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动态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书律所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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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动态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书律所整理

现货动态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现货动态质押业务)

编号:

年字第  号

甲方(质权人):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丙方(仓储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授信申请人”)签订的招银 年字第  号《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从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规定

1.为保证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

丙方同意保管该质物,愿意就保管的该质物向甲方承担监管义务。

2.质物必须是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乙方已存放在丙方仓库的现有货物以及甲方委托承运人交给丙方并注明收货人为甲方的货物。

乙方提供现有货物质押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货运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交付甲方占有的质物为准。

甲乙双方将就质押担保另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若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或质物存在税务、海关、工商、检验检疫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授信申请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不论是否到期的授信额度。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项下授信本金余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押期间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5.《最高额质押合同》签署后,质物在首次入库确认时,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经甲方盖章确认,此《质物清单》作为《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质物确认原始材料之一。

在质押期间,货物每次入库时,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进仓单》,并经甲方盖章确认。

每次办理提货前,丙方应根据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及乙方签发的《泰达行业务委托单》办理提货,并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给甲方和乙方确认。

每次《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均构成对原始《质物清单》的更新,并成为《最高额质押合同》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等对质物变更的记载构成《最高额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变更,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经甲方确认后的《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等与授信协议所载质物不符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等为准,并构成对《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6.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乙方保证质物的最低价值不得低于风险敞口余额的%。

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

7.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意味着减少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

第二条质物的监管责任

1.丙方同意在自有或享有使用权的仓库或者场地保管乙方用于质押的动产,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承担监管义务。

2.在质押期间内,甲方间接占有质物并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利。

若质押物为乙方现有货物,乙方应自将质物转移至丙方监管仓库或场地存仓后,贰个工作日日内与甲方一起签发《出质通知书》并发送给丙方,质物自《出质通知书》送达丙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最高额质押合同》生效。

乙方应将丙方所签署的《出质通知书》回执交付给甲方。

丙方收到《出质通知书》后,开始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其监管义务至乙方全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自收到《出质通知书》之日起贰个工作日内,乙、丙方应签发《质物清单》或其他存仓凭证交付给甲方进行确认。

3.丙方申明,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并向甲方提供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任何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质物毁损、灭失或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状态与入库时严重偏差导致失去价值的,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4.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和乙方签发的《泰达行业务委托单》共同构成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允许质物被提取、转移或转托他人保管(但仓库或保管场地出现风险,丙方为保证质物不受损失而进行的应急性转移或转托保管除外)。

5.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任何情况,或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履行告知义务:

(1)丙方应知的乙方可能导致或正在导致质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行为。

(2)质物发生保险事故。

(3)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第三人对质物主张权利的。

(4)司法机关对质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的。

(5)乙方未按期支付保管质物有关费用。

6.甲方对质物实施检查、查询时,丙方应予以配合。

7.丙方保证,其签署《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时,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并结合行业准则和货物性质的。

8.丙方应于质物发生进出库后贰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9.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可在相关的质物上粘贴质押标签(见附件七)。

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中文“xxx银行__________分行”作为标识。

没有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的,有关质押仍然有效。

10.丙方因为履行监管义务或履行监管义务不当致使质物毁损、灭失而产生了对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丙方应将损害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甲方。

11.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按约定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及监管费用。

费用标准如下:

仓储保管费用:

人民币2.0元/吨·天;

监管费用:

按甲方为乙方授信额或贷款额的2%一次性收取。

12.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XXXXXX@)与本协议项下经甲方确认的《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提货通知书》及回执不符时,丙方有义务将质物进行核对并告知甲方核对结果。

若因上述不符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13.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视为丙方的行为,但未经丙方书面授权,该工作人员不得对本协议作出任何变更或作出有损丙方利益的行为。

14.丙方不受理乙方就已质押货物所对应的进仓单或其他形式存仓凭证或提货单或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的挂失手续。

15.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进仓单或其他形式存仓凭证、提货单、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的实地查询,并对查询属实的进仓单或其他形式的存仓凭证、提货单、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责任。

查询时,甲方将向丙方出具相应查询通知,丙方应根据要求出具书面查复确认。

丙方对查复确认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若有不实之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1.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

2.《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

丙方:

 

3.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所列的附件。

三方确认,各方印鉴均已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且各方印鉴只有唯一一枚,不存在一章两刻的情况,否则出现风险应由未备案方自行承担;审查印鉴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无肉眼能分辨的差别即视为印鉴与预留印鉴一致。

4.《质物清单》同样构成乙方、丙方对质押的确认。

5.粘贴质押标签的质物皆为乙方所有的、并质押给甲方的质物。

未粘贴质押标签的货物,若属于有关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确定的范围的,仍然属于质押给甲方的质物。

第四条提货规定

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

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五《提货申请书》的标准格式事先提出提货申请,并归还贷款或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值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六),向丙方办理提货。

