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协议金像影视一号资产管理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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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协议金像影视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国信证券金像影视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咨询服务协议

本合同经以下双方友好协商,于2015年11月日在中国上海市签订: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特别条款

第一条协议目的

甲方因乙方协助甲方为“金像影视一号资产管理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服务内容

依据本合同,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乙方将根据产品的结构与特点,向甲方推荐客户;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和资金来源进行识别,以确认客户是否为合法投资者;对客户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以确认客户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知识指导;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提高客户风险辨别能力;解答客户疑问,帮助客户理解产品文件之内容,协助客户处理意外情况。

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得代表甲方对任何客户/第三人做出任何承诺、代表甲方签署协议。

2.2协助参与甲方与投资人之间就投资事宜所进行的谈判,并协助甲方制定相关投资方案;

2.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为甲方提供相关的财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投资管理服务团队及服务行为

3.1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组织项目小组,为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2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中,应遵守甲方有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甲方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3.3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审核投资人认购资格并自主决定是否与该投资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费用

本项目达到首期委托财产100万人民币以上,则乙方将按照下列数额及方式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客户委托资金总额的2.2%。

剩余费用项目全部结束结清!

4.1于投资计划第N期(N≥1)成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收取的当期固定咨询服务费。

剩余费用项目全部结束结清!

当期乙方已提供咨询服务的客户委托资金总额是指本项目每期募集成立后由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已提供服务的客户参与本项目的委托资金总额。

4.2其他费用:

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政府行政收费(如有)、外埠差旅费(如有)、翻译费(如有)并不包含在上述费用内,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联系信息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上海富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271-1289号华融大厦501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六条客户服务、确认及保密

6.1乙方寻找产品的潜在投资者并向甲方推荐,甲乙双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方式对乙方寻找到的合格投资人进行确认。

同时,乙方须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和客户资料明细表,并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甲方有权核查。

6.2乙方自行确认有意向购买产品的潜在客户是否是合格投资者。

同时,在判断潜在客户为合格投资者后,乙方应安排合格投资者签署正式的产品文件。

6.3甲方承诺对乙方客户的资料及信息对外严格保密,同时不得将乙方推荐客户信息用于除本产品的其他用途,该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七条费用支付管理

乙方收取服务费账户为: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若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8.1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8.1.1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完整。

8.1.2如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8.1.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8.1.4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8.1.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8.1.6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8.2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8.2.1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居间人的便利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2.2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8.2.3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项目服务的进展情况。

8.2.4乙方所指定的服务对接人员,以及后续服务对接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与甲方的产品服务对接顺畅,合作不中断。

乙方应确保乙方服务对接人员每日17点前将已服务客户的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向甲方客户服务部反馈,并确保在甲方产品募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有已服务客户的详细信息反馈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8.2.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投资者做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对法人投资者,必须核对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对个人投资者,必须核对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

(2)审查方式:

核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并签署“原件已核”,经办人签字。

法人投资者的全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红章。

(3)在双方履行本协议(合同)过程中,乙方收集、保存完整的客户信息资料。

甲方产品存续期间,乙方应当对客户信息变更等后续事项所涉及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如因相关证件、资料虚假等原因引发客户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与乙方所推荐客户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作为甲方重要控制凭证,乙方有保管责任,乙方应与甲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交接手续,将资产管理计划文件邮寄至甲方。

如有丢失或损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文件予以说明。

8.2.6不得向投资人宣传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8.2.7除非甲方有明确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8.2.8如变更联系信息、服务团队人员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2.9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2.10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推介甲方的资产管理计划。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乙方与甲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相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双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

9.2在乙方代表甲方的相关活动(但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中,甲方应协助乙方并提供甲方与乙方共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及甲方的信息及数据(简称“信息”),并向乙方提供与相关人员联系的合理途径。

甲方承认并同意,乙方在其提供的服务中使用并信赖于这些信息(以及从公开资源及其他资源获得的被乙方信赖的信息)且无须对该信息进行独立的验证。

乙方不对该信息及其他与有关甲方的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同时乙方将从其认为可信赖的资源搜集汇编所需信息,并对从第三方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独立验证。

甲方应该对任何尚未处于或尚未进入公开领域的与第三方信息有关的陈述、现状及暗示予以保密。

乙方不应对甲方及甲方的董事、职员及代表泄露关于第三方信息事宜承担责任。

9.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

同时,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只能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源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甲方需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如甲方违反本条的约定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条授权及非排他性

10.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无论其提供形式,乙方有权认定该信息提供的行为及信息所含内容已获甲方适当授权。

10.2本合同不应排除乙方向第三方提供相应或相似服务的权利,不论在任何产业或领域经营。

第一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项下服务在相应程度内将可能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耽搁或被阻止,包括但不限于天灾、自然灾害、法律、或权力机构的阻碍。

如因前述原因导致乙方延期提供服务或甲方延期履行义务,甲方或乙方均不构成违约。

甲方和乙方应在诚信基础上加以磋商,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终止本合同。

第一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2.1甲方在按时足额收到当期资管收入、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且经乙方催告后仍延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费用总额的0.5%向作为违约金。

12.2本合同内容有违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本合同履行已不可能的,经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终止。

12.3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特别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3.2款、第二部分一般条款第八条规定义务时,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应当在甲方书面要求退还后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

12.4甲方非因本条第12.3款原因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支付适当部分的服务费用。

12.5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一十三条其他

13.1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任何意见、报告、方案仅作为提供甲方分析判断的参考,甲方应对其自身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13.2本合同作为乙方和甲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3.3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甲方和乙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3.4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13.5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6本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之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终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7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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