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源抗噪声送受话器组通用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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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系列值如下:
a)20dB;
b)24dB;
c)28dB:
d)32dB.
3.8.5有源隔声量
3.8.5.1有源噪声控制频率范围
有源噪声控制频率范围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a)63Hz~315Hz;
b)63Hz〜630Hz;
c)63Hz〜I000Hz;
d)63Hz〜3150Hz。
3.8.5.2有源隔声量
有源隔声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一般最大值不应小于12dB,最小值不应小于6dB<
推荐系列值如下.
a)最大值:
I2dB,最小值:
6dB:
b)最大值:
15dB.最小值:
c)最大值:
18dB.最小值:
8dB:
d)最大值:
20dB.最小值:
10dB。
3.8.6发送阻抗
发送阻抗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推荐系列值如下:
a)8Q;
b)16Q;
c)32Q:
d)60Q;
e)150Q;
f)300Q:
g)600Q.
3.8.7发送灵敏度
发送灵敏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8.8发送频率响应
发送频率响应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8.9信噪比
信噪比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一般不应小于8dB=推荐系列值如下:
a)8dB;
b)12dB:
c)16dB;
d)18dB;
e)20dB。
3.8.10接收阻抗
接收阻抗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8.11接收灵敏度
接收灵敏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B.12接收频率响应
接收频率响应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9耐压
产品应能承受500V、50Hz,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中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3.10接线
产品的接线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设计与制造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按GJB367A—2001•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及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其电路和声学特性应稳定、可靠,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互换性。
3.11.1舒适性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便于佩戴,并不应对佩戴者皮肤产生过敏反应。
3.11.2刚性耳罩
为提高耳罩隔声能力,应采用高强度塑料制造。
刚性耳罩的厚度和结构尺寸应根据声学特性和整体结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
3.11.3电子元器件
有源噪声控制电路所用电子元器件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并进行老化筛选处理
3.11.4耳垫
正常使用时,耳垫性能应保证相对的稳定,并不应对佩戴者皮肤产生过敏性反应。
3.11.5结构组件
产品结构组件的机械性能应稳定可靠,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6电缆和连接器
电缆和连接器由详细规范规定。
3.11.7滑动调节
产品中所使用的买环组件应能灵活地调节,可施加的力应在5N-15.N之间或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8头环夹力
产品中所使用的头环组件的夹力应在10N〜25N之间或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9开关组件寿命
产品中所使用的开关组件应能连续地进行50000次通断试验,而不产生任何失效。
3.11.10抗拉强度
当产品经受10s、50N抗拉强度试验时,不应发生电缆绳脱、断线现象。
3.12环境适应性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其试验类别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产品在经受下列各项环境试验后,其表面应无裂纹、无锈蚀、镀层无脱落、零件无松动现象;
有源隔声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对于有温度变化的试验项目,如低温、高温、湿热试验,应进行恢复后再检测,恢复时间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在8h〜24h之闾选择,其发送、接收灵敏度、有源隔声量应符合常温时的要求。
3.12.1低温试验
产品经受表1规定的低温试验后,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士3dB。
表1低温试验要求
类别
储存温度
c
试验时间
h
工作温度r
-55
24
-45
8
n
-50
*40
3.12.2高温试验
产品经受表2规定的高温试验后,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3dB。
表2高温试验要求
C
试验时|间
工作温度
70
48
60
II
65
55
m
45
3.12.3湿热试验
产品经受表3规定的湿热试验后,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3dB。
表3湿热试验要求
类 别
温度
"
相对湿度
%
试验时间h
J
30〜60
85〜95
240
11
30-60
95
120
III
40
96
3.12.4低气压试验
产品经受表4规定的低气压试验后,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3dB.
表4低气压试验要求
试验气压
相应海拔高度
试验温度
试验时间min
mmHg
kPa
141.0
18.8
12200
15〜35
30
427.5
57.0
4570
15〜35
3.12.5振动试验
产品经受表5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3dB,
表5振动试验要求
类别
频率范围
IIz
振动幅值
mm
一次扫描时间min
10〜55〜】0
0.35
6
3
10〜5S〜10
0.20
3.12.6冲击试验
产品经受表6规定的冲击试验后,不应产生破裂、变形及零件松动现象。
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
比应不超过±
3dBn
表6冲击试验要求
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总冲击次数次
冲击波形
750
1S
半正弦波形
300
18
3.12.7跌落试验
产品经受表7规定的冲击试验后,不应产生破裂、变形及零件松动现象。
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3dB.
表7跌落试验要求
高度
跌落次数次
.1R...
