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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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

第一部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基本知识

  1.1什么是民防工程?

  民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2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如何分类?

  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分为:

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

  

(1)指挥工程是保障民防指挥机关战时能够不间断工作的民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为抢救伤员而设置的医疗救护设施,根据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等,一等为中心医院,二等为急救医院,三等为救护站。

  (3)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安全而修建的民防工程。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防空专业队伍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讯和运输等。

  (4)人员掩蔽工程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民防工程,分为一等人员掩蔽部和二等人员掩蔽部。

  (5)配套工程是战时用以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警报站、物资库和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1.3什么是结建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类防空地下室简称为结建民防工程。

  1.4哪些建筑按规定应修建结建民防工程?

  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修建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应当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1.5什么是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

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等。

  1.6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

  1.7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人防委字[1984]9号)

  

(2)上海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实施细则》(沪人防委字[84]8号)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

  (5)市规划局、市民防办《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沪规划[2007]466号)。

(2010-01-05)

第二部分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审批

  2.1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方针是什么?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面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配建结建民防工程,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2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标准是什么?

  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2)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

  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2.3配建项目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如何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由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确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的情况。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对于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面积小于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核定面积的建设项目,不足面积部分应补缴相应的民防工程建设费。

  2.4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是什么?

  对于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到整个底层建筑面积50%的,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否则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2.5结建民防工程的战时用途、抗力等级如何确定?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民防骨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为5级、6级或6B级。

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应与其战时用途相适应。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和抗力等级由民防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民防工程体系建设要求审核确定。

  2.6民防结建审批以何种面积指标为依据?

  民防结建审批可以以建设项目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审批依据。

  2.7结建民防工程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

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2.8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分为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分别办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手续。

  2.9民防结建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方案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申请表》(按规定可以申请缴纳、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需填报《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3)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

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设计方案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

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初步设计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

按规定可以申请缴纳、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前期未填报《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兔申请表》的,需补充填报;

  

(2)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3)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

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初步设计文本(加盖设计出图章)。

对于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本应含有民防工程概况、民防工程布置方案、民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民防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内容;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

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申请表》。

按规定可以申请缴纳、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前期未填报《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申请表》和《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的,需补充填报;

  

(2)建设交通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

要求:

标明建设基地界限、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4)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

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5)市民防办公室的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已通过审图)(复印件)(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6)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2.10在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各包括哪些内容?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况或建设项目需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

 

第三部分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

  3.1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包括: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2对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如何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3.3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沪价房(1996)179号文规定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按民用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3.4缴费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如何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应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是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

  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一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3.5民防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有哪些?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一次足额征收,不得分期征收。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

  3.6哪些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

  (l)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

  

(2)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

  (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

  3.7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条件是什么?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规定,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建设项目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此类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2)必须有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

  (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3.8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有哪些程序?

  对同时符合缴纳和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民防管理部门提出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

  对区、县民防办受理的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第四部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分类规定

  4.1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如何进行界定?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

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4.2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如何进行界定?

  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

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

项目的认定由市经济委员会在上海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表中予以明确。

  4.3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如何进行界定?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

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设面积计人项目非教学用房部分。

  4.4分期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结建民防工程,多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

  (l)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己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4.5旧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对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

  4.6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工业园区愿意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的,必须先完成结建民防工程的集中建设,然后才可以根据已建结建民防工程总面积,对园区内的后续建设项目按应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实行抵扣。

  4.7位于地铁车站站域范围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是什么?

  当多层建筑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是为地铁服务的,该多层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当多层建筑部分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部分是为地铁服务的,应按位于非地铁区域地下空间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4.8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是什么?

  对于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容许扣除不宜设在人防防护区的设备房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4.9低层独立式住宅配建标准是什么?

  低层独立式住宅(独户或两联别墅,不包括小区内会所等其他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第五部分结建民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5.1民防结建审批事后监管要求有哪些?

  加强审批事后监管是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重要方面。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以及《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不缴或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和不按照防护标准或质量标准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行为,应通过行政执法及时纠正并按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5.2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资料管理要求有哪些?

  民防结建审批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宜分别归档。

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民防结建审批归档资料如下:

  

(1)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单(核定单);

  

(2)民防结建审批内部审批表(减兔审批表);

  (3)建设单位申请表;

  (4)建设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标有面积技术指标,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6)项目建议书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方案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7)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

  (8)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

  (9)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如项目各层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5.3民防结建审批中容易出错之处有哪些?

  民防结建审批中容易出错之处主要有:

  

(1)未能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条件的建设项目,特别是设有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同意其不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违规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对于不符合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意其免缴或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

  (3)违规不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对于应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同意其补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

  (4)违规同意分期建设,对于不符合分期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意其前期补建或少建民防工程而在后期集中建造民防工程,造成后期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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