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范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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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每增加0.1扣1分,<3.5每降低0.1,加1分。
1.6
顾客投诉
出现一次扣10分
责任在供方
1.7
采购原燃材料质量合格率
≥90%
≤90%每降低1%扣1分,≤80%每降低1%扣2分,≤70%质量不得分
附件一河北皇家白水泥有限公司质量考核办法
序
号
考核项目
2
工序质量
2.1
熟料28d抗压强度
熟料强度≥48.0Mpa
≥48.0(Mpa不扣分,45Mpa≤熟料强度<
48.0Mpa每降1Mpa扣5分,熟料强度<
48Mpa每降1Mpa扣10分
3
质量检查
3.1
进厂原燃料材料
按质量堆放,不混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先均化后入库,各类原燃料贮量要达到本厂规程的规定。
贮量不足,一次扣2分,因贮量不足,影响生产质量一次扣5分,混杂,未检验使用,未经均化使用一次扣1分
3.2
过程控制
全厂工序质量控制点检验项目齐全,检验频次符合(规程)要求。
质量三级检查符合本厂,公司文件要求。
工序质量控制点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检验项目不齐,缺一项扣3分,检验频次不符合要求,缺一项扣2分,不符合文件要求,一次扣2分
3.3
抽样质量
建立完善的抽样制度,留样、报样、检验符合文件规定
未建立留样缺席或严重不可操作扣3分,制度不全或留样、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一次扣1—2分
3.4
质量记录、台账、报表
各类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齐全,填写清楚,保存完好,及时登录检验结果,及时上报质量报表,分类台账有统计分析,能反映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并能用指导生产
缺一类记录或台账(或保存不齐全)一次的3分,记录登录不及时或报表上报不及时,每拖延一天扣2分、分类台账无统计分析或不能反映生产控制能力,一次扣2分,不能用于指导生产,一次扣1分
3.5
均化设备
半成品,成品有均化设施或措施,并能满足生产要求
无设施或无措施扣2分,有设施不按工艺要求执行的,一次扣2分,因均化效果差影响生产质量的,一次扣5分
3.6
主机设备能力
主机设备生产能力平衡,不因生产能力悬殊影响质量
主机实际生产能力不平衡,一次扣2分,影响质量一次扣5分
3.7
包装标志及包装质量
须符合国家标准
不符合国家标准,一项扣5分
3.8
计量条件
原燃材料,生料配料,水泥配料,包装及散装出库等工艺环节配备足够数量,精确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无计量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或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一次扣5分
3.9
检验条件
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的精度应符合“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满足生产检验需要,其它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10
质量体系活动的实施情况
质量体系活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工作内容中,并用以解决本公司的实际生产中的质量问题且符合质量体系活动中的要求
未列入领导工作的内容的,扣5分,现场检查未开展活动的,扣2分,不符合质量体系活动中的要求,一项扣一分
3.11
质量体系
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质量体系要求
发生一般不符合,一次扣1分,发生严重不符合,一次扣5分
3.12
原燃材料采购
3.12.1
二量关系
贮量、准备矿量二者关系合理
二量关系不平衡,一处扣2分
二量中有缺项,一处扣5分
3.12.2
订购合同
合同中须有质量指标及验收规则进厂原燃材料质量应做好事先控制
无质量指标,验收规则,一次扣5分。
有质量指标,验收规则但不能严格执行,一次扣5分
3.12.3
进厂量
不能因进厂量不足导致影响均化甚至停产
发生影响均化,一次扣5分,发生导致停产,一次扣15分
3.12.4
进厂质量
不得因进厂质量影响生产
因进厂质量导致生产出现质量事故,一次扣10—20分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连续两月出现类似事故,加倍处罚。
因进厂原燃材料质量发生停进一次扣1分。
3.13
验证检查
按检查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标准规范落实
未落实一次,加倍扣分。
4
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4.1
质量文件、制度
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文件制度
违反一次扣2分
4.2
工作计划
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方面工作安排
未完成或不执行视影响程度2—10分
5
其他
检查中如有以上项目中未列到的情况
参考以上条款的处罚力度进行处罚
第二章原燃材料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中所用各种原燃材料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水泥所用的原料、燃料。
3、引用标准
GB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5484石膏和硬石膏化学分析方法
4、白水泥原材料技术要求
4.1石灰石
CaO≥53%Fe2O3≤0.1%
4.2高岭土
SiO2≥65%Fe2O3≤0.3%Al2O3≥12%
4.3铝钒土
Al2O3≥50%Fe2O3≤2.0%
4.4烟煤
A≤10%(灰份中Fe2O3≤5%)V≥30%Q≥27600kj/kg
4.5白石膏
SO3≥40%白度≥85%(一级白度≥90%)
4.6石粉
白度≥88%
5、试验方法
5.1石灰石氧化钙的测定方法参照《化验室工作手册》第四章第三节和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方法进行。
