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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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

了解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比较宪法学的基本功能、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

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难点: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4课时

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

比较宪法学是伴随着宪法制度与宪法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成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步得到社会承认并以独特的功能影响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发展。

由于人类早期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没有严格地区分宪法现象与政治现象,两者呈现出混合的状态。

就学科发展而言,早期的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政治学在内容、方法与基本的价值趋向方面并没有确立实质性的界限,宪法思维与政治思维是结合为一体。

到了20世纪初以后,随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与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宪法体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vergleichenndeVerfassungswis—senschaft)概念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与话语下有不同的内涵与表述的方式。

即使在统一“比较宪法学”名称下所包含的内容与语意也是不尽相同的。

由于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环境的不同,对比较宪法学本身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与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学者们主要从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文化等角度分析比较宪法学概念。

早在20世纪初,德国学者C.波纳哥认为,比较宪法学是相互比较特定时代、属于特定空间和文化共同体的国家,以寻求这些国家实定宪法中存在的共同特征与本质差异的一门学科。

叶林内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对一般国家或特定国家群,特别是对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寻求各种制度形态的概念,并加以说明的学科。

哈奇克则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通过比较各国实定宪法,探求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概念,并分析其普遍价值的一门学科。

H·哈尔夫雷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科学地认识并比较文化国家中发展程度相近的法的概念或法制度,寻求共性并加以理论化的学科。

到了20世纪30年代,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理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强调比较宪法学在寻求宪法学共同价值中的意义。

如B·M·格特维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比较研究受同一的政治、民族或经济条件影响的同一时代的一些国家宪法形态的学问。

随着宪法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在西方国家创立的比较宪法学开始被移植到一些非西方国家,并形成了反映一定宪法文化特点的宪法概念。

如在亚洲最早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日本,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概念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如比较宪法学家西修教授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类型学的方法比较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宪法科学的分支学科。

桶口洋一教授在《比较宪法》一书中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从比较的观点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一门科学。

但也有亚洲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是为获得作为研究宪法学(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解释学)而获得比较宪法学资料的学科领域。

在中国,1949年以前尽管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新中国建立后,比较宪法学研究曾长期处于停止状态,直到8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了有关比较宪法学的一些定义。

代表性的定义有:

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而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沈宗灵教授认为,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即对宪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以上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表述反映了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性质、功能与发展趋势的基本认识。

尽管表述不同,但同时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比较宪法学是探讨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共性与个性的一门知识体系。

作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通过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来寻求宪法发展内在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比较宪法学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问题;二是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宪法现象;三是比较宪法学目的是寻求宪法发展的规律;四是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具有开放性的知识体系,构成独立的知识体系。

总之,比较宪法学是指从比较分析研究的角度对宪法学即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进行古今中外的比较分析的一门宪法学分析学科。

其包括古今中外的宪法思想理论比较分析和古今中外的宪法制度、宪法现象的比较分析两个组成,前者是理论层次的比较分析,后者是宪法制度与秩序层次的比较分析。

本课的讲学内容正是从理论层次的比较分析和宪法制度与秩序层次的比较分析这两个部分来讲授:

第一部分理论层次的比较分析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中西宪法发生学比较研究

第三章中西宪法学人性基础与内在逻辑比较研究

第四章中西宪政谱系学比较研究

第五章中西宪政宗教之维比较研究;

第二部分宪法制度与秩序层次的比较分析,分为三章:

第六章中西宪法公民基本权利比较研究

第七章中西宪法基本制度比较研究

第八章中西宪法运行机制比较研究。

二、比较宪法学性质

从一般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寻求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与方法。

为了确立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我们需要合理地确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性质,并以学科的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该学科的研究领域与对象。

由于比较宪法学所研究内容的广泛性与动态性,人们对比较宪法学的范畴、宪法学本身的界定并没有公认或一致的看法和认识。

在理解比较宪法学性质时首先需要分析宪法学的规范性与经验性的关系,并以价值与事实为基础确定比较宪法学的性质。

宪法学的规范性是一种价值的表述,即探求宪法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宪法现象的描述与解释活动,揭示理想的宪法世界与价值构造。

宪法学的经验性是对宪法存在事实的评价与描述,旨在分析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与现实状态。

宪法学应在规范性与经验性之间保持平衡,以价值与事实的综合理论解释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

在保持宪法学经验性与规范性合理张力的前提下,宪法学体系内部的不同学科以不同的形式发挥其功能。

如宪法哲学、宪法原理论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规范性的研究与分析,而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经验性价值的解释与分析。

当然,各种不同学科尽管有不同研究问题的侧重点,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验性与规范性价值的基本要求。

