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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引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4年11月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基本要求2

1.1概念界定2

1.2试点分类2

1.3建设原则3

第二章组织实施5

2.1创建目标5

2.2实施主体5

2.3建设模式7

2.4创建流程8

第三章城市新建社区试点11

3.1试点选取11

3.2建设指标11

3.3规划引导13

3.4设施建设14

3.5运营管理19

3.6低碳生活21

第四章城市既有社区试点23

4.1试点选取23

4.2建设指标23

4.3改造方案25

4.4设施改造26

4.5运营管理30

4.6低碳生活31

第五章农村社区试点33

5.1试点选取33

5.2建设指标33

5.3村庄规划35

5.4村庄建设36

5.5村庄管理39

5.6低碳生活40

第六章保障措施42

6.1加强组织领导42

6.2完善配套政策42

6.3健全服务体系43

6.4增强交流合作44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相关要求,为指导和推进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明确了低碳社区试点的基本要求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出按照城市新建社区、城市既有社区和农村社区三种类别开展试点,并详细阐述了每类社区试点的选取要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参与试点建设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试点实施主体,可参照本《指南》,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

第一章基本要求

1.1概念界定

1.1.1社区

本《指南》中的“社区”是指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包括居民小区、社会单位、配套设施等。

1.1.2低碳社区

“低碳社区”是指通过构建气候友好的自然环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生活方式和管理模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低碳排放的城乡社区。

1.2试点分类

综合考虑城乡社区开发建设成熟度、生活方式特点和低碳建设重点内容等因素,将低碳社区试点划分为城市新建社区试点、城市既有社区试点、农村社区试点三大类。

1.2.1城市新建社区试点

城市新建社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50%以上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城市新开发社区。

城市新建社区试点应按高标准做好源头控制,以低碳规划为统领,在社区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和居民生活等方面践行低碳理念。

整体拆迁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按城市新建社区开展试点。

1.2.2城市既有社区试点

城市既有社区是指已基本完成开发建设、基本形成社区功能分区、具有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的成熟城市社区。

城市既有社区试点建设要以控制和削减碳排放总量为目标,以低碳理念为指导,对社区建筑、基础设施进行低碳化改造,完善社区低碳管理和运营模式,推行低碳生活方式。

1.2.3农村社区试点

农村社区是指未纳入城区规划范围的行政建制村域。

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要紧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标,根据本地资源、气候特点,科学规划村域建设,加强绿色农房和低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行符合农村特点的低碳生活方式。

1.3建设原则

1.3.1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要求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要积极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功能区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战略部署,将有关理念和要求融入到社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居民生活的全过程。

1.3.2科学衔接相关工作部署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要结合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智慧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绿色建筑、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等各项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规划和系统实施,把低碳社区试点打造为集成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综合平台。

1.3.3突出反映地域发展特色

各地低碳社区试点建设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气候特征、地理特点、发展水平、发展模式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量力而行、注重效果,科学确定本地区试点工作目标、建设重点,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

1.3.4注重前瞻创新性探索

低碳社区试点建设要贯彻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决定性作用,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积累社区低碳发展的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模式,为全国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

2.1创建目标

2.1.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国启动低碳社区试点1000家左右;“十三五”时期,择优建成一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

2.1.2分解落实

地级以上城市均应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国家低碳试点省市要率先垂范。

国家低碳试点省开展的低碳社区试点应不少于50家,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低碳试点城市开展的低碳社区试点应不少于20家,其他低碳试点城市开展的低碳社区试点应不少于10家。

2.2实施主体

2.2.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低碳社区试点工作部署和统筹推进,将低碳社区试点进展情况纳入国家对各省(区、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制定低碳社区试点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建设的指导,组织相关政策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支持政策,开展“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申报、评审和创建指导工作。

2.2.2省级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本地区低碳社区试点创建工作,拟定本地区低碳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负责本地区低碳社区试点实施方案评审和试点确定工作,指导本地区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试点创建工作,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根据试点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对本地区试点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低碳示范社区”称号。

2.2.3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建设要求,组织试点社区申报,根据区域实际确定各类社区创建主体。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所在地规划、住建、交通、市政市容、财政、园林、水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低碳社区试点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指导落实本地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

2.2.4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单位,负责低碳社区试点的选取和申报工作,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物业公司等参与试点工作。