5.2物料中含水量的测定方法参照《化验室工作手册》第四章第三节和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方法进行。
5.3铝土、高岭土中的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含量的测定方法按照GB176—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4煤的挥发份、灰份、热值的测定方法按照GB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进行
5.5石膏中三氧化硫不溶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按照GB5484—85石膏和硬石膏化学分析方法进行,也可参照《化验室工作手册》第四章第四节规定的方法进行。
5.6原料白度的测定方法按照GB2015—2005B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三章关于原燃材料停进、拒收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进厂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原燃材料的停进、拒收有据可依,特制订此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
3、进厂原燃材料停进、拒收指标:
3.1停进标准:
进厂原燃材料质量指标连续两次超出第二章中的规定。
3.2拒收标准:
进厂原燃材料中含有大量与实物不符的杂质。
其中石粉拒收标准为白度<
83%。
第四章质量事故界定标准
明确质量事故的界定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
3、界定标准
3.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界定: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
3.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一般质量事故。
3.2.1过程控制中,重要质量指标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要求。
3.2.2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并影响正常生产。
3.2.3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质量管理通知(如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3.2.4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误导时间不超过一天的。
3.2.5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给质量造成影响的。
3.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严重质量事故。
3.3.1出厂水泥不达内控标准。
3.3.2进厂原燃材料连续不合格或供应量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3.3.3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而造成重大损失。
3.3.4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误导时间超过一天的。
3.4出厂水泥不合格属重大质量事故。
3.5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处罚力度范围:
4.1一般质量事故罚款金额不超过50元。
4.2严重质量事故罚款金额:
50—200元。
4.3未遂质量事故罚款金额:
200—300元。
4.4重大质量事故罚款金额:
400—600元。
第五章关于出厂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办法
为提高各分厂/分公司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及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出厂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公司内控标准,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本办法规定了对出厂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有关责任人的考核与处罚。
3、引用文件:
《产品质量内控标准》
4、考核细则
4.1出厂水泥不合格的处罚(以下的次数按月统计):
4.1.1发生一次不符合公司内控标准,但符合国家标准的,扣罚出有关责任人50元,依次累加。
4.1.2未见1天强度及其它品质指标结果就出厂的,扣罚有关责任人50元,依次累加。
4.1.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元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公司产品质量声誉的(损失一个一类用户),扣罚有关分厂/分公司5000元,责令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
4.2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足的处罚:
4.2.1发生一次(富裕强度不足)未遂质量事故扣罚出厂管理员(或有关责任人)200元,依次累加。
4.2.2发生一次未遂质量事故扣罚生产办(质管办)主任100元,依次累加。
4.2.3发生四次或四次以上未遂质量事故扣罚主管厂长300元。
4.3袋重的处罚:
4.3.1一次达不到国家标准扣罚打包车间100元,依次累加。
4.3.2三次达不到国家标准扣罚打包车间主任100元,依次累加。
4.3.3四次或四次以上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对打包车间加罚500元。
4.3.4由于袋重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0000元以下扣罚打包车间1000元,50000元以上扣罚打包车间2000元。
4.3.5由于袋重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公司产品质量声誉的(损失一个一类用户)扣罚打包车间主任1000元,(质管办)生产办主任300元,主管厂长300元,厂长200元。
4.4若造成以上后果有其他直接责任者,则按以上力度处罚。
