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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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docx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DLGJ159.1-2001

 

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批准单位: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施行日期:

2001年9月1日

 

2001北京

 

目次

前言

1范围…………………………………………………(5)

2总则…………………………………………………(5)

3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5)

4可行性研究阶段……………………………………(7)

5初步设计阶段………………………………………(10)

6施工图设计阶段……………………………………(12)

7施工配合阶段………………………………………(13)

8竣工图阶段…………………………………………(13)

9设计回访总结阶段…………………………………(14)

10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划分框图…………………(15)

 

前言

根据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1998)23号文《关于下达1998年度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标准化、信息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火力发电厂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1993年版)进行了修订,于2000年9月完成送审稿。

2000年10月,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组织部分电力设计院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2001年2月完成了报批稿。

考虑到目前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阶段,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管理模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本次修订仍以原有的阶段划分为基本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随着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建立健全及涉外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本规定将做进一步修改。

本次修订增加了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划分的内容,因此将名称改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竣工图阶段”。

本规定颁发实施后,原《火力发电厂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1993年版)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定起草人:

张润芳。

 

1范围

本规定提出了电力勘测设计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步骤及工作内容,适用于国内常规的单机容量为50MW—600MW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简称“发电工程),220kV~500kV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工程(简称“送电工程”)和变电所工程(简称“变电工程”),以及调度通信工程。

其他容量、型式机组的发电工

程,其他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对于利用外资或国外投资等特殊电力工程项目,除参照本规定执行外,还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的阶段划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予以调整。

2总则

2.0.1电力勘测设计是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的重要阶段。

电力勘测设计文件是电力工程建设立项、施工和生产的主要依据。

为了使电力工程各阶段勘测设计工作遵循科学程序,确保勘测设计满足施工生产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2.0.2发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七个阶段。

2.0.3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220kV枢纽变电工程及跨网省的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500kV和重要的330kV送变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之前应有规划选所、线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六个阶段;一般的220kV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设计(难度较大的送变电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应有专题报告,利用外资的送变电工程应有标书编制原则的专题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五个阶段。

2.0.4本规定对勘测设计全过程各阶段构主要工作步骤做出基本规定,执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相应的阶段。

2.0.5在进行专业间联系配合、图纸会签、成品校审、成品质量评定及立卷归档时,应执行现行的《电力勘测设计专业间联系配合制度》、《电力勘测设计成品校审制度》、《电力设计图纸会签制度》、《电力勘测成品质量评定办法》、《电力设计成品质量评定办法》及《电力勘测设计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

3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3.0.1新建的发电工程项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500kV和重要的330kV

送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规划选所、线报告。

3.0.2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应在几个地区或指定地区分别调查可能建厂(所)的条件,择优推荐出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的厂(所)址与规模,提出下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建厂(所)地区和厂(所)址。

3.0.3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

接受任务、准备工作、踏勘调研、综合研究、编制文件、出版文件、报上级审批、立卷归档。

3.0.4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任务的要求,了解建厂(所)的范围、发电厂(变电所)的本期容量和规划容量、性质与特点;

3.0.5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成设计项目组,由设计单位指定设计总工程师(简称设总),由设总与有关处(室)商定参加工作人员及各级技术负责人;

2设总负责组织编制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

3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经各级技术负责人、设总签署后,报总工批准,然后各专业分别进行工作。

3.0.6踏勘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项目法人为主,组织电力、燃料、铁道、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选厂(所)工作组,设计单位参加其中工作,并任工作组副组长;

2到达选厂(所)地区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计划和提出要求.并取得支持;

3应收集、核实有关建厂(所)条件和各项资料;

4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几个厂(所)址方案和现场踏勘范围;

5进行现场踏勘,进一步收集资料,落实建厂(所)条件;

6发电工程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对各种建厂条件的同意或意向性文件。

3.0.7综合研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将收集到的原始资料和现场踏勘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

2论证建厂的必要性;推荐两个及以上的厂(所)址进入可研;初步落实建厂(所)外部条件;对电厂(变电所)规划容量提出建议;根据厂(所)址条件及轮廓进度,通过分析提出投资框算;

利用外资工程,还应说明利用外汇额度与性质,并纳入投资框算;