2.2.5新区开发投资主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新区开发投资主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协助所在地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低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低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低碳社区服务的引入和规范、低碳文化生活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

2.2.6其他参与机构

结合低碳社区试点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镇集体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规划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碳咨询管理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等社会机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到试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低碳生活方式创建的全过程。

充分利用各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有效整合低碳建设多种资源,创新多元化服务体系,切实发挥其在试点建设中的专业化服务职能。

2.3建设模式

2.3.1城市新建社区试点

城市新建社区开发完成之前,若尚未建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机构,由新区管委会、开发投资主体负责创建;在社区建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机构后,由其负责创建。

创新城市新建社区低碳试点建设模式,调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

构建政府管理机构、开发企业、社会组织多维组合的建设模式;规划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协作,采取联席会、一站式审批等多种方式,强化新建社区的统一规划和滚动开发建设。

2.3.2城市既有社区试点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作为试点创建主体,应根据社区空间特征、设施状况、管理方式、居民构成等基本情况,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具有特色的试点实施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入社会资本,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市场化运营方式,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多主体推进等不同建设运营模式。

鼓励联合社区内企业和社会单位共同创建。

探索由专业化大型物业管理集团对低碳社区统一进行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2.3.3农村社区试点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作为试点创建主体应根据本地发展环境、建设基础、产业特色、文化特征、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创新农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模式,积极探索由乡镇政府主导、村镇集体企业、第三方开发主体、社会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村低碳建设运营模式。

2.4创建流程

2.4.1工作方案编制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低碳发展工作实际,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基本要求、保障措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4.2试点申报和名单确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本地区试点申报要求,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社区进行申报。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兼顾城市新建社区试点、城市既有社区试点、农村社区试点三大类别,对申报社区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开展的低碳社区试点名单,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4.3实施方案制定和审核

纳入本地区试点名单的社区,由主管社区的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

实施方案的内容应根据本《指南》确定的目标要求、建设内容,结合本社区实际,突出特色,确保切实可行。

2.4.4组织实施

试点实施主体应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做好任务分工、目标分解和进度安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试点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反馈试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指导试点社区对实施方案适时调整完善,加大对试点政策支持力度。

效果突出的试点社区可组织申报“国家低碳示范社区”。

2.4.5试点验收

试点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

试点期结束前,由试点实施主体编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提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低碳社区试点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验收合格的授予“低碳示范社区”称号,效果突出的授予“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称号。

2.4.6经验总结与推广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低碳试点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例,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成功经验,特别是“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的典型做法和建设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并作为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创新成果,在国际交流合作中进行展示和推介。

第三章城市新建社区试点

3.1试点选取

城市新建社区试点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四至范围;

(2)社区开发建设责任主体明确;

(3)属于地方城镇化建设的重点区域,对带动当地低碳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优先考虑国家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等范围内的社区;

(5)优先考虑开展保障房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社区。

3.2建设指标

3.2.1指标体系

试点建设指标体系设置强调从规划建设环节提出高标准的准入要求,基于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设定了10类一级指标和47个二级指标,覆盖了社区低碳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其中,约束性指标是试点建设必须要达到目标参考值要求的指标,引导性指标是试点建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目标参考值的指标。

试点社区应参照本指标体系,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各项指标的目标值,并适当增加有地域特色的指标。

表1:

城市新建社区试点建设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性质

目标参考值

碳排放量

社区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约束性

≥20%(比照基准情景)