4.5如对出厂水泥不合格、富裕强度不合格、出厂水泥内控标准不合格有疑议时,经企管部同意后可以进行复检。
第十六章QC小组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所属各分厂/分公司QC小组管理,确保QC小组能紧紧围绕企业方针目标严格按PDCA深入广泛地开展活动,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改进。
适用于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职责
3.1各分厂/分公司质量主管负责将组建的QC小组并上报企管部注册登记。
3.2各分厂/分公司质量主管负责组织收集QC小组活动计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3.3各分厂/分公司QC小组负责按具体实施计划活动。
3.4企管部部长负责QC小组活动计划的批准。
3.5企管部负责QC小组活动的指导、评价与考核。
3.6企管部负责组织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QC成果发布。
3.7企管部负责QC小组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4、工作程序
4.1各分厂/分公司质量主管根据企业方针目标或生产工作中关键或薄弱环节,或用户需要选题组织建立QC小组并上报企管部注册登记。
4.2各分厂/分公司质量主管根据活动课题组织编制QC小组活动计划上报企管部部长审批。
4.3各分厂/分公司质量主管根据审批后的活动计划组织编制具体实施计划一式两份。
一份上报企管部,一份留存。
4.4QC小组根据具体实施计划严格按PDCA循环开展活动,并做好记录。
4.5QC小组活动的所有材料由各分厂/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存档。
4.6企管部根据各分厂/分公司上报的实施计划定期检查指导验证各QC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评价和考核。
4.7各分厂/分公司次年的3月10日前将取得成果的QC小组资料,整理后上报企管部。
4.8企管部每年在昌吉州、建材行业成果发布会前举办一次全公司QC成果发布会,并确定参加昌吉州及自治区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并给予奖励。
5、奖罚标准
5.1QC小组获得昌吉州经贸委奖:
奖励500元。
5.2QC小组获自治区建材行业奖:
奖励700元。
5.3QC小组获自治区经贸委奖:
奖励800元。
5.4QC小组获全国建材行业奖:
奖励1000元。
5.5QC小组获全国经贸委奖:
奖励1200元。
5.6以上奖项由各分厂/分公司给予奖励,获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不复重计奖。
6、考核
6.1每年3月30日前向企管部报QC成果资料(制作的订灯片,QC成果登记表)每晚报1天扣该分厂/分公司质量考核分1分,依次类推。
6.2上报企管部的资料必须整理得清晰、详实、不符合要求扣该分厂/分公司质量考核分3分,并责令重新整理上报。
6.3不按实施计划组织活动扣该分厂/分公司考核分5分。
6.4组建QC小组未上报企管部注册登记扣该分厂/分公司质量考核分1分。
6.5本考核未涉及到的不符合,经部长批准后,视情节给予扣分3—5分。
6.6特殊情况,须出示经企管部部长批准后的报告方可免于考核。
附:
QC小组成果发布程序
1、发布程序
1.2企管部在每年五月以前举办一次全公司QC小组成果发布会,并提前一
个月做好计划。
1.1各分厂/分公司上报企管部发布计划后,QC成果资料有:
QC小组登记表、QC小组成果报告单、QC小组活动统计表、QC小组活动总结材料、QC成果幻灯片报企管部备案。
2、全公司QC小组成果发布会内容。
2.1由各分厂/分公司推荐的QC小组发布成果。
2.2交流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
2.3评选优秀QC小组成果的QC小组活动先进工作者。
2.4选拨出优秀QC小组并代表公司发表成果。
第十七章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为完善质量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适用范围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及各水泥生产厂。
3、引用文件
《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质量手册》
4、职责
4、1企管部负责依据本制度对销售公司各分厂/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4、2销售公司及各分厂/分公司负责按公司《程序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4、3中心试验室负责按制度要求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企管部。
4、4驻外企业化验室负责按本制度要求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企管部。
5、程序
5、1销售公司及各分厂/分公司应按公司质量方针的要求热情接待顾客,认直合理安排用户开票、提货。
对需等待的用户应提供良好的休息环境。
发货时做到快速、整齐。
5、2化验室在水泥发出后龄期加2天内向销售公司(科)报出除28天以外《水泥检验报告单》,28天的检验结果32天内报出,销售公司/各分厂销售科业务员接到报告单后,3天内将报告单送到用户手中,并做好签收记录。
5、3销售公司/各分厂须在销售营业厅门口或各分厂后门卫或发货处,设立醒目的顾客意见箱,意见箱的钥匙由中心试验室或驻外企业化验室管理,每月由中心试验室/驻外企业化验室与销售公司/驻外企业行办联合开一次意见箱,负责收集顾客投诉信息,并做好开箱记录,及时将箱中的顾客投诉意见如实上报企管部,同时向相关部门厂长(经理)传递信息。
5、4相关部门厂长(经理)接到信息后,经调查确因我方质量所至,应立即组织制订纠正预防措施并实施,同时在接到信息2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计划报企管部。
5、5企管部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计划进行审批。
6、考核
6、1评分以百分制体现,服务质量的考核占公司对销售公司综合考核的10分。
6、2由各分厂造成的服务质量问题,考核列入《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考核制度》中一并考核。
接等
态度好
态度不好,引起顾客不满,一次扣10分
开发货票据
认真准确
开错票据,一次扣20分
发货
及时准确
装车不及时,扣10分
提供检验报告单
及时
一次不及时,扣10分
意见箱的管理
完好正常
一次无法正常使用,扣10分
6
