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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条款

一、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如施工期间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且通知承包人进行及时整改并未予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控制当月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比例;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发包人检查无安全隐患后再给予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9安全生产责任

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和财产损失。

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职业健康

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3环境保护

3.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3.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3.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3.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3.7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我觉得你还应:

1、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要求

2、明确管理制度编制、上报要求

3、内容方面再看看别的资料,尽量写全

4、用不用明确奖惩?

以下是从合同模板里贴下来的,是不是要按照这些内容写啊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

9.4环境保护

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6.2发包人(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

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7.2发包人(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

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1)其他要求: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2临时消防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6.3临时供电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6.4劳动保护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5脚手架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9)其他要求:

6.7文明施工

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6.8环境保护

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5)其他要求:

6.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6.10.3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21版)。

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

7.治安保卫

7.7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8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乙方,如无特别说明,专指承担中国移动工程建设项目的集成商或者提供维保服务的厂商。

本条款所包含的安全责任如无特别说明,分别适用于设备到货、入场施工、项目验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集成商需要严格执行。

向甲方提供维保服务的乙方在服务期间需要遵循条款2规定,如更换设备、升级软件或调整配置,需要遵循条款1、3。

1、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新增设备符合中国移动《中国移动设备通用安全功能和配置规范》规定的安全配置要求。

2、乙方应遵守中国移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a)《中国移动安全域管理办法》;

b)《中国移动帐号口令管理办法》;

c)《中国移动远程接入安全管理办法(v1。

0)》;

d)《中国移动网络互联安全管理办法(v1。

0)》。

e)《中国移动终端安全管理规定》;

f)《中国移动第三方组件安全管理办法》;

g)《湖南移动基础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h)《湖南移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i)《中国移动第三方安全管理办法》。

3、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新增的IT设备安装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已经发布的所有安全补丁,关闭与业务无关端口,无关进程和服务,按照最小化的原则进行授权,并无重大安全漏洞、后门或者感染病毒。

4、乙方提供的应用软件中账号所使用的口令应便于在维护中定期修改并以加密方式保存,不可固化在软件里。

5、乙方在设备上线前,应参照《中国移动系统安全相关基础信息列表》格式,详细提供本工程新增设备和应用的进程、端口、账号等方面的情况。

6、在工程实施期间,甲方有权通过安全扫描软件或者人工评估等手段,对本期工程新增设备和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并给出评估结果。

一旦发现有重大安全漏洞、后门或者病毒感染,由乙方进行立即修补、清除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消除安全问题。

对于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必须具备所提供应用软件版本的独立实验环境.对系统设备的安全补丁升级,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在实验环境内进行兼容性测试、提供测试结果,并协助甲方进行补丁安装,提供现场支持服务.

8、在产品投入运行直至退网期间,乙方应及时将通过各种途径所发现的自主研发应用软件或产品在软件代码、功能或配置方面的安全漏洞告知甲方并及时、无偿地提供修补方案并实施修补;或者在甲方发现漏洞后,在甲方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无偿提供修补方案并实施修补。

9、当本工程新增设备的安全补丁安装失败时,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补丁加载失败原因进行分析、测试。

10、当加载的安全补丁与乙方所提供的应用系统存在冲突时,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11、对于乙方提供运行在Windows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乙方必须承诺与趋势科技(TrendMicro)、赛门铁克(Symantec)以及NAI公司等主流网络版防病毒软件或其中之一兼容.

12、对于乙方提供的运行在windows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版本应在Win2000(含)以上,同时不能使用家用版,如XpHome版的操作系统。

13、乙方安全应急处理方面的责任

A.如果出现未知原因的攻击导致系统或网络设备异常,乙方应承诺配合中国移动查找原因,给出解决方案.

B.乙方需建立必要的测试环境,对于各类安全解决方案进行及时测试,并给出可行的现网实施办法。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十三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设计公司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全;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5、项目负责人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注册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

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是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追究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实行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生活区办公等用地由甲方负责。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计算工期前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向供电、供水等部门缴纳)。

如现有用电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增容。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如有托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

(2)解除本合同。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临时用水、打井、主要施工道路的砼浇筑、围墙的砌筑、生活区场地填土,夯平。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另行约定。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提前一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必要的样品和图纸);特殊材料及设备应提前三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

如延误或不提供,发包人可延迟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昼夜照明和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和监理方分别无偿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设施。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其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达到宿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满足城管、卫生、防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4)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5)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6)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7)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施工前7天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每周报下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及时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执行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不免除其工期、质量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8.2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2)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增加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量10%以上的,按比例顺延工期;(3)不可抗力且经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4)甲供材料延迟造成关键线路工作延误的。

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注册建造师,并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此赔偿并不能解除35.2款中承包人的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规范要求执行。

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

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部位、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果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而自行隐蔽,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且不论最终验收结果如何,发包人均不承担损失和顺延工期。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检验,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消退期出场,承包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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