0.8
3.12.8淋雨试验
产品经受表8规定的淋雨试验后,不应产生破裂、变形及零件松动现象。
3dBo
表8淋雨试验要求
暴露时间
d
降雨强度cm/h
雨滴直径
.mm
10
13
6.5~4.5
5
12
2
3.12.9盐雾试睑
产品经受表9规定的盐雾试验后,表面不应腐蚀。
其发送、接收灵敏度与试前比应不超过±
表9盐雾试验要求
盐溶液
盐雾沉降率ml/80cm'
h
:
盐雾试签周期
浓度%
PH值
5±
1重量比
6.5〜7.2
1.0~2.0
(取16h以上平均值)
35±
喷.雾24h,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干燥24h,组成一个周期
4X48
连续喷雾
3.13可靠性
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14材料
产品所用材料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如果某些材料未规定,则使用这些材料时,应保证产品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
产品的任何材料的验收或批准均不应作为产品通过验收的依据。
3-14.1抗霉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应具有抗霉能力。
当使用会滋生霉菌的材料时,装配前应进行防霉处理。
3.14.2金属材料
产品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材料应是抗腐蚀型的或进行表面处理。
3.14.3胶粘剂
不得使用水溶性的胶粘剂。
3.15工作电压及功耗
工作电压及功耗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2检验条件
4.2.1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在下列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C~35C
相对湿度;
20%〜80%
气压:
86kPa〜106kPa
4.2.2声学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声学测量条件应符合SJ20368—1993的规定。
4.2.3仪器和设备
所用测试仪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有关标准经检定或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所用测试仪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稳定度,其精度应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测参数容许误差的三分之一。
4.3鉴定检验
4.3.1目的
根据对样品的鉴定检验结果,确定产品是否合格、能否定型,以及承制方是否具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资格。
4.3.2检验时机
a) 产品的设计定型;
b) 小批量试生产定型;
c) 转厂生产的产品鉴定;
d) 停产2年以上(含2年)又恢复生产的产品鉴定;
e) 设计、工艺、材料等有重大更改时的产品鉴定;
f) 一次性研制生产的产品鉴定。
4.3.3样本数量
用于鉴定检验的样本一般不应少于5只。
4.3.4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可参照表10的规定执行。
4.3.5检验结果的评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根据检验结果,对照详细规范或合同规定,作出鉴定合格与否的评定。
当检验样品均合格时应判定鉴定检验为合格,否则应判卷定检验为不合格。
订购方和承制方应共同对检验结果写出检验报告,共同向上级鉴定机构报送。
4.3.6不合格的处理
鉴定检验被判不合格时,承制方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解决后,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3.7合格资格的保持
除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的鉴定检验外,为了保持鉴定的合格资格的有效性,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如质量一致性检验资料)或合格认证资料。
4.4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目的
根据对提交产品的验收检验结果,确定该批产品应当接收或拒收。
4.4.2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以下四组:
a)
A组检验:
b)
B组检验:
c)
C蛆检验;
d)
D组检验。
4.4.3
检验批
同一个检验批的产品应包括同种条件下生产的相同型号的所有产品.
4.4.4A组检验
4.4.4.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0。
4.4.4.2检验方案
对提交批产品进行全数检验。
4.4.4.3可接收质量水平
A组检验的可接收质量水平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
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缺陷总数/被检验单位产品总数)X100 〈I)
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可按缺陷的轻重分为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每百单位产品轻缺陷数。
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根据产品使用要求,在详细规范或合同中规定,或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
若无其它规定,建议选用表11中的数值。
表10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A组
B组
C组
D组
1
基本组成
-
一
3.3
4.5.1
外观
3.4
4.5.2
尺寸
3.5
4,5.3
4
重量
*
3.6
4.5.4
互换性
3.7
4.5,5
性能A类a
3.8
4.5.7
7
要求B类卜
运输
5.3
4.5.8
9
接线
0,
3.10
4.5.6
滑动调节
3.11.7
4.5.7.13
头环夹力
3.11.8
4.5.7.12
开关寿命
3.11.9
4.5.7.14
表10(续)
检验顼目
鉴定
检验
抗拉强度
3.11.10
4.5.7.11
14
低温
3.12.1
4.5.9.1
15
高温
3.12.2
4.592
16
湿热
3.12.3
459.3
17
低气压
△
3.12.4
4.5.9.7
振动
3.12.5
4.594
19
冲击
.
3.12.6
4.595
20
跌落
3.12.7
4.596
21
淋雨
3.12.8
4.598
22
盐雾
3.12.9
4.5.9.9
23
可靠性
.0
—
3.13
4.5.10
包装
5.1、5.2
4.5.11
注1:
“0”表示要进行的检聪项目。
注2:
表示在设计,结构、工艺、材料和关键零件有重大更改时才进行的检验项目•.
