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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查勘基础知识

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骨干险种,其经营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关乎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由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属于动态保险标的物,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中,它的安全与否,除了受车辆本身状态及驾驶员生理状态影响外,还是受天气、道路状况、行人和其他车辆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所以机动车辆发生各类保险事故的比例相对于其它类型的保险标的要高得多。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不断深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更趋向法制化,道路交通安全案件在保险公司的后期理赔中更注重现场查勘的证据。

因此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对保险公司的后期理赔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

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又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调查,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包括:

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等。

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是指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时间以事故第一现场(或者第二现场)为中心,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围绕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后果等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

在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查勘活动中,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用科学规范的程序、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与查证,包括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测量,对在场的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进行询问,对现场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下来,并进行初步保险责任判定、事故损失预估和协助当事人组织施救等工作。

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查勘,是一项时间性、技术性和政策性极强的专业工作,面对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承担此项工作的保险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对待,自始至终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科学合理地进行分工合作;高速度、高质量,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二、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的目的和意义

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是整个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关键一环。

查勘人员在第一现场(或者第二现场)掌握的信息基本反映了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的性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它为后续的理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基础,也是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的关键一环。

为了真实、准确掌握损失情况,查勘人员应尽可能争取到达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把握事故处理的主动权。

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查勘,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依法正确处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开展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现场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

1、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过程中的主要情节,利用现场的证据,掌握其中关键性的细节,为进一步分析、研究、确定损失,以及进行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再现收集资料和提供依据。

2、发现、提取和收集各种痕迹、物证,为判定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以及确定是否保险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

3、根据查勘情况,结合发现的特殊痕迹、物证,确定损失范围(防止人为损失扩大),判断是否酒后驾驶、故意行为、伪造现场等除外责任范围或欺诈行为。

及时向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处理机关提供肇事逃逸车辆的种类、特征和逃逸方向,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4、协助客户组织现场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为客户提供事故处理咨询,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创造公司服务品牌。

5、收集和积累意外事故资料,为研究和制定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事故的风险预防对策及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开发和费率厘定提供参考数据。

总之:

现场查勘要求我们理赔人员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第二节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伤亡人员及同事故有关的遗留物、痕迹所在的路段和地点。

一、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的分类

(一)原始现场

现场的肇事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有关的遗留物、痕迹均未遭改变或破坏,仍然保持发生事故时现场的原始状态,又称第一现场。

这类现场痕迹、物证保存着大量的原始信息,能够直接反映事故的过程和结果,甚至能够揭示责任者,对这种现场全面详细地勘查,痕迹物证提取得当,勘查人员就能够根据这些痕迹、物证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来重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这种现场对我们勘查人员来说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

它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快速地查明原因。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各类事故现场,绝大部分都是变动后的现场,由于人为原因和自然的原因,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所看到的现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改变或被破坏。

(二)变动现场

事故发生后,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改变了发生事故时原始现场的部分或全部状况。

发生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为抢救伤者和其他财产而移动了肇事车辆和伤者倒卧的位置。

2、风、雨、雪等天气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使现场上的痕迹、物证部分或大部分消失。

3、现场保护不及时或措施不当,围观群众和过往车辆破坏或者变动了现场上的痕迹、物证。

4、为尽快疏导交通或者排除险情的需要而移动了肇事车辆和有关物体。

(三)伪造现场

事故当事人为逃避责任和骗取保险赔偿金而采取的毁灭证据、嫁祸于人的行为,有意伪造或变动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而导致现场的变动。

随着保险业务的逐步扩大,被保险人对保险行业的认识越来越深,骗取保险赔偿的事故越来越多,尤其是利用机动车辆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学会运用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和必要的技术检验方法,查清事故真相,将成为保险行业现场勘查人员与实施保险诈骗的不法分子进行斗争的有效手段。

二、机动车辆险事故现场的特点

现场上均能见到明显的痕迹、物证,如刹车痕迹、碰撞痕迹、遗落的物质(灯罩、玻璃碎片、油漆片等)、油污痕迹、燃烧痕迹、血迹等。

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大部分是在运动当中形成,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具有一定量的动能,无论发生何种类型事故,机动车与所接触的物体和地面都要发生能量交换和物质转移,而机动车外表一般都比较精致、做工精细,在外力作用下,表面很容易发生形变,周围地面也很容易遗留掉落的油漆片、玻璃碎片、碾压、擦划痕迹。