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在体现经验性与规范性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当人们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首先要依赖于比较的方法,而比较宪法学提供分析各种宪法现象的比较的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具有独立学科的特有的规则,而且能够提供系统而具体的比较方法,帮助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与分析。

在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相互关系中,比较宪法学更侧重于经验性知识的提供,为人们以宪法的理念体验宪法生活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分析方法。

以开放与经验性知识为基础的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体系更新与完善的主要来源与内在动力。

另外,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交流与沟通的主要途径与形式。

由比较宪法学性质所决定,比较宪法学倡导的研究方法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提供可能性与途径,同时为人们研究宪法问题建立了具有操作性的体系。

根据上述的分析,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与方法。

从学科的性质而言,比较宪法学首先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

在国际学术界,围绕比较宪法学性质有两种基本态度,一是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体系,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法作为一门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比较法基本理论、比较行政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不同的学科。

比较法体系内部的具体学科的发展丰富了比较法本身的内容与形式。

比较宪法学的独立性在于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各种宪法现象。

比较宪法学的特殊功能在于比较分析各种宪法现象,但它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并不简单地采用比较的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构成比较宪法学科地位的主要因素有:

宪法基本理论的发展,即多元化时代的宪法学必须面对多元化的宪法制度;已在客观上形成宪法的特有的研究领域;客观上已出现新的宪法现象,即需要通过比较揭示其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具体表现形式;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在宪法体制中的表现等。

因此,从学科的性质看,比较宪法学应属于宪法学学科。

其次,比较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结构与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从一般学科发展的规律看,学科发展的早期主要是对外国宪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本国宪法的研究。

当研究成果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需要采用比较的方法,以便在系统的知识与制度体系中寻求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对本国宪法制度的研究和对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是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即比较宪法学是在比较的平台上对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以外国宪法的研究作为基本条件。

如果没有丰富而全面的外国宪法知识,不可能在宏观与微观体系中对不同的宪法制度加以合理的分类,并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比较的方法,人们可以把宪法的知识上升到理性高度,并提炼成理论规则与各种原则。

比较宪法学作为学科与方法的统一,客观上存在着自己特殊的研究领域。

比较宪法学的任务是比较研究两个以上国家宪法制度、宪法规范、宪法意识与宪法运行的社会过程。

制度、规范、意识与过程是比较宪法学总体的研究范围,可以说比较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制度及其运行过程的知识体系,其前提是两个以上国家。

如前所述,对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并不属于比较宪法学研究范围,因为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并不仅仅是特定国家宪法的知识,而且提供比较其异同并改善宪法环境的手段。

两个以上国家的宪法,既可能是同一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也可能是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

当然,在具体的比较过程中不同国家宪法制度处于动态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描述制度结构,而是通过制度运行探讨不同制度与原理之间的规律,进一步揭示宪法制度发展的规律。

具体的研究领域与范围包括:

1.世界各国过去与现在宪法制度。

比较宪法学所研究的范围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制度,既比较欧洲、亚洲、非洲与美洲国家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和现行的宪法。

尽管在比较研究时有一定的侧重,但研究者的基本目标与认识态度上应体现宪法文化的多元化的价值体系。

2.国际性或区域性宪法性文件的比较研究。

随着宪法国际化的发展,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已经出现了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宪法文件,如欧洲宪法草案、伊斯兰国家宪法草案以及有些国家宪法学者一直推动的世界宪法典的起草等。

3.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实证分析。

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既包括宪法制度本身的结构,同时也包括宪法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

宪法规范是一种静态的研究,而制度运行过程的研究是动态的研究,旨在说明宪法规范具体的实现过程与效果。

4.宪法文化的比较。

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与具体研究内容中宪法文化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认识和解释各种宪法现象的重要内容。

基于对比较宪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领域的认识,学者们提出了比较宪法学的不同研究模式。

代表性的模式有:

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秩序模式;原理与制度运行模式;按国别进行的比较宪法学模式;实证主义的宪法学与非实证主义比较宪法学模式等。

实际上,比较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断寻找具有共性的学术范式,并以自己所认识的比较宪法学范式为基础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并不存在统一的比较宪法学体系。

本书所采用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比较宪法原理----比较宪法制度----比较宪法运行过程----比较宪法秩序的顺序排列的,强调宪法制度与宪法运用过程的内在联系与效果。

三、比较宪法学的基本功能

自本世纪60年代后,比较宪法学研究日益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其研究价值逐步被人们所理解和认识。

比较宪法学所具有的应用范围的广泛性、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和社会基本问题的现实关注等特点使得比较宪法学成为学者们广泛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获得宪法知识的主要途径。

关于比较宪法学的基本功能问题学者们已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术主张,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比较宪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功能。

