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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

 

2006年10月制定

目录

序言

导师寄语

第一部分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

一、学院简介

二、学科介绍

三、导师介绍

第二部分 学习科目和书目

一、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

(二)学分要求

二、参考书目

(一)民法部分

(二)商法部分

第三部分研究生须知

一、研究生纪律要求

二、研究生培养

三、研究生表格

第四部分 民商法学科组织活动和纪律的相关规定

一、民商法学科关于接待来访客人的流程和规定

二、民商法学科关于参与学院学术讲座及正式活动的规定

三、民商法学硕士论文答辩筹备流程及安排

第五部分毕业生情况

一、2002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

二、2003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

三、2004级民商法学毕业生情况

序言

海南大学民商法专业拥有优秀师资阵容、先进的教学理念,进入本专业的学生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具有较强的法律功底。

过去毕业的几届研究生已经成为国家、社会颇有贡献的专业人才,我们期盼新加入的学生能够在此大环境下快乐的学习和成长。

学生手册的目的就是让每一位新生借以能迅速熟悉专业环境,了解专业规定以及体会此优越的学习大环境。

本手册主要有五部分内容,包括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学习科目和书目;研究生须知;民商法学科组织活动和纪律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情况。

本手册包括了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必需的表格和参加活动的各项要求。

本手册由04级孙静同学发起制定,由全体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完成。

本手册的印发要特别感谢民商法导师组的大力支持。

特此为序。

 

导师寄语

眼界高远,心胸开阔,脚踏实地,成就大业。

王崇敏

法理同道,厚德载物。

徐民

打牢基础,学好本领,为人生发展储备能量;学会做人,善于出事,为成就大事准备条件。

童光政与同学共勉

我希望每一个同学:

光明磊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安安生活

叶英萍

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

借用孟德斯鸠的名言,你我共勉。

张卫

秉海大法学院院训与研究生同学共勉:

明法修德尚义笃行。

刘远山

第一部分学院简介和学科介绍

一、学院简介

海南大学法学院是海南大学下属的十四个学院之一。

学院创办于1983年(其前身为海南大学法律系),原设有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专业,1999年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的专业目录,调整合并为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

现有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七个硕士点,2003年被批准增设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

王崇敏教授为院长,徐民副教授为党总支书记,王琦教授、宁清同教授、叶英萍教授任副院长。

学院设有理论法学教研室、民商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特区法制研究所、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成人教育办公室、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等机构。

学院现有在校普教本科生753人、硕士研究生220人,在校普教本科生和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录取。

学院图书资料室藏书3万多册,有各种中文报刊100余种,外文学术刊物10多种。

学院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出一些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这就是:

大力加强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和教学制度建设;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能力的培养;走开放办学和联合办学之路;广泛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法学院院训为:

明法,修德,尚义,笃行。

  目前,学院已经初步形成一支来自五湖四海、内部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敬业爱生、有较强凝聚力、充满生机与活力、能基本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现有的43名专职教师中,有教授13人,副教授15人,讲师13人;博士和在读博士10人,硕士26人。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9%,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5%,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9%。

他们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等国内著名大学。

教师中,有1人当选“第四届十大青年法学家”,4人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4人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为了密切联系司法实际,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学院于1997年8月建成了在全国法学院校中条件较好、有260多个固定座位的模拟法庭,并设有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案例教学室和刑侦实验室。

每学期都有法院的数起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在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让师生旁听和评论。

1998年4月,原省委书记杜青林等省领导曾陪同李岚清副总理视察学院的模拟法庭。

同时,学院还在海口地区的政法机关建立了多个学生专业实习基地。

  学院十分重视对外学术交流,每年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同时也曾派出多名教师到日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访问和从事研究工作。

1996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学院与有关单位合作,在海口市成功地承办了全国民法和经济法学年会、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全国国际经济法学年会和全国刑法学年会,并于2000年8月在海口市独立承办了第六届全国高校法学院院长(系主任)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

2000年2月和2001年1月,学院还邀请部分外地专家和本省司法部门的领导,分别召开了“海南大学法学院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论证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21世纪发展方略研讨会”,商讨新世纪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大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学院主要领导还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庆祝大会”和“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并在这两个会议上作了大会发言。

二、学科介绍

民商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应用法学,它的研究内容与人民生活、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

民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框架的基础性法律,是最基本的制度法。

民法学与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等相关学科有广泛联系。

民法学研究范围极为广泛,它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外国民法、比较民法等诸多领域。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直接规范人们的商事活动,与市场经济具有最直接的相关性,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框架的基础性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学与民法学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其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买卖法、破产法等诸多领域。