注3:
表示不进行的检验项目。
A类检验项目;
.发送、接收灵敏度,发送、接收频率响应,耐压.
hB类检验项目:
耳罩隔声量和主动降噪隔声量,发送、接收阻抗,信噪比•
表11A组检验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
严重缺陷数
25
轻缺陷数
100
4.4.4.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A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映陷数和每百单位产品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规定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A组检验不合格-
4.4.4.5A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制奇修理,并传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
4.4.5B组检验
4.4.5.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0。
4.4.5.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GJB179A-1996中的规定:
a) 抽样方案类型:
采用一次(或二次)正常抽样;
b) 检验水平:
采用一般检验水平II.
注:
根据连续提交批B组检验产品质量情况,可按GJB179A-1996中的转移规定进行加严或放宽检验,具体要求和方案可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4.4.5.3可接收质量水平
根据产品使用要求,结合过程平均质量水平,订购方与承制方应协商确定可接收质量水平。
B组检验的可接收质量水平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
若无其它规定,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可选用表12中的数值。
表12B组检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严重缺脖
0.65
1.00
1.50
2.50
4.00
6.50
轻缺陷
2.5
4.0
6.5
4.4.5.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B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提交批B组检验不合格。
4.4.5.5B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应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或进行C组检验。
4.4.6C组检验
4.4.6.1检验时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交批必须进行C组检验;
a) 提交批为孤立批:
b) 在提交批为连续批时,可一年进行一次;
c) 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和关键零件进行重大更改后的提交批;
d) 停产2年以上(含2年)又恢复生产的首次提交批;
e)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合同或订单提出要求检验的提交批。
4.4.6.2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10.
4.4.6.3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受试样品应从A、B蛆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案按GJB179A-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一次正常抽样;
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2或S-L
根据连续提交批c组检验产品质量情况,可按GJBI79A—1996转移规定进行加严或放宽检验,具体要求和方案可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4.4.6.4可接收质量水平
根据产品使用要求,结合过程平均质量水平,订购方与承制方应协商确定可接收质量水平"
若无其他规定,建议选用表13中的数值•
表13C组检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值)
严重缺陷
150
250
4.4.6.5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C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若每百单位产品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C组所代表的周期产品不合格。
4.4.6.6C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对试验样品和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所有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再经过A、B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D组检验或按合同整批交付。
4.4.7D组检验
4.4.7.1检验时机
与4.4.6.1中的a)、b)、c)、d)、e)项的规定相同。
4.4.7.2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见表10。
4.4.7.3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受试样品应从经过A、B、C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若无其他规定,样品数量不少于5只.
4.4.7.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应对D组检验作出如下判定:
a) 当采用其他试验方案时,合格判据按GJB367A-2001中468.5规定进行。
b) 当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试验累计时间已到规定的截止时间,而发生的责任故障总数小于或等于试验方案中判决标准规定的接收允许故障数时,则判该提交批检验合格:
当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拒收故障时,则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若试验虽未到规定截止时间,而发生的责任故障已大于或等于判决标准拒收故障,时,也应判该提交批检验不合格。
4.4.7.5D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一般不得作为产品交付。
如果合同或订单另有规定可以交付时,承制方应负责对试验样品和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所有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B组检验合格后,方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4.8检验结果的处理
4.4.8.1合格批的处理
经过捡验判为合格的提交批,.:
承制方对已检查出的龊陷采取了如正措施后应予以接收。
4.4.8.2不合格批的处理
经过检验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批应整批拒收.
4.4.8.3产品的再提交
承制方对不合格批的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经必要的检查,证明问题确实得以解决后方可再次提交。
提交时仍应向订购方提供产品通知书一式二份,并应附加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情况分析报告。
订购方对再次提交产品按原方法重新从A组开始检验。
若仍不合格,则整批拒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5试验方法
4.5.1基本组成
采用目视方法,检查产品的组成。
4.5.2外观检查
采用目视、手感方法进行检查。
4.5.3尺寸
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对产品进行测量。
4.5.4重量
采用相应准确度的衡器对产品进行称重。
4.5.5互换性
用替换方法,将有■互换性要求的零、部件和元、器件进行互换,检查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4.5.6接线
用三用表或专用检查装置进行检查。
4.5.7性能要求
4.5.7.1发送阻抗
按SJ20368—1993中5.1.4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4.5.7.2接收阻抗
按GB/T15528—1995中5.2.3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4.5.7.3发送灵敏度
按SJ20368-1993中5.1.5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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