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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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

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

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

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

凡与保障房小区无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

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不得上报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三年滚动计划中,应当包括在建、拟建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

应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并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凡纳入年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建设任务的,要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保障房配套设施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在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规划选址、国土、环评、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拟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规划、国土、环评等前期手续,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从年月日起,新建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和流程,项目法人单位一律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同级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

纸质文件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平台赋予的位项目代码。

第九条申报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要在每年月底前,向当地市县级发改、住建部门申报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初次申报需要提供项目的单行材料和各项审批文件。

单行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项目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情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县级发改、住建部门对当地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报送市级发改、住建部门。

.市级发改、住建部门对县级发改和住建部门联合申报项目和市本级项目单位直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发改委、住建厅,同时市级住建部门出具申报项目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确认函。

.省发改委会同住建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仔细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安排原则

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安排纳入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场)、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当年住房竣工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安排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安排为保障房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统筹安排与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优先考虑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项目。

同一个项目一年中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

第十二条对国家级贫困县等财政困难地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以及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将给予特殊倾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在“刀刃”上。

第十三条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棚改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住房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四条对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察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投资计划不能按期上报,影响全省按期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市县,当年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统筹考虑租赁型保障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总体上实行总量平衡和规模控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向租赁型保障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倾斜(可占分配总量资金的)。

中央投资对各市补助的控制额度,原则上按照建设任务的补助、入住率的奖励统筹测算。

第十六条省发改委将会同省住建厅按照国家“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具体安排标准如下:

类型

建设内容

补助标准

备注

.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

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

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配套设施总投资户均超过万元,按照每户万元上限补助)

国家级贫困县以及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

的保障房项目原则上按

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

.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

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

根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数占小区总户数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补助

.租赁型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投资的补助

教育项目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国家建标号执行

.与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

国家级贫困县以及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保障房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

.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

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

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配套设施总投资户均超过万元,按照纳入目标任务的改造户数、每户万元上限补助)

.配建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

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

根据配建棚改目标任务户数占小区总户数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补助

.棚改安置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投资的补助

教育项目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国家建标号执行

.与棚改安置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

.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

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

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补助

第六章项目调整

第十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各市(区)发改、住建部门提出投资项目调整方案联合上报省发改委、住建厅,由省发改委、住建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调整用于其它在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盘活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保障管理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各类资金按照原渠道退回。

各市(区)发改、住建部门要在省政府批复同意处置方案后三个月内提出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方案,并督促项目单位将中央预算内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由省发改委、住建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调整用于其它在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收到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下达计划后,省发改委、住建厅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分解下达工作。

各市(区)发改、住建部门要在收到省发改委、住建厅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

县级发改和住建部门也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

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衔接,扩大“债贷组合”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贷款。

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建(房地局、棚改办、保障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强项目策划和储备、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确保项目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搭车”申报项目、套取资金。

各市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在每年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申报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要按中省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转发投资计划,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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