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与保险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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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福利与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我公司根据国家一系列规定为全体正式聘用之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之非本地籍员工办理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并根据本企业情况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一条:
福利与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缴纳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
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上下限:
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
2.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总计为11%,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
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社会保
险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男职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工人,都是六十周岁。
女职工:
管理人员五十五周岁,工人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5.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
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
这部分养老金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
凡在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不包括过渡养老金。
6.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
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均属于社会化发放范围。
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Ø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Ø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这部分资金目前仍由单位承担。
7.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
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
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当年度月缴费基数;
缴费截止年月。
9.养老金《结算单》的有关事宜
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3月31日结算一次;
每年4月初由社保中心委托单位发放;
《结算单》记录个人帐户保障号码(身份证号)、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
员工对《结算单》提供的信息若有疑问,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结算单》以及相关凭据向单位或社保中心进行查询核实。
10.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
11.养老保险金办理事项流程图(见下页)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籍员工不适用);
B.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C.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
人员;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A.单位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比例缴纳;
B.个人按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比例缴纳。
3.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期限
A.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
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
取《劳动手册》;
B。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C。
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
D。
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但核定领取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三、医疗保险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在1996年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1997年又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住院医疗和大病重病医疗,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0日发布了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办法从2000年12月1日施行。
至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300%,底线为60%。
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有所变化,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
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
1.个人帐户基金2.统筹基金(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
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A。
个人缴付的2%全部计入。
B.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上一年本市社均工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在每年1月初1次性计入。
34岁以下的划入0.5%35~44岁的划入1%、45岁至退休的划入1.5%
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
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2000年12月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为378元;35岁至44岁的(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为308元;34岁以下的(1966年1月1日后出生),为238元。
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1年12月份,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
按以上标准发给的个人帐户资金,低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帐户应计入金额的,在2002年初予以补足。
4.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就医。
5.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
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全部用现金支付。
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超过所发的个人帐户资金(现金)加上1400元(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按以下规定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
年龄段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负比例
个人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1955.12.31前出生
1400元
30%
70%
*1956.1.1~1965.12.31出生
1400元
40%
60%
*1966.1.1后出生
1400元
50%
50%
2001.1.1后参加工作
1400元
全部自负
注:
*指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应由附加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申请报销时,应附当年的全部门急诊医疗费收据。
6.在职职工门诊大病医疗
门诊大病是指:
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
需要门诊大病医疗的在职职工,应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医疗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到医院就医。
7.在职职工家庭病床医疗
需要家庭病床医疗的在职职工,应根据医生开具的家庭病床建床通知,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到医院的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付预交费。
8.在职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
需要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住院凭证》到医院就医,并付预交费。
9。
在职职工外省市就医
在职职工在外省发生急病时,可在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
在职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或复印件)等,在本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
10.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
我公司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意在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使得我公司员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或平时患病时有了更好的经济保障。
A.医疗保险
每一位员工每年的保险金为人民币20,000元
a员工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费用按100%的比例赔偿,每日门诊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
b门诊各种检查、化验费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元;
c所有住院费用均按100%比例赔偿;
d住院床位费赔偿额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50元;
e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女职工孕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只能集中报销一次,赔偿限额为:
正常分娩者人民币3000元;异常分娩者人民币4000元;
f员工在医院急诊观察室进行的治疗和门诊小手术不受每日最高限额的限制。
B。
意外伤害险
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0元因疾病死亡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0元
四、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鉴于近年来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的现象不断增加,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非农业户口;
B.在上海工作,在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各按照7%比例缴存。
4.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a)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b)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d)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e)职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可以提取该职工公积金帐户中的
储存余额;
f)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货款本息;
5.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规定:
新开户的职工只有在累计缴费满2年后且贷款前必须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公积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余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但贷款额度每户10万元为最高限额。
6.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二联)到转出行办理转移手续。
7.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
职工离职、辞职、被开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职工所在单位变更或终止,没有办理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职工被判刑或被劳教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8.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对帐和查询
职工公积金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利息计入本金。
结息后二个月内,建行经办行将职工公积金对帐单送交各单位分发给职工个人核对,单位或职工发现帐目有疑问,可凭单位证明到经办行查询。
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表
缴付人保险种类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单位
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2.5%缴付
单位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12%缴付
单位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2%缴付
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付
个人
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缴付
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付
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付
与单位缴付比例相同
缴费调整日期
每年4月1日
每年4月1日
每年4月1日
每年7月1日
缴费比例的调整
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缴费基数的8%
六、员工子女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及单位报销标准
年龄
二周岁以下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
二至三周岁托大班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
全日制二级园所
收费
180元
150元
130元
100元
报销金额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寄宿制二级园所
收费
340元
310元
250元
报销金额
50元
50元
50元
七、员工生日礼金/结婚礼金/慰问金/女工劳动保护费的申请和领取
第二条:
其它
一、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所得税额=(收入-扣除额)×纳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XXX一上报税务所
由税务所开列个人所得税税单
二、个人购房收入所得税如何退税
三、如何申请输出国(境)手续及赴边境通行证
出国(境)护照
户口
提供材料
办理手续
本市户口
公派出国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委批准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户口薄;
5.境外邀请信(复印件);
6.企业派遣书(复印件);
7.出国(境)申请表;
1.单位盖章;
2.档案材料保管地盖章;
因私出国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1.单位盖章;
2.户口所在地警署盖章。
外地户口
单位出具就职证明
由本人去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当地规定申办有关出国手续。
边境证
因工作需要赴边境地区,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到出境事务部办理赴边境地区通行证的有关手续。
由员工本人填写离职申请表
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交还识别卡
人事档案在市职介中心,由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组开具《上海市职工退工单》,然后由市职介中心将员工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
人事档案在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终止委托保管
外地籍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引进人才工作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交还原承办单位。
由人力资源部劳动福利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和住房公积金转移。
四、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