3重点研究工程总体规划设想,取水及排水、除灰及灰场、燃料运输等工程设想的初步可行性,并作为各方案的技术和经济比较的基础,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所)的厂(所)址与规模;

4设计单位的院长或总工应到现场检查工作,组织检查方案优化情况,确定推荐方案;

5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政府领导主持汇报会议,邀请当地有关单位参加,听取有关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汇报和推荐意见,协调解决各部门意见及必要的建厂(所)条件等,应编写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列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3.0.8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现场踏勘和现场初步方案研究的基础上,由设总负责编写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计划,经院的工程、计划和技术质量处(室)签署后,报主管总工审批;

2发电工程应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及《火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规定》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变电工程编制规划选所报告,按20.5有关规定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所(线)报告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3.0.9出版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3.0.10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0.11初可报告经审查后,可以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指导可研阶段工作及编制中长期规划与系统设计的依据。

3.0.12在项目建议书批准的规划容量内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进入可研阶段;超过规划容量进行扩建时,应进行扩建容量鉴定,其内容应包括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落实扩建外部条件,对电厂最终容量提出建议,通过分析提出投资框算。

扩建鉴定的审查程序与初可相同。

3.0.13应按205有关规定将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形成的成品文件和原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4可行性研究阶段

4.0.1新建的发电工程项目应在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所推荐的地区和厂址中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扩建的发电工程项目可直接

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50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应有工程选所(线)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系统设计的依据,以经过审议的电力系统发展规划或审定的电力系统设计为基础,在工程主管上报该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后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4.0.2可行性研究(含补充可研)的任务是:

新建工程应对两个及以上的厂址(所址、线路路径)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落实建厂(所、线)外部条件,取得符合要求的各类协议;工程设想中,煤、灰、水、路、接入系统、环境保护及地基处理等与厂址有关的内容,要有方案比较,使估算能达到要求的深度。

投资估算应力求准确,能够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应与已审定参考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明确投融资来源的基础上作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出上网电价,并由项目法人据此鉴定合资协议、并网协议及落实融资。

当工程有多种投融资条件可以采用时,应从控制投资及上网电价等角度对其进行优化比选。

电厂接入系统的研究应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同时或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之前进行。

4.0.3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接受任务、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及厂(所、线)址汇报会、勘测工作及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文件、出版文件、报上级审批、立卷归档。

4.0.4可行性研究应根据上级下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任务进行。

设计单位首先应了解任务及其要求,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可研之前已有项目法人的工程,应由法人委托进行可研工作,此时,可研应一次做到规定的深度。

可研之前尚无项目法人的工程,可研工作一般分为两段。

第一段仍称“可行性研究”,由业主委托,主要内容是确定厂(所、线)址,落实建厂(所、线)条件,按委托方意见初步进行工程设想与经济分析工作;待项目法人(筹建组)明确并商定装机方案、投融资来源以及建设方式等条件后,再由项目法人(筹建组)委托进行第二阶段的“补充可研”工作,重点是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作到规定的最终深度。

对于利用外资的工程,补充可研设计文件一般在设备招标前完成,内容还应包括标书技术条件与供货范围(包括设计分工,设备分包,允许返包范围,分岛以及招标方式等)的论证。

此时,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是指导性的,待设备合同草签后,要修编成为能对概算起控制作用的估算,计算出上网电价,并对其他部分作必要的调整。

4.0.5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l组成设计项目组,由设计单位指定设总,由设总与有关处(室)商定参加工作的人员及各级技术负责人;

2设总组织各专业人员研究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和要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工作范围、主机(主设备)选型及计划进度的初步意见,向总工汇报;

3设总组织各专业编写准备工作和现场踏勘工作大纲;

4应根据工作大纲的要求收集资料。

4.0.6现场踏勘及厂(所、线)址汇报会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组(包括建设单位的人员);

2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听取意见和取得当地各方面的支持;

3进行现场踏勘。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建厂(所、线)初步方案,落实建厂(所、线)条件,应特别注意结合厂(所、线)址的具体条件对厂(所、线)址有异议的因素进行落实处理工作;

4设计单位应向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取得有关部门原则性同意文件,其文件的项目,发电工程按《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提出;送变电工程按《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提出。