海南大学民商法学学科是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

200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2年招收了第一批硕士研究生。

本学科现设有三个研究方向:

1、民法学;2、商事法学;3、知识产权法学。

经过十余年努力,本学科现已形成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在海南大学和海南省(经济特区)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队伍。

本学科经过十多年建设,现有15名学科成员(教授3人,副教授4人,讲师8人)。

其中,博士3人,在职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10人,硕士研究生1人,并有2名成员曾留学国外。

现任硕士生导师为王崇敏教授、童光政教授、徐民副教授、叶英萍教授、张卫副教授、刘远山副教授。

三、导师介绍

王崇敏教授,男,1965年1月生,汉族,湖北人,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民法硕士。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海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带头人、责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全国知识产权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名专家之一。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委员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法学会理事、海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海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商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海口市委员会第十、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委员、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司法监督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主要科研成果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索》(《中国法学》)、《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新华文摘》)、《物权法学》(参编)(湖南大学出版社)、《中国经济组织法》(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民法学》(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法问题探索》(独著)(南海出版公司)、《合同法通论》(主编)(南海出版公司)、《中国物权制度》(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八项,其中,主持的《法科大学生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于2000年11月获海南省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索》(《中国法学》)一文获海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论文二等奖。

《中国民法问题探索》(专著)在2001年被评为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级三等奖。

《对产权界定几个问题探讨》(论文),获2000年海南大学“两吴”科研奖。

讲授的主要课程:

《民法总论》、《物权法》、《房地产法学》等,《物权法》在2000年被评为海南大学7门优秀课程之一,(海南省大学精品课程)。

在1999、2000年、2005年均被评为海南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

童光政教授,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广西桂林人,中共党员,执业律师,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省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从事传统民事法学、民法文化及合同法的研究。

主要学术著作有:

《明代民事判牍研究》(专著)、《中国民事立法本土资源利用研究》(专著)、《新旧合同法对照与释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引资法律实务》(主编)、《中国民法通史》(合著)等。

并在《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徐民副教授,1963年3月出生,河南省叶县人,汉族。

198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

现任海南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曾任海南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院长、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等职。

长期从事商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熟悉公司法、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与实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在海南经济特区条例等一大批经济立法的起草与论证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学术作用。

叶英萍教授,女,1963年8月出生,安徽庐江人,汉族,法学硕士,教授,中共党员,执业律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省妇联特聘法律顾问,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

1985年7月本科毕业后从事检察工作3年,1991年7月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律史专业研究生毕业,同年到海南大学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

曾任法学院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现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讲课程有:

《亲属法学》、《中、外法制史》、《法理学》等,其中《亲属法学》为海南大学优秀课程。

先后荣获海南大学先进工作者和“最受欢迎的教师”等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为亲属法学与法律史学,研究特点是将法律史学与亲属法学相结合。

先后独立承担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出版专著一部,主编、副主编、参编著作6部,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前在研项目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婚姻家庭。

招生专业为民商法学、法律史学。

张卫副教授,男,1956年8月出生,重庆市人,汉族。

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法学硕士。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

1998年应邀赴澳大利亚北澳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1年。

其间,重点研习了英美法系中的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同时讲授中国合同法、侵权法,获得澳方的好评。

讲授的主要课程:

担任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民法学》、《债权法》、《房地产法》、《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学,1999年被评为海南大学“最受欢迎的教师”。

主要科研成果:

省级立法项目:

《海口市城市管理条例》,2002年6月独立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条例草案5000字,立法说明1万字。

著作:

《法学辞源》(副主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撰写28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英汉-汉英房地产词典》(参编)科学出版社;《民法学》(参编)陕西人民出版社,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合同法通论》(参编),南海出版公司。

论文:

在多家核心期刊和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2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引用,业绩收录《中国专家人才库》。

在研科研项目:

《马来西亚司法制度》(译著),英国Langman出版公司马来西亚分公司约稿;《澳大利亚合同制度研究》(专著),海南省社科项目;《民法总论》(主编),海南大学民商法学科专用资金资助项目。

研究方向:

民法总论、债权法。

刘远山副教授,男,湖北人,1968年8月生;法学博士,博士后;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革海大副主委。

1989.9-1994.7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从事法律专业教研和管理工作;1994.9—1997.7,2001.9-2004.6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97.9至今,于海南大学法学院从事教研工作;2005.4始成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曾任过《刑法》、《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犯罪学》、《金融法学》、《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法》、《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和理论专题》、《经济刑法》等课程和开设过专题讲授。

