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院的消防安全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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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有假天花板、間隔或牆上裝飾須使用抗火物料製造或加上防火漆/防火液。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1項)。
2.2 如有掛上布簾及窗簾,它們須經過防火液處理。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2項)。
2.3 如果按摩院依照核准建築圖則而裝上的原有窗戶,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面積被磚石、木料或金屬薄片所封閉,則須要安裝排煙系統,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10項)。
2.4 按摩院內所有出口應以用中英文正楷書明“EXIT出口”的燈牌來標明。
燈牌上的字體高度不得少於125毫米,每一劃的闊度須有15毫米。
英文字母/中文字的顏色及對比的底色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3項)。
2.5 如果在按摩院內某些位置並不容易看見出口指示牌,便須在那些位置安裝足夠的方向指示牌。
方向指示牌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4項)。
2.6 在漆黑中仍能顯示出口方向的低方向指示牌,必須設置在高於地面200毫米的位置上。
這些指示牌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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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張顯示樓面間格及前往逃生樓梯方向的綱要出口圖則,應該張貼在每個房間內。
出口圖則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6項)。
2.8 整間按摩院內須裝有應急照明系統。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I。
消防裝置及設備
2.9 安裝在按摩院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經常保持操作性能良好。
2.10 須按下列規格設置消防裝置:
2.10.1 除非大廈內已安裝了以下的消防裝置,否則,安裝一個消防栓/喉轆系統。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7項)。
2.10.2 安裝一個手動火警警報系統,並在下列每個地方安裝啟動掣:
(a) 每個出口的附近,
(b) 主要入口處,
(c) 收銀櫃台,
(d) 接待處,及
(e) 等候的地方。
2.10.3 在浴室、蒸氣浴室,以及每個按摩室或休息室內,安裝火警警報系統的警鐘。
2.10.4 如果按摩院的面積超過126平方米,便須安裝自動火警警報系統,這個系統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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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 如果按摩院:
(a) 位於玻璃幕牆大廈或地庫樓層內,而且佔地面積超過126平方米;
或
(b) 位於其他類別大廈內,而且佔地面積超過230平方米,
則須安裝花灑系統。
花灑系統的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9項)。
2.10.6 如果按摩院位於玻璃幕牆大廈或地庫樓層內,而且體積超過7000立方米,便須安裝一專供排煙的系統。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10項)。
通風系統
3. 按摩院內裝置的所有通風系統,必須符合法例規定。
詳細規格載於附錄I(第11及12項)。
附加規定
4. 上述是消防處要求按摩院必須遵守的一般消防安全規定。
如果正在申領牌照的按摩院需要額外保障,消防處可能會訂下附加的消防安全規定。
4.1若處所使用聚氨酯乳膠床褥和襯墊家具,它們的可燃性標準須符合英國標準7177(一九九六年版)及英國標準7176(一九九五年版)(適用於中度危險的處所/樓宇)或符合消防處處長接受的另一標準。
附錄I
詳細規格
1. 用作假天花板、間隔或牆上裝飾的所有易燃物料,須符合英國標準第476條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或2級的規定;
或在所有外露部分加上認可的防火漆/防火液,並由第2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加以證明,以達到該標準。
2. 如有掛上布簾及窗簾,它們須使用含有抗火纖維的物料製造,而且根據英國標準第5438條測試時,須符合英國標準第5867條第2部纖維類別B的規定;
或在此等布簾及窗簾上加上認可的防火液,並由第2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加以證明,以達到該標準。
3. 出口指示牌英文字母/中文字顏色及對比底色須符合下列的任何一組的組合,而且在整間按摩院內必須統一:
字體顏色
底色
綠
白
4. 須安裝符合英國標準第5499條第I部表10規定的方向指示牌,以便在發生緊急事故時協助按摩院內的顧客找到出口的位置。
5. 低位方向指示牌必須屬於自身發光類別,並符合英國標準第5499條第2部的規定。
6. 出口圖則的尺碼須不少於250毫米x250毫米,以不易磨滅或損壞的物料製成,並張貼在每個房間與出口大門毗連的牆上的顯眼位置,距離地面的高度達1500毫米。
7. 按照最低標準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格安裝消防栓/喉轆系統和手動火警警報系統。
8. 按摩院除非已有花灑系統保護,否則應根據英國火險協會規例,安裝自動火警警報系統,感應範圍遍及整間按摩院(浴室及蒸氣浴室除外)。
這個火警警報系統須透過電話線直接接駁到消防處的通訊中心。
9. 須按照英國防損委員會規例安裝花灑系統。
如果按摩院位於玻璃幕牆大廈或地庫樓層內,而且佔地面積超過230平方米,則須裝置快速感應型的消防花灑頭予以防護;
每個花灑頭的防護範圍應為9平方米。
10. 按摩院如未能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第23條有關窗戶的規定,或位於玻璃幕牆大廈或地載樓層內,而且體積超過7000立方米,則須按照最低標準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設置排煙系統,該系統的設計須經由消防處處長批准。
11. 按摩院內裝置的所有通風系統,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和消防處通函一九九六年所載有關機械通風系統的消防安全規定,有關通函的摘錄載於附錄III。
12. 機動式通風系統必須設有自動截止裝置,以便限制煙霧經通風系統擴散。
13. 須在安裝工程開始之前預早向消防處通風系統課呈交通風系統的繪圖。
此外,安裝工程完成後亦應以書面通知通風系統課派員檢查該系統,以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14. 大廈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均須妥善保存,並保持操作性能良好。
如需要更改及添置,有關的工程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向物主簽發證明書,同時在14日內把證明書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以證明符合規定。
附錄II
獨立應急照明系统的標準規定
1.整套應急照明系統裝置應以抗火材料製造。
2.每一獨立裝置的設計,在使用時應能產生廣泛而不眩目的照明。
任何一處的燈光不得少於兩盞。
3.為蓄電池充電的自動涓流充電器須具有二百伏特輸入及適當的輸出,並配備指示燈及其他指示器。
該充電器須能在不超過十二小時內將電池充滿。
4.應急照明系統所提供的最低樓面照明度須為:
樓梯/出路 不得少於2勒克斯。
夜總會、餐廳、舞廳、或設有 不得少於1勒克斯。
裝飾物及可供人們自由活動的
樓宇。
應在任何兩個應急照明裝置之間的中間點進行量度。
所有光度以手提光電測光錶量度,許可的差額為+/-10%。
5.獨立應急照明系統應能夠維持不少於一小時的規定照明光度。
6.每一獨立裝置應設一「試驗」開關、一充電偵測燈,以及一低電壓斷路器,以便於蓄電耗盡後將電池截斷。
7.應急照明系統必須採用符合英國標準6207的銅皮線/符合英國標準5266的置於導管內膠皮線。
8.每月必須進行一次亮燈試驗,並將試驗的結果登記於紀錄冊內。
9.應急照明系統之安裝工程必須由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加以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