5必要时由设计单位总工带领有关专业主任工程师(简称“主工”)或专业工程师(简称‘专工”)赴现场踏勘。

听取设计项目组汇报,检查收资和建厂(所、线)条件落实情况,确定厂(所、线)址方案,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包括需要进行的调查和科研项目)。

6在调查收资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厂(所、线)址位置的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及存在问题,提请当地政府主持并召集当地有关部门参加的汇报会议。

听取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的汇报,并请会议协调解决各部门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建厂(所、线)条件。

4.0.7在厂(所、线)址位置及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得到当地政府同意后,提出勘测、环保、科研任务书。

勘测和环保评价任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可委托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科研任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

4.0.8勘测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接受建设单位的任务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勘测合同;

2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和勘测工作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勘测工作大纲,经勘测处(室)技术负责人和设总审查签署后实施,某些特殊工程由上级部门审查后实施;

3应根据勘测工作大纲要求进行调查收资和现场勘测;

4进行室内作业、整理资料;

5按合同和《火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规定》编制勘测报告;

6应按2.0.5有关规定对勘测报告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7出版勘测报告文件;

8勘测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是工程设计的依据,勘测报告文件应分别送给委托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单位;

9某些特殊工程勘测报告应上报有关部门评审。

4.0.9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l接受建设单位委托;

2根据委托的要求,调查收资、核实工作量、环境评价的有关技术规定和厂(所、线)址的具体条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环保处(室)技术负责人和设总审查签署后出版,并交送给建设单位;

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修改评价大纲;

4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进行现场监测、测试;

6整理资料、计算分析,按《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深度规定》和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7按2.0.5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8出版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9应将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上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并向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的设计单位提供;

10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经主管部门预审后上报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并将上级环保部门原则性同意文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0.10在掌握了必要的资料和建厂(所、线)条件基本落实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在现场踏勘和现场初步方案研究的基础上,发电工程按《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送变电工程按《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由设总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计划;

2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计划经院工程处(室)、计划处(室)和技术质量管理处(室)签署后,报总工审批;

3各专业进行设计方案研究论证,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优选,应由设总负责组织各专业向总工汇报,确定主要设计方案;

4各专业设计方案基本完成后,院长或总工应听取设计方案的汇报,组织验收、确定推荐方案;

5各专业编制设计文件,提出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6按《电力设计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经济分析和评价;

7按2.0.5有关规定各有关处(室)对各专业设计文件进行校审和签署,交设总审核、汇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总工审核、院长审批,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4.0.11出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4.0.12需要时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审批文件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

40.13可研(含补充可研)报告经审查后,可以作为计划部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指导主机(主设备)招标,编制初步设计以及调整系统设计的依据。

4.014送变电工程可研报告由网、省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审查,按权限划分经电力公司批准同意后作为电厂接入系统一次部分设计及送变电工程立项上报的依据。

4.0.15按2.0.5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形成的成品文件和原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5初步设计阶段

5.0.1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

初步设计的任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要求,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方案和投资规模。

其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准备工作,确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出版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立卷归档等。

5.0.2准备工作主要应包括组织人员、研究任务、调查收资、签订主机(主设备)技术协议、拟定设计原则、进行勘测工作、制订初步设计项目设计计划等:

1设总与有关处(室)商定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

2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厂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3调查收资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专业收集并分析初步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2)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煤源、煤种、尽快取得燃料分析资料,并经主管部门发文确认,作为设计的重要原始资料;

3)对所采用的科研成果或新技术,必要时应进行专题补充研究。

4根据主机、辅机设备(主设备)的招标要求,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编标、评标等工作。

5应在综合分析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发电厂规模、工期要求、燃料种类及厂址条件等基础上,会同建设单位与制造厂签订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主设备)的技术协议。

6应根据工程特点,设总组织各专业主工或专工、主设人进行讨论和研究,拟订主要设计原则。

7在重点研究总平面布置和水工方案后,土建和水工专业应提出各项勘测任务书,尽早安排勘测工作。

勘测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根据勘测任务书要求和勘测工作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勘测工作大纲,经勘测处(室)技术负责人和设总审查签署后实施,某些特殊工程由上级部门审查后实施;

2)应根据勘测工作大纲要求进行调查收资和现场勘测;

