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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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用能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

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

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

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1、项目边界:

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

1.2、项目时间边界:

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3、道路照明节能措施: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4、道路照明终端设备:

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

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5、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

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6、项目能源审计:

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7、单位设备月用电量:

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

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

(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1.8、单位设备月电费额:

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1.9、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用电量平均值,单位为千瓦时(KWH)。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用电量开始取值核算月基准用电量。

1.10、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的实际运行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1.11、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电费额平均值,单位为元。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电费额开始取值核算月电费额平均值。

1.12、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实际运行需缴纳的电费额,单位为元。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月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

1.13、项目的节能量:

是指项目能效措施实施前后电能消耗减少的成果,即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对比的减少量与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的乘积,其单位为吨标准煤(tce),计量周期为月。

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各个电网的排放系数最新数据为依据。

1.14、项目月节能总收益:

是指项目技术措施实施前后缴纳电费的变化量,既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对比的实际减少值。

1.15、项目功能性完工:

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

1.16、该合同中有关照明类的术语适用于国家最新版本照明标准中的术语定义。

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调整,以保持符合性。

1.17、该合同中有关项目设备质量、工艺质量、照明质量的标准适用于国家相关最新版本的标准。

1.18、该合同中“年”“月”“工作日”“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收集数据而言的时限,通常是用公历。

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时效概念保持一致。

1.19、当期: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用于能耗、节能量、电费、节能效益等计量核算的当前时效周期。

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数据的时效周期保持一致。

1.20、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核算办法执行。

1.21、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2.2本项目建设周期为: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2.3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共期,合年。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5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项目投资

4.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全部为实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4.2设备清单及价格如下: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包装及运输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5节设备所有权约定

5.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项目中的设备、设施和仪器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甲方在该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当期正常运行,且提供一年期的质量保障服务。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4。

5.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节的条款规定处理。

5.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或依照附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6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6.1通过乙方对项目的节能投资与项目实施,在改造前单位设备(250W功率及以上功率)月用电量基础上实现节能率40%以上,并通过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使项目在合同期内保持该节能率的基础上不断优化。

6.2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具体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如下:

第1到24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9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

第25到48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8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

第49到72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7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

第73到96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6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

……

6.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2对项目节能率进行测量和验证。

第7条节能效益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

7.1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支付的金额按双方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乙方所享有的风险比例确定。

核算方式为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其中当期电力部门提供给甲方的电费单据,由甲方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作为核算的依据。

(b)每月节能效益支付的时间为每月甲方与电力部门结算电费后5个工作日内;

(c)甲方付款方式:

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完善会计制度的规定,乙方每次按实际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XXX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甲方按实际金额拨付到乙方账户。

(e)乙方节能效益的收款账号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7.2如果验证的节能量在设计的平均值正负在10%以内,则甲方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款。

项目实际节能指标未达到预计的节能指标时,造成节能效益降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技术改进或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但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收益。

7.3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8节甲方的义务

8.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8.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8.3根据附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节能量稽核小组人员参加培训。

8.4甲方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8.5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8.6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8.7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8.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8.9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或由乙方自备防护用品。

8.10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9节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中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9.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服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9.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稽核与设备操作人员安排适当的第三方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9.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9.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9.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9.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9.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10节项目的更改或技术升级

10.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10.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11节违约责任

11.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5‰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1.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或依照第11节的条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1.3如果乙方的技术实施导致甲方设备不能够符合使用标准,乙方应赔偿甲方设备或将设备及工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4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6如甲方的路灯所有权或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转移或终止,如乙方的利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甲方应给予乙方赔偿。

第12节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12.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2.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2.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3节合同解除

13.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本合同可依照第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3.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20日内未执行纠正。

13.4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4节保险

14.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项目设备由于采用乙方技术方案,所产生的风险,可有乙方自行购买保险。

乙方购买保险后,将书面告知甲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5节费用的分担

15.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5.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5.3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争议与终止

16.1该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和签字后即生效。

16.2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如有修改、补充,应在双方协商认可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6.3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该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4合同各方用电话、传真、邮件发送等方式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该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6.5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附件条款。

16.6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协议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在取得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中止履行有关协议条款、终止合同。

16.7因该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该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6.8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6.9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十五附件清单

一、附件文件清单

附件1.项目定位、边界条件、路灯分布清单

附件2.项目能耗基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及相关确认书

附件3项目节能效益核算方式,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

附件4.项目的节能技术方案、节电目标、投资内容、施工进度、项目财产清单

附件5.项目验收程序、标准、验收记录

附件6.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附件7.乙方运营技术服务承诺与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二、附件生效说明:

1、附件在双方合同签署后,根据进度逐项增加,

2、除附件3外,其它附件由甲方的授权管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1.项目定位、边界条件、路灯分布清单

甲乙双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边界条件与路灯分布清单:

一、项目边界:

当期包括甲方缴纳电费的共套路灯组成道路照明系统设施。

包括目前在建及待建的路灯和其它道路照明系统设施,根据进度按该合同约定的方式纳入项目的合同。

项目的边界由上述道路照明系统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构成。

二、项目时间边界:

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期限为: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项目的时间边界由上述服务期限构成。

三、详细的路灯数量分布清单见表格1。

统计截止日期为:

年月日。

四、路灯分布清单上的路灯节电措施实施完毕后,甲方如增加路灯,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为新增加的路灯提供全新的能效设备,并纳入合同范围统一管理。

双方按附件3增加能耗核算基数和节能效益基数。

五、路灯分布清单上的路灯节电措施实施完毕后,甲方如减少路灯,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自行拆除和保管拆除的能效设备,双方按附件3减少能耗核算基数和节能效益基数。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表格1

市节能改造项目路灯数量分布清单

序号

道路名称

灯具型号

灯具数量

备注

 

附件2.项目能耗基准、节能率测量和验证方案及相关确认书

一、项目能耗基准线的确认

1、项目能耗基准线为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用电量平均值,单位为千瓦时(KWH)。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用电量开始取值核算月基准用电量。

2、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

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电费额平均值,单位为元。

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电费额开始取值核算月电费额平均值。

3、甲乙双方确认,项目能耗基准线为:

项目改造前个月的月平均用电量为每月千瓦时,签约当期路灯用电电费单价为元,项目月基准电费额为每月元。

4、因节假日市政装饰灯用电,甲方每月补偿元给乙方,纳入月基准电费中一起核算。

二、单位设备月能耗基准线与改造后单位设备月用电量的确认

1、单位设备能耗基准线和改造后单位设备月用电量,由甲乙双方按表格2《路灯节能改造工程节能率测试对比表》中的数据抽样计算平均值确认。

2、经双方确认单位设备月能耗基准线为:

(1)单套150W高压钠路灯,当期改造数量为套,改造前单套每月基准用电量为千瓦时,月基准电费金额为元;

(2)单套250W高压钠路灯,当期改造数量为套,改造前单套每月基准用电量为千瓦时,月基准电费金额为元;

(3)单套400W高压钠路灯,当期改造数量为套,改造前单套每月基准用电量为千瓦时,月基准电费金额为元。

(4)单套,当期改造数量为套,改造前单套每月基准用电量为千瓦时,月基准电费金额为元。

3、经双方确认改造后单位设备月用电量为:

(1)单套150W高压钠路灯,改造后每月用电量为千瓦时;

(2)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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