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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令停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令停产

1、事故调查期间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根据哪个法律的条款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

具有下列特点:

(1)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

它要求受处罚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及各种业务活动,与罚款、没收等财产处罚不同,它限制和剥夺的是受处罚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罚的一种。

(2)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处罚。

也就是说,受到该种处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停产停业通常附有期限要求。

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和经营。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安全生产法》做为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法于2002年11月1日才开始施行。

目前的安全监管工作还处于全面探索和急速创新阶段,现行法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逐步暴露出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

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执法软肋就是对企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往往停留纸面,难以执行。

《安全生产法》罚则部分多数条款都规定,安监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时,遇到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企业未按期整改,必须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一些隐患严重的情况可以得到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但是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的,可能就不会得到企业的认同,这给从事安全执法的同志操作上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到底应该怎么停。

一、停产停业整顿的分类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

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

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难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高。

没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对安监部门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比较漠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接到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仍我行我素,照常生产,执法环境差强人意。

二是法律保障缺乏。

要想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对于不停者,安全监管部门往往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强制力量做后盾。

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性不强。

事故频发的煤矿领域,明停暗采导致的事故层出不穷就是一个例子。

三是罚则裁量过重。

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大部分是作为主罚则出现,而罚款仅是可选择的处罚类型,这种规定过于理想化,如对一名特种工无证上岗位行为实施处罚,就要对企业全厂进行停产处理,措施过于严厉。

如果是一个国企,一旦停产停业,社会影响不可小视;如果是一个上市企业,可能股票要大跌;如果是一个外企,可能信誉扫地;如果是一个私企,经济损失可以想象。

三、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该怎样停

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即可。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非常复杂,要考虑到批准权限,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对社会、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

这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关键而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抛砖引玉。

一是注重宣传教育,倡导企业建立先进的安全文化。

在日常检查执法中加强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交流,积极推广先进安全文化,提供体系建设、员工培训等工作指导,使他们对安全发展理念真正入脑入心。

采用正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严格执法,强化企业管理层的法制意识,这种说理式的执法往往得到企业的认同,隐患整改较为主动和彻底,安监执法人员也就不用进行到下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执法流程。

二是完善法制,将停产停业整顿的范围缩小,认真研究具体适用情形,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是有必要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注意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注意与违法行为的相关性。

同时,可进一步明确停产的具体对象,比如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是一台设备等,而不是一处隐患全厂停产。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赋予了安监执法人员检查权、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但最后一款也规定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如果因为特种作业操作证问题就全部停产、因为电焊机的接地问题就把工程全部停下来,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一般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整改;对那些拒不整改的当事人才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企业涉及的一些隐患,虽然法律规定要先停产停业整改,但是由于情节并不是十分严重,应当可以采取局部停产或者间隙性停产的方法来处理,也是就对一个部位甚至一个设备要求停产或者要求在一个较短的时段内停产(并不影响企业整个生产系统的运行),这样可以最大可能的节约生产成本,消除安全隐患。

这也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达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合,探索建立灵活有效的执法机制,保证停产停业整顿真正落实到位。

比如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若发现企业存在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等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可与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不予执行的,作停水、停电处理。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制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zd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你好!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公安局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安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三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还有环保行政部门等等吧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处罚吗

算行政处罚。

根据《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百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度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问,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答其他行政处罚。

5、安全生产32条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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