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备案多股东变地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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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备案多股东变地址
XX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执行董事黄XX的提议,2019年9月16日,XXXXXX有限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O一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股东2位,为自然人股东黄XX、张XX,全部到场。
代表公司100万元的股权和100%的表决权,出席人数和所代表的表决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执行董事黄XX于2019年9月1日以书面方式就本次会议的议题通知了各位股东。
会议由执行董事黄XX主持,会议就下列议题进行表决:
一、变更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xx街。
二、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全体股东同意委托王XX办理变更手续。
对上述议题的表决结果是:
全部议题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结果合法、有效。
本决议自即日起生效。
自然人股东(签字):
XXXXXX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
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XXXXXX有限公司二O一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将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修正为:
公司住所:
XX市立山区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XX有限公司
2019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处的房屋,面积平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每年元整,乙方自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租金先付后用,一年一付。
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
2、乙方保证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以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元。
六、租赁期满,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注:
甲方为产权人,乙方为公司,落款时乙方为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如需借鉴此文本材料请把备注红字删除。
(无偿使用与租赁均可)
无偿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将位于处的房屋,面积平,无偿提供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使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注:
甲方为产权人,乙方为公司,落款时乙方为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如需借鉴此文本材料请把备注红字删除。
(无偿使用与租赁均可)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通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18年9月21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身份认证采用官方单一方式,即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不再支持第三方CA证书登录。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填报信息等,可以自主选择联络员或电子营业执照,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示单
为使广大投资创业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公司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内容提示如下:
一、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公司股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足额补缴外,还应向已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觉履行出资责任,并约定合理的出资缴付期限。
二、出资额度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零首付不等于零责任。
提示:
投资者不要盲目投资设立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相符的公司,以避免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
三、零门槛不等于不需要注册资本。
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初始资本和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责任、财产的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规模和信誉。
“一元钱办公司”只是形象比喻。
提示:
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
四、出资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将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示:
公司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申报公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五、慎重选择住所(经营场所)。
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并不意味着什么样的场所都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提示:
市场主体应选择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场所,特别是选择住宅为经营场所的,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承担社会责任,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六、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后,企业要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示:
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七、“先照后证”不是取消所有前置审批。
国务院采取分期公布、分步实施的方法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50号)公布了首批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目录,目前已实施。
之后,国务院将分批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目录。
对国务院尚未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提示:
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实行“先照后证”,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仍然实行“先证后照”。
目前国务院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只有113项,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公布后实施。
八、“先照后证”不等于不办“证”。
“先照后证”改革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不是取消审批事项。
申办从事需要行政审批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提示:
适用“先照后证”改革的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九、行政许可信息要向社会自主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将相关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示:
企业应及时登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自主公示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十、“先照后证”改革后将实行“严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监管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等信息公示义务,或公示信息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提示:
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维护自身良好的市场信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
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四、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五、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采集并验证企业办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及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实名信息。
六、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确保在税务机关已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宜。
七、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