我们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比较宪法学的基本功能。

1.比较宪法学的理论(学术)功能

比较宪法学的泰斗叶林内克在谈到比较宪法学学术功能时认为,对各国特殊制度进行了解的基本途径是把握其一般的关联性,而对各种国家制度的完全的理解需要以一国宪法学及一国特别制度的比较为前提。

并通过对各国宪法的比较,发现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各国宪法学是在一般国家学与比较宪法学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比较宪法学首先是繁荣与拓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学科,有助于人们确立合理的宪法学思维,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如前所述,宪法学体系中的各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是以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和分析方法为基础的,特别是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直接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

因此,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完善与否往往是评价一国宪法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次,比较宪法学给我们提供学科发展所需要的背景知识和必要的知识分类方法。

在复杂而多样化的政治社会中人们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产生了解外国宪法制度的需求与某种好奇心。

比较宪法学以其知识的多样性满足人们了解外国宪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使各种研究方法的运用得到现实的条件。

同时,对宪法制度的超越特定空间和时间的了解中可以逐步地改善已有的知识结构,确立科学的知识体系与分类体系。

第三,有助于人们在比较中认识与感受宪法制度的共性和发展的共同特点。

宪法学是人类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本的知识与认识工具。

对于生活在特定宪法环境中的人们不仅需要了解本国的宪法文化和具体制度的意义,而且需要了解宪法制度的共同价值体系,寻求人类生存的共同规则与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追求人类生活的共性是比较宪法学的基本价值体系与目标。

第四,比较宪法学为宪法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的环境与条件。

各国的宪法文化是在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中发展的,对不同宪法制度的比较是推动宪政制度发展与文化交流的基本形式。

比较不同的宪法制度实际上是不同宪法文化的比较,其目标是达到制度与学术之间的互补性,超越制度本身的范围与特定空间。

2.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

比较宪法学是具有实践功能的应用性的知识体系,其研究价值具体体现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

在具体分析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以前首先需要了解比较宪法学中的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

对宪法的认识与实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与过程,认识的价值与实践的价值并不是必然的统一体。

对宪法现象的认识要有客观、理性的基础,并以理性的态度把宪法的认识转化为实践的过程。

因此,分析比较宪法学的实践功能时应正确地理解宪法实践的价值要求,避免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实用主义化和庸俗化现象。

正如桶口洋一教授所说的,把比较宪法学的成果转化为实践与实务时需要以实践者的价值判断为纽带。

如果忽略实践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有可能加剧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甚至破坏宪政的基本秩序。

具体的比较宪法学实践功能表现在:

首先,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政立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比较宪法学提供的制度背景与知识是建立与完善宪政立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利于人们选择合理的宪政体制方案与思路。

各国在制定宪法或对宪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时首先要积极地吸收比较宪法的动态与研究成果,尽可能在各种宪政体制的认识与比较中评价宪政的意义。

其次,有助于改善本国的宪政环境与制度,寻求宪政制度发展的动力。

我们知道,宪政是动态的过程,是在价值与事实的相关性中体现其功能。

同时,宪政又是以人性为基础的,人的尊严的尊重是宪政存在的最高价值。

由于人的需求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各国宪政体制经常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

通过理性的比较,我们首先能够找到本国宪政制度与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政治家和学者们提供反思的机会与方法,提高宪政的开放性与国际化水平。

第三,比较宪法学有助于人们检测已建立的理论命题与假设,提高研究成果转化的社会效果。

宪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与命题并不必然具有实践的正当性,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测。

比较宪法学是在为宪法学的各种命题提供个案和经验事实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在宪法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经过了实践的检测,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它的社会价值。

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著作实际上起到了这种作用。

第四,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有助于为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依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宪法在国家的对外政策制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得到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调整服务。

第五,比较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有助于我们预测宪政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今后的宪法发展作好充分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准备。

预测宪政的未来是宪法学者的学术追求与比较宪法学关怀人类命运的基本品格。

第六,比较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现实中理解与体验宪法的价值,完善宪法的运用机制。

特别是,在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过程中比较宪法学提供的知识、经验与教训是需要我们始终给予关注的问题。

浓缩宪法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也经常成为人们思考宪法问题的基础。

在遇到某种宪法问题时,研究者往往首先依赖于已有的比较宪法学知识,在相关的判例中得到启发。

第七,比较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有助于人们拓宽观察宪法问题的视野,进一步了解和改善本国的宪法环境,为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政策的调整提供经验与教训。

对于宪政的发展而言,通过比较研究而得到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是同等重要的,特别是失败的教训对于宪政实践在正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比较宪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集中地表明了宪法存在的合理基础与社会意义。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化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比较宪法学将会得到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人类将更加珍惜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经验与理论成果。