归还贷款或追加或补充保证金金额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计算。

乙方追加或补充的保证金应存入其在甲方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按甲、乙两方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执行,一旦进入相应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甲方占有并特定化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质押担保的保证金。

在以货换货的情况下,乙方应先行将换入货物交丙方存仓,由丙方就该部分货物签发《质物进仓单》或相应的存仓凭证并交付给甲方,再由甲、乙、丙三方签署变更后的《质物清单》。

办妥上述手续后,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由乙方向丙方办理相应的提货。

本协议项下的以货换货是指乙方提供未经甲方认可规格、品种或产品厂家的产品出质,置换《质物清单》货物。

3.归还贷款或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归还贷款数额或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1/担保率。

“担保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价值×100%。

4.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未经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也不得给予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授信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授信申请人使用授信、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授信本息(含罚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丙方未凭甲方《提货通知书》擅自允许乙方提货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申请人未付授信本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甲方

(1)/,签字式样为/,或

(2)/,签字式样为/。

乙方

(1)/,签字式样为/,或

(2)/,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丙方不得允许质物出仓、出库。

如甲方更换上述指定人员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区号))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

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库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6.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允许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七),并送达甲方。

第五条价格的确定

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出质通知书》(附件四)、《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八)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面进行调整。

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涨幅大于10%时,质物价值可以予以调整;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3.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5%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3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则构成授信申请人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及乙方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授信协议》期限及《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期限之中较长期限后三个月。

若业务期间延长或到期后授信债务未获清偿的,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

投保的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授信协议》项下各授信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2.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对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1)项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1.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4.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5.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

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

2.乙方违反授信协议或者本协议,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授信申请人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授信申请人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3.乙方、丙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对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擅自为乙方提取未经甲方《提货通知书》确定的货物的,对授信申请人所欠甲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丙方因监管不力造成本协议项下质物毁损、灭失、脱离甲乙双方掌控或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状态与入库时严重偏差导致失去价值的,就该部分质权落空或者质权落空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承诺按时全额支付仓储和监管费用,否则丙方有权留置相应价值的货物,甲乙方承诺不对丙方留置权进行妨碍;如因甲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丙方有权行使相应的留置权。

第九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各方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2.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1)《最高额质押合同》(附件一)

(2)质物进仓单(或其他存仓凭证)(附件二)

(3)《质物清单》(附件三)

(4)《出质通知书》《质押确认回执》(附件四)

(5)《提货申请书》(附件五)

(6)《提货通知书》(附件六)

(7)《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七)

(8)《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八)

(9)《质押标签》(附件九)

3.甲乙方承诺如本协议记载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否则丙方向甲乙方邮寄的文件、函件等到达通信地址即视为已向甲乙方送达。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有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签订于______市

 

附件二

质物进仓单

收货单位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于年月日提供如下质物。

该批质物业已存入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仓库方”)监管的仓库。

出质人、仓库方确认该批货物已经交付给仓库方,并作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不可分割的附件,构成对该质押合同中质押标的的变更。

仓库方将按招银  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确认对质物具有唯一、完整、合法的所有权,没有抵押、质押给他人。

品名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重)量

件数

单价

金额

备注

 

 

 

 

 

 

 

 

实际库存量

 

 

 

 

 

 

 

 

数量:

 

 

 

 

 

 

 

 

 

 

 

 

 

 

 

 

价值:

 

 

 

 

 

 

 

 

 

 

 

 

 

 

 

 

最低质押量

 

 

 

 

 

 

 

 

数量:

 

 

 

 

 

 

 

 

 

 

 

 

 

 

 

 

价值:

合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制表人:

仓库方签章:

出质人签章:

 

附件三:

质物清单

NO:

致: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方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

监管方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最高额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上述《最高额质押合同》中质押标的的变更(如有)。

出质人保证按照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权利凭证编号

权属证明

价值单价及质押率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银行确认签章:

年月日

附件四

出质通知书

NO:

致:

(仓库方):

贵公司同意为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的仓库或者场地的下列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招银   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现出质人与质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招银   年字第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据此将上述货物质押给质权人,请贵单位核实清单中的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占有和监管制之下,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履行监管责任。

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贵公司保证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质权人: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

年月日

质押确认回执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的《出质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同意为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的货物(详见上表)进行保管,业已知晓我公司保管的出质人的货物(详见上表)质押给贵行。

上述质押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招银_______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要求提货的,我公司保证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办理手续。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五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根据招银___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万元的保证金/金钱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特户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贷款合同项下万元贷款。

□、本公司以本公司持有的号码为:

,出票人为,金额为,收款人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  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本公司以本公司持有的品名为,数量/重量为的货物作为编号为招银    年字第号《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用于置换本公司欲申请提取的货物。

□、《授信协议》项下质物当前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现对超出部分申请提货。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物的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六

提货通知书

NO:

致:

根据招银年字第号《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行同意公司(以下称出质人)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身份证码: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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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提货后,数量为,贵公司与出质人应对现有质物签署新的《质物清单》交我行确认。

我行确认后,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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