空间布局

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

约束性

1.2-3

公共服务用地比例

引导性

≥20%

产业用地与居住用地比率

引导性

1/3-1/4

绿色建筑

社区绿色建筑达标率

引导性

≥70%

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一星级达标率

约束性

100%

新建商品房绿色建筑二星级达标率

约束性

100%

新建建筑产业化建筑面积占比

引导性

≥2%

新建住宅精装修建筑面积占比

引导性

≥50%

交通系统

路网密度

约束性

≥3公里/平方公里

公交分担率

约束性

≥60%

自行车租赁站点

约束性

≥1

电动车公共充电站

约束性

≥1

道路循环材料利用率

引导性

≥10%

社区公共服务新能源汽车占比

引导性

≥30%

能源系统

社区可再生能源替代率

约束性

≥2%

能源分户计量率

约束性

≥80%

家庭燃气普及率

约束性

100%

集中供热率

约束性

100%

可再生能源路灯占比

引导性

≥80%

可再生能源空调利用率

引导性

≥5%

太阳能光热屋顶覆盖率

引导性

≥50%

水资源利用

节水器具普及率

约束性

≥90%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引导性

≥30%

实现雨污分流区域占比

引导性

≥90%

污水社区化分类处理率

引导性

≥10%

社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容量

引导性

≥5000m3

固体废弃物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约束性

100%

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约束性

≥50%

生活垃圾社区化处理率

引导性

≥10%

餐厨垃圾资源化率

引导性

≥10%

建筑垃圾资源化率

引导性

≥30%

环境绿化美化

社区绿地率

引导性

≥8%

本地植物比例

约束性

≥40%

运营管理

物业管理低碳准入标准

约束性

碳排放统计调查制度

约束性

碳排放管理体系

约束性

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

引导性

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企业数量

引导性

≥3

低碳生活

基本公共服务社区实现率

约束性

100%

社区公共食堂和配餐服务中心

约束性

社区旧物交换及回收利用设施

约束性

社区生活信息智能化服务平台

约束性

低碳文化宣传设施

约束性

低碳设施使用制度与宣传展示标识

引导性

节电器具普及率

引导性

80%

低碳生活指南

约束性

3.2.2指标运用

试点社区应根据本指标体系,科学推进社区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在规划环节,应把相关指标要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等规划中,落实到空间布局,分解至地块、建筑和配套设施;在建设环节,应把相关指标要求体现在社区建筑、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质量标准和项目管理中;在运营管理环节,应按相关指标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应用平台。

3.3规划引导

3.3.1贯彻低碳规划理念

优化空间布局。

将低碳理念贯穿到社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多规合一”,倡导产城融合,推行紧凑型空间布局,鼓励以公共交通为导向(TOD)的开发模式。

统筹推进已建区域改造与新区开发关系,合理配置居住、产业、公共服务和生态等各类用地,科学布局基础设施,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行社区“15分钟生活圈”,强化社区不同功能空间的联通性和共享性。

加强低碳论证。

根据审核通过的低碳社区试点实施方案,对已有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展低碳论证,对上述规划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将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公共配套设施等各项低碳建设指标纳入规划。

对新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开展低碳专项评审。

3.3.2低碳规划管控

强化土地出让环节的低碳准入要求。

试点社区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将主要低碳建设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纳入控规指标体系,进入“一书两证”(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

强化项目审批环节的低碳管控要求。

将试点社区低碳规划建设指标体系要求纳入政府项目管理工作,对试点社区内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开展低碳评估。

政府部门对项目的低碳管控要与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相衔接,不应增加额外审批环节。

强化开发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覆盖一、二级开发和分领域规划设计管控机制。

试点社区开发主体应按照低碳理念和低碳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项目文件应包括低碳建设指标体系落实情况。

3.4设施建设

3.4.1绿色建筑

加强设计管控。

根据试点社区相关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应从设计、选材、施工全过程严格落实试点社区绿色建筑比重和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低碳技术应用要求和建筑全生命周期低碳运营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被动式设计策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做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延长建筑使用寿命,降低建筑能源资源消耗。

加强对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查。

支持试点社区进行国内外绿色建筑相关认证。

推行绿色施工。

优先选择国家和地方推荐和认证的节能低碳建筑材料、设备和技术,鼓励利用本地材料和可循环利用材料。

施工单位参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严格做好施工过程节能降耗及环境保护。

积极推广工业化和设计装修一体化的建造方式。

鼓励开展项目节能低碳评估验收。

3.4.2低碳交通设施

路网布局。

推行网格式道路布局,实现社区与周边路网有效衔接,做好社区微路网建设,优化社区出行道路与城市主干道接驳设计。

合理规划校园、医院等人流车流密集区域交通设施。

统筹考虑社区及周边公共交通站点设置,建设以人为本的慢行交通系统,提高公交车、地铁、自行车等不同交通方式换乘便利化程度,构建紧凑高效社区公交和慢行交通网络。

在交通路网建设中尽可能利用循环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先支持试点社区同步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设立社区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站点,开展电动汽车接驳服务。

试点社区公交、环卫、邮政等领域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支持社区内购物班车和物流配送采用新能源汽车。

