞等负面因素是否具备完备的内控能力及相关事故责任是否具有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发表意见。

广证恒生截取了博冠科技在此问题中的部分回复,为教育企业日后若遇到产品风险类的问题提供参考。

主办券商进一步核查了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并询问了管理层、相关技术开发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等。

公司作为一家教育信息化领域的公司,信息安全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公司始终非常重视信息安全建设。

1、制定了严格的内控制度

公司已制定了编号为BGKJ-ISMS-03的《信息安全组织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是指导信息安全组织建设、岗位分工和各岗位信息安全职责的基本依据,信息安全管理和维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职责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遵守相应的信息安全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流程,做好信息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规范》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信息安全做出规定。

2、公司成立了信息安全委员会。

3、处理信息安全漏洞的相关机制。

(1)内部自查;

(2)外部联合

公司自成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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