由于机动车辆事故大多发生在运动当中,所以发生事故必然受到天气环境、地理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从客观环境角度对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分类: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

该类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方向既有正面、也有侧面和首尾相撞。

还有多台机动车相撞的事故。

该类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如驾驶员违章行车、技术不佳、操作失误、违章装载和酒后驾车,风、雨、雪、雾导致视线不清,道路状况不良、狭窄、凹凸不平,机件故障等。

(二)机动车与静止物体发生碰撞或单独倾覆事故

这类事故平时也称作独立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与前述的基本相同,但应该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大部分利用机动车骗取保险金的案件都是以独立事故的面目出现的,如翻车、坠崖、起火等。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禽畜等碰撞事故

机动车的原因——违章行车,视线不清,操作失误和车辆机件失灵(转向机件故障、轮胎爆破、车轴断裂)。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原因——违章载人、抢行、逆行、突拐、不走。

(四)机动车被盗窃及恶意破坏事故

(五)机动车火灾事故(常见自燃火灾责任)

(六)机动车自然灾害事故(尤其是暴雨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查勘岗位的具体职责

查勘岗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1、审核保单抄件,确定相关要件,了解投保标的情况;

2、现场查勘前的准备工作;

3、赶赴现场协助客户施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4、完成现场查勘的各项基本工作(包括查验标的车辆、驾驶人等信息,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确定责任比例,做好《问讯笔录》,绘制事故现场草图,必要走访和取证、拍照等);

5、《索赔须知》的送达,并指导客户正确进行理赔程序;

6、对于自己权限内的车损案件金额,负责核定损失并签署《定损协议书》;

7、对于超权限的车损案件,负责与客户核定《损失清单》等相关必要单证;

8、向上级汇报涉及三者财产损失的案件,并指导受损物资的现场处理;

9、人伤案件的调查和汇报;

10、重大、疑难案件的相关调查和取证;

11、盗抢险案件的现场查勘及调查取证工作;

12、对于查勘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缮制《撤消案件审批书》和《撤消案件通知书》,并上报审核立案人审核;

13、负责《撤消案件通知书》的送达;

14、现场完成《查勘报告》;

15、指导客户在查勘后填写《定损回访表》;

16、与相关岗位交接查勘有关资料。

二、查勘车辆险事故现场的要求

勘查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主要目的是查明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为正确处理后续理赔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为此,要求现场勘查工作和勘查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赶赴现场必须迅速、及时

现场勘查要力争在发案后短时间内到达第一现场,利用遗留的痕迹、物证明显清晰的有利条件抓紧进行,决不能拖延时间,失去勘查良机,贻误收集证据的时间,给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二)现场勘查必须全面、细致

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是获取现场证据的关键。

无论什么类型的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都要力争把现场的一切痕迹、物证甚至微量物证都要收集、记录下来。

对变动的现场更要认真细致地勘查,弄清痕迹形成的原因与其它物证和痕迹的关系,去伪存真,确定现场的本来面目。

(三)现场记录要清晰,绘制的草图和拍摄的照片能够全面真实反映事故现场

(四)做好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的问询笔录

(五)损失记录要全面详细,损失预估要尽量准确

(六)热情周到服务,协助客户做好现场施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节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

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所提交通事故,均指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六个缺一不可的因素:

(一)车辆;

(二)在道路上;

(三)通行中;

(四)发生事态;

(五)具有交通性质;

(六)有一定后果。

二、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的含义

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及其具体含义是:

(一)车辆

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是指在当事方中,必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

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在此列。

因此,只有在上述规定的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果的行为,才构成交通事故。

(三)通行中

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

确切地讲,是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相对运动的状态。

如乘车人在车辆运动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未与行进中的车辆接触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停在路面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后果,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过往车辆是在行驶中。

(四)发生事态

即发生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象。

如碰撞、轧压、刮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等。

若没有事态,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具有交通性质

所谓交通性质,是指在人们出行和物品运输流通过程中,在分隔地点间的往来行动。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交通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而不是因为人力所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

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不能自控,驾驶员因疾病突发行为失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机动车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机动车五十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死亡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

