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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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附件12:

家具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企业(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3其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4.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4.3.1:

企业应识别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危险作业,应根据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5其他

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5.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5.3.2: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参加由厂级、车间、班组安排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4.3.2“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5.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

5.5.3.4:

作业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参加由车间、班组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3.4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5.5.4.1:

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4.3.5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培训缺陷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5.3.6: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作业专业技能和事故应急避险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4其他

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资金提取的标准、年度费用计划和使用状况审查的管理要求。

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企业年度资金决算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3.1.3: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尘、防噪声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防爆、防毒、防静电、防尘的安全监测管理系统支出;b)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支出,以及应急演练支出;c)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e)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f)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g)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i)用于设置安全标志和标识支出;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3.2.1:

应建立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缴纳项目、缴纳标准及伤亡赔付的管理要求。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费。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伤及工伤死亡的员工获得赔偿。

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7.4.2:

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条件的相关方。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企业与相关方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7.4.1:

企业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要求。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应包括:

工程项目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和安全条件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

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6.4: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安全、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7.4.3:

企业应指定责任人负责对相关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辨识评估不正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4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4其他

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

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进行装配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10.3.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企业,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1.9.1.2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1.9.1.3未申请变更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10.3.2: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向原申报受理的部门申请变更:

a)新、改、扩建项目。

b)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c)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类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10-2013)5.10.2.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和后果,以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及相关方,应进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护、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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