处理顾客意见
及时公正
一次不及时,不公正扣10分
7
对顾客投诉处理
及时报应部门
一次不及时,扣15分
8
纠正措施计划
按时上报并实施
不能按时上报和完成,加倍扣分
9
其它
符合质量方针
不符合,参照以上扣分力度扣分
6、3考核细则:
见附表
第十八章企业标准—硅酸盐水泥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硅酸盐水泥的生产、控制和检验。
2、引用标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及其引用标准。
3、定义与代号
3.1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0-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不掺加混合材料的称为I型硅酸水泥,代号P·
I。
在硅酸盐水泥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质量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的称I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
11。
3.2材料要求
3.2.1硅酸盐水泥熟料:
凡以适当成份的生料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成份的产物称之为硅酸盐水泥熟料(简称熟料)。
3.2.2石膏:
天然石膏、硬石膏:
应符合原材料标准及GB5483规定的要求。
3.2.3活性混合材料:
粒化高炉矿渣:
须符合原材料及GB/T203标准的规定要求。
3.2.4非活性混合材料:
石灰石:
石灰石中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强度等级
硅酸盐水泥分为:
42.5、42.5R、52.5、52.5R、62.5、62.5R。
5、技术要求
5.1不溶物:
I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0.75%
II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1.50%
5.2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4.5%。
5.3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0%。
5.4烧失量:
I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2.8%
II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3.2%。
5.5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不得低于320m2/kg。
5.6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60min,终凝不得迟于360min。
5.7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5.8强度:
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单位:
Mpa
强度等级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3d
28d
42.5
4.0
7.0
20.0
45.0
42.5R
4.5
26.0
46.0
52.5
7.5
27.0
55.0
52.5R
5.5
30.0
62.5
8.5
32.0
65.0
62.5R
6.0
35.0
5.9碱:
按GB175一1999第六章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按GB175-1999第七章试验方法进行。
7、检验规则
7.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编号及吨位GB175-1999第八章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所取样品按GB175一1999第七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7.2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的要求。
7.3废品与不合格品:
按GB175一1999第八章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7.4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
当用户需要时,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值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7.5交货与验收:
按GB175一1999第八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8、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8.1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
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准质量98%;
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
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有关规定。
8.2标志: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强度等级、包装年、月、日。
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印刷采用红色印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相同内容的卡片。
8.3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人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第十九章企业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生产、控制和检验。
GB175一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及其引用标准
3.1普通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