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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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编制说明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编制说明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具体支出项目?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2.什么是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哪些具体支出项目?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经费预算编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

4.各支出科目编报是否有比例要求?

项目预算中除间接费用有比例要求以外,直接费用各项支出均无固定比例限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特别是劳务费预算应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5.编报“设备费”预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预算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还应该按照要求编报大型设备申请书。

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其实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元人民币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原则上,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预算,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5)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6.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备品备件在哪个科目列支?

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7.试制设备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劳务费等应在哪个科目列支?

(1)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

(2)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中重复列支。

8.编报“材料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在编报材料费预算时应注意:

(1)在预算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测算依据等。

(2)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原则上,不可以用专项经费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9.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在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注意:

(1)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测试化验加工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3)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测试化验加工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

10.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相应测试化验加工设备,是否可以再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若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若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

11.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进行相关的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是否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1)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是指在项目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了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2)不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而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12.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加工费用如何编列预算?

数据加工任务如果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可将相关费用列入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

13.编报“燃料动力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在编报燃料动力费预算时应注意:

(1)应考虑项目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否可以单独计量。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14.编报“差旅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编报差旅费预算时应注意:

(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组成员因项目研究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出差任务,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差旅费具体测算依据。

(3)项目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项目,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应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和列示科学考察任务地点和标准等测算依据。

15.编报“会议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在编报会议费预算时应注意:

(1)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以及《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等测试依据。

(3)项目组举办的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数量。

(4)项目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项目专项经费列支,如果学术会议的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关系密切,也可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数量不宜过多,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

16.编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编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时应注意: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

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必要性等,并考虑合作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3)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17.编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在编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时应注意:

(1)该预算科目可列支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的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3)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18.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的数量测算应考虑哪些方面?

(1)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直接为完成项目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2)应根据项目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19.编报“劳务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在编报劳务费预算时应注意:

(1)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项目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项目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人员在项目研究开发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3)预算说明书中的人月数应与项目预算申请书“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入项目研究任务的工作量相匹配。

(4)考虑到科技计划中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劳务性费用开支情况有一定差异,《暂行办法》没有限制“劳务费”的开支比例及标准,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项目(项目)的实际需求,参考劳务费平均水平、职称、职务级别以及在项目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如实编报“劳务费”预算。

20.编报“专家咨询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在编报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应注意:

(1)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专家咨询费标准: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21.编报“其他支出”有哪些注意事项?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编报其他支出时应该注意:

(1)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2)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3)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4)对于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其发生的培训费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

但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例如:

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预算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22.编报“间接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23.预算执行中直接费用各科目支出有哪些要求?

(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本科目列支费用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人库手续。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人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有合同,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如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如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

(4)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人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人员,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据。

(6)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应由项目组织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人员,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应有相关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

(9)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人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付范畴应符合现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支付范畴应符合现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签字等信息;发放手续齐全,并有领取人签字;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应支付给单位;不应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专家评审费)。

(11)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依照预算批复的内容和金额执行,不能列支研究周期以外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24.多个承担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间接费用如何分配?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人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25.间接费用管理有哪些要求?

间接费用分别纳人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统筹安排,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6.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调整有哪些要求?

如项目总预算调整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27.科技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方面有哪些要求?

(1)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28.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29.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怎样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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