3)进行室内作业、整理资料;

4)编制勘测报告;

5)按2.0.5有关规定对勘测报告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6)出版勘测报告文件;

7)某些特殊工程勘测报告应上报有关部门评审;

8)勘测报告文件应分别送给有关设计专业和建设单位。

8设总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项目设计计划。

9工程初步设计项目设计计划经院工程处(室)、经营计划处(室)技术质量管理处(室)等签署后,报主管总工审批。

5.0.3确定设计方案的工作主要应包括方案比选、设计单位内部讨论、初步明确推荐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确定方案等。

在方案研究时,专业设计方案和综合设计方案应结合进行。

专业设计方案是综合设计方案的基础,但必须在综合设计方案统一要求下进行:

1各专业的设计方案应由主设人和设计人在主工或专工和专业科(组)长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涉及多专业的综合设计方案应由设总组织、有关主工或专工协助进行;方案研究中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取以往工程反馈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进行方案优化,提出方案推荐意见;

2由设总组织各专业分别向主管总工汇报主要设计方案,技术质量管理处(室)和设计处(室)的主工或专工、主设人参加,可邀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通过讨论,确定初步推荐方案;

3设计单位应充分听取并汇总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向主管总工汇报、组织研讨,最后确定初步设计阶段正式推荐设计方案。

5.0.4编制设计文件可包括下列内容:

1设总根据正式推荐方案,修正综合进度,调整专业间互提资料项目和进度,解决专业协调配合问题;

2发电工程各专业按《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送变电工程各专业按《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架空送电线路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3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按2.0.5有关规定进行会签工作;

4应按2.0.5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5.0.5出版初步设计文件。

5.0.6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0.7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可以作为开工、主要辅机(主设备)招标、主要施工单位招标以及编制施工图的依据。

5.0.8应按2.0.5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阶段形成的成品文件和原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6施工图设计阶段

6.0.1施工图设计的任务应根据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要求,编制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图。

其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准备工作、编制司令图、编制施工图卷册目录和综合进度、编制各卷册施工图、施工图质量复查、出版文件、交付施工和安装单位、立卷归档等。

6.0.2准备工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解决有关设计方案的遗留问题,逐条落实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2设总应编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计划;各专业主设人在设总提出总体要求后,应编制本专业的施工图设计计划。

3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提出需要补充的勘测工作,并编写详勘任务书;

4发电工程应与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辅机等设备制造厂,变电工程应与变压器等设备制造厂互提配合资料;

5将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分解到各专业的各个单位工程。

6.0.3编制司令图是施工图设计初期专业之间和专业内部进行相互配合的重要步骤。

司令图是指导各卷册施工图设计的重要文件,应由设总组织有关专业主设人进行编制。

可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项目负责人;

2主体专业同有关专业互提配合资料;

3补充初步设计修改的有关计算项目和内容;

4编制图纸;

5设总组织讨论、会审;

6项目负责人、主设人、科(组)长进行校审和签署;

7各有关专业主设人会签;

8设总审查、主管总工批准;

9必要时,邀请施工单位参加司令图会审。

6.0.4编制施工图卷册目录和综合进度。

6.0.5编制各卷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包括下列内容:

1应由各专业主设人编制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卷册任务书,并按成品的分级由相应的技术负责人审定;

2应按2.0.5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间互提资料;

3按有关规定进行各卷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4施工图设计成品完成后,应按2.0.5有关规定进行专业会签、按成品的分级由相应的技术负责人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6.0.6根据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质量复查,其复查范围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6.0.7出版施工图设计文件。

6.0.8应按施工进度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交出施工图设计文件。

6.0.9应按2.0.5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阶段形成的成品文件和原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7施工配合阶段

7.0.1施工配合是工程设计实施的重要阶段,本阶段应按《电力勘测设计驻工地代表制度》(以下简称“工代制度”)进行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服务。

其工作步骤可包括准备工作、设计交底、工地服务、工代工作总结、立卷归档等。

7.0.2准备工作可包括下列内容:

1应在施工图设计准备阶段由有关处(科)提出工代人选,经设总和主管总工批准确定工代及工代组长名单;

2工代组成员名单应在施工前由设总负责发文通知建设、施工和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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