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南区河埔路延伸至西环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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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中山市南区河埔路延伸至西环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招标项目(第二次)

(招标编号:

0658-1001SZTC6228)

招标文件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

35

目录

目录 1

(第一册) 3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4

一说明 5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5

2招标人 5

3招标代理机构 5

4合格的投标人 5

5合格的服务 5

6投标费用 6

二招标文件 6

7招标文件构成 6

8招标文件的澄清 6

9招标文件的修改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10投标的语言及计量 7

11投标文件构成 7

12投标文件格式 7

13投标报价和货币 7

14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8

15投标保证金 8

16投标有效期 9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

19投标截止期 10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10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

五开标与评标 11

22开标 11

23评标委员会 11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11

25评标原则和步骤及评标方法 12

26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2

27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3

28公开招标失败后处理方式 13

六授予合同 15

29后续审查 15

30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 15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5

32质疑和投诉 16

33中标通知书 16

34签订合同 17

35中标服务费 17

第二章合同格式(略) 18

第三章附件 19

1. 投标书 20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1

3.投标一览表 23

4.分项报价表 24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5

6.投标人承诺书 26

7.技术商务偏离表 27

8.投标人基础资料表 28

9.投标人所获得的资质和认证 29

10.投标人2006年以来相关工作业绩 30

11.项目实施安排计划书 31

12.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明细表 32

13.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3

14.投入本项目的专业负责人简历表 34

15.一般设计人员配备情况表 35

16.工程施工期间的服务人员资历表 36

1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7

18.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 38

(第二册) 39

第四章投标邀请 40

第五章投标资料表 42

第六章用户需求书 47

招 标 文 件

(第一册)

招标编号:

0658-1001SZTC6228

项目名称:

中山市南区河埔路延伸至西环路道路工程设计服务招标项目(第二次)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三月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叙述的项目。

1.2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3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负责解释。

2招标人

2.1本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特指中山市南区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3招标代理机构

3.1本项目采购代理机特指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合格的投标人

4.1凡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的投标人资格标准的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4.2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

5合格的服务

5.1由中标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图设计,但必须接受有关专家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按有关规定采用新型节能设备材料设计和节能设计。

5.2所有施工图设计工作任务必须由中标单位独立完成(特殊专业经招标人同意可分包除外),不得分包、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招标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5.3由中标单位负责施工图报审工作,审图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4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必须派设计人员作为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现场施工配合工作,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5.5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行业标准和现场施工的需要。

5.6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各设计阶段图纸及资料,具体见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合同要求。

6投标费用

6.1凡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被视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风险等情况。

6.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共六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附件

第二册

第四章投标邀请

第五章投标资料表

第六章用户需求书

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资料。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3本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个工作日内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9.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在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的语言及计量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第三章“附件”中所要求的内容。

11.2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目录。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填写。

1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投标报价货币:

人民币。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须为包含一切应由投标人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报价。

14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

(1)具备市政公用行业甲级资质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投标人基础资料表(包括注册资金、财务状况、奖励情况等)

(5)相关的工作业绩

(6)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情况表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转帐、支票、电汇或现金缴款(款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号,若以现金形式向银行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把“现金缴款单”原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城区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银行账号:

44-327101040011183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随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或在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保证金不计利息)。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3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原额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须知35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4)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16投标有效期

17.1根据本须知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文件(光盘),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

17.4传真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6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并须在每一页上签注顺序页码。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和投标保证金分别用两个信封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用两个封套装好密封,电子文件(光盘)封装在正本内,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在封口处加封条。

18.3封套均应按以下要求标记:

“递交: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4封套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带备身份证)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并进行开标。

22.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果有的话)、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5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开标过程的有关内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2.6 开标后,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23评标委员会

23.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2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评标原则和步骤及评标方法

25.1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25.2评标步骤及定标规定:

第一阶段:

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第二阶段:

进行详细评审,只有通过第一阶段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进入详细的评审。

25.3评标方式:

详细评审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25.4评标委员会将参照本项须知第2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定。

26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6.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能证明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任务、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承诺,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26.2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6.3评标委员会将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投标文件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人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

3)投标文件中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公章的,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有星号“*”的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的;

6)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的报价有两个或多个的,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一种投标价为准的;

7)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错误,又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的;

8)投标总价超出政府财政预算价;

9)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构成投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7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7.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了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7.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评分标准及各项权重,各位评委根据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百分制评分法打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对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余下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和商务评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然后,计算价格评分,将价格得分与技术和商务得分相加计算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第一名、第二名…,出现并列得分时,价格低者优先;得分相同,价格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优先)。

最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由高至低的先后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7.3详细评审量化的因素及权重详见“投标资料表”。

27.4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在计算上或累加上有算术错误,则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27.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7.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7.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7.4.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以上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8公开招标失败后处理方式

28.1如开标当天,符合采购要求的投标人不足法定三家,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或转换招标人式。

若招标人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招标文件转为谈判文件。

转换招标人式须获采购主管部门同意。

28.2招标人式转为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原则和程序。

28.2.1谈判原则:

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8.2.2评审方法:

采用最低价法。

符合采购需求,最终报价最低者为预成交供应商(若出现符合采购要求,报价相同时,评审小组按供应商综合实力进行评审,择优选定中选者)。

28.2.3评审程序

28.2.3.1抽签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谈判小组对各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审阅。

28.2.3.2初步审阅后,谈判小组按照抽签顺序分别与各报价人进行谈判(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报价方案的澄清、修正、补充、确认以及价格调整等),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进行二轮及以上轮次的谈判。

如谈判文件、报价文件没有重大修改的,后一轮报价不能高于前一轮报价。

28.2.3.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终报价及承诺,包括最新方案、最终报价及有关承诺等。

28.2.3.4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将对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如报价文件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其报价将被拒绝(作为废标):

1)报价文件中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公章的,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

2)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标准的;

3)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4)不满足谈判文件中标有星号“*”的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的;

5)供应商未提交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6)供应商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项目的报价有两个或多个的,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一种报价为准的;

7)最终报价超出业主(招标人)的预算价;

8)谈判小组认为报价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

28.2.3.5谈判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各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各供应商的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

28.2.3.6谈判小组在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审时,如发现最终报价在计算上或累加上有算术错误,则按以下方法修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1)若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招标人需要的服务和附带所需的费用,如果报价人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评审时应计入总价;

5)谈判小组认为应调整的价格。

28.2.3.7谈判小组按照上述原则调整报价文件中的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对报价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报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28.2.3.8谈判小组推荐符合采购需求,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本项目成交候选人。

28.3招标人式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原则和程序。

28.3.1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授予合同

29后续审查

29.1评标委员会保留在复核评审过程中审查预中标单位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预中标单位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

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如审查通过,则自动成为预中标单位)或重新招标。

30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

30.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对“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定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2质疑和投诉

32.1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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