或重伤十一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及八人以上;或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及五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

所谓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所谓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者,或可能成为残疾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生命的;

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的;

4、严重骨折(比如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严重烧伤,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伤,如大拇指扎断一节;中指、食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和任何两指各扎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

7、脚部受伤,如脚趾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面能障碍,有不能自如行走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或内出血、腹膜伤害;

9、不属上述范畴内的伤害,但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条确定。

所谓轻伤,是指经医务人员诊断,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伤者。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现场直接遭受损坏的车辆需修复还原的材料费用和物品、货物、牲畜等损失的折价费用。

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从宏观上可以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

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行为车辆动态而造成的车误。

3、操作技术,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失误。

客观原因是指促使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纯粹由于道路、环境等不利的客观因素造成的。

六、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能起那些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是:

1、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正确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归属,并根据责任对当事人作相应的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2、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维护遵纪守法者的正当权益,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事故当事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同时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责任者追究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为交通安全宣传提供真实事例,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

4、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实地调查研究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掌握其规律和特点,为预防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和强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七、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准确、及时的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正确认定事故责任,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八、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几种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分析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完全因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者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违章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者负次要责任。

双方违章情节相同所造成的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涉及多方,有一定违章情节的一方,负一定责任。

九、什么叫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指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原则上是按事故责任的轻重顺序排列的,责任大者为第一当事人,其次为第二当事人,依次类推。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准确的分析事故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依法做出事故责任鉴定。

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要件:

(一)有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安全制度的行为。

(二)违章行为与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上有过错。

以上所述构成事故责任的三方面要件,前两方是客观方面,后一方面是主观方面,它们之间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但又不简单等同,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并非每项违章都与事故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者大多数主观上有过错,但也有由于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原因而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

因此,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要件。

十一、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是指对事故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处理,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构成交通事故后,即形成了当事人之间公民权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

是制裁交通肇事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

受害人对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加害人则对此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是执行过错责任的原则,赔偿是以加害人负有责任为前提,损失的承担是以责任大小来决定的。

十二、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处理交通事故是依据客观事实和交通法规,也就是说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十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几种类型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只要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造成致人死亡、重伤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追究行政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根据发生的性质、责任大小,分别适用签证、扣证、直至吊销驾驶证。

对车辆可暂扣牌证和缴销牌证。

3、对车辆单位和领导人进行行政处分。

(三)追究民事责任

这是以赔偿经济损失的形式,制裁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损害是因当事人执行公务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十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概念及特征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依照一定程序收集的以及事故当事人提供的用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

交通事故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任何形式的证据都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指证据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或确实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想象、猜测、捏造出来的情况。

客观性,也就是真实性,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联系,同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不仅证据本身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收集、提供、保全证据的方法、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否则这种证据就没有证明效力。

十五、交通事故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条件

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有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概念的三个个体特征。

也就是说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2、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并且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交通事故中犯罪者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4、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

十六、公安机关追究交通事故犯罪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追究交通事故中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1、有权依法追究犯罪。

2、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须的强制措施。

3、有权依法直接进行和组织指挥各种侦察活动。

4、有权对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处理。

如侦察终结后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侦察的结果,对已经立案的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做出撤消立案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决定。

十七、哪几种情况为非道路交通事故?

1、军用、农用和工程、体育竞赛等车辆,在演习、田间作业、现场施工、体育竞赛种,轧伤、轧死参加演习、作业、施工、竞赛人员的;

2、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院内,车辆翻覆、碰撞、碾轧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

3、蓄意利用车辆进行犯罪的活动和自杀的;

4、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八、火车在铁路与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车辆、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调查。

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

十九、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的,由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处理。

如需对肇事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执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可交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处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地方事故处理机关。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人员须遵守那些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

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或私下协议处理的,事故处理机关应追查责任者,并加重处罚。

过关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确认?

尸体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处理机关检验或凭医院的死亡诊断确认;辩不清的,由法医(或指定医院)解剖认定。

尸体在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决定处理。

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

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二、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可以行使那些权力?

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车辆、证件、证物。

涉及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方面的问题,由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认定,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如情况十分紧急,可记录在案,事后处理。

二十三、什么样的交通肇事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十万元左右的,致使党和国家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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