四、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唯一以研究方法命名的学科是比较宪法学,故在本学科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方法、具体操作技术与命题的逻辑论证等问题。

虽然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过程中人们广泛采用比较的方法,但作为一门专业化知识体系的比较宪法学所采用的比较方法则处于更高的层次。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比较法学的方法,也不同于宪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的共同的规律与价值并不能解决不同学科面临的具体的问题。

即使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时也不能把特殊性的研究方法一般化或者研究方法之间简单地替代。

卡尔·佛雷慈曾指出,我们不能以显微镜来研究雅典的宪法,研究方法应当是根据经验选择的一种结果,应具备一定的合目的性。

其含义是认识与研究特定问题时应寻求固有的方法与思路。

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借鉴比较法学、比较政治学、比较社会学、比较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是有意义的,如理论比较与实践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等方法对比较宪法学研究是有意义的。

但比较宪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探讨其共性与个性,寻求宪法发展的公共性,故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根据宪法本身的特点,采取与宪法发展相适应的研究方法。

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上,通常认为决定特定的方法论因素主要有认识对象的特殊性、认识目的的特殊性与认识方法的特殊性。

特定的认识对象与认识目的客观上决定了特定的认识方法,给人们提供达到认识目的的技术与工具。

概括起来讲,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制度的比较(静态的比较)

在宪法学研究中研究者首先面对的是宪法典(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以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并通过宪法典了解不同国家宪法在横断面和特定时间点的宪法问题。

宪法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多元化的宪法制度中分析制度的异同时我们首先需要全面了解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国家宪法确立的宪法制度,建立宪法典的知识体系。

通过对宪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制度性的比较,寻找制度上的差异性与共同性,为下一步进行价值分析准备条件。

比如,对宪法上的和平主义条款、经济秩序的条款、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条款等可采取制度比较方法,确立实证分析的基础。

既可以分析统一时期宪法规定,也可以比较不同时期的宪法条款的内容。

比较宪法学发展早期的一些著作大多采用了制度的比较方法,给人们提供了进一步认识宪法现象的资料。

当然,制度比较方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主要有:

宪法典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制度比较所研究的内容本身经常面临是否合理性的问题;缺乏理性的宪法规范内容在制度比较中不容易发现和判断;这种研究方法在统一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表现出一定的有用性,但在不同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则表现其明显的局限性等。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比较所具有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制度比较方法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只是说明该方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更新与发展。

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实际上是由人们认识宪法现象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应当客观地分析其应有的功能与界限。

2.功能的比较方法(动态的比较方法)

动态比较是指对不断运行、变化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宪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的变迁是宪法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推动宪法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宪法的生命力不仅表现在结构与内容的合理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程度。

功能的比较方法要求人们从宪法的社会功能入手,从实际变化的现实中观察与分析宪法问题,使宪法制度的分析具有实践的基础,这种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为研究方法的静态与动态的合理结合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基础。

这种研究方法最早由拉贝尔(Rabel)所创,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功能的比较方法的基本要求是:

分析法规时应当综合分析历史的背景与具体功能,要寻求法规存在的政治的、社会的或经济的各种因素,强调法规运作的动态过程。

在比较不同的宪法制度时不仅要看宪法典上是如何规定的,而且要分析特定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如何,特别要考察制度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功能是一切比较法的出发点和基础,也即“共同的起点”。

具体地说,功能的比较方法的意义在于:

一是有助于从社会生活中观察和认识宪法,分析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有助于认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功能,区别宪法典与实际生活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三是有助于在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寻求相互的关联性,为比较研究提供学理基础。

比如,当我们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制度时,从制度层面上比较两者的异同是比较困难的,但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可以比较民主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以及基督教文化等几个方面的许多共同点。

有些宪法制度构成的差异是比较大的,但通过功能的比较可以分析制度之间存在的价值判断。

当然,功能的比较也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功能上的局限性,如宪法规范与实际的生活发生矛盾时利用功能的比较方法也会遇到困难,它并不是万能的。

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功能的比较方法只是一个阶段或者是一个过程,不能解决宪法学研究中的所有问题。

3.历史的比较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历史的分析是常用的方法,对比较宪法学而言历史的比较方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反映了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与历史事实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制度本身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因此,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或进行比较研究时需要对宪法的历史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需要了解特定国家的经济史、政治史、社会史与文化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可以说,历史的素材是分析宪法现象的基本的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一部宪法的存在有其历史的特定背景与客观的依据(当然需要对其客观依据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

人们选择某种宪法制度通常基于特定的目的与意图,表现历史事实与客观价值之间的各种联系。

历史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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