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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上传版

*****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005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13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14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沪卫人事[2010]96号)、《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问题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5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沪卫科教[2011]037号)、《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学科出科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完善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的重要途径,其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是指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实行医院、职能部门(教学办、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等)、培训基地(学科)、科室(培训管理工作小组)四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六条教研室、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学科)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小组,管理工作小组是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基地的带教师资人员,组织制定本培训基地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确保住院医师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内容。

第八条科室是直接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基层组织,科室主任应对住院医师的轮转质量负责,各科室应指派有临床教学经验的高年资医师具体负责轮转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和思想工作,应发动科室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关心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师资管理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构成主要包含带教医师和住院医师导师。

带教医师和导师均应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条住院医师导师

(一)条件

1.住院医师导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导师制,导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

2.

(二)职责

1.住院医师导师是住院医师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人所指导住院医师的培养及管理工作,从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关心住院医师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住院医师培养质量。

2.住院医师导师跟踪了解住院医师各阶段培训情况,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确保其指导住院医师顺利通过医院组织的出科考核、年度考核、上海市住院医师公共科目考试、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指导和鼓励住院医师完成综述的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最终通过上海市住院医师结业综合考核,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住院医师导师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期间本专业教学活动的开展,包括理论授课、专业技能培训、教学查房及病例讨论,根据院部要求完成住院医师相关教学任务。

(三)遴选

1.医院通过遴选产生住院医师导师,对住院医师直接负责,关注住院医师在培训过程中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保证住院医师顺利通过培训。

2.住院医师导师的遴选由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本人申报,教研室及科室推荐,经基地及教学办审核、全院公开竞聘、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医院给予带教医师和住院医师导师一定的带教津贴,对在指导住院医师培训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和导师,医院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或优秀住院医师导师”,并在职称晋升和聘任、出国培训、各类人才选择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指导住院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和导师,医院将取消其带教资格,并在医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住院医师招录

第十三条招录规模

医院面向全国招录住院医师,招录名额按照上海市卫生局所公布的招录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港澳台),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具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一年的医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分(含),通过六级者优先。

三、具有正常履行培训岗位职责的自身条件。

第十五条招录程序

一、报名

医院在相关信息网上发布当年招录名额,报名者登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历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境外学历须提供鉴定证书;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复印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报名资料递/寄至我院人力资源部,经资格预审后,参加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考试。

二、考试

住院医师招录考试由医院统一组织,分为考试和面试。

教研室负责组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

理论考试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考试。

技能考试包括心电图、放射读片、体格检查、基本操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包括人力资源部、教研室、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导师及部分教研室主任等。

面试内容为外语水平、专业素质(基本知识、专业技能、思维能力、培养潜质等)和综合素质(心理素质、表达能力、执业精神)等。

三、录用

医院根据招录考试成绩,结合报名者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学习成绩、英语水平、实习经历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

已录用的住院医师按照自愿签约的原则,签订《劳动暨培训合同》。

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医院择优推荐到*********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十六条培训年限

一、本科毕业生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原学习专业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不同的研究生(科学学位)硕士培训年限为三年,博士培训年限为两年。

三、原学习专业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毕业研究生(专业学位),培训前医院组织对其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临床能力测评结果决定其培训的年限。

未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毕业硕士研究生培训年限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培训年限为两年。

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毕业生,培训期限为二年;博士学位毕业生若有三级甲等医院两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培训年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思想端正,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方针,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公共科目: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循证医学、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

三、专业理论知识:

根据《培训细则》要求,学习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

四、临床技能:

掌握《培训细则》和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要求掌握的技能和临床诊疗思维方法,接受临床实践技能训练。

第十八条科室轮转管理

一、临床轮转是住院医师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训基地与科室不应以任何理由干扰住院医师正常轮转。

二、培训基地、科室、住院医师应严格按照轮转计划进行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轮转科室和时间,须提交申请由教研室、培训基地、相关科室和住院医师共同协商解决。

三、住院医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科室轮转,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住院医师轮转期间,考勤由所在科室管理,并每月报教研室。

四、科室不得安排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住院医师在轮转期间独立值班,其所开展的医嘱和医疗文件需由上级医师签字方可生效,科室分配住院医师的分管床位数要适当,原则上**张为宜。