民商法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刑法、金融刑法等经济刑法等。

曾独著、主编和参编法学著作十多部,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其中有些获得过省部级等奖励,独立或参与承担过国家级、部省级和厅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和科研课题多项(目前在研项目有五项,科研经费约计6.8万元),主要代表作有: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和量刑研究》、《知识产权刑法若干问题探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救济若干问题探究》(编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研究》、《控制腐败犯罪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主编)、《欧洲人权法院案例评述》(参编)、《合同法通论》(参编)、《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和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与WTO之TRIPs协议存在的差距及其完善》、《版权侵权责任及其法律救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合著)、《我国和我省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对策》(合著)、《腐败犯罪与洗罪犯罪关系探析》(合著)、《机构改革中的非法制化现象及其对策》(合著)、《论审判委员会改革》等。

 

第二部分 学习科目和书目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必修课)、非学位课(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和其它环节三部分组成,同等学力和非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装还必须按规定补修四门课程。

其中,学位课包括外语、政治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的具体安排如下:

1.学位课程(必修课),8门,23学分。

第一外国语(硕土)           180学时                  5学分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8学时1学分

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36学时2学分

民法总论研究                   54学时                  3学分

民法各论研究                   72学时                  4学分

商法总论研究                   54学时                  3学分

商法各论研究                   54学时                  3学分

民商法学研究前沿                36学时                  2学分

2.非学位课程(含限选课和任选课),19门,35学分。

第二外国语            36学时                  2学分

法理学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民事程序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WTO规则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经济法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法学英语(限选)               36学时                  1学分

国际私法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商事仲裁制度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民法史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罗马法专题研究(任选) 36学时2学分

民商法判例研究(任选)   36学时                  2学分

海商法专题研究(任选)   36学时                  2学分

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限选)    36学时                  2学分

法律方法论            36学时                  2学分

法哲学专题            36学时                  2学分

法社会学专题           36学时                  2学分

逻辑学专题            36学时                  2学分

法治基本问题研究         18学时                  1学分

学术报告             10次                   1学分

3.其它环节,3门,3学分

文献阅读与综述(必修)1学分

教学实践(必修)   1学分

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1学分

各门学位课程,均应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教学大纲除全国统一规定的以外,由任课教师编写,报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选修课程的确定,应征得导师的同意。

根据硕士生培养的特点和要求,在上述课程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自修课,由导师指定自学材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并按要求撰写自修报告。

4.补修课程(6门中任选4门—适用于同等学历和非法律专业背景的硕士生)

①宪法学②法理学

③刑法学④国际私法学

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⑥国际经济法

补修课安排在第一、二、三学期内完成。

学生也可在法学主干课程中选择补修的课程,但应报导师同意。

补修的方式一般为与本科生随堂听课后一起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者,经导师批准亦可自学后参加本科生的考试,60分以上认定为合格,不计算学分,但补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本科”字样。

5.外语免修。

本科英语专业毕业者或大学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者可免修硕士研究生英语,但必须参加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实行学分制,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应修满37学分(含实践教育各文献阅读与综述等必修环节)。

其中学位课不少于22学分。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70分为及格,选修课60分为及格。

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课程,考试(查)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后方可毕业并获得学位。

参考书目

一、民法部分

(一)民法总论

1.民事主体理论

著作类:

(1)江平主编:

《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罗玉珍主编:

《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宽主编: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论文类:

(1)杨振山、孙毅:

《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第04期。

(2)胡光志:

《论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建》,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3)王利明: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4)梅夏英:

《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5)江平、龙卫球: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6)【德】托马斯•莱赛尔:

《德国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张双根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7)尹田: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1期。

2.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著作类:

(1)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1994年版。

(2)沈达明、梁仁杰:

《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

(3)苏永钦:

《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类:

(1)王利明: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苏易军:

《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六期。

(3)王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4)吕忠梅:

《论经济法律行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5)韩世远: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6)【德】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著,孙宪忠译:

《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3.民事代理理论

著作类:

(1)江帆:

《代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郑自文:

《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徐海燕:

《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论文类:

(1)王利明:

《表见代理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第4辑。

(2)李锡鹤:

《两大法系代理之法理根据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葛云松: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4)付翠英:

《无权代理的内涵与效力分析 》,载《法学论坛》第2002年5期。

(5)魏振瀛、王小能 :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6)张驰:

《论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载《法学》1997年第7期。

4.人身权理论

著作类:

(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王利明主编:

《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朱晓青:

《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论文类:

(1)王利明: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李永军: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

(3)尹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唐昭红 :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确立—对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再次诘难》,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5)熊谞龙 :

《权利,抑或法益?

——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6)杨立新、袁雪石:

《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二)物权法

1.物权法总论

著作类:

(1)史尚宽著:

《物权法论》,台北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

(2)王泽鉴著,《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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