静态交通设施。

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拼车搭乘和出租车停靠设施。

优先建设立体停车、地下停车设施。

鼓励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在地铁始发站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场。

智慧交通系统。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社区智慧交通服务系统,建设覆盖试点社区主要道路、公交场站、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的智慧交通出行引导设施,建立交通数据实时采集发布共享和运营调度平台,提供道路交通实时路况、出租车即时呼叫、智能停车引导、公共交通信息等服务,打造智慧交通出行服务体系。

3.4.3低碳能源系统

常规能源高效利用。

试点社区能源系统应优先接驳市政能源供应体系。

市政管网未通达社区,应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优先采用燃气供热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余热或采用冷热电三联供。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鼓励可再生能源丰富的试点社区,积极建设太阳能光电、太阳能光热、水源热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采用太阳能路灯、风光互补路灯等新能源设备,在公交车站棚、自行车棚、停车场棚等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构建集分布式电源接入及储能、电能质量与负荷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微电网系统。

能源计量监测系统。

试点社区应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同步设计安装电、热、气等能源计量器具,建设能源利用在线监测系统,实现能源利用的分类、分项、分户计量。

3.4.4水资源利用系统

给排水设施。

统筹社区内、外水资源,优先接驳市政给排水体系,同步规划建设供水、排放和非传统水源利用一体化设施,鼓励雨污分流,倡导社区污水社区化分类处理和回用,构建社区循环水务系统。

给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安装智能漏损监测设备,实现实施监测、分段控制。

非传统水源利用。

从单体建筑、小区、社区三个层面统筹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采用低影响开发理念,建设雨水收集、利用、控制系统,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合理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和景观调蓄水池等方式调蓄滞留和利用雨水,实现与其他自然水系和排水系统的有效衔接。

3.4.5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创新社区垃圾处理理念。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就地化”的处理原则,把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贯彻到低碳社区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分类回收利用,优先采用社区化处理方式,从建筑设计理念、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方式创新、居民生活行为等多层面,探索建立节约、高效、低碳、环保的社区垃圾处理系统,使社区成为“静脉产业”与“动脉产业”耦合的微循环平台。

根据不同地域社区居民生活消费习惯和垃圾成份特点,探索采用不同技术、工艺和管理手段,形成各具特色的社区化处理模式。

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

鼓励社区设立旧物交换站,商场、超市等设立以旧换新服务点。

支持专业回收企业或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在社区布置自动回收机等便捷回收装置,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岗位,实现社区垃圾高效、专业化分类、回收利用和处理。

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

科学布局社区内的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和中转系统,减少固体废弃物的长距离运输。

预留垃圾分类、中转、预处理场地空间。

鼓励建设厨余、园林等废弃物社区化处理设施,促进社区内资源化利用。

有效衔接市政固废处理系统,配备标准化的分类收集箱和封闭式运输车等设施。

3.4.6低碳生活设施

便利服务设施。

倡导规划建设配餐服务中心、公共食堂、自助洗衣店、家政服务点等便民生活配套设施,鼓励建立面向社区的出行、出游、购物、旧物处置等生活信息电子化智能服务平台。

合理布局社区物流配送服务网点,打造社区商业低碳供应链。

公共服务场所。

按照“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理念,合理建设社区公园、文化广场、文体娱乐等公共服务空间,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集商业、休闲、娱乐、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综合体。

宣传引导设施。

社区内居民小区和社会单位均应在公共活动空间设立宣传低碳理念和社区低碳试点工作的展示栏、电子屏、互动式体验设施等社区宣传设施。

3.4.7社区生态环境

保护自然景观。

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优先保护自然林地、湿地等社区原有自然生态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鼓励划定禁止开发的生态功能区。

社区景观绿化中,优先选用栽植本地植物,强化乔、灌、草相结合,维护社区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社区景观绿化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协调。

推行立体式绿化。

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和墙面、道路两侧、过街天桥等公共空间,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树围绿化、护坡绿化、高架绿化等立体绿化,最大限度提高社区绿化率。

3.5运营管理

3.5.1推行低碳物业管理

强化物业服务低碳准入管理。

试点社区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建设单位应加强物业服务单位的准入管理,提出低碳物业服务相关标准和低碳运营管理要求,把低碳运营管理作为选聘物业公司的重要依据,把低碳配套设施的运营维护作为移交物业的重要内容。

鼓励引入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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