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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供参考

附件32015年优秀案例(供参考)

高敏诉北京中泽北邮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证权益

办案时间:

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

办案单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

高红

案例基本情况:

(500字)

委托人高敏,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2007年12月底入职北京中泽北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北邮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税前一万五千元。

2014年4月17日生产一子,开始休产假,2014年8月13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

高敏产后虽然依法享受了产假待遇,但其恢复工作后却发现,中泽北邮公司变更了办公地点,却未告知她新的办公地址。

高敏通过同事找到新的办公地址,并坚持到岗工作。

到2015年9月5日中泽北邮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敏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了高敏的一切工作,但拒绝出示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亦未提供任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方案。

至高敏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其已经为中泽北邮公司服务长达7年之久,但中泽北邮公司却一直未与高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克扣其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无故辞退哺乳期妇女等违法情形。

高敏在与中泽北邮公司董事长协商沟通无果后,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红律师,希望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1000字)

2014年9月6日律师接到高敏的电话咨询,介绍了其在工作中所遭受的歧视待遇,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电话里告知高敏,中泽北邮公司无故解除哺乳期妇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面对中泽北邮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高敏有两个维权选择:

1.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2.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由于当时只有董事长的口头辞退的通知,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中泽北邮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所以律师告知高敏再与中泽北邮公司进行一次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内容进行录音。

并告知当事人,协商期间要坚持按时上下班,不要有任何违反中泽北邮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经过一周的协商,中泽北邮公司拒绝出具正式的书面辞退通知,高敏本人也不想继续这种状态,便于2014年9月12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希望律师帮助其处理与中泽北邮公司的劳动争议事宜。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向中泽北邮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中泽北邮公司收到律师函3日内向高敏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明确中泽北邮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意见,否则视中泽北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口头辞退为中泽北邮公司的最终意见,属于违法辞退,高敏有权选择中泽北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泽北邮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没有任何回复,导致律师带高敏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中泽北邮公司向高敏支付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恢复工作岗位。

最终裁决支持了高敏的各项仲裁请求。

中泽北邮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10460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海淀初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23日解除,中泽北邮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前向高敏支付调解款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中泽北邮公司最终在约定时间以向高敏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办案思路及策略:

(500字)

本案属于典型的三期妇女权益受损害,高敏属于哺乳期妇女,受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公司无故辞退高敏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由于高敏在职期间并未与中泽北邮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收到公司书面辞退通知。

这就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们代理后协助高敏整理搜集证据;用高敏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卡的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情况证明高敏的入职时间及工资待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函】、公司董事长的录音作为证据,证明中泽北邮公司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

遭受违法辞退后该如何维护权利?

是选择赔偿金走人,还是要求继续工作,诉讼策略十分重要,也是能否打赢官司,更好维权的关键。

本案中我们考虑到高敏正处于哺乳期,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被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劳动者则可继续主张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高敏的工作标准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也就是说诉讼不影响收入,还能照顾孩子。

另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来说是他们最不希望的结果,可以为日后的谈判、和解打下基础。

事实证明,我们的策略和方案正确,很好的维护了高敏的权益。

案件办理的启示:

(300字)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往往不知所措,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很有必要的。

在律师的帮助或指导下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或协商,并在沟通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若协商不成该沟通或协商的过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证据。

本案中,高敏的法律意识较强,在遭遇公司违法辞退时的第一时间就找到律师咨询,并保留了公司违法辞退的证据,为赢得权利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细节提示:

本案由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仲裁请求中,如果按照“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就有一定问题。

因为并无劳动合同可履行,所以仲裁请求的准确表述应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岗位”。

 

报:

熊选国副部长

发:

秘书长、副秘书长。

全国律协办公室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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