五、科室不得限制住院医师参加相关培训会议及教学活动,科主任应积极协调安排工作。

六、对我院无相关专业病房或学科建设相对薄弱的学科,医院组织去外院相关科室轮转,经费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考核类型与方式

一、公共科目考试: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日常综合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医德医风(纪律、服务态度)、临床实践能力(分析、诊断、处理能力、与病人沟通能力)、医疗质量(病史质量、医疗差错)、轮转手册登记等方面。

三、出科考核:

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住院医师完成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教研室按照培训考核要求组织考核和监督,由各相关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形式和内容等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学科出科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四、年度考核:

重点考核住院医师该年度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和数量,年度考核由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五、结业综合考核: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

结业综合考核的参照标准是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本目标与要求,考核的内容严格遵循和覆盖《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第二十条考核评价与管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二、住院医师在培训过程中,日常综合考核和出科考核考核优秀者是年度优秀住院医师的评选条件;日常综合考核和出科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综合考核;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三、日常综合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合格,以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要条件。

四、参加住院医师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医院审核统一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培训费用自理。

结业综合考核二次仍不合格者,终止培训资格,解除《培训暨劳动》合同。

第六章培训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医院成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住院医师培训及考核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院成立了督导专家组和考核评估小组,负责本院的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组织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院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保证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院成立了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指导带教医师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活动、组织监督住院医师出科考核及成绩管理、审核《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收集和保存培训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考核与评价体系。

医院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科主任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医院、职能部门、基地、科室、住院医师多方位综合评价与反馈,持续改进,保证质量。

第七章住院医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轮转科室的有关规定,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住院医师须签订并遵守《培训暨劳动合同》,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合格要求。

三、住院医师应服从教研室和科室的轮转安排,不得随意改变轮转计划。

四、住院医师应按照《培训细则》的要求完成大病历书写、学习的病种、各项技能操作、各项教学活动等培训内容,并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培训手册》,及时交带教医师和科主任审阅、签字。

五、《培训手册》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情况的重要档案,住院医师应妥善保管。

培训结束时,须将《培训手册》交医院教研室审核、登记、存档。

六、住院医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各项考核项目,包括公共科目考核、日常综合考核、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等。

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临床技能的要求,依照《培训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七、住院医师应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技能操作竞赛、社会公益活动等,努力提高住院医师的综合素质。

八、住院医师日常医疗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前,必须在本院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活动。

培训第一年结束前,住院医师必须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如果第二年考试仍不合格,将终止在本院的培训,解除《培训暨劳动》合同。

在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医院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责任。

第二十九条请假和申请培训时间延长管理

一、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必须保证足够的培训时间,严格请假制度。

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日和年休以外,每年病、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

病、事假超过十五天者,培训时间顺延。

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本学科轮转时间的1/3者被认定为出科考核不合格。

培训医师的考勤由教学办负责。

二、病、事假受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

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办审批。

请假一天以上,按医院病事假管理相关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三、住院医师应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休假结束后,住院医师应及时到岗并至教研室及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

四、培训期间婚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期间因故需终止培训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医院人力资源部、教研室提出申请,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讨论审批。

终止培训生效之前仍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按相关规定赔偿培训费。

六、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由住院医师本人申请,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审批。

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权益

一、住院医师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收入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进入培训基地年限,参照医院同类人员的水平发放,并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二、外省市户籍的住院医师,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或引进人才居住证。

三、住院医师依法享有法定的休假期。

四、住院医师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入住医院提供的住院医师公寓,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等费用。

五、其他待遇如行政奖励、各项补贴、夜班费等参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内容执行。

第三十一条奖惩措施

一、在住院医师招录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并接受相应处罚。

二、住院医师在培训考核中如有违纪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取消其考核资格,延长培训期一年,并予以行政处分,延期培训费用自理。

三、培训过程中,凡发生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甚至因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或造成医疗事故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培训期间,医院每年组织优秀住院医师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工作积极认真,培训考核成绩优异,优先推荐参加上海市优秀住院医师评选,并在推荐工作单位时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上海市和医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医院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院

********大学******临床医学院

教研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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