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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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方案

晋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方案

  一、考核内容

(一)政治素养(10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依法治学;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二)职业精神(15分)

有远大的职业理想,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正直公正,诚实守信;积极上进,辛勤耕耘;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与时俱进,安心从教,甘为人梯献身教育,关心集体,服从集体决议,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教书育人(15分)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课程观,用教材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创新精神,树立正确的学生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差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四)关爱学生(15分)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五)尊重家长(10分)

    定期召开家长会,经常和家长交换意见;及时、全面、如实反馈学生在校情况,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教育学生尊重家长,帮助家长做家务;积极争取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配合、支持和理解。

(六)为人师表(15分)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团结协作(10分)

   工作服从分配,听从组织安排,同事之间互通信息、共同分享教学经验。

(八)终身学习(10分)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按计划完成教师培训任务,潜心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

内容

考 核 指 标

行为标准

扣分要点

权重

1

政治

素养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依法治学;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1、  关心国家大事,了解相关政治理论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2、  学习相关教育法规,依法执教。

3、  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尽心尽力教书育人。

1、挤占学生休息时间,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扣1—5分。

2、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5分。

3、其他不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0分

2

职业

精神

有良好的职业理想和操守,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与时俱进、辛勤耕耘;安心从教、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关心集体、服从大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1、安心本职工作,心态平和积极,无消极言论和行为。

2、遵守学校纪律,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提前 分钟进课堂;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3、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高。

1、迟到、早退、旷课扣1—5分。

2、上课时擅自离开课堂、提前下课或拖堂的扣1-5分。

3、随意停学生的课扣1-5分。

4、学生评价满意度较低,管理学生简单、粗暴等,其他敷衍塞责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5分

3

教书

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课程观,用教材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创新精神;树立正确的学生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差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1、认真参加集体备课,依本班学情、生情生成个性教案。

2、用教材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创新精神,课堂教学效果好。

3、认真及时批改作业,热心辅导学生。

4、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差异,注重多维评价。

5、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有科研课题和成果。

1、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不及时扣1-5分。

2、不备课、无教案上课的扣1-5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备课或教研活动扣1-3分;

4、教育成果和论文弄虚作假扣1-2分。

5、其他违反教学常规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5分

4

关爱

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经常交流,做学生良师益友。

爱护学生生命,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1、能记住所教班级学生姓名。

2、对学生言而有信,言行一致,力争公道。

3、不使用不能实施的威胁性语言,不在大庭广众下让学生丢脸。

4、与学生广泛接触,真诚交流。

5、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耐心、细致、周到,班级无伤害性事故。

1、讽刺、挖苦学生,对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5分。

2、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扣3-5分。

3、对学生放松管理,由此引发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扣1-5分。

4、其他损害学生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5分

5

尊重

家长

定期召开家长会,经常和家长交换意见;及时、全面、如实反馈学生在校情况,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教育学生尊重家长,帮助家长做家务;积极争取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的配合、支持和理解。

1、通过家长会、家访、电话、短信等形式主动联系、及时沟通。

2、适机适时传播科学的家教方法。

3、能听取家长的合理化建议,主动改进工作。

4、平等、真诚的对待家长,积极配合支持家长教育学生。

5、端正交往动机,不向家长索要财物和求情办事。

教育学生感恩父母、孝敬父母。

1、发现学生有问题不及时与家长沟通的扣1—2分。

2、训斥、指责、刁难学生家长,扣1—5分。

3、歧视、指责学生家长、拒绝接受家长合理化建议的扣1-3分。

4、其他不尊重家长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0分

6

为人

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树立正确事业观、荣辱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衣着整洁得体,语言文雅,举止文明。

3、兴趣健康广泛,乐观向上。

4、主动帮助有学习需求的孩子,不求回报。

1、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被查或有投诉的扣1-5分。

2、酒后上课被查的扣1-3分。

3、上班期间上网炒股被查的扣1-5分。

4、语言粗俗,不讲文明礼貌,穿着奇装异服的扣1-2分。

5、违背社会公德,参与封建迷信、色情和邪教等活动,损害教师形象的定为不合格。

15分

7

团结

协作

听从组织安排,服从工作分配,同事之间互通信息、团结协作、和睦相处,共同分享教学经验。

1、乐于接受组织安排的任务,并能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

2、努力营造开放、包容和互相支持的团队氛围。

3、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团队士气,确保团队任务及时完成。

4、能与他人进行信息和成果的交流与分享。

1、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且无理取闹的扣3-5分。

2、散布不良言论,诋毁学校和同事声誉的扣1-3分。

3、同事之间不友爱相处,发生争吵的扣1-2分。

4、其他违背团结协作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10分

8

终身

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按计划完成教师培训任务,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1、确立正确的终身学习理念。

2、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做好笔记,主动反思与总结。

3、坚持自学。

4、积极拓展学习渠道,探索学习方法,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1、不能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笔记的扣1-5分;

2、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或讲座的扣1-5分。

10分

一票否决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恶劣影响者,实行一票否决,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或散布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2、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参与色情、赌博和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迷信活动的。

3、参与集体或其他违法违规上访,罢课罢会的。

4、歧视、指责学生家长,并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5、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6、从事或参与组织学生有偿家教、违规补课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失误的。

8、在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考核原则

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性原则,充分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意见。

二是公正性原则,坚持公开公正,不偏听偏信,不弄虚作假,不以偏概全。

三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促进教师成长。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度考核一次。

每年十二月上旬进行年终总评,在年度目标考核之前完成。

(二)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制,采取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家长评价、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其中,自评占10%,教师互评占20%,学生评价占20%,家长评价占10%,校级考评占40%。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细化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等,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结果运用

(一)师德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教师专业技术考核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二)教师师德考核未达到优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第二年各类先进评选。

(三)教师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档次即为不合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次年专业技术考核即为不合格等次,五年内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按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办学行为从教行为招生行为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晋市监发〔2012〕5号)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 

      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按照《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组织实施。

从2013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014年起,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

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

严禁各地各高中学校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七、严格教辅材料选用 

     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

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

高中学校由各市教育局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并确定放假时间,小学和初中学校由各县教育局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订全县统一的作息时间。

      

 九、严格规范课程开设 

      所有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全课程。

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或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十、全面规范改制学校 

      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十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等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十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进行有偿家教、补课或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全文如下: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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