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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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管理规定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没和站级验收。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

客运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第三条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经营安全、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辅助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 类别和站级划分

第四条客运站按规模可分为:

1、等级站:

具有一定规模,可按规定分级的客运站;

2、简易站:

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和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客运站;

3、招呼站:

道路沿线(客运班线)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第五条客运站按位置和特点可分为:

1、枢纽站:

可为两种及两种以上交通方式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且旅客在站内能实现自由换乘的客运站;

2、口岸站:

位于边境口岸城镇的客运站;

3、旅游站:

位于旅游风景区的客运站。

第六条根据客运站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地理位置和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等因素。

客运站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以及简易站和招呼站。

1、一级客运站:

主要建于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较大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一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一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

2、二级客运站:

主要建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作为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在一级客运站满足不了需求时的补充客运站;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二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二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

3、三级客运站:

主要建于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作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在二级客运站满足不了需求时的补充客运站;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三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三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

4、四级客运站:

主要建于中等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四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四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

5、五级客运站:

主要建于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农村客运站的主要等级站。

设施和设备符合表1和表2中五级客运站必备各项,且具备《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中五级客运站的各项指标。

6、简易客运站:

达不到五级客运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客运站。

7、招呼站:

达不到五级客运站要求,具有明显的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的客运站。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客运站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可行性论证和设计方案(含功能符合性)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八条客运站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方案(含功能符合性)审查应当严格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客运站站址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符合下列原则:

1、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尽可能地节省旅客出行时间和费用,减少在市内换乘次数;

2、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良好,应设置公交站台以及一定比例的出租汽车、社会车辆停车场等必要设施,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3、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方便与城市的公用工程网系(道路网、电力网、给排水网、排污网、通讯网等)的连接;

4、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第十条一、二级客运站车辆及旅客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客运站车辆及旅客进站口、出站口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米。

客运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米。

第十一条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线路、客流线路、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

第十三条候车厅应设置座椅,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应设不小于1.5米的通道。

第十四条售票厅除四级站以下(含四级)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实行候车厅封闭式管理。

第十五条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十六条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米~1.4米。

第十七条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第十八条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设置站台,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米。

第二十条一、二级客运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米。

第二十二条发车位与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发班区与停车场应隔离,实行发班区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规模指标和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分别按附录A和附录B的量化方法计算确定。

客运站占地面积按附录A和附录B的量化方法计算确定的各项设施面积之和加乘30%计算,加乘的30%主要用于绿化美化环境、客运站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主要由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构成。

各级客运站设施配置要求如表1所列。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设备包括基本设备和智能化系统设备,各级客运站设备配置情况如表2所列,配置要求见附录C。

第四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应根据地形特征和外部交通环境,合理组织客流、车流和行包流线,尽可能地避免客运站内外各类流线的交叉干扰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车辆进出站口与城市道路或人行道的交汇点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交通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

第二十九条客运站安全出口应设置通用标志及照明设施。

第三十条客运站防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一、二、三级客运站建筑设施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四级和五级客运站不低于三级。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内停车场和发车位应设室外消火栓和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

室内停车场和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自动消防系统。

第五章 站级验收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建设项目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客运站级别验收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级别验收:

(一)《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含备案表);

(三)可行性论证审查的批复及相关资料;

(四)功能符合性审查的批复及相关资料;

(五)客运站各功能区面积尺寸图。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客运站站级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站级验收工作:

(一)一、二级客运站、边境口岸客运站和风景区旅游站的站级验收,由该客运站所在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初审合格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

(二)其他类型和级别的客运站站级验收,由该客运站所在地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初审合格后,报当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权限,向通过站级验收的客运站核发相应的《云南省汽车客运站(场)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客运站建设项目未经可行性论证审查批复同意建设或设计方案未经功能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建成后,一律不予站级验收。

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建设项目未按可行性论证审查批复及要求、未按功能性符合审查批复及要求、未按选址及站级标准意见书,以及擅自改变服务功能、设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进行站级验收。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第三十九条客运站环境保护与绿化美化应符合相关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附录A汽车客运站规模指标量化方法

附件二:

附录B汽车客运站主要设施规模量化方法

附件三:

附录C汽车客运站设备及配置要求

附件四:

表C.1汽车客运站基本设备的配置要求

附件五:

表1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表

附件六:

表2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表

附件七: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面积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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